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琦
摘 要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已经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依靠电子数据来帮助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面法院却忽视着电子数据的质证问题。只有对这一问题充分重视才能保证后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因此完善我国电子数据的质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数据 质证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数据概念特征
电子数据是应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和互联网络访问记录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一)单一性与多样性并存。
电子数据和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大多是与电子计算机相关联的。所以电子数据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处理,都是由0,1组成的二进制码转化而成,这就是电子数据的单一性。不论在信道中的数据代表的内容是什么,最终抽象出来的就只是0和1而已。但电子数据同时又是多样和不确定的:二进制码经过排列组合出来的形式可以在内部代表不同的内容,相应的外在表现也可多种多样,比如文字、图像、声音或者三方的组合等。电子数据的单一性与多样性并存是不矛盾的,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最显著特征。
(二)与载体的不可分割。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证据形式如何,电子数据都离不开与之相连的介质,具有与载体不可分割性。内在记录的信息只有通过各种载体外化才能为人们直接感知。载体可以不同,包括电子计算机、外部终端存储器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存储文件夹等等,但没有任何一种电子数据能够脱离载体而单独存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电子数据的一个主要特征。
(三)易被复制和破坏。
与传统的物证、书证不同,电子数据脱胎于现代的科学技术,它是极容易被复制的。电子数据的复件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中,并且人们很难分辨出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件。另外,电子数据既可使用物理介质也可使用电磁介质进行存储。对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現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病毒、故障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破坏,面临难以事后追踪的困境。这是电子数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鉴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独有的特征,需要司法实践中关于该证据的运用有一套系统的体系和细则来加以指导、规制。虽然我国2004年通过了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第11条将数据电文规定为书面形式以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运用,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面有限,作为新的证据形式的电子数据与书证有着本质区别。同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缺乏相关系统细致的规定,很有可能导致今后的诉讼出现混乱的局面。因此,笔者提出一些具体构想,以供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质证时参考。
二、对电子数据的质证的必要性
质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说明和质辩。在此环节中,一项传统的规则就是要求提交法庭的证据为原件和原物。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关于电子数据的质证最重要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区分和质辩“原件”。前文提到过电子数据具有易被复制的特征,而且这种复制不同于传统物证、书证的复件。电子数据的复件与原件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可能是一模一样。比如,是存储在电子计算机光盘和硬盘中的数据是原件还是存储在其他介质中或者打印出来的内容是原件?保存的电子邮件是以发件人的为原件还是收件人或者转发至的第三人处的为原件?
三、电子数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立法中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的相关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001条第3款就将原件的范围扩大了,认为只要可以用肉眼看到能够反映并能证明案件的输出物或者打印物都可以归为原件的范畴内,而不论该电子数据是以计算机还是其他的存储设备为介质。在新的立法背景下,我国也可以据此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扩大原件的范围能够使电子数据符合最佳证据规则在诉讼中得以顺利运用,但一定要注意输出物和打印物与存储载体中的数据在内容上是否一致。如果修改了主体数据后又恢复成原样或者修改了附属信息但没有影响主体数据的内容时,仍可认定该电子数据仍符合原件的条件。另外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己方的电子数据予以说明同时对对方的电子数据予以质辩和鉴定。法院若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双方当事人未申请时依职权聘请技术人员鉴定电子数据以确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继福,徐昀.民事科技证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3).
[2]侯纯.科技法的价值目标[J].科技与法律,2008,73 (3).
[3]汪振林.美国民事诉讼电子信息发现程序研究——以200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1,29 (3).
[4]徐昀(合著).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王继福.民事科技证据质证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