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春梅
(黑龙江省哈双高速公路管理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具有一定的收入和调节功能。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差距并没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如何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已成为人们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复杂,涉及纳税人众多,在累进税制下纳税人又存在低估甚至隐瞒自己纳税能力的动机,因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异常困难。其主要问题体现如下: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仍在加剧,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同时,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工薪税”,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而真正的高收入者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微乎其微。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的行列。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兴贵族”的道理所在,西方的“富人税”俨然成了中国的“工薪税”。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数次改革,但只是在税制细节上进行调整,而大的框架方面却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过窄,其中只有工资部分由企业代缴代扣,以高额累进的税率征收,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部分征收得很少,甚至基本不征收。可见,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本无法达到调节收入的效果,大量的收入也并不完全都体现在工资单上。很多真正的高收入人群面对高税率,会有很多办法去逃避个人所得税。反而是那些中低收入的人群经济能力不足,逃不了税。
税制模式的类型分为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所得税制,一部分拉美、加勒比海国家采用混合税制,只有中国、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用分类税制。虽然把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再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能便于源泉扣缴,但是这种税制模式缺乏弹性,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客观上存在着计税不全以及征管难度加大等不足。
改革个人所得税,应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入手。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本来劳动收入就是国民经济收入分配中的短板,却还要征税,但资本所得的税负很轻,甚至为0,这显然有失公平。我国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管重点应转向占有社会财富总额80% 的少数富人,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贡献,以促进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收入分配格局,拉近“贫富分化”的格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作出积极贡献。为降低工薪阶层税负,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建议采用“费用扣除指数化”政策,建立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当的扣除制度,改变原来扣除标准一成不变的做法,即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物价水平的提高来确定适当的扣除标准,每年或者每两三年做一次调整。
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我国应该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该方法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实行从税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已经具有控管经验和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如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征收,而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征收所得税。该征收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
以家庭为征收对象,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成员的收入合并计税,以家庭为单位确定适用税率、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助于确保纳税人生活福利均衡,对于那些失业下岗的工薪族家庭来讲,该种纳税模式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减少这些家庭的生活困境。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仅要考虑家庭因素,而且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对于儿童给予一定的减免。
税收抵免是对纳税人直接给予一定税额减免的制度。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单停留在生计扣除额和“三金一费”的扣除优惠上,在扣除与豁免方面几乎是空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抵免优惠的范围较宽,例如,对残疾、退休、下岗人员创办企业的投资等实行抵免;对个人在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投资进行抵免等。尤其对那些家庭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来说,家庭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和住房还贷等项目负担,也应纳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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