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相,王 茜,张旭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侦查基本原则学理解读
王福相,王 茜,张旭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侦查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承载侦查基本价值,反映侦查目的和任务,体现侦查活动基本特征,对侦查结果有重大影响,并对侦查实践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保证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侦查基本价值是确立侦查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侦查具有对抗性、秘密性、时机性、专门性、谋略性、诉讼性、证明性等基本属性。为了满足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具体、现实的人对侦查基本属性 “善”的追求,与此相对应,侦查具有秩序性、正当性、效率性、独立性、合法性、科学性等方面的基本价值。为了保证侦查基本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决定了侦查具有侦查权国家垄断原则、措施比例原则、适度公开原则、及时性原则、独立办案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科学证明原则。
侦查;侦查基本价值;侦查基本原则
侦查基本原则是侦查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侦查基础理论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是制定侦查规则、制度和立法者科学设计侦查程序的生长基点和基本依据。目前,在侦查的理论界,对侦查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拘泥于《刑事诉讼法典》具体条款的解释和某些单个原则的论述,未能从学理上进行深入的分析,缺乏理论上的建树和系统性、完整性,以致散见在不同版本的侦查教科书关于侦查基本原则的概念表述和个数不尽相同,观点纷呈。本文拟从侦查基本原则的内涵分析入手,通过对侦查自身固有本质属性的考察,推导出侦查具有的基本价值,进而推导出侦查具有的基本原则,从学理上重新建构侦查基本原则理论体系。这不仅是完备侦查学理论体系之必需,而且对侦查程序的构筑及侦查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侦查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承载侦查基本价值,反映侦查目的和任务,体现侦查活动基本特征,对侦查结果有重大影响,并对侦查实践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保证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在这里我们应看到:
(一)侦查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
侦查基本原则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是能够在侦查活动的各个阶段均发挥作用的原则。一个完整的侦查过程,包括受案、立案、采取侦查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破(销)案、侦查终结等阶段。侦查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各有特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不能相互替代。即使如此,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要对侦查活动各个阶段具有普遍适用性,应集中反映侦查活动规律,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侦查活动公正而顺利地进行。
(二)侦查基本原则调整的对象
侦查活动是指国家的侦查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采取公开的或秘密的侦查行为,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无论是公开的抑或秘密的,无疑是侦查活动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侦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力的扩张性,如果没有侦查基本原则作为其行为的保障,就会导致侦查权力的滥用。因此,侦查基本原则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机关(包括在侦查机关从事案件侦查和调查的有关人员)实施的侦查行为。侦查基本原则是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的用意所在。
(三)侦查基本原则的内容根植于侦查基本价值
侦查基本原则应是侦查基本价值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侦查目的的具体要求,并决定了侦查活动的基本特征。在侦查学理论体系中,价值论是最为根本的,是构筑侦查理论大厦的基石,并对整个侦查理论体系起着统摄作用。因为侦查的基本价值是侦查目的形成的依据,在更高层面制约和影响着侦查目的,所以也是侦查基本原则的精神统帅,它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决定和塑造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基本原则的选择是从对侦查价值观获得事实的认识推定出来的结果,侦查基本原则也应在侦查价值的框架中遵循和体现侦查基本价值,并力求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侦查基本价值。
(四)侦查基本原则对侦查结果的影响力
侦查基本原则不仅对侦查机关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会对侦查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侦查基本原则反映了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律,是侦查机关实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切实保障。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侦查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有效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相反,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这种情况已被各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侦查基本价值是确立侦查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侦查基本原则是侦查基本价值的直接载体,是侦查基本价值在侦查活动中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主观思想向客观规范的转化,也意味是侦查的发展和完善。
侦查价值是指国家、社会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人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及二者实现的效果对侦查(侦查制度是核心)所进行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客体的一定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如果没有客体的相应属性,就不会产生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价值。因此,侦查基本价值的确立应从侦查固有属性出发,应源自侦查属性对国家、社会及社会生活每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人的需要,这是研究侦查应有的基本价值的必由进路。侦查是法定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采用专门调查工作和特定措施的总称。它具有对抗性、时机性、诉讼性、证明性、专门性和秘密性等基本属性,为了满足侦查价值主体“善”的需要和追求,与此相对应,侦查具有秩序性、效率性、合法性、科学性、独立性、正当性等基本价值。
(一)秩序性价值
对抗性是指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抗性矛盾。这种对抗斗争的矛盾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刑事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活动。侦查正是通过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侦查的对抗性决定侦查要有秩序性价值。
侦查的秩序性是指侦查机关依法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及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作用。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侦查秩序性价值主要体现在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的功用上,其实现方式也是通过侦查机关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保证侦查活动服务于刑事司法系统的整体目标,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等等。
秩序是侦查的最基本价值,是侦查追求的首要目标。侦查从秩序意义上讲是追求并保持社会的一定有序状态。秩序是侦查最直接的追求,侦查的其他价值也都是以一定的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没有一定的秩序价值,就根本无所谓侦查的其他价值。侦查的秩序价值是国家通过侦查程序的设计实现的,国家通过立法将国家权力以及统治阶级意志注入侦查之中,建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侦查程序,从而实现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秩序。侦查程序建立之后,在打击刑事犯罪领域就有了遵循的样式,即只有被赋予侦查权的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实现国家打击犯罪的目的。
侦查的秩序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侦查权的国家垄断原则。
(二)效率(效益)性价值
时机性是指在开展侦查过程中,存在着有利于侦查的时间和战机。侦查活动的根本要求就是抓紧时间、抓住战机。侦查工作中的时机问题影响着侦查工作的速度,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侦查的时机性决定侦查要有效率(效益)性价值。
侦查的效率(效益)性是指侦查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侦查活动所必需的最少成本投入实现查明犯罪事实、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并获得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社会效益。侦查效率(效益)性价值主要通过其经济性来体现。人类遏制犯罪的绝对需要的不断发展与满足这种需要的侦查资源相对有限,促使侦查机关寻求一种能实现侦查行为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去分配和利用有限的侦查资源,促使侦查机关寻求以侦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侦查活动。
公正和效率是实现侦查效率(效益)性价值的基本要求。
1.公正是侦查效率(效益)性价值追求的核心目标
侦查效率公正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的公正,二是程序的公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世界各国在程序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探索实现程序公正的路径,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和采取相应的操作方式,无不以有益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为前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侦查阶段中的程序公正自然要在保障人权上确立一个价值支点,以建立符合人权保护的程序机制。围绕侦查程序公正,我们应从制度上加以规制,主要体现在:(1)加强侦查程序公开制度建设;(2)科学地规定侦查阶段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增强侦查程序的中立性,强化侦查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4)确立侦查中的司法审查机制;(5)建立科学的羁押制度;(6)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沉默的权利;(7)确立科学、规范的权利告知程序。
2.效率是侦查效率(效益)性价值实现的有效保障
侦查活动中效率性价值主要表现在:
其一,效率是侦查效益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效率追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水平,促使有限资源产生最大化效益。这要求侦查活动以效率为价值目标,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规定与公平分配,使之达到收益最大化。这里我们不要求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投入来解决案件侦破速度和破案率问题,应当通过成本结构的优化配置来提高效率。
其二,只有追求效率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侦查目的的实现。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因此,效率的价值取向要求诉讼活动应做到:(1)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限定最长的诉讼期限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就要撤销案件或终止诉讼,超过强制措施的规定期限的要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2)设立简易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运用简单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节约成本,提高办案效率。(3)扩大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那些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4)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检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以确保侦查活动与起诉的协调统一和侦检活动的高度集中,促进公正和效率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
侦查的效率(效益)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及时性原则。
(三)合法性价值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机制的一部分,是由国家以理性的“诉讼”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策略的反映,它具有约束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自由的功能。侦查的诉讼性决定侦查应有合法性价值。
侦查的合法性是指侦查行为的采取和侦查程序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侦查行为不得超出法定权力范围界限,对于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而实施的侦查行为应认定无效,并对其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据排除。
侦查合法性价值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授权性,赋予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对特定对象和行为进行侦查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限权性,限定了侦查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侦查工作遵循严格程序、主体法定、程序合法、使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合法等。因此,侦查的合法性价值,使侦查活动不应仅仅考虑能否准确、客观地认识案件事实真相,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更应注意侦查的这种认识活动、证明活动是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来实现的,是否具备正当性、合法性、人道性和公正性。
侦查的合法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四)科学性价值
侦查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而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需要得到证据的证明和支持,这意味着负责犯罪证明的侦查机关必须借助证据向诉讼程序的主体进行有效的说明。这种借助证据进行的说明案件事实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活动。侦查的证明特性决定侦查要有科学性价值。
侦查的科学性是指侦查证明活动应体现科学性,侦查机关完成证明犯罪事实的任务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只有以科学性的方式运行并以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得出的侦查结论才能获得合法性。侦查的科学性价值核心要旨在于要把科学的精神体现到侦查程序的整个过程,并且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要运用相应科学的方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物证的发现、提出、分析、鉴定、保全等方面相关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进一步提升了侦查的科学性价值。
当然,已发的案件是一种历时性的犯罪事件,侦查主体不可能完完全全反映已发犯罪案件的一切,更不可能将已经发生过的犯罪事件复现或重演。侦查与其说是揭示犯罪事实的原貌,倒不如说是对侦查假说的一种证明。侦查活动的过程,就是提出假说——验证假说——再提出新的假说——再验证新的假说,直至使全部侦查假说都得到验证的过程。因此,侦查人员要认清侦查假说的性质和特征,掌握提出侦查假说的步骤和方法,不断提高侦查思维水平和侦查工作水平。侦查的科学性价值是以科学的精神,通过确立物证本位的侦查理念并落实为多项制度来实现的,而且这种实现是由逻辑证明向事实证明转化的过程。
侦查的科学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科学证明原则。
(五)独立性价值
侦查具有专门性。这种专门性主要体现在:首先,赋予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是法定的专门机关。其次,侦查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所要求的侦查人员必须掌握和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措施与手段,懂得刑事技术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技能,熟知刑事调查的各种方法和技巧,洞悉刑事犯罪的特点,掌握刑事犯罪活动基本规律。侦查的专门性决定侦查应有独立性价值。
侦查的独立性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独立性价值要求侦查案件只能依法、依事实,不能“依人”、“依言”。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侦查的独立性价值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侦查工作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但党对侦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侦查的独立性价值体现在侦查办案上,则是鼓励侦查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照法律独立地、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当侦查工作遇到种种外界干扰时,党组织还应采取措施,帮助侦查人员排除这种干扰。侦查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实现侦查独立性价值的可靠保证。
此外,侦查的独立性价值还表现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是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人身羁押措施的实施阶段,是犯罪事实的调查和犯罪证据搜集的主要阶段,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被缉获归案的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大量程序性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阶段。
侦查的独立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独立办案原则。
(六)正当性价值
秘密性指侦查是在隐蔽的条件下秘密展开的。侦查的秘密性是由刑事犯罪的隐蔽性所决定的。因为刑事犯罪要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必然表现出隐蔽性的特点。同样,如果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不保守自己的秘密,侦查行动和侦查意图被犯罪人所知晓,那么侦查活动就要受到干扰和破坏,侦查工作就要处于被动地位。侦查的秘密性决定侦查应有正当性价值。
多年来,公安机关强调侦查的秘密性,甚至认为秘密侦查是侦查的生命线。这种观点是和多年来强调依靠群众是侦查工作的方针相悖的。过分强调秘密侦查的实质是突出侦查的工具价值(外在价值),其固有的缺陷是忽略了侦查的内在价值。侦查的正当性是指侦查措施的采取、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案件证据的搜集程度、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侦查结果等方面适度向社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度公开,以保障被追诉方及其辩护人的法定权利,保障公民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的实现,自觉接受社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当然,我们应注意到,侦查公开必须有界限,即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不泄漏国家机密,不因为公开而造成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不应损害的权利受到损害,不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不造成社会重大反响而有可能波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
侦查的正当性价值决定侦查应遵循适度公开原则和措施比例原则。
我国现行的侦查学教科书关于侦查基本原则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体系不完备,缺乏统一性;二是各个原则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一些基本原则要么是侦查经验的简单堆砌,要么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活动中的简单适用。笔者认为,侦查基本原则的规定和选择是从对侦查基本价值的认识推定出来的结果,侦查基本原则也应在侦查价值的框架中遵循和体现侦查基本价值,并力求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侦查基本价值,这才是规定侦查基本原则的客观尺度和标准。当然,侦查基本价值作为客观尺度和标准并不妨碍构建我国侦查基本原则体系应具有的中国特色。由此进一步认为,我国应确立如下侦查基本原则:
(一)国家垄断侦查权原则
国家垄断侦查权原则是秩序性价值的内在要求,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将国家权力以及统治阶级意志注入侦查之中,建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侦查程序,从而实现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秩序。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享有侦查权,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显然,我国是典型的单轨制侦查制度的国家,侦查活动是侦查机关(包括在侦查机关从事案件侦查和调查的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是侦查机关“官方”的责任。这和英美法系在侦查权分配实行的双轨制侦查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双轨制侦查制度开展的侦查活动由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分别服务于控、辩双方。我国采取侦查权国家垄断原则既是秩序性价值的体现,又符合大陆侦查结构、诉讼模式及现实国情。对大多数案件而言,只有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侦查机关才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追诉犯罪,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效率(效益)性价值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侦查效率(效益)性价值的切实保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性原则就是指侦查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侦查,从采取措施到搜集证据,再到拘捕人犯、审讯人犯,都应反应迅速、行动迅速。及时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树立案件不破不休的决心、信心和勇气。当案件发生后,要全力以赴地投入侦查工作中,出现场要快,勘查现场要快,判断决策要快,采取侦查措施要快,抓获犯罪嫌疑人要快,但这种快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的。在侦查实践中,许多案件久侦不破,形成悬案、疑案,多是因为侦查工作懈怠,贻误了战机,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迅速、及时是侦查的生命,我们在侦查中强调及时性原则的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查明案情,有效地打击敌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是对人权的保护,真正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三)措施比例原则
措施比例原则是侦查正当性价值的内在要求。措施比例原则又称为必要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等,是指侦查措施与手段的使用必须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在能够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侦查措施、手段的选用和实施应当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二者不能不成比例。在侦查活动中之所以要遵循措施比例原则,在于侦查措施与手段的实施往往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各国立法和实践历来强调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措施比例原则。英美法系对实施强制到案、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时的“可能原因”、“合理地怀疑”、“合理地根据相信”等证据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侦查必要性的要求。大陆法系关于强制侦查行为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基本精神就在于把强制侦查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侦查中的措施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也有所体现。但对措施比例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既没有强调侦查措施与侦查目的之间的关联性要求,也没有任意侦查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的适用标准的差别,更没有对具体的侦查措施适用于具体案件情况的标准和条件的明确限定,而且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侦查行为的比例原则重视不够。因此,立法上应当对措施比例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有效地指导侦查实践。
(四)适度公开原则
适度公开原则是侦查秘密属性反向推论的结果,其自身也是侦查正当性价值的内在要求和体现。适度公开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决定根据和实施过程、侦查措施的选择与采取、案件证据的搜集程度、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侦查结果等方面适当向社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侦查程序不得完全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实现国家侦查权力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被追诉方及其辩护人的法定权利,保障公民对侦查活动知情权的实现,接受社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
在侦查中坚持适度公开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政府行为的一项具体要求。从本质上讲侦查权属于行政权,那么侦查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必须具有行政机关的共有属性,即必须“公开自己的意见、行为和办事结果”。当然,由于侦查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和秘密性,侦查公开只能是适度地公开,更多的是程序的公开和诉讼性事项的公开。当下,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侦查公开制度。一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扩大律师介入程度;二是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也是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侦查合法性价值的内在要求。程序法定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规则行使职权、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在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中,程序法定原则又称“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在刑事侦查领域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按照各国立法和实践,要求做到: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和参与刑事诉讼。在遵守法律程序与探求实体真实发生碰撞时,要坚持合法性优先,不允许以办案需要为借口违反法律。禁止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拘禁。要确立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后果。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如司法审查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程序法定原则的上述要求对于指导侦查行为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实施侦查行为、搜集证据的合法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程序法定原则是合法性价值及现代法治精神在侦查程序上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现代国家法治状况的一种测度和表征,是侦查制度文明化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侦查权力得以合法化的有效方法。其意义在于通过侦查程序运行和行为实施恪守法律规范的执法状态的保证,避免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乃至超权、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对行为相对人在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非法侵犯和损害以及程序性权利方面的非法限制和剥夺等现象的出现。同时,通过依法侦查,使侦查程序在法定程序要求中运行,侦查行为在法定方式和方法下实施,从而在一种有序、合理、正当、公开的状态中体现侦查程序的刑事合理性,实现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
(六)科学证明原则
科学证明原则是侦查科学性价值的内在要求。科学证明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运用科学的方法及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依法所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侦查中的证明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证明,从其本质上看应是一种回溯性证明或“历史证明”。这是因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大多是犯罪已经实施,犯罪后果已经形成,犯罪人已经逃离犯罪现场,所以侦查证明的对象对侦查人员来说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特别是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惩处,作案一般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伪造现场,毁灭罪证,表现在现场上往往是真相与假象共存、偶然与必然共在。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只能通过搜集到的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并通过证明的方法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侦查人员掌握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和科学的证据理论是科学证明原则在侦查办案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保障。正如经典作家指出的:“没有理论思维,就会连两件自然的事实也联系不起来,或者连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都无法了解。”通过对客观情况的“思索”,即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才能“在五光十色的现象中看出有意义的东西”。侦查人员在掌握大量案件材料基础上所做出的一切推断、结论,正是运用了逻辑的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归纳与演绎、历史与逻辑以及科学假说、逻辑证明等思维形式和思维方法的结果。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侦查办案活动中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借助逻辑推理,并且因为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或某个侧面,所以只有若干个间接证据组合后,才能推论出案件事实的全貌,才能证明犯罪。根据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原则,证明就其自身而言要呈现为体系。正如有学者所归纳的:证据要具有相互印证性;证明方向形成一致性;证据锁链达到闭合性;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
(七)独立办案原则
独立办案原则是侦查独立性价值的内在要求,是独立性价值在侦查中的具体体现。独立办案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独立行使侦查权,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侦查权是指侦查人员按照管辖范围的分工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国家权力。笔者认为,侦查权本质上是行政权,但现代侦查权又具有一定司法化倾向,体现在:第一,虽然侦查权是一项行政权,但是由于侦查权的特殊性,不能否定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即不受外部力量的非法干预,具体说就是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不受行政干预;第二,侦查权的司法性色彩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虽然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在实施具体侦查行为时必须客观、公正,并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在排除外部干扰的情况下,将侦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由于侦查与政治密切相关,侦查政治化倾向在我国尤为突出。在侦查办案活动中行政干预时有发生,使独立办案原则难以落实,侦查独立性价值难以实现。我国应针对侦查办案存在不能完全独立的现象,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的每一项基本原则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共同作为一个体系而指导整个侦查工作,并协调地发挥作用。
[1]徐立根.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2]韩德明.侦查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宋世杰,孙长永.刑诉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富朴安,李文涛.侦查办案的辩证思维方法[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
[6]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7]雍琦.审判逻辑简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8]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郭晓彬.侦查基本原则新探[J].现代法学,2003,(1).
[10]蒋石平.侦查行为的实施原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7).
(责任编辑:郑爱青)
On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Detection
Wang Fuxiang Wang Qian Zhang Xuming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Liaoning 110854)
The basic principle of detection refers to run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detection,detection of basic value of bearing,reflect the objective and task,reflect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tection activities,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results of the detection,which is of universal significance and in the detection practice,ensure that the detection organ and investigators work smoothly conduct.The basic value is the direct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s of detection.The detection is antagonism,secrecy,timing,specialized,strategy,litigation,and proof of the basic properties.Practical detection of basic properties of the pursuit of the“kindness”,corresponding to the detection has the basic value order,justice,efficiency,independence,legitimacy,science etc.In order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basic value maximum,determines the detection has the detection power state monopoly principle, proportion principle,appropriate measures public principle,timeliness principle,independent principle, principle of legal procedure and scientific proof of principle.
Detection,Detection of Basic Value,Basic Principle of Detection
D918
A
1671-0541(2013)06-0018-08
2013-08-29
王福相(1964-),男,山东龙口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侦查理论;王茜(1988-),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1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张旭明(1988-),男,河南郑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