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速览
据北京市气象局统计,从2013年1月1日至29日,一些地区雾霾日数为24天,仅5天不是雾霾日。最近几天,空气更是连续严重污染。北京之外,天津、河北、河南、山东等多个地区,近七分之一国土面积被灰霾笼罩。
为了应对恶劣的空气,北京紧急启动更严格的防控应急措施,主要在机动车、工业、燃煤、扬尘4个方面。从这些严厉的措施,可看出政府治污的决心和态度,也可看出污染的“罪魁祸首”来自多个方面,完全依赖政府难以根治,需要市民和企业的配合。如何让个人的自觉凝成社会共识、让个体行为变成全社会规范的行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立法规范全民行动,是重要的国际经验。“伦敦毒雾”也曾举世闻名,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伦敦告别“雾都”。其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在严密法律下全民参与治理。
在制定法规方面,北京已经在行动。史上最严厉、最细致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有望年内出台。条例的规定已经是在努力将应急措施明确化、长期化,这样的方向值得肯定。只是,一来“条例”的效力有限,二来空气污染靠一个城市单兵突进无法根治。因而,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出台“空气清洁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在空气治污中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治污的“跨区域联动”,才能更有章可循。
雾霾天气让所有人深受其害,这也是最易达成治污共识的时机。有关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尽快推动立法。应急措施只能“管”得一时,高层级的法律才可“管”住长久。
(作者:佚名,摘自《新京报》)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某人大代表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
关心新加坡法治进程的人对下面两个例子都耳熟能详:一是1994年美国青年费伊触犯法律被处以鞭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说情也未能幸免。二是2002年12月澳大利亚人阮祥文因走私海洛因从新加坡转机时被捕,被判处绞刑。虽经澳大利亚政府5次求情,甚至以经济制裁和中断军事合作进行威胁,最终也未能保住阮祥文的性命。
其实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们也有鞭刑,会不会像新加坡一样,面对美国总统的求情而不为所动?如果我们也有绞刑,会不会像新加坡一样宁可损害两国关系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从现状来看,恐怕不能。我们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上级指示、人情关系、金钱开路等都能使法律“变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引进了鞭刑,恐怕面对的也不是所有人的脊梁骨。
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我们现在缺少的,只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我们需要的是深植于人心的法律公平高于一切的认识,是超越任何职务、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影响的执行力,而不是表面上的严刑峻法。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现行的法律框架已经足够了。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时总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就算把全世界的刑罚都搬来,恐怕也没用。
(作者:刘昌海,摘自《华商报》)
近来,随着“房叔”“房妹”“表哥”事件不断曝光,有“反腐利剑”美誉的财产公示立法更是被寄予厚望。打破当前的立法僵局,从法律上确立起官员财产公示的普遍性义务,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就可行性而言,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经过党政条规的制度设计及各地实践,已具备了相对成熟的条件。从实践角度看,近年来社会上对这项立法呼声一片,中央已有意推进立法,特别是在官员之中,也出现了诸多认同的力量。如某些领导先后公开表态,只要有“通知”,愿意公布财产。当然,这其中的“通知”,更多的是通过法治路径,为他们提供一种保障和强制力。没有法律支撑,公布也不会彻底;没有法律保护,官员的权利也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舆论的一路呼吁之下,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已取得了一定进步。打破当前的立法僵局,无疑还需要更多的力量走上前台,如涟漪之水般形成共振效应,会聚成催促制度变革的那个“支点”,最终撬起一个新的时代。
(作者:傅达林,摘自新华网)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引发媒体和公众一片喝彩。然而,就在当年年底,各地农民工讨薪的新闻依然层出不穷。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而据统计,自恶意欠薪罪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
应该说,恶意欠薪罪之所以在落实中大打折扣,与3个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是,尽管恶意欠薪已经作为一个新罪名写入法律,但不少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过去,这就容易产生执法不严的现象。
其次,这项旨在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文本身也确实存在缺陷,如“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责令”等说法都语焉不详,没有清楚界定,给执法带来很大困惑。而更让办案人员难以接受的是,很多时候,费尽力气收集了无良企业恶意欠薪的各种证据,正准备将其绳之以法,企业主却只要将欠薪交清,就可以相安无事。
再者,欠薪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让执法者很难下手。而且,欠薪问题多发的背后,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农民工权利意识薄弱、长期积累的行业运作模式等现实问题的存在。
必须看到的是,近年来一些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应有的报酬,常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追讨欠薪,虽然事出有因,但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其实是对恶意欠薪罪发挥应有作用的倒逼——毋庸置疑,对恶意欠薪罪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同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触及欠薪高压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作者:廖水南,摘自《人民法院报》)
近来,“特赦贪官”论在持续发酵。
赞同者认为,由于我国“腐败呆账”总量大,特赦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言下之意,中国反腐已到“法不责众”的地步,赦免贪官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反对者则认为,赦免贪官,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会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还可能强化贪腐人员的侥幸心理。
上述赞成方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客观存在。笔者在此强调的是,“特赦贪官”是存在法律难题的。
首先,特赦需要特别的立法程序决定。如果要特赦贪官,就必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的代表。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已就反腐败多次表态,且措辞严厉。中纪委正在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强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而从基本面来看,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的心理不仅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是热情高涨,此时又如何会同意将贪官腐败所得予以正常化呢。
其次,“特赦贪官”在法律层面也无法操作。从历史上看,特赦主要是用在由战争等引起的重大民族和解事件当中,与政治信仰和政党纷争相关。而腐败问题完全不同,贪官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知法犯法。
归根到底,“赦免贪官”本就是个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命题。所以,治理贪污腐败,总的原则还是要坚持法治,但法律适用上可以做些调整,刑事政策上可以做些变革。
(作者:金泽刚,摘自《东方早报》)
赵红霞,这个使多名干部落马的女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赵红霞的罪与非罪,最终都会由法律去判定。真正值得深思的是,部分公众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心态究竟缘何而生?怎样才能让人们更加坚信法治,而不是把兴奋点聚焦于剑走偏锋的“色情反腐”?毕竟,再多的赵红霞,也不可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惩治腐败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以黑制黑、以恶制恶”的偶然事发,而是来自“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制度必然。
不雅视频曝光后,寻找赵红霞真容,成为部分媒体与一些网民共同的兴趣所在。多个版本的照片在网上流传,有媒体频频暗示掌握真实照片,更有记者敲门采访赵红霞家属。只是,似乎有些人忘了,我们的好奇之心,与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哪个更重要?赵红霞的真容,以及她的丈夫和1岁的孩子,又与案件有多大关联?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悖论,痛恨腐败却沉溺于桃色情节,对“意外反腐”的兴致高过了“制度反腐”。
在利益诉求多元、价值观念多样的今天,每个人都有心目中的“正义”。但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如何看待色情暴力?尊重他人权利?在这些基本价值面上,必须建立起应有的共识和标准,尤其需要文明理性的法治判断。就此而言,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全社会都应共同面对的课题。法治中国的建设,既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制度推进,也依托于整个社会的理性投入。
也因为此,对此案来说,无论是保障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抑或是打消“烂尾新闻”的公众疑虑,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我们希望,围绕赵红霞案展开的思考和讨论,能为建设法治理性提供又一个生动案例。
(作者:范正伟,摘自《人民日报》)
摘编/胡浩立
责任编辑/史智军
法庭内外201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