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善侃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0051)
辩证思维综合原则作为辩证逻辑的一条重要原则,即辩证思维把握对象事物全面综合性的原则,以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为主干内容。该原则要求,辩证思维为了全面而具体地揭示事物的内在矛盾和事物发展的矛盾规律及趋势,必须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地综合考察对象事物;在思维中全面而具体地再现作为“多样性的统一”的对象事物的多方面属性、多层次本质和多侧面规律,完整地揭示对象事物的整体本质。复杂性科学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上开辟了新的研究视野,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并丰富了分析综合结合律的内涵和逻辑依据。
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辩证思维方法作为辩证逻辑的核心方法,其内涵随着人类思维尤其是科学认识活动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近几十年兴起的复杂性科学,为丰富和发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经典的逻辑理论中,分析是指主体在思维过程中把对象的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因素而分别加以研究的逻辑方法;综合则是指主体在思维过程中把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因素联结起来进行研究的一种逻辑方法。用恩格斯的话说,分析就是思维“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们的要素”,综合就是在思维中“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1](P.381)
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不同于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只是简单地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或把各个部分简单地综合为整体;而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却是一种针对矛盾的分析:一是分析对象的矛盾、对象矛盾的各个方面以及矛盾发展的各个环节,以揭示出对象本质特征的思维过程;二是把对象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矛盾发展的各个环节,按其内在联系结合为一个矛盾统一体。
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是知性思维阶段的分析与综合;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是理性思维阶段的分析与综合。作为两个不同认识阶段的思维方法,两者有着根本区别:首先,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是在撇开对象的内在矛盾及发展变化过程的前提下,对事物的部分与整体、类与成分的关系所作的静态的考察;它只是对事物作简单分解,而不触及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不触及事物的整体本质。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则不同,它最基本的职能是深入事物的内部联系,揭示它的矛盾因素、方面和发展阶段,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其本质和规律,以达到对事物的完整的、具体的认识。其次,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是彼此孤立地被运用的。在普通思维中,分析只注重“异”,综合只注重“同”,而不去考察两者的联系。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则从同与异的辩证统一中考察对象,因而辩证思维把分析与综合看作是同一方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
然而,无论是普通思维的分析与综合还是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着眼于对象事物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只是两者的境界不同、视野不同:首先,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把整体与部分、类与成分的关系与事物矛盾运动相联系,作为对立统一的因素进行辩证的考察,因而是更深刻的思维方法;其次,在辩证思维中,分析与综合作为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而被主体掌握和运用。也就是说,在辩证思维中,分析与综合不是相互平行和交替使用的关系,而是互为前提,互相渗透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系统科学的发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内涵得以深入拓展:首先,现代系统科学的一个重要成就,是深化了对事物结构的认识。“结构”是现代系统科学的一个重要范畴。系统科学认为,对客体的分析与综合,不仅要着眼于部分与整体的组合关系和矛盾关系,而且要注重结构分析;其次,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存在多种因素的有机联系,如输出与输入之间的联系、子系统间的层次联系、子系统的参数及变量同系统特定功能的联系等等。对于一个大而复杂的系统来说,这种多因素的相互关联就更为复杂。要达到优化目标的效应,必须设法从量上描述这种关联。这就要求人们对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的分析与综合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系统科学对辩证思维的分析与综合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在上述两条中,结构分析是最重要的一条。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经典理论到系统科学,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逻辑方法始终是围绕整体与部分的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而展开的。系统科学对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深化,同样是围绕这一点的。我们知道,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核心,而系统的整体性正是通过系统诸构成要素的“有机关联性”得以体现的。任何具有整体性的系统,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必定是有机的;诸要素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系统整体。诸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方式(即结构)不同,系统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也不同。若不认识系统诸要素的关联方式,就无从认识这一系统本身。正由于此,才产生了在经典逻辑方法基础之上的结构分析以及系统诸要素关联的定量与定性分析的深化要求。可以说,从经典逻辑到系统科学,从构成与被构成的角度对客体的分析与综合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复杂性科学在主体运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这一方法上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野——生成论的视野。
自贝塔朗菲提出一般系统论以来,系统整体观随着系统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复杂性科学的推动下,人们对整体性的研究取得了新的突破。在贝塔朗菲看来,“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关系的元素的集”。这里所谓的“集”,即“集合”,是一种构成。这就是说,系统整体是各构成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整体论强调构成,关注整体与部分的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
由当代著名的量子物理学家玻姆提出的“生成整体论”突破了构成论思想,从一个新的角度定义了系统整体。其核心思想是:(一)宇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undivided wholeness),那种分离、分割的破碎观是一种幻觉;(二)部分是由整体生成的,整体在逻辑上先于部分。
生成整体论与系统整体论的最大区别在于:系统整体论更强调系统的空间结构;生成整体论更强调系统的动态性、时间延续性。按照生成整体论,整体在逻辑上先于元素产生,整体生成时就是整体;部分是整体的显现、表达和展示,部分作为整体的具体表达而存在,而不仅仅是整体的组成部分。
生成整体论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万物都在万物中”(everything is in everything),即部分不是整体的构成要素,而是体现整体的一个场所。[2]例如,发明家富勒(Buckminster Fuller)认为,组成人手的细胞在连续不断地死亡和再生,也就是说,手是在不断生成着。“你所看到的不是手而是一个‘模式化的完形’(patterned integrity),它是宇宙创造的能力。”在此,“模式化的完形”即整体,其中每一只手即是整体的一个具体的表达或显现。[2]这种情况其实早已被科学家发现。例如,生物学家汉斯·杜里舒在20世纪20年代就发现,海胆(一种生物)的发育,无论从完整的胚胎还是从胚胎的一半或一个片断开始,或从两个不同胚胎的融合开始,都可以发育成完整的有机体。他还发现,将蝾螈(一种两栖动物)的一条腿和一条尾巴切下来,将尾巴的组织嫁接到腿的位置上,如果这条尾巴是初生的,它就会长成一条腿;如果这条尾巴很老,它就仍然长成尾巴。这说明,在生物的生成过程中,整体性贯穿始终,事物的发展始终在整体的统摄之下。而整体与部分的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并非适合生成的过程。物理学家玻姆(David Bohm)则提出了“未分割的整体”(undivided whole)和“隐缠序”(implicate order)这两个概念,他认为,我们应以事物“流”(flow)的方式来洞察世界。[3](P.12)在哲学史上,也有相关的思想渊源。诸如,柏格森的生命哲学、怀特海的过程哲学、莫兰关于整体的论述以及一些中国古代宇宙论思想等均可作为相关的思想资源。
在现有思想资料基础上,金吾伦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成整体论。他指出:“整体是动态的和有生命的,整体不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就是整体。整体从生之时起就是整体,它不存在部分之和这样的概念关系。生与成联在一起,成长壮大,是任何机器系统所不具有的……按照生成整体论,部分只是整体的显现、表达与展示,部分作为整体的具体表达而存在,而不仅仅是整体的组成成分。整体通过连续不断地以部分的形式显现其自身。”[4]这段论述指出了许多生成性整体的关键特征。
生成整体论对系统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新的界定,为我们考察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辩证思维方法提供了新的思路。复杂性科学的“生成整体论”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启示:对整体与部分的分析与综合,不仅可以从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角度进行,还可以从生成与被生成的关系角度进行。这是对传统经典逻辑之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突破。
在生成整体论的视野中,整体是动态的和有生命的,整体与部分不是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整体不是部分或各相关元素的集合(即由部分或各相关元素构成)。整体从生成之时就是整体,生成的整个过程都是整体行为;部分是整体生成的,整体通过信息反馈、复制与转换生长出部分,因而部分是整体的分形。这就是说,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生成与被生成的关系:整体生成部分,部分是由整体生成的,亦即是被生成的。从这个角度看分析与综合,可以对分析与综合方法作出全新的定义,即:分析是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从对象的整体到由整体生成的各个分形(即部分)而研究对象整体生成部分的逻辑方法;综合则是在思维过程中通过由对象的各个分形(即部分)到对象整体而深入研究对象整体动态性质的逻辑方法。如果说,在事物构成与被构成基础上的分析与综合为我们展现的是对象事物内在的矛盾关联性、各构成要素的内在相关性;那么,这种在生成与被生成关系基础上的分析与综合为我们展现的则是事物发展的动态性、时间延续性以及事物的发展趋势。
建立在生成与被生成关系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具有与构成与被构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不同的特性:
其一,作为生成与被生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虽然也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思维过程,但它们的结果却是相同的,大有“殊途同归”之性质。在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上,构成整体的部分被视为整体的构成要素,整体与部分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事物,整体往往具有完全不同于部分的新的性质。因此,分析与综合的结果也是完全不同的。由此从构成的角度看,如果只有分析没有综合,作为分析的结果的规定性只能是抽象的、僵化的,客观对象只能被分崩离析,成为一些零碎的片体,事物本身就不能完整地再现,甚至不复存在。对此,黑格尔曾举例说明:“譬如,一个化学家取一块肉放在他的蒸馏器上,加以多方的割裂分解,于是告诉人说,这块肉是氮气、氧气、碳气等元素所构成。但这些抽象的元素已经不复是肉了。”[5](P.413)这个例子清楚地说明了构成与被构成基础上分析与综合结果的不同。然而,生成与被生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则不一样。从对象的整体到由整体生成的各个分形(即部分)的分析过程,是从“整体生成部分”的最初单元开始的;这个最初单元(有学者称“生成元”)本身蕴涵了整体生长的全部信息,其实质就是整体;整体生成部分的全过程并非对整体进行分解,可以说,从最初单元生成的部分本身就是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成与被生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不会产生上述意义的“分崩离析”,作为其结果的“分形”与生成及被生成基础之上的综合结果“整体”是同一的(当然不是同一个东西,两者有成熟程度差别)。
其二,作为构成与被构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也包括了对对象事物发展阶段的考察,这突出表现在黑格尔《小逻辑》所指出的分析与综合相结合过程包含“开始”、“进展”、“目的”三个环节的论述上。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逻辑吸取了黑格尔学说的合理内核,明确地把分析与综合的三个环节视为客观辩证法(即事物内在矛盾的产生、展开和转化三个环节)以及认识辩证法(即人类认识活动所必须经历的把握事物发展根据、形成对事物整体本质的理性认识以及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三个环节)的具体体现。然而,这种对事物发展过程阶段性的分析与综合完全是建立在对事物内在构成(即构成事物矛盾整体的各方面、各层次)的分析与基础之上的。这当然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角度,但单靠这一角度的分析是不够的。生成与被生成基础之上的分析与综合开辟了人们认识事物发展过程的另一个角度——生成与被生成的角度。从这一角度考察事物的发展过程,则有助于我们揭示事物发展的另一种规律:“整体生成部分”的规律。这一规律告诉我们,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必须先从整体上把握,然后从整体性认识出发,形成对认识对象的各方面规定性的把握。离开整体性认识的统摄,就无从产生对部分的把握:一方面,在对部分的认识中包含着对整体的认识;另一方面,离开对部分的认识就没有对整体的认识。如果说,在构成论基础上主体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分析与综合还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例如,一般认为,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是以分析为主;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是以综合为主),那么,在生成论基础上主体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分析与综合就完全没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在生成论的视野中,部分和整体都是系统从初始起点逐步生成的;生成过程既分化出部分,也对部分进行整合;分化与整合交互作用,难解难分;生成既是分析,又是综合。
依据经典逻辑理论,分析与综合是辩证的统一。在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关系中,分析是综合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因为在经典逻辑的构成与被构成的视野中,如果没有分析,就得不到反映对象的各个侧面的各种规定,就不能正确地反映事物的多样性,就无从进行综合。因为事物的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不对部分进行深入考察,不深刻认识矛盾的各个侧面和各个阶段,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必然模糊、朦胧。这种情况,如同恩格斯在评价古希腊朴素辩证法的世界观时所说:“这种观点虽然正确地把握了现象的总画面的一般性质,却不足以说明构成这幅总画面的各个细节;而我们要是不知道这些细节,就看不清总画面。”[1](P.359)
把分析作为综合的基础和前提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乃是把分析与综合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两个阶段。黑格尔曾把分析作为推理的第一个前提,把综合作为第二个前提,先分析、后综合。马克思在分析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时,也曾把科学抽象看作是以分析为主、把掌握思维具体的过程视为以综合为主。从分析与综合是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两个阶段的观点,必然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的结论。
现代系统观对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性有了新的认识。其中一个重要的突破在于改变了“先分析后综合”的观点,提出了“分析同时又是综合,综合同时又是分析”,分析与综合同步进行的思路。确实,从系统科学看来,对系统的分析,在另一种意义上同时又是综合;反之亦然。这是因为,系统分析是一种整体分析。根据系统论,对系统构成要素的分析始终是在综合系统整体前提之下的分析。离开对系统整体的综合,对系统构成要素的分析就寸步难行。例如,离开对都江堰总体工程功能的理解,就无法分析构成其三大主体工程的120个附属渠堰工程的各自作用。离开对登月计划的通盘考虑,42万名参加人员、120所大学实验室和从事研制的200多家公司就无从确定各自的地位和功能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系统分析同时也是系统整体综合,系统分析也是整体分析。
复杂性科学的生成整体论从另一个角度对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关系提供了方法论启示。按照生成整体论的核心思想,整体在逻辑上先于部分,部分是整体的显现和表达。而生成论视野中的分析是从对象的整体到由整体生成的各个分形(即部分)而研究对象整体生成部分的逻辑方法;综合则是由对象的各个分形(即部分)到对象整体而深入研究对象整体动态性质的逻辑方法。因此,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完全可以把对整体的综合视为从对象的整体到由整体生成的各个分形(即部分)的分析的基础。这不仅因为在生成论的视野中分析始于整体,分析所得的结果由整体生成,而且在由整体生成部分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在整体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个思想的形成得益于现代系统观的方法论启示,且在复杂性科学的生成整体论视野中更为突出。
“综合是分析的基础”这一思想,与经典的辩证逻辑在分析与综合辩证统一关系上的传统观点相比,更进了一步。经典的辩证逻辑在涉及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关系时认为:首先,分析是综合的基础;其次,分析离不开综合,分析必以综合为前提;再次,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综合。也就是说,经典的辩证逻辑强调分析与综合互为前提,强调分析离不开综合,认为脱离综合的分析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它对综合作用的强调都是置于“分析是综合的基础”这一大前提之下的。显然,从生成整体论引申出的“综合是分析的基础”这一思想对分析与综合辩证统一的传统观点无疑是一个突破。
不过,这里所说的“综合是分析的基础”并未否认“分析是综合的基础”这一观点。其原因在于,两者提出的角度不同:“分析是综合的基础”这一观点从构成与被构成的角度提出;“综合是分析的基础”这一观点从生成与被生成的角度提出。更为重要的是,在生成论的视野中,分析与综合是同一个过程,分析的同时也是综合,综合的同时也是分析,两者同样贯穿始终。不存在离开分析的综合,也不存在离开综合的分析。这就是说,分析与综合可以互为对方的基础。当然,生成整体论本身不可能直接提出这个观点,这是我们从其理论中揭示的方法论启示。
在生成整体论看来,部分是整体的缩写(或整体的最初状态)。作为整体最初状态的“部分”虽是未完成的整体,却蕴涵着整体的全部信息。因此,同一般系统观强调部分的有机结合才能组成具有新功能的整体、由合适的结构才能形成理想的整体的观点不同,生成整体论更侧重整体功能的整体推进和演化过程。在生成论看来,整体的功能是贯穿始终的,在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整体和部分之间始终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片刻不可分离。在整体中认识事物部分的同时,人们也需要通过部分来认识事物的整体,对整体和部分的认识是同时发生的。人们正是在这一认识过程中不断深化着对事物整体的认识,这个过程也就是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过程。与整体和部分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片刻不可分离的关系一样,分析与综合之间同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片刻不可分离。
上述分析并未否认经典辩证逻辑的传统观点以及现代系统观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上的启示。这是因为,现实世界是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路线也是多样的,因而需要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可以有不同的思路和方法。从构成论的角度看,经典辩证逻辑对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阐述以及依据现代系统观对这一方法的解读,至今看来依然有效。复杂性科学的生成论只是为人们开辟了一个理解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新角度。当我们把这个新角度与以往的角度结合起来,就使得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更加丰满,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分析综合结合律的内涵更加丰富,分析综合结合律作为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依据也更为充分。
作为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分析综合结合律贯穿于辩证思维全过程。它深刻地揭示了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并把辩证思维与非辩证思维区分开来。分析综合结合律集中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思维领域中的特殊表现。
分析综合结合律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为:辩证思维必须在对矛盾的分析与综合中进行,既要分析对象的各种矛盾,矛盾的各方面、各阶段;又要综合把握矛盾总体、运动全过程的性质;具体地说,就是要在同一与差异、要素与系统(即部分与整体)、一事物与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对事物作多关系、多层次、多侧面地整体考察,通过对象领域基本关系的分析与综合,展现对象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矛盾的分析与综合,是分析综合结合律的根本要求。
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体现了由辩证思维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一般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因此,为了说明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内容,首先必须分析辩证思维的基本矛盾运动。
辩证思维的基本矛盾是贯穿于人类认识全过程的主客观矛盾在辩证思维阶段所呈现的特殊表现。主客观矛盾是贯穿于人们认识过程始终的总体矛盾。人们不可能一下子解决这一矛盾。在一定时期,人们只能解决这一根本矛盾的某些方面,从而使人的认识呈现出不同阶段。
在认识的感性阶段,人们通过感官,只能获得关于对象外在现象的认识,对象的现象越多、越全面地反映到人脑中,主客观就越趋向一致。在这一阶段,主客观的一致是比较肤浅的。这一矛盾的较深刻的解决,有赖于人对事物内在普遍属性的揭示,由感性认识上升到关于对象事物一般属性的认识。这时人类的认识就进入知性阶段。
在知性思维阶段,人的主观认识深入到客观对象的内在规定性,主客观矛盾得到更深一层的解决。但知性思维所获得的关于对象事物普遍属性的认识同对象事物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其一,任何客观对象实际存在的普遍性或同一性都是同特殊性或差别性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在知性思维中获得的关于对象的普遍性或同一性的认识却是同特殊性或差别性分离的,知性思维所揭示的普遍性是撇开特殊性、差别性的普遍性;其二,客观对象是由许许多多不同属性所组成的统一体,并同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之中,可知性思维只是把对象的不同属性分割开来把握,未能顾及其总体联系;其三,客观对象本身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知性思维却撇开了对象的变化发展,把它们作为既定的对象来把握。辩证思维正是要在知性思维的基础上从上述三方面对主客观矛盾做深入一步的解决。
由上所述,认识的感性阶段要解决的主客观矛盾,具体表现为如何把客观对象尽可能完整、丰富地映入人脑,从而构成人的认识;知性思维阶段要解决的主客观矛盾,具体表现为如何使人类认识由感性直观深入到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使主观认识更接近客观世界;辩证思维阶段要解决的主客观矛盾,具体表现为如何达到对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局部与总体相统一以及确定性与变化发展相统一。感性认识主要依靠综合,知性思维阶段主要依靠分析,辩证思维阶段则强调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分析综合结合律正是辩证思维阶段之基本矛盾运动所体现的基本规律。
可以说,经典辩证逻辑对分析综合结合律的表述仅仅是从构成论的角度出发的。现在看来,这是片面的。为了更全面地揭示分析综合结合律的内涵,我们至少应该从构成论和生成论两方面进行考察。
综合构成论和生成论两方面研究,分析综合结合律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为:辩证思维必须在对事物矛盾的构成和生成发展的分析与综合中进行:一方面,主体既要分析对象的各种矛盾,矛盾的各方面、各阶段,又要综合把握矛盾总体、运动全过程的性质;另一方面,主体还需要在思维过程中从对象的整体到由整体生成的各个分形(即部分)、再从由对象的各个分形(即部分)到对象整体的分析与综合这个双向同一过程中把握事物的运动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在同一与差异、要素与系统(即部分与整体)、整体与分形、一事物与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对事物作多关系、多层次、多侧面、多阶段的整体考察,通过对象领域基本关系和动态过程的分析与综合,展现对象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矛盾的分析与综合,是分析综合结合律的根本要求。
对于分析综合结合律之所以成为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依据,也不能仅仅满足于经典辩证逻辑从构成论角度的分析。在生成整体论看来,事物的发展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生成整体论中的所谓“部分”蕴涵着整体的功能和信息,是整体的分形,和整体有着相似性,是整体的缩影;另一方面,作为整体的分形即部分也蕴涵在事物整体之中,并且可以据此预知事物整体未来的功能或信息。事物的整体和分形是不可分割、融为一体的,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因此,作为事物发展过程反映的人类认识全过程也是对事物整体和分形的交替认识,亦即分析与综合的相
结合。在辩证思维阶段,这种结合体现得更为充分。这就为分析综合结合律成为辩证思维基本规律提供了更加充分的逻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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