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 峰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保定)
(一)目标定位过于局限,信用评定欠缺规范。小额信贷服务对象被普遍认为是农村贫困人口。但是,我国贫困人口不仅仅是局限在农村地区。同时,我国国内微型企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特点往往是金额偏小、期限较短、流动性强,以及能够且愿意支付较高利率,满足小额信贷的特点。因此,小额信贷目标群体可以扩大到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微小企业中去,实现农信社与资金需求者的双赢。
我国目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发展还不健全,借款人大部分集中于农户中,小额信贷在向农户贷款中存在着小额、分散的特点,而且由于农户很少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去贷款,因此缺少信用记录,这就给农信社在借款人的分类和管理上造成了阻碍。在具体对贷款对象评定中欠缺规范化表现为对其个人信用情况、以往还款记录、所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经营能力以及还款能力等各项指标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评定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二)贷款利率尚需调整。对农村信用社来说,要想使其开展小额信贷具有足够的积极性,那就必须使小额信贷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核心业务,而利率的制定是关键问题,其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农村信用社财务可行性,关系着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中央银行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并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而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的资金成本很高而利率偏低,这就造成在现有利率政策下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业务的财务可持续性不强,盈利空间很小,不利于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三)日常操作不规范,内控制度尚不健全。有的信用社风险意识不强,操作过程中不按规范程序进行,调查核定工作中回避相关部门与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缺少社会监督,盲目鼓励农户用小额信贷开展项目,把其作为自己的寻租工具。个别信用社要求贷款时将股金按一定比例从中扣除,而贷款利息却是全额计算的,这就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户抵触情绪。
在实际运行管理中,部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监察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但这些机构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缺乏明确的运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在内部管理上仍缺乏有效的信息系统和内控机制。
(四)风险分担机制欠缺。从农户来讲:首先,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及借款主体往往是农民,使得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无法避免的自然风险,那么将会给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收回造成影响。其次,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贷资金当成了无偿的扶贫款,没有将其用到实处,骗贷、讨债时有发生,形成道德风险。从信用社自身来讲,部分农信社重视推广发放,轻视风险管理。受收息增量的驱使,部分农信社设法增加小额贷款发放量,在提高自身经营收入的同时也给今后的发展带来隐患。
(一)小额信贷机构想要可持续发展,必须具备以下几点:一是机构自身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世界各国开展小额信贷的经验都表明,光靠政府补贴和国外捐款项目是不足以长期维持下去的,小额信贷机构要想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后续资金问题;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有完整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以及灵活的信贷方式;三是在运作过程中需要有对员工和机构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小额信贷业务逐渐由非政府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变,即由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模式转变为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传统的福利性小额信贷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往往成为所谓的救济金,无法起到政策扶持的作用,同时扭曲了金融市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完善的信用体系构建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三)小额信贷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政府通过制定适合小额信贷运行的专门法律,并在资金支持方面给予免税、贴息,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了金融体系当中,建立市场化的小额信贷运作机制。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同时还应重视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如对借款人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增强借款人还款能力和理财能力。
(一)扩大目标群体,规范信用评级。在目标群体方面,针对中等收入以上的群体和部分有生产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采取小额信用贷款形式,针对低收入群体和贫困且没有生产能力的群体应该采用小额联保贷款模式,或者非政府机构和政府参与的扶贫性质的项目。在城乡人群上,可以将目标群体扩大到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及微小企业中去,实现农信社与资金需求者的双赢,而不是单纯局限在农户。
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上包括申请、调查和评定三个环节。农信社以信用等级为依据,在贷款之前要确保借款人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后才可以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之后要及时为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每笔贷款的还款时间、还款数额和是否拖欠贷款等相关信息,作为下次贷款的评定标准。对于每笔贷款都能及时足额偿还的借款人,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并逐级增加其信用额度。这样,大大激励了借款人还款意识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成本,提高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效率,减少了信贷风险。
(二)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在完善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前提下,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地放开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市场化,促使城乡信用社综合贷款成本、风险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逐步扩大经营自主权,灵活利用其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不能一步到位,而是要考虑到小额信贷的扶贫功能以及充分考虑贫困农户应对资金市场的能力而逐步放开。
根据不同形式的小额信贷项目,应采取不同的利率水平。政府参与式组织的扶贫项目或政府机构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的小额信贷模式采用低利率形式,非政府机构和人民银行试点及各地自行成立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以允许高利率的存在,而针对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制定,应采用利率上限管理,逐步市场化,采用高利率但无抵押或者低利率但要求抵押的形式。
(三)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的各个环节要实行计划管理。首先,信用站根据所在地域内农户及社员的贷款申请、年度生产计划向信用分社提出贷款,在经过信用分社审查之后上报信用社,信用社再根据信贷资金多少和农业生产需要下达小额农业贷款计划,各分社和信用站依据信用社的贷款计划进行贷款发放。信用站具体负责每笔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是整个小额信贷的实施者。信用社根据当年生产收入情况,下达农户小额贷款收贷任务,原则上是当年贷款当年收回。
各地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要定期进行检查,采取各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贷款发放的情况,保证贷款发放公正、合理,防止以贷谋私、人情贷款和违规贷款。对发放人情贷款、违规贷款、以贷谋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查处,同时向社员如实公布处理情况。农村信用社要对小额贷款实行定期检查,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发放、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指导。通过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为农业服务,为社员服务,为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首先,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来负责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都参与到日常管理中严格履行其职能,构建科学的风险监测评估系统;其次,在农村开展涉农保险业务,为农业贷款实行担保。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农业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加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第三,为了使投保机构能够应对小额信贷业务所产生的支付风险,可以探索性地建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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