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非易事

2013-04-18 12:04张朦
法庭内外 2013年10期
关键词:王艳非全日制小丽

文/张朦

未签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非易事

文/张朦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讨要双倍工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讨要到双倍工资并非易事。

非全日制工起诉维权 双倍工资拿不到

小丽于2010年9月起在北京市某中学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个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丽只需保证按时到岗,不需坐班。2011年6月,小丽离职,并在同年7月份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校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最终驳回了小丽的仲裁请求。小丽随后将该中学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该校按小丽上课的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小丽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最终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工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而 “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工并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之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非全日制工还有“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等特点。本案中,小丽在该中学工作的性质完全符合非全日制工的规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丽的诉讼请求。

在起诉前,当事人一定要分清自己是否是全日制工,不然诉讼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计算双倍工资 起止时间有讲究

家住北京市密云县的刘燕,自2010年1月1日起到某商场做销售,一直到2012年6月初该商场与刘燕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当时约定了每月工资2000元。2012年10月,刘燕因不服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商场支付自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日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万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商场支付刘燕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

法官讲法:《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双方就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中,从2011年1月1日起双方就不再是没有合同的状态,而被默认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公司不需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也就只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能认为自己没签合同,就能一直领到双倍工资。

讨要双倍工资 留心诉讼时效

王艳于2009年8月24日到被告甲公司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1年9月底王艳跳槽,并在2011年10月12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8月23日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艳遂将甲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在审理中,王艳未提交过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针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鉴于以上规定,类似王艳这样的劳动者就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各项请求权都是不计算诉讼时效的,常会选择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才进行维权。

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才不受到时效的限制。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基于本案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并非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它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本案中,甲公司应支付王艳从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8月2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此从2010年8月24日起王艳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也即从此计算,截止到2011年8月23日。而王艳在2011年10月12日主张双倍工资,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中还明确了时效可因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情形中断而重新计算,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只要及时维护自己权益,便可以保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起诉讼不超过时效,千万不要做一个怠于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人。

责任编辑/项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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