张贻伟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38-01
摘要:建立乡镇检察室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检察室对于收集发现农村职务犯罪线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促进检察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检察室工作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当前乡镇检察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所存在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乡镇检察室作用,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室 问题对策 探索
一、当前乡镇检察室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明确。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只是被动地协助上级机关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难以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镇检察室只能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参与综治等一些“软任务”,或者超越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处理检察职能之外的事情,处于“主动找饭吃”的被动局面。实践中,大部门派驻检察室所起的作用似乎只是一般的普法预防,这与成立派驻检察室的宗旨不符。
(二)设置模式不统一。有些地方在乡镇检察机构的设置在决策前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急功近利,盲目跟风,存在一哄而上,搞一刀切的情况。表现为:检察室名称不一,五花八门。如派出检察室、检察站、乡镇巡回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检察工作联系点、检察法律服务室;报批程序不一,形式各异。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尚处于松散无章的状态,有的由具体业务部门协调管理,如反贪局、控申部门等,有的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部门。其次,乡镇检察室与检察院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仅靠乡镇检察室“单打独斗”,难以将一些重要矛盾及时化解,工作不能形成合力。
(四)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基层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
(五)人员编制配备不足。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必须具备独挡一面的素质和能力,才能在离开院机关领导的情况下,经常独立地开展工作。因此,人员配备上必然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人员。然而,在欠发达地区基层院符合资格的人员断层严重,而且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难录用到优秀人才。如果在人员已经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抽调骨干人员到乡镇检察室,势必影响基层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层面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基层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基层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进度较为缓慢,后勤支持不能得到及时跟进,各地检察机关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仅根据地方的相关条例意见开展工作,加之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历史原因,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对这一工作的开展都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对要不要设,如何设等问题的态度消极,等靠思想严重,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够。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把设置乡镇检察室正式纳入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并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进行明确规定,以使乡镇检察室建设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使检察机关理直气壮的提出设置要求并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从实施层面要充分做好调研准备,确保乡镇检察室的建设部署经过科学论证。部分地方在乡镇检察室建设方面未经科学论证,仅图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目标任务,使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流于形式,或者不符合农村的实际司法需求。对此,我们也充分认识乡镇检察室的意义所在,不能走过场盲目追风,必须理解检察室在服务农村发展满足基层司法需要的特殊地位。笔者建议,在选址方面应设置在人口较多、信访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更强的地区,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在数量方面,要根据农村法治的具体需要,注意不能铺得过广,确保一个乡镇检察室能够辐射到周边3-4个乡镇即可。
三是从工作保障层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更大支持。基层检察机关的办公经费普遍比较紧张,在此情况下,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后勤保障只能依靠独立的财政支持。因此,落实机构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信息装备等基本保障,都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探索适应地方实际的基层乡镇检察室工作保障机制,个别地方甚至争取到乡镇党委政府的经费支持就是一种很好的成功借鉴经验。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乡镇检察室不能因过度依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就丧失了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乡镇检察室依然要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处理好自身职责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受地方行政机关干涉。
四是从队伍建设层面要落实人员配置,确保队伍专业化。目前在乡镇检察室的人员配置方面,大多是检察机关自身内部调剂,争取到额外编制的地方很少,在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若还需抽出力量奔赴乡镇检察室工作,可想而知,基层检察院为保证基础工作开展自然不会选派精兵强将到检察室工作,而专业化的队伍又是开展好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基本组织保证。因此,争取更多的编制是确保乡镇检察室成功建设的根本保障,同时基层检察机关也应转变观念,敢于把业务骨干或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派驻到乡镇检察室工作,使乡镇检察室成为培养锻炼后备人才的前沿基地。在队伍结构上,应当保持合理的队伍结构,确保老中青一条线,以发挥各个年龄段的优势。
五是从职能发挥层面要明确自身定位,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责。高检院以及全国各地都对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作了大致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条例规定的效力不及法律,导致乡镇检察室在履行职责时仍显得不够规范,且与其他司法派驻机构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从立法层面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责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避免其再次走上滥用职权的老路,且与其他司法机构划清职责,明确分工。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要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和农村的司法体制现状,做好以下职能:1.收集、发现农村职务犯罪线索;2.受理派出法庭、派出所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情况反映,对诉讼中的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3.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4.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并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5.开展职务犯罪预防;6.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7.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