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在社交网络服务中的隐私保护研究

2013-04-12 19:06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社交

赵 华

(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29)

1 图书馆的社交网络服务

社交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 Service,简称SNS)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国的人人网、开心网等都属于社交网络,它们被称为中国的“Facebook”。图书馆在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同时,必须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利用Web 2.0技术满足个性化的需求。社交网络形式多样,如网上研讨会(webinar)为网络交流开辟了一个新途径。webinar由Web和seminar合成,与会者只要登陆后就可以全程实时参与了。其概念就是与会人士无须亲身到会议现场,也可以实时参与讨论,即使身处世界各地的参加者也可以与演讲者和其他参加者直接交流,大大减低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可进一步扩大观众的层面。

2 图书馆用户隐私和隐私权

2.1 图书馆用户隐私

隐私是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所谓图书馆用户隐私是指广大图书馆信息用户在与图书馆发生相互联系时所产生的借阅信息和相关的利用信息。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解释,所谓图书馆用户隐私,主要是指用户与图书馆发生联系的“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广义上,图书馆隐私可以被定义为“用户的想法、感觉、信仰、恐惧、计划、想象和控制等这些个人信息在不能和别人分享的时候,图书馆都应当有能力对这些信息交易进行保护,不被外界轻易获知”。我国图书馆界的学者认为,图书馆用户隐私是特指图书馆服务对象在利用图书馆设施、信息资源与服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主要包含用户活动的隐私和用户信息的隐私。用户活动的隐私是指用户在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不受他人监视与干涉,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的各种个人活动。图书馆用户信息的隐私是指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物理和虚拟的)图书馆馆藏、接受图书馆服务时所产生的一切与用户有关的信息。

2.2 图书馆用户隐私权

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而图书馆用户隐私权则是指广大图书馆信息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过程中对其个人信息和馆内活动行为信息等所享有的不受其他人非法知悉的权利。图书馆用户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①主体是用户。用户隐私权的产生是基于公民以用户的身份、为满足个人的精神需求利用图书馆而发生的,这使得用户隐私权的主体局限于用户,而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公民,亦即不是图书馆的用户也就不是用户隐私权的主体。②用户隐私权具有隐秘性。用户隐私权是以事实上不被公开为存在基础的。③用户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其必须合乎法律、政策及公序良俗。

3 图书馆社交网络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户隐私权问题

图书馆在社交网络使用过程中用户的诸多个人数据均被图书馆大量掌握,如果管理不善,用户的隐私则存在风险,用户在使用社交网络主要存在的隐私风险包括。

3.1 各种社交网络通常要求访问其网站的用户填写由其设定的注册表单,提供诸如用户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E-mail等个人资料,这些均是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虽然网站获得这些私人信息并非出于恶意,目的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分析,准确地了解用户的情况,找出用户的信息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进而改进服务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用户的隐私问题。

3.2 社交网络的网站日志文件记录了用户登录的时间和地点、页面的点击次数、访问的内容、页面停留时间及传送的字节数等信息,图书馆网络利用各种日志分析软件和各种数据挖掘技术,可以获得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如:用户的登记信息、浏览习惯、信用卡号码和其他一些敏感信息等。当用户离开这个站点时,这些信息并不是被立即清除,而是由服务器将其存贮在用户终端机的硬盘中,有时服务器只给用户一个代码而由用户自己来存贮这些信息。不仅有可能侵犯到读者的网络活动空间,还有可能侵犯到读者个人信息、网上记录。

3.3 社交网络尤其是信息组织工具,用户通常会将自己感兴趣的页面存入Bookmark(书签)中,多级管理的树形Bookmark的每一级目录反映了用户的不同兴趣,因此,可以利用SiteSeer、Bookmark等信息组织工具来比较用户之间的Bookmark相似度,以判断兴趣与爱好相近者,并将同好者Bookmark中的其他网站推荐给用户,但是同时这种分析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的隐私权。

德雷克·劳的这些话值得我们深思,在社交网络热中,图书馆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利用新的技术更大限度地开拓图书馆服务的空间。利用社交网络虽然会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了便利,但在网络上的人际交流一个截图软件就可以将人际传播的信息复制下来。特别是在社交网络中,很多人际交流的情境其实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密。传播者想当然地以为我只是说给某个特定对象听,但很可能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也有可能是旁观者),几秒钟之内,就给你“有图有真相”地传了出去,再往下,就有可能是给传播者带来无尽的烦恼。

4 图书馆在社交网络服务中的用户隐私权保护

用户非常重视隐私保护的安全保障工作,我国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保护、行业自律、技术保护及综合保护等方式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笔者认为对用户的隐私权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应该在问题发生前进行保护,问题发生后要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

4.1 在问题发生前进行保护是包括所有图书馆网站都要发布用户隐私保护政策,该政策应涉及用户的选择权、用户的知情权、用户对网站隐私政策提出建议或反馈的权利,以及用户查阅、变更个人信息的权利等,要突出图书馆用户这一信息主体的权利本位;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保护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用户隐私权保护,使用户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图书馆再利用新技术新工具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利用新的技术为用户信息的保密及安全提供保障,达到以“技”控“盗”的目的,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完整,不被窃取、泄露、随意传播和遗失;通过图书馆行业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以此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同时用户应该不断提高对隐私权的自身保护,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4.2 问题发生后要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是如果图书馆网站因自己的过错泄漏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给用户带来损失,图书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且用最有效和迅速的方法控制问题加以解决。

为了更好地提高图书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图书馆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共享国际的研究成果,学习国际上社交网络中用户隐私保护的方法,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为用户隐私保护做出贡献。

5 结语

图书馆与读者交往中必然涉及隐私权问题,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关于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到位,这一问题还没有引起学者和业界足够的重视。图书馆应该在不断学习和采用新的技术工具和技术方法,从多个途径提高对用户服务的同时,从多个角度,在服务的各个阶段都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使用户在利用图书馆学习和获取知识的同时免去了隐私困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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