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类比推理简论

2013-04-29 20:27余月秋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孟子

余月秋

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类比推理理论架构与实践运用日趋成熟,并成为诸子百家为著书立说、游说诸侯的主导推理形式和论证手段。孟子好言善辩,是春秋战国时期首屈一指的雄辩家,他善于运用类比推理来与论敌展开辩论,譬式类推和归谬式类推的灵活运用,往往取得出奇制胜的论辩效果。

关键词 知类 譬式类推 归谬式类推 充类

孟子善辩,是我国古代赫赫有名的雄辩家,其所著《孟子》一书说理透彻,思维缜密,其散文语言精当巧妙,言辞锋利,气势浩大;逻辑推理缜密有力,思维清晰。为推行“仁政”、“王道”,维护儒家学说,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滕文公下》),他游说诸侯,与论敌展开争锋相对的论争,并教导后学。纵观《孟子》一书,很少有大段的抽象议论,他长于运用较为形象的类推方法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极具说服力,并以此在论辩中取胜。

一、“知类”说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惯常使用类比思维来感知、认识世界,《尚书》中就出现“类”一词,如“肆类上帝”;老子主张“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的认识观,便是使用类推的方式;孔子提出“能近取譬”、“举一反三”的类比概念,后为孟子所继承;墨子将“类”作为名辩是非的标准,并且将类推进一步区分为“譬”、“侔”、“援”、“推”四种具体方法,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类推思想。

孟子虽极力反对墨子的主张,痛恨“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滕文公下》)但接受了墨家的“察其类”的逻辑思想,继承并发展了墨子的“类”的思想,鲁胜曾说:“孟子非墨子,其辩言正辞则与墨同。”(鲁胜《墨辩注序》)孟子也提出了“知类”的概念,并且从理论高度概括出“类”的概念,“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告子上》)他认为属性相同或者相似的事物都可以归为一“类”,划分是否同类的基本依据就是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他说:“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埂,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公孙丑上》)将麒麟与走兽、凤凰与飞鸟、河海与溪流、圣人与百姓都归为一类。此外,孟子还认识到类与类之间的差异性,市场上百工生产的物品都同属商品这一类,但是不同的物品由于品种、质量的不同而导致价格的不一致,这是很正常的事,“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履小履同贾,人岂为之哉?”(《滕文公上》)如果质量不同的鞋卖相同的价钱,人们怎么会接受呢?可见,孟子也肯定了不同种类之间的差异性,不应该混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

孟子以“举相似”来“知类”,即把握事物属性的相同点或不同点,把类的概念作为其论辩推理的逻辑工具,使用类比推理来谈辩说理,驳斥论敌。此外,他还运用“知类”的概念去批评“不知类”的错误,譬如,“今有无名之指屈而不信,非疾痛害事也,如有能信之者,则不远秦楚之路,为指之不若人也。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孟子·告子上》)指不若人和心不若人,从“不若人”的层面上看,都是一样的,可对这种同类的事物,有的人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的人无名指不及别人,就知道厌恶;心性不及别人,不知道厌恶,这就叫做“不知类”。

孟子劳心与劳力、大体与小体、君子与小人……之间“类”的分析,以“知类”为依据进行论辩,使得其散文论证有力,逻辑思维缜密清晰,增强其散文的逻辑力量。

二、类比推理的运用

据统计,“类”一词在《孟子》中出现了13次,零星散布在各章节片断中,其类比手法使用频率之高居先秦诸子散文之首。孟子运用类比推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可谓诸子中使用类推论证最多的实践者,本文主要探讨《孟子》中“譬式”类推和归谬式类推的使用情况。

(一)“譬”式类推

孟子长于比喻,能近取譬,他把“类”的概念运用于论辩当中,“以‘类同为辩同、雄辩的依据,以‘类异为别异、反驳的根据”,①遵守同一律和矛盾律。“譬”即譬喻,以一物来喻另一物,譬式类推是一种比喻式的类比推理,通过比喻的方式将两类属性相似的事物放在一起加以类比,其主要由本体、比体、联系动词这三部分构成,其中比体或是圣人之言,或是生活事实,或是抽象道理,比体的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甚至以上,譬式类推推理形式可表示如下:

对象A具有属性a

对象B和对象A同属一类

所以,对象B也具有属性a

譬式类推在《孟子》中俯拾即是,例如:《梁惠王上》:

本体:“狗彘食人而不知检,途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日:‘我非也,岁也。”

比体:“刺人而杀之,日:‘非我也,兵也。”

同点:推卸责任

其推理过程为:

把人杀了却说“与我无关,是武器伤害的”,是推卸责任的行为

百姓饿死却说“与我无关,是年成不好”,与杀人者属同类属性

所以,梁惠王怪罪年成不好也是推卸责任的行为

又如,孟子批评齐宣王不施行仁政,是“不为”而不是“不能”,他说:“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梁惠王上》)其中,本体为“王之不王”,比体为“为长者折枝”,同点是不为,由此可知,齐宣王不行仁政是属于“不为”一类。

据统计,《孟子》一书中,譬式类推达六十多次。豎譬式类推多用于孟子与君王的对话论辩中,孟子运用譬式类推将抽象道理以形象生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孟子在论辩中就大量运用譬式类推,成为他与君王或论敌论辩的强有力的逻辑工具。

(二)归谬式类推

归谬式类推体现了矛盾律的思想,即先认同对方的观点,然后以“知类”思想为依据,对对方观点加以推论,类推出对方观点的矛盾之处,从而得出对立的结论,以此来驳倒对方。据笔者统计,归谬式类推在《孟子》一文中使用达21次,也是使用较为广泛的推理方式。

例如,在《滕文公下》一文中,戴盈之和孟子说:“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孟子则回答说:“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没有立刻反驳,以偷鸡为喻,重税和偷鸡都具有“不义”的属性,故属同类,从而一针见血的指出税收制度和偷鸡的罪恶本质是一样的,都不符合正道,应赶快改正,不应等到明年。如此,孟子用知偷鸡为不义而不赶快停止的错误行为,类推出明知横征暴敛为不义却不迅速停止的荒谬。

又如,《梁惠王下》中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为引导齐宣王励精图治,孟子孟子不提出反对的观点,采用提问题的方式引导齐宣王,使他承认与其相反的命题。臣子将妻儿托福给友人,友人却让其妻儿挨冻受饿;长官不能管理自己的属下;君王不图治国,这三者都具有不能尽其职的属性,同属一类,故可推出若一国之君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也不能尽其职这一结论。这样,孟子由小到大,迫使齐宣王陷入困境,引导其反思图治。

归谬式类推主要用于驳论文章中,用以反驳对方的观点,揭示论敌论据中的矛盾之处,归谬式类推配合孟子犀利泼辣的语言风格,往往取得出奇制胜的论辩效果。

三、对“充类”的分析

孟子熟练的运用类比推理,巧设圈套,请君入瓮,让论敌不知不觉就推出自己否定自己的结论,不得不承认孟子的观点,理屈词穷,甘心折服。袁行霈评价孟子的散文说:“孟子得心应手地运用类比推理,往往是欲擒故纵,反复话难,迂回曲折地把对方引入自己与预设的结论中”。豏当然,孟子在运用类比推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表现为逻辑思想还不完善,运用类比推理时比较主观随意。他往往将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不同事物做类比,犯了“充类”的错误。“他以相似性作为类的依据,并未抓住类的本质,而以相似之类来作为驳论的逻辑依据,往往会流于比附,显得牵强,甚至导致错误。”豐比如,“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告子上》)羽、雪、玉的共同点都是白,因而归为白的一类。而相似性或共同点只是类的一般性质,不是类的特有属性。且类比,也是一种比喻式的,还不能算严格的逻辑类比。故荀子批评孟子“甚僻违而无类”(《荀子·非十二子》)。但不可否认,孟子的“知类”逻辑思想的提出及类比推理艺术的运用,也充实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宝库,也促进了先秦说理散文的发展,更对后世政论说理散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注释:

①张晓芒,先秦辩学法则史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P179.

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P402~P406.

袁行霈.中国文学史[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P113.

何晓明.亚圣思辨录[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 P180.

参考文献:

[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袁行霈.中国文学史[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何晓明.亚圣思辨录[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

[4]黄华新,张则幸.逻辑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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