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思考

2013-04-16 16:49:34
机械管理开发 2013年2期
关键词:保险金保险制度职业培训

韩 慧

(太原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9)

0 引 言

长期以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功能发挥正常,但在促进就业方面却成效不大,已经影响到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某些建议。

1 建立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效的失业保险制度

1.1 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

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可以说已经到了转型的重要关口。目前失业保险影响甚微,职工参保意识淡薄,基金大量沉积,发展之路何在?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关键在于定位好失业保险功能,充分挖掘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潜能,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1.2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是预防失业的长远需要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着眼点不仅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更重要的是提高失业人员的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目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保障生活并非根本目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论在数量上和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其与促进就业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解除其一定时期的后顾之忧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就业,该目的主要通过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来实现。

1.3 促进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自我完善的现实需要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救济为主,起到的是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缓冲作用,促进再就业作用十分有限。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自我发展的需要。事实上,从促进再就业的需要来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需要大量资金支撑。失业保险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是失业保险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就业者及其雇佣单位的缴费。从本质上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的内在联系。通过促进就业,增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可以筹集更多失业保险基金,从而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进一步扩大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资金支出范围,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如此,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会更加顺利,有利于动用更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从社会保险学的原理来看,参保人员越多,支付风险越小。失业保险通过促进就业,增加参保人数,有利于分散风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1.4 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是作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措施发挥作用的,其目的在于为离开企业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后来,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实施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发挥了向再就业中心调剂资金的职能。近几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逐年增多,之所以出现如此大量的结余,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参保人员逐渐增多而失业保险不再向再就业中心调剂资金,且其在促进就业方面支出又太少。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压力大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失业保险应该适应社会发展,在自己的领域大力促进就业,为就业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2 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帮助许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但是必须看到,促进就业一直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表现在:

2.1 失业保险金支付方式不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本质上是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手段存在的,该笔款项的使用应该有利于促进就业。实践中失业保险金似乎仅是一种福利,失业人员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不予过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都可以领取,由此难免产生一些“懒汉”,不利于促进就业。

2.2 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窄

目前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仅仅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要有效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这远远不够。促进就业的支出既要考虑失业人员经济拮据、无力大量耗资寻找工作的现实性,也要考虑为调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积极性而应适度体现的鼓励性,还需大力拓展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

2.3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支出力度较小

从失业保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看,一直偏重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投入力度较小,不利于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两项补贴支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所占比例上都较小,再加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就业的实际效果自然很难令人乐观。

3 改革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功能

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目的,也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必须树立“保障为基础、就业为根本”的失业保险理念,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

3.1 以促进就业为取向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办法。

首先,要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同积极寻找工作联系起来,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一套针对失业人员的有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失业人员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将其作为落实政策的依据。考虑到部分失业人员并不熟悉失业保险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还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告知失业人员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寻找工作。其次,要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解除失业人员待遇享受期内寻找工作的后顾之忧。保障生活虽说是促进就业的手段,但却不可或缺。同时应将缴费工资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挂钩。这样,就能将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同其参保缴费状况有机联系起来,较好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在职人员参保缴费。第3,实行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增添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紧迫感。实践证明,期限较长、标准较高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制度容易滋养失业人员的“惰性”,为此,可实行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领取期限越长,享受的标准越低。

3.2 以取得实效为目的加强再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实践中,有的失业人员根本弄不清自己的技能缺口和适宜工作,漫无目的地参加一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效果自然不佳。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作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首先与失业人员就其所受教育、工作经历,职业理想等进行充分沟通,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建议让其参加培训,介绍一些适合其特点的工作供其选择。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更新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检查。

3.3 以鼓励就业为考量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本着“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促进就业支出范围。1)增设鼓励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资金支出项目。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除了支付培训、介绍费外,还需花费一笔相关费用,目前失业人员领取的生活保障费较低,这些相关费用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负担,很容易打消他们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积极性。因此可以对参加人员给予交通补贴、生活补贴等,以示鼓励。2)增设鼓励提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支出项目。按照目前规定,失业人员就业后一律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不利于鼓励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允许提前就业的人员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提前就业的奖励。对于自主创业的人员,应允许其一次性领取全部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资金,同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4 结束语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现在时机已经成熟,有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心,有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有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在促进就业方面谱写新的篇章。

[1] 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29-31.

[2] 沈学芬.促进再就业研究[EB/OL]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网,2007.

[3] 王建初.英、法、德三国再就业培训的共同点[J].职教论坛,2002(1):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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