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倾销会计应诉的“度”

2013-04-29 22:27李英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申诉人反倾销税出口商

李英

在反倾销诉讼中,掌握度的规则,抓住关节点,对提升会计应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会计应诉的实践要求来看,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住度的要求:一是把握会计应诉决策的度,使会计应诉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二是把握会计应诉各环节的度,提升会计应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把握会计应诉决策的度

对会计应诉的效益分析,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应诉成功所产生的正效益;二是因应诉成功而减少的经济损失;三是会计应诉的成本对正效益的减损。

(一)对增进效益的分析

成功的会计应诉能够带来三重利益,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1、第一重效益

会计应诉成功了,如果能裁定为三无结果,达到零税目标,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是免除了反倾销税、免除了后续的司法审查费,保住了现有的出口市场,并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这种效益的最终体现是稳定了外需。出口、投资、消费是一国经济的三大引擎。其中出口是外需,它在推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外生性动力,为世界各国政府所看重。

2、第二重效益

第二重效益是指由于应诉成功而产生的间接效益。诸如应诉成功后,不必裁员、不必缩减采购、不必压缩生产能力、不必减少仓储业务、不必减少货物运量、不必减少银行贷款等等。总之,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秩序正常,社会总资本循环所需的两大条件——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不受任何影响。这重效益既是经济正常运动所要求的条件,又是社会和谐所要求的条件,其重要价值是难以用经济利益衡量的。扩大内需是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战略举措。将会计应诉放到这样的框架内来分析,其特殊意义就更为清楚了。

3、第三重效益

第三重效益是由第一重效益所衍生的效益。我们将其称为“本国市场效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克鲁格曼认为:两个国家进行贸易时,贸易规模大的国家将会生产更多数量的产品而且会成为该差异化产品的净出口国。将他的这一观点作引申的理解就是:出口产品的生产规模越大,它用于该产品出口的数量就越多,由此而衍生的差异化产品也就越多,该国获得的贸易利益也就越多。“本国市场效应”并无高深的理论,它表述的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即稳定的生产规模,不仅能够提供稳定的出口产品,而且还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创新,创造出更多的差异化产品,从而更加具有竞争力。会计应诉成功可以衍生出“本国市场效应”,由此所产生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难以估量的。

(二)对“减灾”效益分析

人们在计算防洪总效益时,不仅要计算因防洪工程保护所产生的效益,( 如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农作物价值,工厂生产的产品价值等等),还要计算如无防洪工程洪水泛滥所造成的灾害损失。会计应诉效益的计算也一样,我们不仅要计算因胜诉所取得的三重效益,还要计算败诉或不应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会计应诉的总效益是正反两个方面的效益之和。度本身是辩证的,我们要用辩证的方法来把握度。

(三)对净效益分析

会计应诉是需要成本的。组建应诉班子,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准备应诉文本,需要开支资料费;聘请代理律师,需要支付代理费;……。如果对会计应诉的所有开支进行罗列,也许有几十项,甚至数百项费用。

二、把握会计应诉环节的度

(一)受理立案环节的度

为了防范反倾销当局官员受理立案的随意性,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对申诉人的资格及提供证据的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涉案企业可以针对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应诉,击其软肋,收取奇效。

1、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在反倾销语境中,申请人不是指自然人,它包含着特殊的含义。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的申诉人必须是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国内产业”应解释为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他们之中的那些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量的大部分。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精神,《欧盟反倾销条例》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只有当申请的共同体生产商合起来的产量超过了(包括支持或反对在内的)共同体同类产品生产的50%以上,才能认为诉状是由共同体产业提交的或代表了共同体产业提交的”。

2、对申诉人证据的规定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申诉人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中必须提供具体会计证据:“①倾销;②本协议解释的GATT1994第6 条内容规定的损害,以及③倾销产品与宣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仅仅是简单的断言,而没有确实的有关证据,则不能被认为是充分达到了本款的要求。”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以此为蓝本,作了基本相同的法律表述。认真解读这段文字,并从中找出所规定的度来,会计应诉的胜算率就很大。

(二)反倾销调查环节的度

反倾销申请一旦受理,接下来的程序就是展开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如果涉案企业的会计应诉能够把握住终止调查的度,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可终止。涉案企业应诉中,做到“胸中有数”,准确把握好规定的度,就能“尽速终止调查”。调查程序的结束,意味着反倾销案划上了句号。这对于应诉企业来说有三重好处:一是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诉讼费用;二是可以迅速摆脱被诉的困局,恢复正常的出口状态;三是有助于改变进口国的不良看法,树立起我出口企业公平贸易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扩大出口,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稳定外需打下良好基础。在我国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严峻形势下,运用好度的法则,迅速结束反倾销调查程序,是维护我国正当贸易利益,分享全球一体化好处的重要选项。

(三)价格承诺环节的度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临时反倾销税”。处在反倾销诉讼程序中的出口商,如果承诺对其出口商品进行提价,并且提价的幅度能使出口产品价格等于其正常价值,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当局应当接受并且立即结束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当局官员认为该出口产品的现有出口量或潜在出口量很大,提价承诺难以执行,或者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他们有权不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需要指出的是,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符合两个度。一是确保提价幅度能消除倾销幅度,或者说提价幅度必须等于正常价值减出口价格的差额。二是价格承诺的有效期限不得长于《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这两个度的背后,与出口商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提价幅度过小,反倾销当局官员不会接受,出口商利用价格承诺环节结束诉讼程序的愿望不能实现。提升幅度过大,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会受到影响,市场占有率会下降,出口规模会萎缩。同样,价格承诺的有效期过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出口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运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的灵活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格承诺期越短越好,但太短了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而且反倾销当局官员也不会接受。因而将价格承诺的时间长度控制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之内是最符合出口商利益的。这里所说的度,实际上是反倾销申诉者与应诉者利益博弈的结果。

(四)征收反倾销税环节的度

如果诉讼过程结束,反倾销当局官员最终裁定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进口国主管部门就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企业如果熟悉这些度的规定,并能在会计应诉中灵活加以运用,可以预期:我国的会计应诉成功率在近期内必将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超越世界平均水平,进到世界先进行列之中。度是一个哲学范畴,它蕴含着一种高超的智慧,愿从事会计应诉的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质、量、度的规律,以度的智慧之光照亮艰难的会计应诉征程。

(作者单位:洮南市福顺镇农村经济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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