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邻里乡亲不当回事

2013-04-18 09:46
法庭内外 2013年3期

别拿邻里乡亲不当回事

文/朱宗帅 郭海丽

和城市中高楼大厦里的邻居老死不相往来不同,农村的街坊邻里都爱串门子、唠家常,互相之间总称呼“乡里乡亲”。可就是这“鸡犬相闻”的乡里乡亲,有时也为了“邻里那点事”闹上法庭。别看事情小,可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通过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调研后发现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具有争议不大却不易化解的特点。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共分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等7个类型。其中以相邻通行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采光纠纷的数量最多、审理难度最大。

名为移除通道杂物实则争夺使用土地

王某与齐某是家住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的同村邻居。齐某家东墙外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公用通道,沿着路向前一直走就到了村北头的王某家。因此,王某开车回来,出入家门都需要经过齐某家。这条公用道路西邻齐某家东墙,东邻王某家西墙,最窄的地方4.2米,最宽处也不过6.3米。谁知,因为宅基地下埋有管道,为了补偿自家土地面积,齐某就在自家宅基地东墙外堆放了水泥块和砖块等杂物,导致王某家的车辆无法在该路上正常通行。齐某则认为自己堆放的砖石已经摆放整齐,并不影响王某的通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多年的邻里乡亲为此闹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在其宅院东墙外的通道上堆放水泥块和砖块,妨碍了王某的正常通行,应该清除堆放在通道上的水泥块和砖块等杂物。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以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可见,本不宽敞的通道在堆放了水泥块和砖块之后显得更加狭窄,明显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因此判决齐某清除堆放在王某家前方公共通道上的水泥块和砖石。

法官提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当事人表面上以通行、排水等案由起诉,实际上则是对土地使用权、损失赔偿金等背后的经济利益之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87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表面上是对相邻通行权的争议,实质上却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夺,通行权纠纷仅仅是一个借口。当前,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攀升,邻里之间经常因为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但是只要相邻双方能够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就能避免产生纠纷。

邻居不满获利诉滴水侵权民俗法律巧结合化解纠纷

赵某与王某是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二人是同村前后院邻居。赵家在后院,王家在前院。王某在赵某家南侧建北房时,将地面垫高,超过赵某家南墙的地基。因此,遇到下雨,王某家房屋的排水滴溅下来,直接冲刷到赵某家的南墙上,导致南墙大面积阴湿。时间一久,因为雨水的长期冲刷,致使赵某家南墙面临倒塌的危险,直接危及赵某家的安全。赵某便一纸诉状,将后院邻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改变新建北房的滴水方向。对此王某感到冤枉,他称:自己在建房时已经按照规定预留了80厘米的滴水,因此坚决不同意改变滴水方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主审法官面对纠纷,耐心细致地做着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王某同意在自家北房的北檐上自东向西做一个天沟将雨水直接排到西墙外的胡同内。赵某也同意在其将来翻建房屋时不将雨水排泄到两家之间的滴水处。

法官提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二是案件往往涉及乡风民俗,单纯运用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并无裨益。农村建房涉及散水、滴水问题,指的是房屋等建筑物周围用砖石或混凝土铺成的保护层,作用是排泄雨水,保护地基和墙体。按照农村的一般习惯,房屋之间预留80厘米的散水,两墙之间预留40厘米。本案的实质是王某家为了出租房屋获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新建了北房用于出租。而邻居赵某则认为其擅建的北房妨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以滴水问题为由进行诉讼。乡村民俗在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让法律与民俗有效契合,充分考虑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精神与乡风民俗统一起来,用群众听得懂的方式把法律讲明、把事理说透,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诉请填沟被判驳回积怨深厚难解心结

同村的刘某和王某两家中间有一条不宽不窄的胡同。靠近刘某家西墙外,有一条排水沟,平时王某家便直接将自家的废水排入沟中。邻居刘某对此非常不满,他声称水沟是王某故意在刘某家墙外挖的,并长期向水沟内排水,导致自家墙基长期被浸泡。村委会主任曾提出将该胡同中的排水沟填平由村里统一打成水泥路面,可王某坚决阻挠。无奈之下,刘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填平水沟,以村民风俗恢复胡同从中间排水,并停止向刘某家西墙根倒脏水。王某则认为胡同没有从中间走水的,并且因为胡同已经被刘某占用盖房了,如果把沟填平了,王某家院子就没有办法走水了。另外,刘某承认倒脏水的事实,但认为是在自家院子里,跟刘某无关。双方积怨已久,虽几经法官努力,依然无法达成和解。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在自家院子里倒脏水,但是不应当妨碍刘某的正当权益,如果王某长期向刘某家西墙根倒脏水,必然会给刘某家西墙造成安全隐患,而且向刘某家西墙根倒脏水也不符合善良风俗,因此,判决王某不得向刘某家西墙根处倾倒脏水。至于刘某要求王某填平水沟,并从胡同中间排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水沟系王某所挖,且排水系王某的正当权利,如果刘某认为必要可在原处建造一条排水沟用于排水,因此不能支持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三是当事人之间由于多年积怨,又碍于“面子”,往往不易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在农村相邻纠纷中,排水、滴水争议往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为矛盾产生时间长、积怨深,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而滴水、排水纠纷,通常又与通道界线等其他矛盾相伴,双方皆有合理的利益需求,又常有斗气的成分,加之纠错成本高,因此难以调解。在此,法官提示,邻里双方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互相忍让,遵循的原则就是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层小楼挡邻居采光阻挠建墙称曾口头承诺

徐某与高某是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村的邻居,徐某居南,高某居北。几年前,徐某在自家宅基地内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由于徐某家与高某家距离不远,因此建楼时,虽然在原来的基础上徐某已经整体南移了一米,但是时至中午,高某家院内仍然缺乏充足的阳光照射。现在徐某打算在楼房外侧重建围墙,高某予以阻挠,两家因此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庭审中,徐某主张自己从院落的整体性考虑,准备在自家的北房后重建围墙。在砌墙过程中,高某无故阻碍施工并推倒墙体,请求法院判令高某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内砌墙的行为,并赔偿因其私自拆除原告的墙体造成的经济损失1556元。而高某则辩称:因为徐某家盖楼房影响其采光,双方曾经口头协商,徐某承诺同意将楼房整体前移一米,并不再建造围墙,同时补偿高某各项损失2万元。因未形成书面文字,徐某对此予以否认。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放弃在其北房后墙外一米处修建围墙,徐某与高某均不在此处堆放任何杂物,并保持走道通畅。同时,高某不再追究徐某修建楼房影响其宅院采光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特点之四是村民普遍缺乏证据意识,仅仅依靠口头承诺,结果给日后邻里间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相邻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古语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邻里双方处理纠纷的黄金原则。因为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再加上都是乡里乡亲,村民普遍缺乏证据意识,多数情况下都是口头一说。而事实上,正是因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将相应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证据,才导致很多问题日久天长产生纠纷。如果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注意保留证据,避免日后再次产生争执。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具有涉及范围广,类型多,牵涉利益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但是相邻双方只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互谅互让的精神,就能避免很多相邻纠纷。即使产生了矛盾,只要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和精神加以处理,矛盾也很容易得到及时化解。除此之外,老百姓应当培养法律意识,行为处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如果产生矛盾,也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诉讼到法院定分止争,避免矛盾不断激化,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乡里乡亲应当着重培养证据意识,例如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关于排水、滴水、采光补偿等,因为涉及双方的经济利益,不能仅仅通过口头一说,而应当尽量将协商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书面证据,以有效地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