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

2013-04-16 10:07郑志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相济淮南子君主

郑志远 康 宁

(巩义市人民法院,河南巩义 451200)

一、《淮南子》概述

秦灭汉继,面临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景象,怎样治理新生的国家?汉初的帝王制定了以黄老思想为治国的理论基础,同时兼采儒、法、阴阳家等各种学说之长的治国政策。《淮南子》成书之际,正逢黄老道家兴盛之时。《淮南子》一书,旨近 《老子》,这显然受到道家思想的影响。《淮南子》全书以“道”为统率,形成了 “以道统法”的法律观,并对道家的 “无为”进行了新的阐释,将其归为道家比较妥当。

二、《淮南子》法律思想精髓提要

1、“因时而变” 的立法观

《淮南子》在立法方面主张“法与时变”,认为变更旧法,制定新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兴盛的动力,而一味地 “法古”、“循旧” 则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淮南子》认为,“法与时变”是符合规律的一种现象,从古到今,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令制度。同时,书中还指出,制定法律时,要兼采各家,不能偏执一隅。这些都体现了法律要 “顺势因时,因时而变” 的思想。

2、“精诚”,“无私” 的执法观

执法要 “公正”、“无私”。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作为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绩效。要做到 “精诚”执法,就必须使执政者精通法理,更好地实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①的要求。

《淮南子》一书主张,执法者要起表率作用,其因在于“身者事之规矩也,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②意思是说,凡是使用“规矩准绳”的人,必须先做到严格遵守“规矩准绳”。只有官吏守法,才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

3、“法者,所以禁君使勿擅断也”

这是 《淮南子》最为突出、最具进步性的法律主张。他明确反对独裁擅断,提出了在法制高于君主和以法禁君的思想主张。

书中指出,群臣百官的奉法守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君主能否遵行自己制定的法令。他将君主比作“国之心”,臣为身体关节,心强才能体壮。又视君主为大树之根,臣民为“枝叶”,根深才有叶茂。所谓 “得失之道,权要在主”③君主能 “诚正”,就不怕奸邪了。

《淮南子》进而提出了提出了“法以禁君”的理由。首先,君主违背法令就是损害国家。其次,是否守法是衡量君主 “身正”与否的一个标准,君主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这样才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三、《淮南子》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

《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反映了地主阶级在确立新政权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进取精神,是对汉初奉行黄老之学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思想内容和产生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延续,文明的不断发展,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当前我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深入挖掘和重新解读《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1、“法以禁君” 所蕴含的 “法律至上” 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律高于权力。法律与权力都是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作为公共权力的产物,具有非人格性,而权力则更多地体现出人格性。2.法律高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除此之外,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职业准则等都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作用。

“法律至上”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观念,不仅仅存在于西方的法律思想当中,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中也有相关的论述。《淮南子》便是一例。

包虫病被认为是一种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以新疆、内蒙古、青海等畜牧业发达地区多发,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及居民健康[7]。包虫病在人类的传播过程中,人作为中间宿主,误食了被狗或狐狸等宿主的粪便排出的寄生虫卵污染的蔬菜或水源,虫卵在人小肠内孵化并钻入肠壁,随血流到达肝、肺、脑等脏器并寄生,其中以在肝脏内寄生最为多见,称为HEA,在青海地区HEA较其他地区多见[8]。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弊端。《淮南子》在约束君主方面,明确提出 “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④的主张,表达了国家高于个人,法律高于君主,君主必须遵守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的理念,凸显了其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

综合起来,不论是 “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还是 “法律至上”,在强调“法”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主张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的认知上,具有共同性。

通过深入挖掘 《淮南子》中的 “法以禁君”的思想,可以为当代中国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供本土资源的支持。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首先,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观念。促进公民通过多种途经或方式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手段。再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法律与人相比,不具备人的感情因素,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通过法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对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它可以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对维护法治、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的基础,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无形中也增强了公民学法、用法的意识,可以更好的树立“法律至上” 的理念。

2、“尊卑同刑” 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相通之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其次,所有的社会成员在平等地享有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再次,社会的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会因人而异受到区别对待。最后,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不受制裁的特权存在。据此,所有的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不会因民族、职业、种族、政治态度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从而使人摆脱了身份的束缚,更能体现法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观点。我们在《淮南子》中也可以找到与此相关的表述。《主术训》中的“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⑤意思是说,法律制定以后,凡是遵守法律的人就能得到奖赏,反之,触犯法律的人就会受到处罚;身份尊贵的人触犯法律不会减轻处罚,身份卑贱的人触犯法律不会加重处罚。由此可见,对犯罪的人进行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除此之外,书作者还提出了“虽有圣尊之亲,断以法度”⑥,还要求君主做到“喜不以赏赐,怒不以罪诛”⑦,这样才能够实现不论尊卑贵贱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淮南子》的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隐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进步思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使人们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保障司法独立。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往往会受到个人、单位或某一团体的干预,使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办案,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上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对干扰司法的人进行法律制裁。第三,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对违法事实的揭露,对审判结果的报道,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3、法与时变,礼与俗化”对法律因地制宜因时而变的指导意义

“法与时变”主张立法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因为世道不同了,治国的措施也要随之变化,君主要论世立法,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必须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保持一致,随着后者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重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和谐。比如说国家制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两者体现了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就需要我们以 “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即是指使 “一个使人们在保持其个性/同一性的可能限度内,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使自己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原理”⑧。对国家制定法进行变通,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

4、“诛而无怨,罪之所当” 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暗合之处

《淮南子》不但在立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而且在司法方面也有独特的见解。“诛者不怨君,罪之所当也”集中表达了《淮南子》在司法方面的观点。这个观点注重从犯罪人的心理认可刑事处罚的角度来说明司法公正的问题,这在今天看来,《淮南子》的这一思想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暗合之处。

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进行审判时,应当把社会形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方式,打击与挽救并重,争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做到宽严适度。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司法人员审慎地适用刑罚,另一方面使犯罪人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能有利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其次,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

5、“官吏有法所同守”与加强司法职业人员道德修养的启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以后,还需要依赖人才能产生实际效果。《淮南子》中的“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⑨阐述了官吏守法的重要性,这就要求运用法律的官吏自身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水平。这对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具有重要启示。

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案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意识和行为的总和。司法职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与司法公正紧密相连。司法公正要想得以实现,首先必须依赖司法职业人员,必须依赖司法职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司法职业人员在面临各种诱惑的时候能否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与其“定力”有无大小密不可分,而这种 “定力”正是来源于司法职业人员自身高尚的道德修养。一个具有高尚道德修养的法官,不但能使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能使审判结果趋近社会大众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 释:

①③④⑤⑥⑦赵宗乙.淮南子译注·主术训(上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436,420,436,436,276,433

②⑨赵宗乙.淮南子译注·诠言训(下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725,725.

⑧[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5.

[1]赵宗乙.淮南子译注·主术训(上下册)[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2]段秋关.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M].商务印书馆,1961.

[5]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6]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陈宇.中国司法道德论[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

[8]池海平.论法律至上 [J].河北法学,2002,(3).

[9]王宇.古希腊 “法律至上”观念的生成及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0]许彬.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 —论中国共产党民族基本政策的历史转型 [D].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11]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12]李孝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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