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少华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在对华反补贴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递进的做法,在九十年代以前美国秉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调查的原则一直没有对中国适用其反补贴法,但是到九十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美间贸易额逐年增加,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渐提高,中美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出超地位,美国也开始逐渐修改了其有关反补贴的国内立法,掀起了对中国反补贴调查的浪潮。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而划分这两个阶段是从美国商务部发起对产自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件为标志。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公司适用反补贴法,称中国“已发展到可以适用中国反补贴法的经济阶段”,从而突破了“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论,开启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先河。
第一阶段:1991~2007年3月。在2007年3月之前美国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无法想象的,其程度很深并且无法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与补贴的区分也很困难,无法比较市场补贴价格和市场主导价格,因而反补贴的幅度不能计算,反补贴税率也无法判定。因此,在这个期间发生的反补贴案件,美国商务部裁定对原产我国的产品是不适用反补贴条例的。
第二阶段:2007年3月至今。美国发起的对华反补贴调查频率越来越高的同时认定中国涉案补贴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最终对企业征收补贴税也愈来愈常见。
1、反补贴调查将影响我国所有产业及产品。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看,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但主要是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更为严峻的是,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例如,电力、能源等基础生产资料的特定补贴,有可能涉及特定一家或数家钢铁厂及其下游厂家。而且,只要有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他产品上,使出口环节全部受阻。
2、反补贴调查往往会导致连锁反应,使我国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美国在2007年3月之前一直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对待产自我国的商品,因而基于其国内生产厂家的要求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结局要么是不予立案,要么就是以无法确定补贴幅度或补贴价格等原因而不了了之,但事情发展到了2007年的铜版纸案后,美国修改了其国内立法,称中国“已发展到可以适用中国反补贴法的经济阶段”,从而突破了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的底线,开始对我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3、反补贴会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影响中美贸易良性发展。由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反补贴应诉的难度十分大。而且,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成立,将根据补贴数额被征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些都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如,200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9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率为1.10%~299.16%。鉴于中美间贸易的快速发展,美国仅次于欧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及征收反补贴税将严重不利于中美贸易的发展。
一是针对反补贴诉讼调整禁止性补贴规定。我国目前不少经济政策与《SCM协议》允许实施的补贴相悖,比如实际存在的出口补贴、进口替代政策、外资税收政策、外资产业政策、信贷资金政策、经济技术担保政策和西部开发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产业专向性、产品专向性和地区专向险等禁止性补贴。对此,政府要切实履行“入世”相关承诺,积极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作深入的研究与梳理,在充分把握《SCM协议》精髓的前提下进行取舍和选择,主要是要取消各级地方政府给予企业此类补贴的权力,同时中央政府要调整补贴政策,取消那些会被认为属于禁止性的补贴,用其他方式实现出口和进口的替代政策。
二是加大对不可申诉补贴的适用范围。不可申诉补贴主要是指对科研补贴、环境补贴和落后地区的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但符合《SCM协议》中的一切条件,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我国政府要加大不可申诉补贴的应用范围,引导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反补贴而言,如果某一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是价格,而产品的研发成本又构成该产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不仅可补充该产业研发资金的不足,还可以降低企业的市场风险,增大未来产品在竞争市场上的降价空间。政府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扶持和投入,一则使企业适应差异化的市场需求,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二则可以为该企业大规模扩张寻求“规模效应”提供帮助和可能。总而言之,对企业的该三类行为实施补贴,既可以真正提升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又不会在短时期内对国际市场造成不当的冲击或强占,体现了WTO试图引导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苦用心。
三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间反补贴问题。中国可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诉诸WTO,寻求在WTO框架内的解决之道。WTO体制下源于经济的贸易摩擦,其首要的解决途径应当是法律;其最重要的依据仍然是法律。政府通过磋商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与有关进口国进行磋商或者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有关进口国取消违背WTO规则的反补贴措施。另外,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存在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中国可以据此力争。
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的,在国际社会中我们也一直以发展中国家的姿态出现。这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可,中国应当充分利用反补贴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来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和经济发展,并抵制外国可能对我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四是制定与补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与补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可参考以下原则或方法:其一,就总体原则而言,首先应遵循《SCM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与其相违背;其二,就立法体例而言,我国的补贴可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虽然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在一些实体规则和大多数程序规则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实体规则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将反补贴立法与反倾销立法分离,对补贴进行单独立法。对此,一方面应在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层面上按照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补贴的规定和要求,对补贴进行专门性立法。同时,还可以在相关立法如预算法中对每年财政中用于补贴的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程序做出规定,在与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中对各种产业如何获得补贴以及补贴的方式和程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而具体的补贴内容可以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比如,对环境方面的补贴可以规定在与环保法相关的条例中,又如对农业方面的补贴可以在与农业相关的产业扶植和改进等为内容的条例中逐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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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毅,李晓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4]李毅,李晓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