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保静
【摘 要】合同诈骗在经济生活中不断发生,危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因此,我们应提高警惕,预防合同诈骗。本文首先结合有关案例,分析得出诈骗者能轻易实现诈骗目的的三点原因,提出摆正思想、提高警惕是预防合同诈骗的前提。其次,从资信材料的书面审查、核实及收集三方面,论述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的直接措施。
【关键词】信用;合同诈骗;资信调查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的契约经济,信用关系的稳定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可是,近年来,在经济交往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不断发生,致使合同履行情况每况愈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危机”。而一旦存在信用危机,势必导致市场活动萎缩,交易量下降,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生存、发展下去。为此,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的同时,我们更应提高警惕,预防合同诈骗,避免遭受巨大损失。
一、摆正思想、提高警惕,是预防合同诈骗的前提
“万里大造林”集资诈骗案件大家并不陌生。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的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案例1)。类似的案例还很多。分析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行骗者之所以能够轻易得逞,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骗者在看清对方的需要后“对症下药”。对贪小便宜、想迅速发财致富的,行骗者就鼓吹项目投资少、利润大、见效快;对急于摆脱现时困境的,便投其所需;对寻找合作伙伴、寻求发展机会的,便以优厚的条件、广阔的发展前景做诱饵……在种种假相的诱惑下,签约方以为遇到救命恩人,担心行骗者改变主意,顾不上认真审查资信情况便签订合同,结果落得空欢喜一场。可见,合作、交易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类似“天上掉馅饼”的宣传和条件不但不能轻易相信,而且要摆正思想,对其产生免疫力。当这些诱饵不能再诱惑人们,行骗者的目的也就不能轻易得逞。第二,利用合同诈骗更具有隐蔽性。行骗者为达到诈骗的目的,在制造假象、设立陷阱后,便要求签订合同。签约方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不易认清对方的真实面目,同时片面看重合同的约束力,相信有合同作保障,对方必然会按约履行义务,即使违约,也得承担责任,自己不会有多大损失。其实,行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合同只是一种行骗手段,待目的实现后便逃之夭夭,即使被抓获,钱物已被挥霍,被骗者的损失无法追回,合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签订合同必须提高警惕,预防上当受骗。第三,资信调查不严给行骗者有机可乘。资信调查是签订合同的准备阶段,通过收集对方的资信材料,对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用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以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如果资信调查到位,对方的诈骗目的终无法隐藏。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对资信调查工作重视不够,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签约资格、信用情况、履约能力不进行调查,或只对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做简单的审查,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置之不顾,这必然为诈骗者提供机会,使自己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资信调查的必要性,为预防合同诈骗提供思想保障。
二、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的直接措施
一位宋姓女士想购买某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并伪造了单位介绍信和收入证明。开发公司经简单的审核后便与宋女士签订住房贷款担保合同。某银行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担保与宋女士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一年后,宋女士突然下落不明。无奈,银行将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次性还清宋女士所欠贷款(案例2)。分析该案例,开发公司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关键在于对宋女士提供证明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实,即资信调查不到位。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不但要对资信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书面审查,还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应收集有关信息,综合考虑。该案中如果开发公司对材料认真审核,宋女士利用合同诈骗的目的根本无法得逞。可见,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最直接的措施。
(一)对资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对资信材料形式、内容进行审查,只要材料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能够证明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即可,至于材料的真实性暂不审核。通过书面审查,初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簽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资信材料尽量要求原件形式。有的企业或个人在提供材料时,会提供证照的复印件或传真件,但是,复印件、传真件易于伪造,可信度自然比较低,如果仅凭此就确认对方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并签订合同,就可能为合同诈骗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资信材料应尽量要求原件形式。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我方又很想与对方合作,应要求提供其他原件材料来证明复印件、传真件的真实性,或对复印件、传真件进行核实。对毫无其它证明材料,又未经核实的复印件、传真件决不能轻易相信。
2.资信材料要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如果资信材料不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无异于一堆废纸,因此,我们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出具资信材料,通过书面审查,达到初步掌握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目的。
当对方是个人时,首先,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为证明这一点,可要求对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当怀疑对方是精神病人时,应要求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其次,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案例2中,订立房屋贷款合同时,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收入证明和他人担保等材料。
当对方是企业时,资信材料主要有营业执照、相关资格证等。首先,通过审查营业执照,了解对方的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每年是否按时参加年检,并与拟签合同相对照,确定合同标的是否在对方经营范围内、标的额是否未超过对方正常经营金额或未大大超过注册资金,审查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确保对方有缔约能力。其次,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合同,对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如基建项目,对方必须有施工许可证和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再如签订苗木种子合同,对方必须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通过对相关资格证的审查,确认对方有此类合同的签订资格。
如果对方是以他人或企业的名义洽谈业务的,还必须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方出具的、用以证明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及代理权限的材料。无授权所为的代理、越权而事后得不到追认的代理都屬无效行为,委托方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必须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确认对方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防止对方冒用企业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虽然《合同法》未规定超过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的合同,以及越权代理所订的合同必然无效,但我方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必然承担起比一般合同更大的风险,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提高警惕,除了严格进行资信调查、确保有履约能力外,还应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降低风险,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保障我方的利益。
(二)对资信材料进行核实
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都是事实,采用虚假资信材料骗取信任也是合同诈骗的方式之一,因此,为进一步确认对方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对资信材料、尤其是存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核实十分必要。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当对方是企业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防止对方企图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蒙混过关。
2.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持证人或单位是否具有证书、材料所证明的资格,以及证书是否已被撤消等,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书、材料的真实、有效。案例2中,如果开发公司向所谓出证单位核实介绍信、收入证明,宋女士的谎言及时被揭穿,开发公司就会避免这次巨大损失。
3.向委托方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向委托方进行核实,了解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核实代理权限是否与委托书上一致等,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4.向银行核实。在经济交往中,提供虚假账号进行诈骗的现象屡有发生。行骗者以某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却提供自己的账号,当我方将钱汇入该账号后立刻取款逃跑。因此,我方还应对对方提供的账号的真实性、与实际账号的一致性,以及其他信息向银行进行核实,维护我方的利益。
(三)积极收集资信材料
对方在提供资信材料时,不管以何种目的总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隐瞒不利的情况。因此,我们还应积极主动收集资信材料,全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最终决定是否与之合作交易。
收集资信材料的途径很多。如,在核实资信材料的同时进行咨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了解对方在近三年内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违约、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掌握信用情况;向银行咨询,了解对方是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确保有履约能力;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对方近三年纳税情况,掌握对方的经营效益状况。再如,通过听取社会舆论、媒体报道,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对对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收集的材料还要注意联系、筛选,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防止诈骗者散布错误信息,使我们落入陷阱之中。可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内容能真实反映对方的资信情况,而不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我们都应收集,综合考虑是否与对方合作、交易。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摆正思想,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合同诈骗。万一被对方所欺骗,切不可自认倒霉,而要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严惩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参 考 文 献
[1]阎柴峰著.如何防止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J].石油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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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书国著.强化合同管理实施三查制度[J].登在石油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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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秉志等著.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专家指南[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2)
[4]邱鹭风等著.合同法学教程[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