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的评论权与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协调机制浅析

2013-04-29 18:07邢忠敏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传媒新闻自由

邢忠敏

摘 要 传媒的评论权和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都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权利需要,但二者在实践中发生冲突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本文旨在从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试图总结归纳出调整传媒的评论权与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可行协调机制。

关键词 传媒 新闻自由 刑事被告 公正审判

传媒评论权,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2年)》所确认,计划中指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进一步明文扩展,在此之前,“传媒评论权”的提法只停留理论层面,这一次,终于得到了国家的明文认可。

相反,我国关于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认可尚缺乏宪法层面的依据,在目前的规范体系中,仅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确认了违反“公正审判”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位阶上低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立法的缺乏和实践中冲突的尖锐化,使得我国对于专门调整传媒的评论权与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冲突的协调机制的要求相当迫切,笔者认为,缓解冲突的最佳方式,就是享有传媒评论权的新闻传媒和保障刑事被告公正审判权的司法机构都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

一、新闻传媒应把握评论的范围和“度”

传媒对于司法的评论活动如果“适度”,则可以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效能,但是如果评论“过度”,则可能产生“媒介审判”对刑事被告的不利局面,如果评论“欠度”,那么传媒就丧失了其作为“社会公器”的价值,因而在平衡二者关系时,“度”是个关键概念。

1、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媒体评论的内容和范围要受到限制

司法活动具有严肃性,而传媒活动的随意性、主观性更大,在某些情况下,“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豍,而且传媒活动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和迅速性等特点使其极易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因而如果要是允许这种建立在不可靠的认识基础上的对于刑事案件的评论,那么刑事被告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保障,因而对于这些涉及到实体问题的传媒评论应加以严格的限制。

2、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

传媒对于诉讼程序已然终结的案件进行评论,并不会影响到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实现,这是因为纵然传媒的监督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导致对于案件的重审,但是其实现的条件和程序都非常严格,只有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矛盾、司法腐败等特定条件下,才有可能导致重审,可以说,对已终结的案件进行评论是传媒从事法制的最大价值所在。

3、在任何时候,新闻媒体不得发表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权威

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人格尊严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容侵犯,传媒的评论可以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但是绝对不能使用人身攻击、侮辱甚至诽谤的方式,即使所评论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果方式不当,不仅会侵犯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更会危及司法权威,激化社会矛盾。

二、司法机关应建立一套免受报道干扰的机制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一级权力机构,是社会实现民主法治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它的权力不仅不能无限放大,而且还要不断地进行自我约束,尤其是在处理与传媒关系问题时,更要注重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传媒评论权和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

1、“集中+封闭”审理

司法活动的程序本身即有封闭性,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封闭性很难保障,在重大有争议性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可以将主审法官与外界相隔离,赋予主审法官一个独立的裁判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主审法官只需按照已有证据和相关法律对事实进行认证就可以,这样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给予刑事被告一个快速而又及时的审判,从真正意义上有利于其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2、对诉讼参与人的庭外言论作必要限制

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审理情况的言论是传媒作出评论的主要消息来源,而诉讼参与人大多是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在发表相关言论时很可能不客观,此时传媒借以评论的关于案件的信息本身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对于诉讼参与人的庭外言论必须做必要的限制,比如不能将尚未被法律所确认的情况擅自公开。

3、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专门的信息搜集部门

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专门的信息搜集部门,由其负责搜集传媒关于某一个案件的评论并进行初步核实,然后直接报给本院院长,而不通过主审法官,这样既能保障传媒监督司法的有效实现,又能最大程度避免对于主审法官的影响,在根本上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传媒的评论权和刑事被告的公正审判权都是民主法治社会所要保障的权利,虽然二者的矛盾不能完全规避,但是我们一定要努力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把它们的冲突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上述关于平衡二者机制的探讨,还有待实践检验,但为了全社会的和谐运转,期待关于相关协调机制的探索越来越多。

注释:

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J].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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