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

2013-04-22 03:19鲁丽梅
学理论·中 2013年3期
关键词:人性

鲁丽梅

摘 要:优良道德规范就是符合普遍人性要求的,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要以强调社会的“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为标准,要符合人的道德需要,满足人性发展的要求和保证人能自觉遵守,它的制定和发挥作用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发展。

关键词:优良道德规范;道德需要;人性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13-02

一、优良道德规范的内涵

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是伦理学的主要问题。王海明先生在《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伦理学的理念,突破了以往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局限,强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这一观点也被学界称为“优良道德论”。它强调优良道德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目的,从人的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我们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制定道德目的之真假[1]4。”新伦理学明确了道德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它提出:“评价一种道德的优劣好坏,与评价一种政治和法的优劣好坏一样,决不能看它本身如何;而只能看它实现道德目的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如何;只能看它把社会的经济和科教搞的如何,只能看它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如何[2]155。”在这里,经济、科教等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同时更注重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强调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性。表明优良道德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要维护个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需要。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优良道德规范就是:符合普遍人性要求的,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

二、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标准

道德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优良道德规范,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优良道德规范应突出强调社会的“善”

新伦理学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以往道德只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局限,突出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强调社会的“善”。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开篇就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3]4。”在这里,所谓的城邦即是指社会。因此,优良道德规范体现在社会功能上就要突出强调社会的“善”。它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在良好道德的引导下健康的发展。并且作为人类社会,它也应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不是限制和制约个人的发展。这就是社会的“善”,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应该体现社会的“善”。

2.优良道德规范应维护社会秩序健康运行

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有机体,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从而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4]41。社会控制系统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等,但仅仅依靠这些强制性的手段是不够的。道德也是社会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重要的调控力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始终植根于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4]39。道德借助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评价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约束,通过这种潜在的规范作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等,倡导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由此,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然要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偏离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一定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

三、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依据

1.符合人的道德需要

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即人是个体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种个体存在物,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任何人绝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的社会成员,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二重存在性决定了人的道德需要。道德与人,与人的本性的关系十分复杂。马克思曾指出,人的需要是人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他们的需要即是他们的本性。”意思是说要想知道人们的本性如何,就要看他们的需要如何,他们有什么需要和以什么方式、怎样来满足这些需要;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情况如何,人的本性也就如何。就哲学意义而言,人的需要既是人的本性。人的任何活动及其结果,都是由需要来激发、推动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体系,正是在人的生活和实践中,基于人的道德需要而产生的。人的道德需要,既是指人对于一定道德的需要,人没有道德就不能从事人的生活。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要满足人的道德需要。他应根据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性,以调节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为目的,最终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2.满足人性发展的要求

人是道德需要的唯一主体,道德需要是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因此,只有符合人性的要求、满足人们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规范,反映人性本质的道德规范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规范不符合人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对主体不是根本性的“好”,那么这些规范便可能是不合理的、多余的。因此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人性的内涵,才能制定出真正优良的道德规范。那么,何谓人性?正如王海明指出:“人性乃是人生而固有之本性。”说到底,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人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方面,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这是作为一般科学术语的人性概念;另一方面,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一样,是道德所规范的行为,“人是社会道德的主体”。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保障利益共同体与增进人类的利益。人类之所以创造道德,就是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道德规范作为道德的外在形式,也必须反映人性的要求,反映着人们一定的利益需要及价值追求。只有这样,这种道德规范才能真正促进人类的存在和发展。

3.保证人能自觉遵守

在社会的整个规范体系当中,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要的限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促进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一方面的作用是限制,限制那些有悖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保护、鼓励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须要保证人能自觉遵守,只有这样的道德规范才能称得上是优良道德规范。

四、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意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存在着各种领域。因此社会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形成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优良道德规范都应该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1.优良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进步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所谓价值体系即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集中体现主体的愿望、要求、理想、需要、利益等。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自己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古代,先秦典籍《管子·牧民》就提出过“国之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后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说融入儒家礼教思想之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精神追求。时代不同,社会性质不同,人们的道德要求也就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何变化,任何社会或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时代发展的道德价值体系。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正常运转。现阶段我们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样一套道德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建设在稳定中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优良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发展

优良道德规范是在符合人的道德需要和反应普遍人性的要求下制定出来的,因此它能促进人的发展。这表现在,它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主体的内心信念等方式,去唤醒人们的良知、羞耻感、内疚感,从而使人们实践良好的行为;它能调节规整人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能够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从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榜样感化等手段,使人们形成内化的关于善恶的观念和情感,当个体遵从了这种道德规范,他就会产生愉悦的体验,从而给自己一个肯定的评价;反之,如果他违反了这种道德规范,那么他就会在心里产生负罪感或羞耻感,从而给自己一个否定的评价;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鼓舞和激励的作用,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能帮助人们认识自我与人生,确立人生的目标和意义。它能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人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它能促使人们自省和完善,通过对自身行为的反省,能使人们不断完善自我,克服自身的弱点,如贪婪、自私、懒惰、肉欲等,并帮助人们形成正直、善良、勇敢、高尚的品德。总之,通过优良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最终会促使人向着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C]//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彭柏林.道德需要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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