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关系中的信任*

2013-04-18 08:57高玉林
江海学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信任

高玉林

当前成为社会科学重要关键词的信任,首先是在社会理论中得到了逐渐深入的研究。大概自20世纪80年代起,信任问题开始成为社会理论关注的前沿①,将信任现象视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理念。卢曼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②。克劳斯·奥弗(Claus Offe)也指出,“信任关系及其强度既是接受方即被信任者的问题,也是提供方即信任者的问题。信任是一种社会的关系现象”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交往,信任或多或少地描述、反映着它们的部分或局部特征,这就是信任之所以能上升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与合法性所在。概览当前社会关系视野中的信任研究,对信任现象与社会关系之间关联的深入探讨尚显薄弱,尤其是对信任现象背后所隐含的本质特征的认知关注不够。本文首先假定信任是一种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信任的实质、要素进行一种考察与整合,并尝试将嵌入与脱域的方法论引入信任的研究,希望有助于信任的基础理论建构。

风险承当下的委托与依赖:信任关系的实质

始于卢曼,经吉登斯、什托姆普卡等人进一步阐述,信任被看做与复杂性、风险或不确定性相关的一个社会范畴,这是信任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路。基于世界复杂性的前提,卢曼认为有可能把信任问题阐述为冒险,一种风险投资。④他进而对信任关系的假设是:“信任与复杂性简化联系在一起,更具体地说,是因其他人自由进入世界的复杂性的简化。”⑤在对日常世界的熟悉的基础上,信任主要是人际信任。卢曼将之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它被用来克服他人行为中的不确定因素,这一因素被经验为客体的变化的不可预测性”⑥。尽管吉登斯认为在根本上信任不是与风险而是与突发性联系在一起,他还是肯定了风险和信任的交织,指出信任和经过估算的风险之间实际上总存在着一种平衡。⑦与卢曼一样,什托姆普卡也把信任与未来的不可控制性紧密相连。他指出,“当我们不能完全控制未来的事件时,只要那些事件是人为的,信任就成为我们的凭借”⑧。因此,什托姆普卡认为在不确定、不可控制的条件下行动,就是在冒风险和赌博。

从上述三位的论述可得到两点启示:其一,风险或不确定性是信任生成的重要背景,进言之,风险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卢曼曾经断言,“无论是谁付出信任,都不得不对他自己接受其中包含的各种风险的心理准备保持警惕”⑨。没有生活中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就不会有也没有必要需要信任。其二,信任是一种风险承当的社会行为,施信者主动自愿承担他人、群体或组织未来行动可能的风险或不确定性。什托姆普卡将信任视为“驯服风险并应对不确定性的方法”⑩。费尔南多·L.弗洛里斯和罗伯特·C.所罗门更为明确地指出,信任的本质即“它依然果敢地面对不确定性”。他们认为,这正是信任最重要的属性。有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施信者如果不勇于承担,而是怀疑、防范,进而对其监督、审查和惩罚,那么该行为就不能称之为一种信任,而是信任的替代选择。信任的这些替代选择,卢曼称之为“功能上等价的机制”,巴伯称之为“社会控制机制的信任的功能选择和补充”,什托姆普卡则称之为“信任功能的替代品”。就应对风险而言,信任与这些替代选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不是回避、防范、减少和控制风险或不确定性,而是对其主动而自愿的勇于承当。

其实,风险和不确定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而对两者的辨析由来已久,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学家奈特的界定。在分析不同的概率情况之后,奈特认为不确定性可以由此区分为可量度的和不可量度的。他用“风险”来指称可量度的不确定性,用“不确定性”来指称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两者的实际区别是,通过事先的计算或出自对以往经验的统计,风险中一组事实的结果分布是已知的,而对于不确定性来说,这一结果是未知的。奈特反复指出,可以通过任何方法将不确定性归为可确定的概率,或者将其换算成完全的确定性,并讨论了应对不确定性的诸种组织和方法。可见,不确定性不是不采用任何手段处理或防范就能应对的,而这些处理和防范在功能上近似或等价于信任的替代选择。因此信任所承担的只能是可量度的风险,而不是不可量度必须加以应对的不确定性。如果将不确定性纳入信任范畴,就有把其内涵泛化,从而产生与其他替代选择相混淆的可能性和危险。卢曼也强调过,“不只是在个人情况下,而更多的是在系统的层面,信任依赖于将风险倾向保持在控制之下,而且依赖变得不太大的失望限额”。查尔斯·蒂利则直接以风险来定义信任,“信任是把利害攸关之事置于他人的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而信任关系则意味着常规化地承担了这种风险”。概言之,在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复杂性假设的意义上,信任现象的实质可以概括为:风险背景下对风险的承当。

另外,即使与赌博有着相似的形式和情境,信任也绝不与其等同,更不能以其来诠释。如前所述,卢曼认为有可能把信任阐述为冒险,什托姆普卡则更自信地指出,“对信任的最简单、最一般的定义:信任(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信任与赌博虽然都有对风险的承担之意,但两者存在根本的不同:信任的风险有可能得以控制从而使信任消解或“解构”,生成其他替代选择;而赌博的风险是其存在之本质和基础,不应控制(出千除外),否则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它们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信任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构成,而赌博却不是。对于信任的功能,卢曼、巴伯、吉登斯和什托姆普卡等人都做过详细论述,其重要的积极的正面意义不可或缺。与之相反,赌博通常被看做是一种娱乐方式,甚至不正当的风险偏爱型的逐利行为,带有道德评价特征。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中,赌博有着不同的意义,但绝大多数被限制于设定的场所和范围。

不言而喻,以上社会复杂性假定下对信任本质的考察不过是信任研究的一种思路,而且是较为抽象的概括。将信任视为一种社会关系,揭示其蕴涵背后的社会本质,需要假之以较为具体的社会关系情境和条件,观察人类活动和社会关系下的信任表现。罗纳德·伯特和马克·肯兹阐明,“信任最简单的背景是一种孤立的双方关系——两人与其他人毫无关联。他们的关系是他们不断交换、相互作用活动逐渐积累的后果”。什托姆普卡也认为,假定信任是关系的一种性质,即使它最初是一种单方面的期望和承诺,最终它常常以关系的建立为结果,“直接或间接的交换”。可见,把信任作为一种关系通常会引向社会交换,这不仅是经济学的观念,也得到了社会学的认可。理性选择学派如科尔曼、哈丁和威廉姆森等人对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科尔曼接受卢曼的风险假定,用“信任”一词来表示做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他认为,“包含信任的行动是诸种风险行动中的一种,个人在这类行动中承担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其他行动者完成交易的情况”。在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内,科尔曼将信任关系指向委托关系。他提出,“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与受托人”。尽管存在疑问和争议,委托关系毕竟可以部分地解释信任现象,换言之,在严格的条件约束下或特定的意义上,可以把信任关系的实质归结为一种委托关系,施信者和受信者分别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此需要作如下阐释。

第一,委托人的施信行动通常意味着某种事物的给予或让渡。科尔曼认识到,“信任的给予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第二,施信者的委托是自愿的,经常没有与受托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它与契约理论假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明显区别。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而且委托人会对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信任所蕴涵的委托关系既没有明确起约束作用的约定,大多也不会有经济报酬的支付,因为这种支付将从根本上改变信任的性质,使其转化为一种互惠或交换。科尔曼指出,“信任的给予包括委托人在没有得到受托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自愿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第三,受托人的行动是不受强制约束的。在这种信任关系中,受托人可以在讲究信用与违背诺言之间作出选择,一般不受规范、法律以及惩罚手段的制约,或者这种制约的效力不大。当然,从使受托人讲究信用的角度来看,社会需要这些约束。

然而把信任归结为一种委托关系只能说明部分信任现象,还有很多信任关系,比如子女对父母的信任、学生对老师的信任以及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等等,不能由此得到解释。这说明信任所蕴涵的不止是委托关系,它所表征的另外一种社会关系是依赖关系。如果说这里的委托关系意味着施信人对受信人的某种事物的给予或让渡,那么这里的依赖关系则只是表示施信人对受信人的期待,没有同时也不需要施信人对其给予某种事物。什托姆普卡曾根据相信(trusting)可能包含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承诺,人为地将信任区分为预期信任、反应信任和唤起信任。预期信任是相信他人将为我们的利益和需求而采取适当的行动,反应信任明确地受我们所期望的他人对给予信任行为的反应所触动和激发,而唤起信任则是指我们有目的地以信任去激发信任。可见,什托姆普卡所言的预期信任和唤起信任大致描述了依赖关系,而反应信任则基本对应委托关系。有个古代典故可以形象地说明信任的依赖关系,“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尾生之信”或“抱柱信”逐渐成为传统社会追求诚信的精神高度和标杆。尾生的做法固然有点极端,但他对约会人的忠诚和信任明显属于对她的行为依赖,只有女人如期赴约才能最终确认尾生对其信任关系的完整性与价值。

通过讨论风险、不确定性、赌博、委托和依赖等概念及相互关系,信任的边界逐渐清晰,其内涵可以由此得以界定,信任现象的实质可以进一步概括为:风险承当下的委托与依赖。值得指出,这不是也不可能是信任现象的全部本质所在,其固然不能涵盖信任的所有方面,但至少在风险假定条件和社会关系背景中能够基本反映信任的本质特征。

需要、实施和确认:信任关系的要素

实际上,信任不只是一种社会关系,还是一种社会系统。如前所述,卢曼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这说明信任属于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据此我们将信任视为一种社会系统,来分析其基本构成要素。卢曼不仅把信任当做一种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从功能的角度,把信任看做一个整体,并将它与其他功能上等价的机制相比较。他提出信任关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用一种内在秩序及其疑难问题代替更为复杂的外部秩序及其疑难问题;学习的需要;和符号控制”。根据什托姆普卡的分析,信任有两个主要的组成元素:“信心(belief)与承诺(commitment)”。信心即是对未来明确预期的信心,承诺即是行动并承担义务或打赌。然而他们的分析更多的强调了施信者方面,对受信者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关系的角度看,信任现象必然包含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换言之,信任的要素必须把施信者和受信者两方面都考虑在内。在此假设意义上,信任关系应该包括信任需要、信任实施和信任确认三个要素。信任需要主要关注施信者的心理倾向和活动,信任确认着重强调受信者的反应和选择,而信任实施考虑的是双方的互动和影响。三者从整体上构成了完整的信任关系和活动。它们的地位与作用分别在于:需要是信任关系的前提和动力;实施是信任的主要过程和中心;而确认是信任关系的反馈和回路。

鉴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风险乃至不确定性,每个人都对信任有着天然的需要。科尔曼就对给予信任的需要进行过分析。他指出,处于绝望状态下的某些人对信任有极强烈的需要,因为没有外援他们就无法脱离困境。在处境如此之差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非理智地给予信任,但科尔曼认为,“与其说他们不理智,不如说他们对给予信任有强烈的需要”。在更多的情境下,施信者的处境不致如此,对信任的需要通常是信任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动力。依据上文对信任实质的概括,对信任的需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对托付某种事物的需要和对受信者托付之外期望的需要。换言之,即是对委托关系的需要和对依赖关系的需要。信任的需要与信任所涉及的期望紧密相连,许多场景下有何种信任需要就有何种期望。反过来,期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信任的需要。而最重要的是区别信任或委托的行动所造成的期望与先于信任或委托的行动的期望,什托姆普卡对此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期望既可能是由信任的行动所造成的,也可能独立于信任行动的信任客体的行为。可以从这两种情况的期望看到,由信任的行动所造成的期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施信者对委托行为的信任需要,而对依赖行为的信任需要通常会导致独立于信任客体的行为。

不同的社会情境、关系类型和交往目的,对信任的需要程度是不同的。由于信任取决于交往双方被约束的程度,也由于信任中既有冒险,又有收益,产生合作时对信任的需要会不一样。因此甘姆贝塔强调,对信任的需要程度,取决于决定合作性决策的机制的力量大小,也取决于这些决策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情境下做出的。在更为宽广的视域中,如果联系到信任的替代选择或功能等价物,对信任的需要程度不仅决定于信任本身的作用,更进一步决定于各种替代选择的力量。正如甘姆贝塔所言,“信任在决定行动时的作用不仅依赖于约束;换句话说,它不仅仅关系到可实行的选择,而且关系到利益,关系到各种可行的选择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关系到一定的风险和法令制裁”。

接下来的问题是将多大程度的信任给予哪个信任客体,这就是信任的实施。不可否认,某些场景下,对信任的需要本身就基本确定了信任的程度大小和对象。但更多的场景下,信任对象的选择及信任程度的给予具有多种选项与可能性。根据理性选择观点,科尔曼认为,影响委托人决策的各种因素与理性行动者决定是否下赌注时的考虑完全一样,即可能输多少、赢多少以及赢的机会如何等。什托姆普卡在信任的三个维度,即理性的、心理的和文化的维度上探寻信任的理由,他确认给予或拒绝给予信任的决定可能建立于其基础之上的三个理由是:“反射的可信性、行动者的信任倾向以及信任文化。”对于第一个理由来说,各种信任客体的可信性不仅可以归因于他们固有的品质,即声誉、表现或外表,也可以归因于他们的行动所发生于其中的外部背景的特征,即被信任者的责任、事前承诺以及引起信任的情形。行动者的信任倾向或信任冲动,被称为“道德冲动”(威尔逊语)、“基本信任”(吉登斯语)或“信任能力”(哈丁语)。而信任文化是关于信任和可信性的规则。什托姆普卡把信任冲动假定为个人生活经历的产物,信任文化是历史的产物。

不难看出,什托姆普卡不像科尔曼只是探讨了理性计算下的信任给予,而是将视野拓展到心理、文化的维度。他强调:“正是文化规则在共同决定某个社会在某一确定的历史时刻的信任或不信任程度时,可能扮演一个强有力的角色。”当然,什托姆普卡也承认,文化不是给定的独立的解释变量,同时也是要被解释的问题。由此可见,福山关于信任是从宗教、传统和习俗中产生的观点显然有所偏颇,或者有着较为有限的适用范围。在更广的视域内,信任的给予不仅是复杂的多种可能性选择的组合,也依赖于变化多样的社会背景或条件,进而依赖于各种条件或变量的自身变化及之间的互动。正像弗洛里斯和所罗门指出的,“当我们考虑某人是否可信任时,或者是否信任他或她时,我们承认,我们的行为、我们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关系的背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不只是‘依赖于某些变量’”。所以,社会信任程度的高低多寡与否固然与人们对信任的认识及测度有关,更重要的是与社会系统整体的构成、类型与功能有关,而不仅限定于某些特定的因素,比如文化、传统或市场等。进言之,信任的决定因素一般情况下是复杂多元的,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呈现出主要与非主要、重点与非重点、前景与背景之分。

目前大多数研究认为,对于信任的主体或施信者来说,有了信任的需要,并将信任付诸行动,这便是完整的信任活动或关系,而信任客体或受信者的反应、回馈则被称之为可信性(trustworthiness),进而把可信性作为施信者角度的概念与信任相提并论。比如弗洛里斯和所罗门认为,“信任”是个包容着施信和可信的复杂术语。他们指出可信确能导致对信任关系的混淆,但它们似乎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可信是信任的对象,是构成信任的终极理由。信任与可信的确存在紧密关联,可信也确实反映着受信者的性情、人格和特定环境作用,成其为独立的概念。可信不只是弗洛里斯和所罗门所说的一种美德,更重要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对于施信者而言的受信者反应或回馈,但它更多地只是表达了受信者的特点或状态,不能更好地表现受信者的动态行动。这里将用“确认”而不是“可信性”来指称受信者的反应或回馈,既能避免可信与信任的混淆,又能强调受信者的能动反应对信任关系的完整意义。这就是信任关系的第三个要素,对此有必要做如下说明:

首先,确认是信任关系本身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信任这种风险承当的社会关系中,受信者的意识和态度相当重要。克劳斯·奥弗指出,“社会学范畴的信任的特征,不仅在于信任人方面某些观察行为的一致经验,而且在于被信任者的被信任意识以及他/她由此产生的尊重信任的责任感,这些意识和责任感或许也为信任延续中的利益所要求”。施信者的信任行为能否成功、是否值得取决于受信者的反应或回馈,即确认。缺少或尚未获得确认的信任活动不过是施信者的单方行为或“一厢情愿”,不过是信任关系的未完成状态。只有受信者的最终回应或确认,才能使信任行为真正成为双方乃至多方互动的社会关系。这里可以观察到可信性与确认间更多的细微区别:可信性是受信者潜在的可能的反应,而确认是受信者直接的行动的反应;可信性更多强调的是受信者的以往表现,而确认却是受信者的当期行为。

其次,确认是信任关系能否延续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确认可分为肯定性确认和否定性确认,或正反馈和负反馈。得到肯定性确认的信任既回报了施信者,也为信任关系的下次发生或延续创造了条件;而否定性的确认大多会使信任关系陷入挫败,成为一种爽约、失信、欺骗或背叛,进而为不信任的生成提供了土壤。毫不夸张地说,每次肯定或否定的确认都可能成为信任或不信任的转捩点。如什托姆普卡所注意到的:以前的信任或不信任传统对目前的信任的赌博以及对未来信任或不信任文化的自我增强效应,存在一种良性或恶性循环。而在此过程中,关键的是信任被证实或背叛的那一刻。这与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的囚徒困境实验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实验中胜出的“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策略开始选择合作,以后每次就按对方上步选择去做。这种策略固然“以德报德”或“以怨报怨”,但每次都为未来可能的合作或背叛倾向留足了空间。

再次,否定性的确认是信任危机的重要根源。众所周知,在囚徒困境的单次博弈中,不合作或背叛总是最好的选择。对于信任关系而言,依然如此。在社会流动频繁、信用机制孱弱的社会背景下,信任很有可能成为单次博弈或“一锤子买卖”,而非多次博弈,因此爽约、失信、欺骗和背叛等否定性的确认易于且经常发生。可见,这些否定性的确认是信任危机生成的重要根源和形式。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或防范欺骗和背叛的发生呢?阿克塞尔罗德通过实验证明:“合作的基础不是真正的信任,而是关系的持续性”;“从长远来看,双方建立稳定的合作模式的条件是否成熟比双方是否相互信任来得重要”。甘姆贝塔也发现,应该促进有利合作的条件,最重要的是依赖于约束和利益,而无须假定预先的信任最终将会达到足以自行产生合作的水平。反观之,信任的建立、发展和持续确实需要成熟的条件与背景。阿克塞尔罗德也提到,“为了合作能稳定,未来必须有足够大的影响”,“它要求对策双方有一个足够大的机会再次相遇,并且他们再次相遇的意义不能被打太多折扣”。显然,承载了更多社会意义与价值的信任对个人及社会背景假设的要求较为复杂而严格,这需要进一步的考察。

嵌入与脱域:信任研究的一种方法论

概略而言,有关社会过程的一般性描述和阐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系统论(systemic)、意向论(dispositional)和互动论(transactional),它们更应当被视为方法论,而不是能够被直接证实或证伪的理论。这里对三种方法论均有涉及。基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理论假设,对信任会有相应的观念与认识。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信任不只是一个方面,不能用单一的定义来表述,因此信任研究的跨学科、多方法和综合化的倾向是必然趋势。这里的旨趣显然不止于对信任研究方法的泛泛而论,更为值得强调的是,各种方法视角之间不应有优劣、有无之分,应有的是特定场景下或暂时假定的重点与非重点、主角与配角之分。在社会关系视域中和互动论意义上,嵌入与脱域是研究信任问题具有启发性的一种方法论。

嵌入性(embeddedness)长期以来就是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是卡尔·波兰尼在社会科学内对其首次使用,并赋予其深刻内涵。“嵌入”这个词表达的理念是,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autonomous)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波兰尼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非常重要的。其后,格兰诺维特阐述了嵌入性概念的理论发展,并从现代社会问题的视角来彰显其价值。他以嵌入性观点分析了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和欺诈问题,强调具体的个人关系以及这类关系的结构发挥着产生信任和防止欺诈的作用,或者说,是社会关系而非制度安排或普遍化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信任生产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格兰诺维特之后,嵌入性理论在经济社会学、社会学、经济地理学、管理学等多个领域迅速发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主要遵循两条路径,一是保持既有的分析范式,但具体解构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扩大了理论保护带;二是扩展分析范式,把嵌入内涵扩大至两个主体之间的互依、相适。前者譬如简斯·贝克尔特提出,“嵌入性指的是经济情境中决策的社会、文化、政治和认知的结构,它指出了行动者与其所处社会环境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经济生活既可以嵌入网络里,也可以嵌入制度里,由此新经济社会学实现了从“网络嵌入性”到“制度嵌入性”的研究视角转变。同时,尽管受到批评和诟病,嵌入概念及其研究范畴已呈现泛化倾向。显然,不同科学背景的学者从不同视角扩展嵌入的分析范式和内涵,使得“嵌入”的概念完全超出了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最初界定的内涵。从社会嵌入理论最新发展来看,仍然存在两大关键问题:连接、社会网络、嵌入等基本概念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系统的逻辑关系;对社会嵌入的结构(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与效应)缺乏系统的总结和描述。

这里不希望对嵌入性理论进行回顾和评论,而是应用嵌入性方法来视察社会关系中的信任现象。明确地讲,这里不是沿袭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的分析范式,把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分别视为嵌入的主体与客体,而是大大改变这种分析范式,将信任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背景分别视为嵌入的主体与客体。这固然与两人的本义大相径庭,但也有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理由。第一,形式意义上的嵌入作为一种方法已经并将继续在社会科学中呈现出充分的价值。其实,嵌入(embed)原本是自然科学中的概念,是波兰尼首次将其引介到社会思想领域,并给予其丰富的内涵,它在社会科学中的发展和应用不会也不可能囿于波兰尼以及格兰诺维特的界定与成说。虽然社会科学范围内对嵌入概念的广泛援用有时曲解甚至误解了他们的原意,但这不足以损害或贬低嵌入观点的方法论价值和普适性。第二,信任尤其是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信任现象蕴含着信任自身与其各种关联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卢曼曾经深刻地指出,“信任在互动框架中产生,互动既受心理影响,也受社会系统影响,而且不可能排他地与任何单方面相联系”。弗洛里斯和所罗门也强调,“信任(像其他许多态度一样)要在社会世界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中才能找到”。罗纳德·伯特、马克·肯兹则直接阐明,“信任的通常的背景是嵌入的双边关系——两人为与他们不断联系的朋友、敌人、陌生人和熟人所围绕”。第三,对信任的假设与研究通常表明,信任不仅是一个前提和条件,更多地也是一个结果与产物。譬如,甘姆贝塔更愿意把信任当作“合作的一个结果”,弗洛里斯和所罗门还把信任看作“关系内交往的产物”,而蒂利的研究路径则扭转了因果关系,不再将信任视为社会交互行为的原因,而是视其为社会交互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信任许多情形下不是自行促进社会运行的条件,而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后果。由此可见,信任是内生于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结构之中的,这就为嵌入提供了更坚实的根基。

嵌入与脱域是一对关系范畴,两者分别描述了方向正好相反的两种实践活动。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它们不过是同一事物运动的两种不同方面或表现形式,反映了该事物与其依赖环境之间似即还离的微妙关联。嵌入的前提是已脱域,脱域的结果是再嵌入。比如,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是“非地域化”(dis-place)的,非地域化的对应词是再嵌入。脱域机制把社会关系和信息交流从具体的时间—空间情境中提取出来,同时又为它们的重新进入提供了机会。更为深刻地,吉登斯用再嵌入(re-embedding)这一概念来补充说明脱域概念。他说,“所谓再嵌入,我指的是重新转移或重新构造已脱域的社会关系,以便使这些关系(不论是局部性的或暂时性的)与地域性的时—空条件相契合”。其基本观点是,所有的脱域机制都与再嵌入之行动的情境发生互动,它要么维护要么损害这些情境。可见,嵌入观点与脱域观点不可能也不会单独存在,所谓的独立应用只是对另一方的忽视或不见。它们因此构成两者相辅相成、相反相成的一种方法论,给社会关系背景下的信任研究提供更多启迪。

其一,信任内生于社会关系的互动结构之中,是信任认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各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背景中,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观念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基础或前提。原因在于,即使在最基本的信任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都是一定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具体的人,这些假设或条件将为认识信任现象带来极大的空间与可能。正如弗洛里斯和所罗门所言,“算得上信任的东西依赖于特定的背景,依赖于各种限制和环境,它是不是信任取决于做过的哪些种类的事情”。同时,单个关系只是最小的组合单位,它与其他单元相联系,形成更复杂的涉及信任和不信任关系的网络,科尔曼称之为“信任系统”(system of trust)。什托姆普卡指出,“由于信任的多条线的互动效应、纵横交错和重叠,它们获得了某些新的品质”。科尔曼分析认为,通过这种微观向宏观的转变以及宏观向微观的转变,就可以理解反映信任关系的宏观现象。

其二,信任是社会关系珍贵而脆弱的“易碎品”,需要稳定而苛刻的生存环境。很多学者都发现,破坏信任或者由怀疑导致不信任容易,而恢复或重建信任则缓慢也艰难得多,什托姆普卡称之为信任建立与破坏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典型的不对称性”。这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运行所必要的信任需要较为苛刻的生存条件。人类本性或道德氛围、理性的利益算计或交换、有力的防范或惩罚机制、强烈或基本的信任需要等等,都是信任所得以成长的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不必同时存在。诚如科尔曼所言,“无论信任自何处撤回,委托人总要寻求新的受托人”。即使是很少甚或稀缺,信任的存在在人类社会中总会有一个刚性的最低限度。绝对的信任真空或信任缺失固然不会实际出现,但培育一个普遍而持久的信任秩序确实需要有序、稳定且坚实的道德、法律和社会根基。

其三,信任不过是人类社会必要选项的一种,通常与其他机制一起发挥作用。尽管对社会而言非常重要,信任也常常因脆弱敏感而造成信任缺失,这种空缺大多会由信任的替代选择来填补。巴伯提出,“除了信任和合理性的不信任之外,我们已经看到,还始终存在着某种需要,即要求其他的可供选择的和互补的社会控制机制,例如法律、正规和不正规的审计规则、反对渎职行为的安全保障”。什托姆普卡分析认为,信任功能的替代品以三种形态出现,即计谋、策略和制度。问题是某些明显是病态的计谋、策略和制度致使社会功能失调,它们包括宿命论、腐败、过度生长的警戒、过分地诉诸诉讼、父权化和信任的外部化等。可以想见,信任不是万能的,它与其他社会机制之间存在某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假如我们不愿见到信任的不良替代品,培育和维护充分的社会信任才是治本之策。

结论与启示

纯粹方法论意义上,信任既可以被看做一种属性、价值或状态,也可以被看做一种活动、关系或系统,而这里主要把信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在风险承担的假定下,通过对信任关系的互动论的考察,初步的结论是,信任不仅表征着两种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三个要素,其中受信者的确认回应尤为重要。借助嵌入与脱域的方法论讨论,可以进一步得知,信任不是可以简单抽离的,而是内生于社会结构之中的;它不是变动不居的,而是具有一个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的;它也不是独立抽象的,而是“情境性”(吉登斯语)的;同时信任与其他选择之间可以互补替代,共同构成社会运行的机制和秩序。毋庸置疑,将信任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已成为信任研究中不可省略且相当重要的一个基本假设。

诚然,这里的探讨不过是社会关系视野内的一种尝试,其意义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检验。在此之外,对信任的探究有着更丰富、更广阔的空间与余地。将来,这些探究应该会继续沿两个向度展开,一是从信任的外部,以不信任、怀疑、契约以至法律等为立足点,来审视整体意义上的信任及其基础或边界,厘清信任与身外事物之间相互替代又相互渗透,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复杂关联。二是从信任的内部,假以文化、政治、历史、社会等变量条件,来分析信任的结构组成、各自变化以及其相互作用,揭示信任的结构性、民族性与时代性。无论这些向度考虑的变量和模型多么复杂,与现实的信任关系和秩序比起来,总还是相对简单、初级的,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不断认知信任的兴趣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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