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2013-04-29 00:44:03万其春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适用范围

万其春

摘 要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全新制度,其既不是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也不是正式的庭审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为正式庭审解决部分程序及证据能力问题的辅助程序。该制度的制定是顺应人权保障以及正当程序潮流的必然结果。执行过程中,我们要立足现实,既要防止畏手畏脚,也要防止冒进和“矫枉过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执法者应当根据实践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以推动庭前会议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 庭前会议 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合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创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这是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并结合现阶段国情所做出的重大和有益的探索,對于完善诉讼体制、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仅有寥寥六十余字,过于原则和笼统,相关司法机关又未出台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这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实际的执行、操作是显然不够的。本文试图从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方面对该制度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的顺利开展作一探讨。

一、庭前会议的法律地位

庭前会议是指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活动相关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而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审查会议。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庭前会议是一项法定会议,法律明文规定其存在地位,其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作用;第二,庭前会议并非刑事审判必经程序,只有符合适用条件的才能启动;第三,庭前会议仅是对特定范围进行的程序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更不等同于诉辩交易;第四,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重视庭前会议的法律价值,有开会必要的一律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和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遵守,相同内容在正式庭审中不再涉及;另一方面应当把握其程序实质,不要对实体内容进行纠缠,也不要达成类似辩方承诺不提出证据系非法所得等异议、控方允诺认可辩方庭审提出的轻刑、缓刑等建议的所谓“诉辩交易”,即使达成也属无效。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庭前会议的创设目的之一就是庭前解决部分程序问题,避免庭审进程过于拖沓,从而达到节约正式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大致包含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人员资格的审查,包括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的审查以及对于相关人员回避的审查;第二类是关于证据使用的审查,包括对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第三类是对庭审程序的审查,包括对管辖权、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的审查。与此无关的程序问题及案件实体问题,一律不得启动庭前会议。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操作流程

1、程序启动。根据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权在于审判人员,即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对与审判活动相关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的,才可以召开庭前审查会议。但实际上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体如发现有召开庭前会议之必要的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会前准备。审判人员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后,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告知各参加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主要议题。参加各方应该积极为会议做准备,至迟在庭前会议召开一日前将己方主要主张简要告知审判人员,以便于会议的高效进行。各方的具体准备事项包括:(1)基于对人员资格质疑而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主张一方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回避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2)基于对证据使用质疑而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主张方应当着重收集客观证据的收集存有瑕疵、言辞证据的取得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被告人无罪等的证明材料;(3)基于对庭审程序的确定原因而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参与各方应就自己主张的管辖权、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问题搜集证据材料、寻找法律依据。准备的方法及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扰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正常生活,更不能妨碍诉讼进程。

3、召开会议。庭前会议虽然不是正式的庭审,但也是法定诉讼行为,应当比照正式庭审的规定,按照严肃、严谨、依法的原则召开,参加各方应当依法参加会议,实事求是地使用庭前调查结果,不得隐匿、歪曲庭前调查结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主持,先由各方逐一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再由各方展开辩论,审判人员根据辩论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各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经确认的会议结果,包括证据是否排除、人员是否回避、无罪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确定的庭审方案等等,各方均应当遵守,正式庭审中不再审理相同事项。

四、合理建议

1、细化适用条件,避免法官恣意。庭前会议设计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但实际上庭前会议本身也是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和精力去开展的,目前规定的适用条件较为模糊,不能适应司法实践要求,因此,必须细化庭前会议的适用细则,只有符合适用条件的才能召开庭前会议。另外,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一遇到辩护人提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不加甄别就立即就决定启动庭前会议,而经过会议调查后又轻易否定了提请的事项,这样的庭前会议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所以,应当设置一个审判人员预审程序,即审判人员在接到提请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时,应当自行对提请事项进行预审,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提请内容明显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召开会议的申请,确有召开必要的方决定召开会议。

2、明确会议内容,避免流于形式。人员资格、证据使用、庭审程序的确定等问题是庭前会议的启动的主要原因,基于任一或多个原因都可以启动庭前会议,但不管是基于任一或多种原因而启动庭前会议的,会议进行中,主持的审判人员都应全面调查前述三方面的问题,因为刑诉法已经明确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前述问题,正式庭审中不再审理相同事项,任何人不得在后续审理中提出应由庭前会议解决的事项。各参加人应围绕会议启动主题进行重点调查、辩论,但对于其他事项也应逐一、简要发表意见,如无异议,则可达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纪要具有法律效力。

3、严格法律责任,避免案情泄露。庭前会议是诉辩双方提前的“碰撞”,会前准备时,参与各方需进行必要的取证和调查,与相关诉讼人员进行接触,可能出现伪造证据、威逼相关人员提供证据等干扰刑事诉讼进程的违法行为。开会过程中,参会人会获取到大量的案件信息,少数参与人为了取悦委托人可能会透露案件信息。事实上,庭前会议本身并非实质意义的审判活动,任何案件未经正式审判前均应当保密,不得对外界披露案件细节,更不能违规向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披露案件信息,否则会给审判人员独立、公正的审判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严格的庭前会议参与人行为规范来规制与会各方的行为,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庭前会议准备活动,与会各方对于在庭前会议中获悉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未获准许不得向媒体及他人披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自古至今,刑事诉讼活动都是最为严格的诉讼活动,诉讼制度的优劣左右了公平正义及人权保障的实现状况。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史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高效、保质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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