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效
(安徽工程大学思政部,安徽 芜湖 241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逐渐成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但是,学界在社会生产和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如何理解“活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二、在当前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提高的条件下社会产品的价值总量的增加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否一致的问题;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有着密切联系,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可分离,涉及到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生产各个环节。
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个定义具有与“用于自我消费的劳动产品”“用于计划分配的劳动产品”相对比的针对性。它是区分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标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体力和脑力,必须在对商品的消费中得到补偿,这样才能维持人自身的再生产。所以,整个社会生产能够得以进行的前提是商品的生产与劳动力的再生产都能够得到进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就是劳动力的消耗与劳动力的生产能够得到均衡。从商品的角度来看,就是商品的生产与商品的消费能够得到均衡。即,商品的生产同时就是劳动力的消费;商品的消费同时就是劳动力的生产。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对社会生产过程四个环节的描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可以进一步简化为生产与消费。对此马克思有深刻的论述:“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一条铁路,如果没有通车、不被磨损、不被消费,它只是可能性的铁路,不是现实的铁路。”“因为产品只是在消费中才成为现实的产品,例如,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1]9所以,当一件商品没有被人类消费时,它都只是没有“最后完成”的产品。所以,当商品在消费之前的所有环节都是生产该商品的活劳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从事交通运输、教育、金融等行业的人员都是价值的创造者。也就是说,第三产业尤其是流通、服务领域的劳动也是价值的创造者,科技劳动、管理劳动也创造了价值。
这些非直接的物质生产部门之所以也是价值的创造者,根本原因在于复杂的社会分工。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化,同一件商品在被消费者使用之前,其中不得不凝结各行各业人员的劳动,而绝不仅仅只有工厂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有人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能创造价值”[2],“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比较繁杂,有多种层次和类型。其中,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或不进入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服务活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尽管这类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有财务收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但总体上不是商品,不是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动”[3]。笔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分工与交换的复杂程度及其对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前所未有。国家的政权机关无论是它的社会管理行为还是政治统治行为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生产秩序服务的,本质上仍属于随着社会发展而导致的分工的深入和细化。所以,“党政部门的劳动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能创造价值”的说法是令人难以理解和信服的。如果党政部门的劳动不创造价值,那么,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凭什么获得参与分配的资格呢?难道把这些工作人员归为剥削者和寄生者一类吗?另外,所谓对“生产性服务劳动”的认识也需要拓展,而绝不能仅仅局限于生产出某种具体产品的劳动。各种为使用价值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服务的活动都属于“生产性服务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产品未进入消费之前,为产品在消费中实现其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该商品的活劳动。这里面当然包括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因为他们的劳动也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3],正是因为他们的劳动,社会商品和劳动力的生产与消费等经济行为才能正常运转。所以,各生产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政权机关(实质也是社会生产的组织者和生产秩序的维护者)作为“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理所应当地是社会大生产的参与者,他们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活劳动。
与活劳动价值一元论相对立的是生产要素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参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价值,并以此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因为在现阶段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参与了分配、获取了利益,于是就认为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这种“以分配定创造”的推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逻辑,忽视了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不劳而获”的本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只是价值创造过程的条件和载体。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意味着生产要素能够创造价值。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因不在于它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是在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当作为生产的必要条件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属于不同利益主体时,参与分配的要求就必然会出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前提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在于能够促使其所有者以更大的积极性把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生产中来,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人们在价值创造理论上的分歧主要在于活劳动的价值创造和生产要素价值创造的区别和矛盾。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完全取决于生产结构,除了产品分配,还有生产工具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但是,多样化的分配方式并不能否定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要素价值论的形成是因为社会分工导致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产品分配形式表面上的多样化掩盖了活劳动价值创造作用的唯一性,就会很容易形成生产要素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
在现实社会中,当下的劳动生产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高。同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都在提高或改善。所以,尽管部分商品的价格存在下降趋势,但是社会商品的价格总量仍是增加的。由于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社会商品的价格总量的增加内在地体现了社会财富的价值总量的增加。针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4],有学者认为“这与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和社会财富的价值总量日渐增加的经济现实相悖”[5]。笔者认为,判断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是否正确,必需回到马克思得出这个论断的前提条件下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是在分析同时期个别行业的简单商品生产过程做出的结论。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现实的分析,必须考虑到历史与现实、个别与一般等诸多因素,才能得出科学的判断。这也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马克思在简单化、理想化状态下得出的科学结论虽然不能照搬照套,但却是进一步分析当今社会经济现象的出发点。这正是它的科学性所在。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的条件下社会财富价值总量的增加与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并不矛盾。
第一,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笔者认为,活劳动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就一般意义上讲,个别企业、同一部门或行业和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多或少都会伴随着劳动复杂化和熟练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伴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大、复杂程度的提高、熟练度的要求更高。这一切表现在,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的压力加大。另外,对于学历、经验的要求的提高,意味着培训的费用即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更高。劳动强度的增大、复杂程度的提高、熟练度的要求更高就意味着这些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比一般劳动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它们是倍加的一般劳动。这些复杂劳动如果被折算成简单劳动,其劳动时间无疑会大大增加。所以,这些由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产生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增量是极其巨大的。
第二,价值计算方式的历史延续性。现实社会生产的过程永远不可能是孤立和静止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在整个社会生产领域是纠缠在一起的。而且这一系列环节本身就体现了“过程”因素。这样的话,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这样的折算方式就不可能局限于同时代同行业之间的计算,还要对不同时代劳动复杂性进行折算。价值计算方式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比如说,去年生产某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小时,其价格体现为一百元,今年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同样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到半小时,如果静止地、孤立地来看此商品的价格,它只能是去年的一半价格,即五十元。然而去年生产的此商品不可能在去年就被全部消费,所谓的“去年”和“今年”只不过是人类的一种计时方式,社会生产过程不可能按此时间段进行分割式的生产。在“去年”此商品和“今年”此商品共同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在市场经济规律和人们的消费习惯的影响下,“今年”生产的此商品的价格表现不可能为五十元,它只能是界于一百元和五十元之间。其具体价格由生产此商品的数量和普及程度决定。这种价格的市场表现永远只是一个从“一百元”到“五十元”的连续性变化过程,而不会表现为突变和中断。那么,如果从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上计算的话,“今年”的一小时劳动与“去年”一小时的劳动相比,创造了比去年多一倍的使用价值。其价格表现就应该是一百元到二百元之间。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是一个从二百元到一百元的连续性变化过程。由于这种连续性的价格下降过程总是慢于生产率提高的速度,所以,单个商品的价格虽然具有下降趋势,但社会财富的价格总量必然是增加的。
第三,创新劳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创新劳动的价值是会在生产中不断体现的。鲁品越教授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的定义,逻辑地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劳动,即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常规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是通过消耗个体生命以生产为他人服务的商品而建立社会关系的微观过程,而创新劳动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必须通过改变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来实现,也就是将创新性劳动成果向全社会生产结构的渗透扩张来实现。“从而带来的社会生产条件变迁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的历史积累。”[6]
另外,世界人口的增加以及受教育程度提高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互促进,使更多的人能够从事复杂劳动,从而创造更多价值。
所以,正是以上因素导致了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社会价值(价格)的总量增加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不能证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缺憾,反而正是劳动价值理论正确性的体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由单一的按劳分配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学界对于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补充的理论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因为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按劳(这里的“劳”指的是活劳动)分配是无可争议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需要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呢?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是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呢?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又在哪里呢?关于活劳动创造价值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之间的矛盾,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因为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所以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不合理的;二认为活劳动并非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因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合理的;三是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模型来弥合此矛盾,既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又发掘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比如有学者提出价值量多元论。价值量多元论的基本观点是: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于活劳动的价值创造是有贡献的。但这种“贡献”并不代表着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创造了价值,这种“贡献”在于其对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复杂性的提高,并由此增加了活劳动创造的价值量[7]。
笔者认为,按劳分配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不在于其“价值创造论”,也不在于其含糊不清的“贡献论”,而在于这种分配方式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我国仍处于“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发展阶段(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摆脱“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里,发展生产力不得不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根本任务。那么,在这个历史阶段中的分配,也不得不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而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恩格斯指出:“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8]所以,如果以生产要素价值论的观点来看,由于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生产要素理所当然的具备了参与分配的资格。但是,这种推导虽然看似合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当然,如果把按劳分配作为现阶段唯一合理的分配方式,尽管这种分配方式符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却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因为如此,中央才再三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一方面不能放弃在分配方式上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具体说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具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的社会主义。所以,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够格”。如果在这种“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中实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原则,无疑会犯“左”的错误。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且发展极不平衡。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工作的中心。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已经被证明束缚了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也正是因为要对这种不适合国情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进行改革,才有了对单一公有制的突破,也才有了对单一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的突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达到了小康,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仍然没有改变。在这样的前提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仍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配方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突破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逐步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包括国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同所有制共同发展就意味着出现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公有制来说,按劳分配是必然的。其剩余产品是归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或部分劳动者集体用于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累。然而,对于非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如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其投资的目的当然不只是为了“按劳分配”,而是要最大程度地获得利润。这种性质的经济里,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剥削现象必然存在。除了管理人员付出的一定的劳动获得的报酬之外,还有很大部分是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畴。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一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要分配方式。当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只能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而不会成为分配方式的主体。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必须在市场中实现商品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生产要素商品化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在分配中的利益,从而优化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之所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手中有了更多的剩余财富,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所拥有的物质财富还远谈不上“极大丰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水平,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因此,为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民的收入,允许存在多种投资渠道和手段,如房屋出租、购买股票等。这些获得收入的手段都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含义就在于此。所谓“财产性收入”,尽管不属于按劳分配,但无疑是对按劳分配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有着重要意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并不统一。也就是说,不同的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可以利用这种所有权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意味着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生产要素参于与分配的现实并不意味着它将永远存在下去;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符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原则。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完全取决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1]13。所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最终消解还要有待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早地消灭多种分配方式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可能的,更不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同时,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在于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力,也应该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发展前途的自觉认识上。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向更高的阶段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也必然会因生产发展的需要得到自觉的调整。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何炼成.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简评苏、谷之争及其他[J].中国社会科学,1994,(4).
[3]程恩富.科学地认识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兼立“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J].财经研究,2001,27(11).
[4]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371.
[5]马艳,程恩富.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对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发展[J].财经研究,2002,(10).
[6]鲁品越.“创新劳动”价值与社会生产历史进程——两层次劳动价值创造论[J].哲学研究,2009,(7).
[7]肖殿荒.劳动价值论面临的第三大难题与出路[J].经济科学,2003,(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