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室操戈 酒乳交融
——两个“蒙牛”的商标侵权之争

2013-04-18 12:04姜颖
法庭内外 2013年10期
关键词:蒙牛酒业乳业

文/姜颖

同室操戈 酒乳交融
——两个“蒙牛”的商标侵权之争

文/姜颖

编者按:近年来,全市法院注重发挥司法保障理论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各级法院优秀法官相继做客电视台、电台,就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法官们的讲解深入浅出,语言生动,案例翔实,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专家型法官姜颖受邀前往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身边的知识产权”系列节目。姜颖法官是“法律讲堂”栏目开播以来首位以专辑形式开讲的法官,她的讲解具有语言通俗易懂,释法深入浅出,析理透彻明白的特点,社会反响强烈。本刊从本期开始陆续刊登姜颖法官的系列讲稿,以飨读者。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今非昔比,女性朋友们相约逛街,总是很难抉择是去银座?赛特?还是大悦城?走进宽敞明亮的大商场,也会第一时间寻觅着自己熟悉的品牌:“耐克”“三星”“卡地亚”……同学聚会商讨聚餐的地点时,往往想到的不仅是吃什么,更多的是讨论去哪儿吃。比如某人提议去吃烤鸭,我们立刻就会想到是去“鸭王”呢还是去“全聚德”?看到马路上飞奔的汽车,也总是忍不住看一眼那些车的车标,来辨别一下是“奔驰”“宝马”还是“奥迪”……

不经意间,我们已经被形形色色的商标所包围。它们几乎已经成为各种商品或是服务的代名词,和我们的生活融为了一体。其实,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的商业标记。

这是一起与商标有关的案子。

本案中的原告,大家都很熟悉,它就是以牛奶制品闻名全国的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家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民营企业成立于1999年,主要生产牛奶和奶制品。蒙牛乳业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在主营的牛奶等商品上注册了“蒙牛”商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的销售收入连年猛增,而这枚“蒙牛”商标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牛奶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鲜为人知的是,正是这家牛奶行业的领军企业,却在它正值发展壮大的阶段,打起了官司。

缘起

2006年初,蒙牛乳业的负责人突然收到了一封神秘来信,信中说:我很希望能成为贵公司蒙牛奶酒产品在上海的总经销商。什么?奶酒?这可让蒙牛乳业的负责人感到很意外。因为,蒙牛乳业从来就没有生产过奶酒。蒙牛乳业的负责人很快意识到,这封信虽然蹊跷,但绝不是空穴来风,所以立刻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让蒙牛乳业大吃一惊。原来,就在同一片内蒙古大草原上,居然还有一家同样以“蒙牛”命名的酒业公司的存在,这家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奶酒。在这些奶酒的包装上,赫然出现了“蒙牛酒业”4个字。难怪会出现之前的神秘来信,看来这就是源头。

蒙牛乳业公司认为,自己苦心经营了多年,付出了无数艰辛和努力,才换来了消费者对“蒙牛”品牌的信任和好评,这样的经营成果怎能被这个酒业公司轻易窃取呢?眼看着这个酒业公司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并开始公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招商营销,蒙牛乳业觉得不能坐以待毙。于是,2006年2月,蒙牛乳业公司毅然将蒙牛酒业公司告到了法院,认为该酒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在牛奶商品上享有的“蒙牛”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酒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奶酒上使用“蒙牛”字样,并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巨额经济赔偿请求。

“委屈”的蒙牛酒业

得知自己被告了,蒙牛酒业公司也感到十分惊讶。他们认为,这场官司根本就是一场误会,两家企业都选择用“蒙牛”给自己起名字,纯粹是一个不经意的巧合。“蒙牛”的含义就是“内蒙古的牛”。对于同样身处内蒙古大草原上的企业,也同样生产与牛奶相关的产品,“蒙牛”是很容易想到的,作为商标就没什么创意。你能叫“蒙牛”,我当然也可以叫“蒙牛”,不能因为你在先注册了,就垄断了“蒙牛”这两个字呀!

对于酒业公司认为两只“蒙牛”重名纯属巧合的说法,乳业公司感到无法接受。“蒙牛”这两个字虽然简单,却也有一段不平凡的来历。在法庭上,乳业公司的代理人详细讲述了“蒙牛”两个字的由来。

1999年年初的一天,蒙牛乳业公司的几位创始人开了一个专门会议,想给他们的新公司起一个好名字。有人说:你看人家澳洲最著名的牛奶品牌“澳牛”,就是“澳洲的牛”,既简单又好记。一语惊醒梦中人,不知是谁脱口而出:“那我们就叫‘蒙牛’吧!”因为大家都叫好,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得以确定为“蒙牛”!

奶、酒之争

蒙牛乳业公司认为,“蒙牛”这两个字完全是我们公司原创的,在此之前,市场上也没人用过。所以,酒业公司在他们的产品上使用我们的“蒙牛”商标不可能是巧合,肯定是想借助“蒙牛”商标的知名度,推销他们的奶酒产品。

蒙牛酒业公司坚决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不能因为你乳业公司能想到用“蒙牛”来起名字,别人就不能用。那重名的多着呢!大众汽车有名吧?那不是还有大众点评呢吗?不是也没什么问题吗!怎么我们用个“蒙牛酒业”就一定是想沾你们的光呢?酒业公司还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我们也没有将“蒙牛”作为商标来使用呀。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酒业公司说,我们公司的名称就是“呼和浩特蒙牛酒业有限公司”,这可是合法注册的。我们用“蒙牛酒业”这4个字,是因为我们企业的简称就是如此。更何况,我们有自己注册的“昂格丽玛”商标,而且在产品上也清清楚楚地标注出来了呀。因此,酒业公司认为,蒙牛乳业公司的指控完全是空穴来风,根本没有什么事实依据。

但蒙牛乳业公司并不认同酒业公司的辩解,认为:你们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呼和浩特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为什么单单把“蒙牛酒业”拿出来用呢?你们既然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昂格丽玛”,又为什么把自己的商标做得那么小,而把“蒙牛酒业”4个字设计得那么突出?两者比较来看,消费者肯定会更多地关注到“蒙牛酒业”4个字,还以为这奶酒是我们蒙牛乳业新推出的系列产品呢。

蒙牛酒业公司不同意这个说法。他们认为,首先,现在很多的大企业都会在他们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企业简称,就如同“海尔电器”“燕京啤酒”一样,这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了,怎么别人用简称可以,我们用就违法了呢?再说,我们可没在牛奶上使用“蒙牛”,你们生产的是牛奶,而我们的产品是奶酒。这一个是奶、一个是酒,井水不犯河水呀,又何来商标侵权之说呢?

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究竟谁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必须从法律中寻找答案。

什么样的商标才能受到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蒙牛酒业公司辨称,“蒙牛”是很容易想到的词,这谁都能想到的词,不独特,也没什么创意,不能因为蒙牛乳业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就不让别人用了。

那么,是不是只有创意独特的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商标创意是否独特和商标能不能受保护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一枚商标可能由很多元素构成,比如文字、图形、颜色等等。以文字商标为例,有些商标文字是注册人自己创造出来的,比如“和路雪”“麻辣诱惑”。但是,也有很多商标都是信手拈来的词汇,比如:“联想”“长城”“鳄鱼”“苹果”。法律并不要求商标的组成元素必须是独创的。商标能否受保护,也不取决于标志创作的难易程度。任何一枚商标,谁先在一个商品上注册了,谁就有了独占权,别人就不能用,这和商标的创意无关。

结合本案来看,蒙牛乳业公司在牛奶上注册了“蒙牛”商标,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所以,蒙牛酒业公司辨称因为“蒙牛”容易想到,所以谁都能用的这个抗辩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蒙牛”商标应当受到保护是肯定的。而蒙牛酒业公司在奶酒上标注“蒙牛酒业”几个字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商标权了呢?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结合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判断蒙牛酒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需要进行4步的判断:首先,蒙牛酒业公司使用“蒙牛酒业”这个标志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就是说,判断蒙牛酒业是否侵权首先在于,他将“蒙牛酒业”4个字印到产品上,是不是能起到商标的作用,只有能起到商标作用时,才可能侵权。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是说看到这个标志,消费者就能知道这是哪个厂家的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这个标志认牌购物,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所以,只要标志的使用能够发挥这种功能,就可以认定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通常,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往往会有很多标志,有些标志是和商品密切相关的,比如:表示商品质量、等级的标志,大家很熟悉的就有纯羊毛标志、3C认证标志、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等等。由于这些标志并不是用来识别这个商品是谁生产的、谁提供的,所以这些标志的使用都不是本案中所说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在商品上,我们也会看到另一类与商品无关的标志,例如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企业字号等。企业使用这些标志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明产品如何,而是想通过这些标志,方便消费者记住他们的商品,日后需要的时候,可以凭借对这些标志的印象来进行购买。所以,这些标志都可以发挥商标的作用,这些标志的使用都可以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蒙牛酒业”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在奶酒上标注“蒙牛酒业”几个大字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商标意义的使用呢?消费者能不能通过在奶酒上的这4个字来判断奶酒的生产者是谁呢?

蒙牛酒业生产的奶酒包装上,“蒙牛酒业”几个字很大,位置也很醒目,会给消费者留下非常深的印象。这几个字与奶酒商品的特点没有什么关系,蒙牛酒业公司也不是用这几个字来描述商品有什么特性,而是想告诉消费者产品是由“蒙牛酒业”生产的。消费者在看到这种使用方式时,也会有同样的认识。这恰恰说明“蒙牛酒业”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所以,蒙牛酒业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蒙牛酒业”的标志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蒙牛酒业公司还提出,他们在奶酒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昂格丽玛”,所以,“蒙牛酒业”根本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这个理由能讲得通吗?

现在的市场上,一款商品上标注多枚商标的情况也很普遍。就拿“蒙牛”牛奶来说,针对不同的人群,既有定位高端的“特仑苏”,又有深受小朋友们喜爱的“酸酸乳”,这些产品上都是既标有“蒙牛”商标,又有属于自己系列产品的其他商标。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了这瓶既标着“昂格丽玛”商标、又印着“蒙牛酒业”的奶酒时,很有可能会以为它是“蒙牛”新推出的又一款系列产品。所以,即便蒙牛酒业公司在奶酒上标注了“昂格丽玛”商标,也不能否认“蒙牛酒业”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两只蒙牛是否近似

在确认“蒙牛酒业”这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之后,判断蒙牛酒业公司是否侵权的第二步就是,酒业公司所使用的“蒙牛酒业”标志与乳业公司注册的“蒙牛”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本案中,乳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蒙牛”,酒业公司使用的是“蒙牛酒业”。同样是“蒙牛”,消费者哪里分得清谁是谁呢?所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也就毫无疑问了。

接下来,要进行蒙牛酒业是否侵权的第三步判断,就是使用“蒙牛酒业”的奶酒与“蒙牛”商标使用的牛奶是不是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换句话说,就是两家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实际上,每一枚注册商标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商标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个范围一旦确定,这枚商标受保护的范围也就确定了,这个范围就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本案中,蒙牛乳业公司能够因为注册在牛奶上的“蒙牛”商标,禁止别人在奶酒上使用“蒙牛”吗?“奶酒”和“牛奶”能不能构成“类似商品”呢?“奶酒”,顾名思义,就是以牛奶为原料经过发酵制成的酒,属于奶制品的一种,它和牛奶在原材料、消费群体、销售途径等方面都存在相同的地方,如果在这两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消费者肯定会认为是同一个生产厂家提供的,所以,法官认定,奶酒与牛奶构成类似商品。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蒙牛酒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蒙牛乳业公司相近似的“蒙牛”商标。

这是不是意味着侵权成立呢?这里还需要进行第四步的判断,也就是蒙牛酒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

简用自家企业名称有错吗

本案中,蒙牛酒业公司一直喊冤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蒙牛酒业”是自己企业的简称,蒙牛酒业公司的名称既然是合法登记取得的,所以,简称的使用当然是有合法依据的。他们的这个理由能成立吗?

从时间上说,蒙牛乳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他们使用在牛奶上的“蒙牛”商标在2000年就已经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著名商标”,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蒙牛酒业公司则成立于2001年。同样是内蒙古的企业,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在后的酒业公司怎么可能不知道在先知名的“蒙牛”商标的存在呢?作为一家生产与牛奶有关的奶酒产品的企业,偏要将“蒙牛”注册为企业的字号,怎么可能是巧合呢?由此能够断定,蒙牛酒业的确是想借蒙牛乳业的名声提高自己的形象。

关于使用企业简称的问题。企业要从事经营活动,都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企业的全称。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当然,企业简称的使用方式也很普遍,但这种使用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别人的权利。比如“大众汽车”的使用就没有问题,因为“大众”既是这家公司的字号,也同时是这家公司的商标,使用“大众汽车”的简称,不会损害任何人的权利。蒙牛酒业所列举的“海尔电器”“燕京啤酒”也同样属于既是企业字号,又是注册商标的情形。

那么,“蒙牛酒业”这样的简称能不能用呢?因为“蒙牛”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先,并且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蒙牛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后,而将“蒙牛酒业”突出使用在奶酒上,会让消费者认为这产品来自于蒙牛乳业公司,这可是典型的对商品来源造成了混淆误认,因此,即便蒙牛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也不能像这样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所以,蒙牛酒业公司所说合法使用企业简称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认定蒙牛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蒙牛乳业公司“蒙牛”商标权的侵害,不但责令蒙牛酒业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蒙牛”两字,并且要从此停止在相关产品上使用“蒙牛”字样。

对于蒙牛乳业公司提出的10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索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蒙牛酒业公司突出使用“蒙牛酒业”,目的就是利用“蒙牛”商标的知名度来扩大奶酒商品的市场,这种行为俗称为“搭便车”。如果没有“蒙牛”这辆大车,酒业公司的奶酒就不会卖得那么好。但在商标法上,是不准许搭别人“商标”这个便车的,搭了,就得给“搭车”的费用。如果因为搭车人提供的商品质量差,给正牌商家的商标信誉造成了损害,导致消费者对正牌商家的商品产生了抵触,那更要给予赔偿。本案中,蒙牛酒业公司从成立之初到引发诉讼之时,共生产奶酒近20万吨,产量非常大,最终,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蒙牛酒业公司赔偿蒙牛乳业公司400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件中,虽然两家企业都叫“蒙牛”,但这相同的品牌却承载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梦。蒙牛乳业公司精心打造的自我品牌,而蒙牛酒业公司本以为选择了一条捷径,可以借着“蒙牛”的旗号占领奶酒产品的市场,不料却因一枚小小的商标,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其实,商标的价值并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它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信誉,传递着企业的努力和诚意。所以,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来说,与其像案件中的蒙牛酒业公司那样,寄希望于“大树底下好乘凉”,不如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踏踏实实构筑自己的梦想。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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