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华
最低质量标准理论研究综述∗
蒋春华
最近几年,重大质量事件频频发生,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最低质量标准是一种常用的质量管制手段。近30年来,许多经济学家对最低质量标准对厂商行为和社会福利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由于假设和选取模型的不同,研究结论莫衷一是。本文将从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结构以及实证研究等角度对最低质量标准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并指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最低质量标准;信息不对称;价格竞争;产量竞争;管制
最低质量标准是一种常用的产品质量管制手段,进入市场的产品或劳务必须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质量要求。日常生活中有大量的例子,包括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如电器、汽车、健康护理设备;纺织品、食品、药品的含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场所设备的工效学要求;环境相关标准,如能源或燃料标准、材料处理或回收要求(Kuhn,2007)。那么,为什么自由放任的市场不能提供社会最优的产品质量水平,需要政府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管制?传统上,芝加哥学派是反对政府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因为这种管制违背自由主义原则,并且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Friedman,1962;Stigler,1971)①Friedman(1962)在《资本主义与自由》这本论著中专门有一章讨论“职业执照”,这是一种劳动力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并且其中特别论述了行医执照。他认为,即使在医药领域颁发执照比在大多数其他领域如此做具有更为充分的理由,由国家机关颁发执照也是不可取的。Stigler(1971)认为持有执照才能从事某一职业,是利用政治过程改善一集团经济环境的方法;因为无照营业是触犯刑法的,执照成为一种有效的进入壁垒。。而Leland(1979)发表了《庸医、“柠檬”、职业执照:最低质量标准理论》一文,针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表明最低质量标准(如职业执照)有助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可以改进社会福利水平,给最低质量标准提供一个新的理论基础。这篇开拓性的论文发表之后,又重新燃起了经济学家对最低质量标准研究的热情。到目前为止,已经涌现出大量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说明由于产品质量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最低质量标准可以缓解此过程,增加社会福利水平;第二部分是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时,最低质量标准对厂商行为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厂商进行产量竞争时,最低质量标准对厂商行为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对比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的主要研究结论,发现最低质量标准的影响十分依赖于模型假设;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第五部分是结论和研究展望。
Akerlof(1970)研究表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以及严重的市场失灵。比如,在产品市场上,卖方比买方掌握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买方利用市场的一些统计数据来判断他们将要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并且愿意以平均质量的价格水平支付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高于平均质量的产品将退出市场。由于高质量产品退出市场,导致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下降。如此,买方愿意支付的购买价格也随着平均质量下降而下降,结果导致更多高质量的产品继续退出市场。如此循环反复,直到最后,产品市场上只剩下低质量的产品。Akerlof解释了市场上低质量产品排斥高质量产品的机制,给出了低质量产品为什么能够排挤高质量产品的一种信息不对称解释模式。这与“劣币驱逐良币”的格欣雷法则(Gresham’s Law)在原理上非常相似。
当然,对于信息不对称理想的补救办法就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情况下,重复购买、产品标示和其他一些形式都可以减少或消除不对称。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消除信息不对称可能需要付出很高成本。所以,应该寻找减少质量扭曲更经济的方式。除了市场机制之外,政府干预也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工具。Leland(1979)表明最低质量标准可以解决逆向选择的现象。他研究发现:如果卖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会成本是质量水平的减函数,最低质量标准一定会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卖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会成本是质量水平的增函数,那么市场对质量变化更敏感,需求弹性和提高质量的边际成本更低时,最低质量标准更可能使社会福利水平增加。但是,如果职业执照或者其他最低质量标准形式限制进入的话,可能会出现负面的影响。并且如果质量标准是由同行(或行业)自己设置,标准很有可能会过高。
与Leland模型不同,Shapiro(1983)假设产品质量是内生的(exogenous),他研究完全竞争但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厂商的产品质量选择。模型假设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不能观察到各个厂商产品的质量,只能根据该厂商在上一期提供产品的质量来预期下一期产品的质量。预期的产品质量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也不同,或者说出价不同。每个厂商都可能削减当期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这就是所谓的“弃信战略”(fly-by-night strategy)。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降低厂商的声誉,使消费者对该厂商下一期产品质量的预期降低,支付意愿也随之降低。所以,厂商为了用激励保持良好的声誉,会提高当期的产品质量,这就是所谓“守信战略”(faithful strategy)。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减少当期的利润。因此,厂商必须在生产高质量产品与低质量产品之间进行权衡,使厂商长期利润最大化。均衡的需求表中,高质量产品的价格会高于厂商的生产成本,Shapiro把它定义为溢价(premium)。溢价可以看作声誉的回报或者保持质量的激励。法律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越高,高质量的溢价越低(因为最低质量高的话,弃信战略就缺乏吸引力),提高质量标准时就存在正的“信息外部性”。提高最低质量可以降低高质量产品的均衡价格,因此增加使用高质量产品的消费者的剩余。但是,本来选择购买低于质量标准产品的消费者会产生直接损失。所以制定最优的标准时必须对收益与损失进行权衡。
Garella和Petrakis(2008)研究了最低质量标准与消费者信息的关系。与一般模型不同,他们同时考虑了横向差异化和纵向差异化,以及两家厂商和多家厂商等各种不同情况。模型假设消费者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每个消费者可以知道自己的消费效用。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受到信息影响,但是模型中厂商没有进行任何可以消除信息影响的认证活动。厂商博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择质量水平,第二和最后阶段选择价格。他们研究表明:如果厂商是对称的,导入最低质量标准总是能够提高均衡质量,增加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消费者观察到的平均期望质量增加,提高了厂商改善质量的投资回报。最低质量标准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如果厂商是不对称的,低效率的厂商改善产品质量的成本更高。在一个不受管制的行业里,均衡时存在不同的产品质量水平。本质上,最低质量标准对质量和利润的影响与对称情形下相同。
与以上从信息不对称假设下考察最低质量标准的合理性不同,目前大多数文献是从市场结构角度研究最低质量标准对厂商行为和社会福利的影响。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假设市场结构为双寡头垄断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厂商可以进行价格竞争或者产量竞争。本部分先综述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时最低质量标准的福利效应,下一部分再综述进行产量竞争时的福利效应。
(一)静态分析
Ronnen(1991)考察了在一个厂商面临质量与价格竞争的行业中,实施最低质量标准的结果。虽然高质量厂商在有管制时也会满足标准,但是标准的实施仍然会使他们提高质量。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价格竞争,因为实施标准之后低质量厂商为了符合标准必须提高质量。最低质量标准限制了厂商可以进行质量差异化的范围。因此,最后价格竞争加强,价格降低。由于更高的质量和更低的特征价格(hedonic price),与没有管制时的均衡相比,全部消费者的状况都变得更好,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市场,全部进入市场的消费者——包括在没有管制时也会消费产品质量高于标准的消费者——都选择更高的质量产品。这与Shapiro认为原本想购买低于标准的消费者会出现直接损失的结论不同。还有一个与前人研究结论完全不同的惊人发现:实施标准之后,由于标准约束了低质量厂商的行动空间,这反倒给予他们战略优势,使他们状况可能变得更好;而高质量厂商由于遭受了更加强烈的价格竞争,使他们状况变差。相反,在Leland模型中,因为低质量卖方不能符合标准,被迫退出市场,他们的状况变差;因为市场价格上涨,高质量卖方状况变好。在Shapiro模型中,完全竞争下降本来就不存在异常的回报,因此全部卖方的状况都不变。
与前人研究结论不同的很大原因在于竞争环境假设的不同。在Ronnen(1991)模型中,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的厂商进行价格竞争(由于固定成本假设),Leland(1979)模型和Shapiro(1983)模型中,厂商是价格接受者。在Leland的“柠檬市场”里,潜在进入者的质量是外生给定的;在给定市场价格和机会成本(外生的)条件下,厂商只需要决定是否进入。Shapiro文中,每一质量水平下,有无数多的潜在进入者,并且不存在固定成本,暗示着单个卖方对价格没有影响。因此,这两个模型都没有注意最低质量标准对价格竞争程度的影响。
Crampes和Hollander(1995)研究表明,如果厂商生产的固定成本为零,在单位成本随着质量递增的双寡头垄断市场,适当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提高生产低质量产品厂商的利润。相反,质量标准实施时高质量厂商会有利润损失。总的来说,这与Ronnen模型中的结论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福利。只有当高质量厂商对竞争对手质量选择的反应是不敏感时,全部消费者才会都变好。否则,对质量评价低的消费者会有损失。当高质量厂商的质量反应小于低质量厂商的质量增加值时,实施适当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最低质量标准提高低质量厂商的利润而降低其竞争对手的结论,与直觉不吻合,也与研究者观察到的行业情况相矛盾,他们对其中原因进行了解释。在现实中,在一个行业当中实施质量管制时,只有高质量的生产商会支持,低质量生产商是不会支持的。这可能表明,假如高质量厂商不提高质量的话,低质量生产商会有损失。如果质量成本中包括很大一部分的沉淀成本,高质量的生产商将难以提高质量。
Kuhn(2007)通过市场份额和利润来确定是高质量还是低质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以此讨论最低质量标准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影响。研究表明,偏好和成本结构同时决定市场支配模式和最低质量标准的政策结果。当基准收益(baseline benefit)相对于质量的支付意愿足够高时,低质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最低质量标准减少社会福利。①Kuhn(2007)的模型与传统模型不同,它假设消费者除了获得质量相关的收益(quality-related benefit)之外还能得到与质量无关(quality-independnet)的基准收益。当基准收益处于中等水平时,低质量相对高质量的市场份额大,但利润小,最低质量标准对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不确定。只有当基准收益相对于支付意愿足够低时,高质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最低质量标准才能增加社会福利。因此,可以根据观察到的市场支配模式,推测最低质量标准的政策影响。由此可见,Ronnen(1991)的结论只有在高质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成立。
(二)动态分析
Haeckner(1994)指出,最低质量标准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它增加了串谋的稳定性。在伯川德市场结构里,外生的质量只影响生产的固定成本,厂商的产品越相似越容易维持串谋。如果高质量厂商在更大水平的差异化下获得的竞争利润更大,那么串谋的可能性降低,背离的激励更大。因此,在静态视角下有利的在动态下可能是有害的。
Ecchia和Lambertini(1997)的论文对前人研究进行两个方向上的拓展。第一,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低质量标准内生化;第二,考虑由于标准减少产品差异化可能引起厂商进行串谋的行为。在双寡头垄断市场模型中,厂商只生产一种产品,生产过程中可变成本是质量的凸函数,固定成本外生给定。研究表明,标准选择内生化增加社会福利,低质量厂商和低收入消费者的所得超过高质量厂商和高收入消费者的损失。并且还证明如果消费者收入足够高的话,采用标准可以使厂商价格串谋更加困难,因为收入增加时,产品更易于替代。这个结果与Haecker(1994)的发现相反。如果改善产品质量与可变成本相关,除了由于市场产品质量提高可以获得静态福利之外,最低质量标准还可以在长期中提供由于促进竞争带来的利益。
如果厂商在博弈最后一个阶段不是进行价格竞争,而是进行产量竞争,最低质量标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可能不同,甚至完全相反。
(一)静态分析
Valletti(2000)考察了产量(古诺)竞争下的最低质量标准。与Ronnen(1991)假设厂商在博弈最后一个阶段进行价格竞争不同,模型假设在投入一定质量开发成本之后厂商进行产量竞争。研究发现,在产量竞争下,实施最低质量标准会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引入最低质量标准产生正的福利效应的政策含义不能在任何模型中都成立。在选择不同模型时必须首先搞清楚行业具体情况。在厂商设置生产安排远远先于产品投放市场销售的行业中,可以假设厂商进行产量竞争,例如,世界能源市场、汽车市场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反,在其他的制造或服务行业,不受产能约束影响,厂商更自然地被认为进行价格竞争。只有在这样的情形下,质量开发产生固定成本,Ronnen(1991)的分析才更合适。这个研究发现加深了Constantatos和Perrakis(1998),Maxwell(1998)和Scarpa(1998)等人提出的对价格竞争模型中实施最低质量标准时产生有利影响的怀疑。Constantatos和Perrakis表明最低质量标准福利影响关键在于质量选择的时机。Maxwell研究证明最低质量标准会减少厂商进行创新的激励,导致更低水平的社会福利。Scarpa研究了三个厂商时的情形。
Jinji和Toshimitsu(2004)对Valletti(2000)模型进行扩展,考察结论的稳健性。第一,厂商之间的对称一般化为不对称情形。所谓不对称指的是不同厂商改善产品质量时的成本是不同的。这种扩展从实践角度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在真实世界里,更可能的是在同一个行业中不同技术的厂商同时存在。第二,放松厂商的质量排序(quality ordering)是外生给定的假设。因为在纵向差异化双寡头垄断模型中,在质量选择阶段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质量排序是内生决定的。他们重新考察在质量排序内生时最低质量标准的影响。当两个厂商之间的技术差距足够大时,低技术厂商没有激励生产相对高质量的产品,因此在质量选择阶段均衡是唯一的,尽管质量排序是内生的。因为这种情形与质量排序外生给定时的对称双寡头垄断非常相似,所以他们主要关注技术差距不大时在质量选择阶段多重均衡的情形。然而研究发现,质量排序内生给定时的结果与Valletti(2000)模型相比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动态分析
在前面分析中可以看到,如果厂商进行的是价格竞争,那么适度的最低质量标准被认为对社会是有利的,而如果厂商进行的是产量竞争,一般被认为是有害的。Napel和Oldehaver(2009)认为这两分法只有在静态条件下才能成立。他们研究表明,如果厂商进行产量竞争,最低质量标准也可能是增加福利的。在没有管制时,均衡质量的扭曲降低单次博弈环境下产生的总剩余,也减少重复博弈时厂商之间进行串谋的吸引力。因此,最低质量标准可以阻止串谋或者破坏其稳定,产生动态效率。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收益超过最低质量标准的静态成本,也就是说,最低质量标准提高了总剩余。如果允许进行单边支付(side-payment),这个结果其实也可以在简单的最低质量标准的基准情形下得到。当然,他们也承认研究结果不能期望在任何厂商成本结构和消费者效用函数下都成立。关键是,其他促进竞争的政策工具存在,它们可能比最低质量标准能更有效、更经济地阻止串谋行为。但是,不能保证这些政策工具不会产生经济扭曲(如游说、贪污腐败、欺骗等);另外,引入最低质量标准可能还存在其他好的理由,如交通或者通信等行业的技术溢出,公共卫生或消费者安全的考虑,贸易政策战略等等。
大多数实证研究在估计最低质量标准对总供给减少的影响,但不是很关注其对价格与质量的影响,并且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护理服务行业和劳动力市场。Wiggins(1981)研究发现更严格的管制减少新药的引入率和研究经费。Carroll和Gaston(1981)研究发现执业许可制度明显减少了专业服务市场执业许可证的存量。Gormley(1991),Lowenberg和Tinnin(1992)研究发现更严格的最低质量标准减少了每个儿童人均可用的儿童护理职位。Blau(2003)从供给方角度研究妇女被雇佣从事儿童护理员的概率,他发现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显著地影响最低质量标准的效果。如果排除州和时间的固定效应,管制严格度综合指数对儿童护理供给有正面影响,但是如果包括这些固定效应的话,就没有影响或者为负面的影响。
Chipty和Witte(1997)以及Blau(2007)使用有限厂商样本,观察卖方行为。Chipty和Witte采用了1990年美国“国家儿童护理调查”的大约1000家儿童护理中心的横截面数据,发现更严格的最低质量标准减少厂商给一定细分市场提供服务的可能性,尤其是婴儿护理。最低质量标准没有导致降低提供的服务水平,厂商倾向于增加服务的平均质量和最高质量。他们认为这是由于厂商试图缓和价格竞争,希望与同样被管制的竞争对手的差异化更大。Blau(2007)使用美国四个州儿童护理中心详细的横截面调查数据。他发现最低质量标准对投入品使用有一些影响,但是当包括州的固定效应时,价格或者质量的正面效应不稳健。特别是,更严格的管制使儿童护理员的工资下降,表明护理员能够忍受管制的发生。
Hotz和Xiao(2005)研究了最低质量标准对职业执照的影响。他们发现职业执照限制工人的劳动供给,使得到职业执照的工人工资增加,但是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没有多大影响。然而,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障碍主要在于数据的获得。厂商的营业执照和工人的职业执照,这两类最低质量标准有细微的区别。对于厂商来说,进入、退出和竞争是重要问题。另外,实施最低质量标准也许对雇员和雇主的影响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般结论:如果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合适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在静态环境下,如果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最低质量标准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厂商进行产量竞争,最低质量标准会减少社会福利;在动态环境下,最低质量标准的影响结果不确定。一言以蔽之,实施最低质量标准的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但这不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质量管制的充分条件。因为,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也会失灵。所以,通过综述可以发现未来的研究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前人研究都有一个隐含假设:政府是“仁慈的计划者”,并且实施标准不存在任何成本,也没有监督困难。如果假设政府同样是经济人,标准由政府来设置,那么由于种种原因,标准可能会有意设置得过高或过低,没有达到社会最优。比如在一个对政府不作为没有严格问责的社会里,政府可能会设置过高的标准,留出寻租空间,使执行人员获得一定的权力和利益。
第二,在有限理性假设下,消费者的偏好时间不一致,自我约束成为了消费者行为研究的焦点。因为人的理性“缺陷”,自由家长主义(libertarian paternalism)①不涉及胁迫,最有激情的自由主义者也能接受的某些家长主义可以称之为自由家长主义(Thaler和Sunstein,2003)。或非对称家长主义(asymmetric paternalism)②非对称家长主义的管制目的是帮助那些有限理性的人们避免犯成本过高的错误,同时仅对理性的人们加以很小的成本甚至不加以成本(Camerer et al.,2003)。成为一种新的管制理论基础。人们在有些时候会自愿地减少选择集。如果消费者在选择产品质量时是有限理性的,政府通过限制低质量的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使消费者获益。
第三,国内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我国政府在很多行业都已经实施最低质量标准,但是实际的效果如何尚不清楚。所以,细致收集国内市场数据,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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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金波
A Literature Survey on the Theory of 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
Jiang Chunhua
(School of Public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 recent years,product qualit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governments and public issues since significant quality events occurred frequently.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 is a common means of quality control.For the latest 30 years,many economists have conducted in-depth study of the effects on manufacturers’behavior and social welfare of 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As those assumptions and selected models are different,there is no consensus.This paper will survey the relevant literatures on 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 from information asymmetry,market competitive structure and empirical research,then points out possibl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Information Asymmetry;Price Competition;Quantity Competition;Regulation
∗蒋春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电子邮箱:163jiangchunhua@163.com。本文受到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