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额纷争、移民族群和法律实践:以嘉庆朝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为例

2013-04-12 19:01
关键词:万载县童生新安县

杨 歌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学额纷争、移民族群和法律实践:以嘉庆朝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为例

杨 歌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作为科举考试中各地录取学生的额度,学额被视为一种公共教育资源。清代嘉庆一朝,广东新安县与江西万载县的土著与移民之间出现了学额分配上的纷争。这两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不仅表现出地方两个群体在公共教育资源上的竞争,也展现了清代地方社会族群建构和法制的有关内容。

清代;科举;学额;移民;法制

科举学额是科举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考察学额分配政策以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研究者可以将视角扩展到学额问题背后的中国地方社会。关于这方面,已有谢海涛对科举时代地方官学录取学生数量问题的研究[1]、谢宏维对于江西地方土著与移民间学额纷争的研究[2],以及梁志平基于长三角地区包括专设学额在内的清代府州县学学额的运作、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之间的关系研究[3],等等。然而,尽管探讨学额制度的研究不少,但考察地方上争取学额对象群体构成的则不多,除去谢宏维的研究外,对地方不同群体在争取科举学额时的彼此关系及案例的对比研究不够充分。为此,本文以香港新界陈氏族谱附录中的《新安客籍例案录》以及吕小鲜编选的《嘉庆朝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基础,从选取科举学额纷争与地方族群相结合的角度,通过对两地土著、客籍竞争学额的研究,期以展现族群间对公共教育资源的争夺、移民族群的建构,并由两起案件的申诉与裁决来管窥当时社会的法制情况。

一 两地学额纷争始末

清代科举考试中,每州府县所录取的学生人数有一定的限额,决定学额多寡的标准为文风高下和钱粮多寡,以此将各县划分为大、中、小县。因此一个县内所获得的有限学额,就成为当地炙手可热的政治以及文化教育资源。康熙九年(1670)规定大府学额20名,大州县15名,中县12名,小县7-8名,而后成为定例。*详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70,《礼部·学校·学额通例》,转引自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3页。因此从江西万载县与广东新安县的学额配给来看,这两个县城均由朝廷配给中等数量的学额。除去定额之外,朝廷还会视当年国家的一些特殊情况或者特殊人群增加学额。

(一)广东新安县客籍学额纷争

广东新安县客籍居民的产生与清初的海防政策有关。顺治十八年(1661),为了对抗台湾郑氏势力,清廷下达“迁界令”,“徙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4](P.98)。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平定后,朝廷才取消禁海令,允许原居禁海区的居民返回,并号召内陆居民搬迁至原禁海区生活。于是,原先在“迁界令”下迁移到内陆省份的沿海移民,和后来到沿海省份生活的百姓,都被称呼为客籍,以别于当地的原住民。

新安县客籍居民的祖先大都来自江西、福建、广东惠州、浙江湖州、嘉兴等地,他们到新安县开垦军田,安家置业。康熙五十五年(1716),朝廷针对这一批军户子弟考试开设了军籍,文武共有4个录取名额。到雍正十三年(1735)为止,凭军籍考取的生员共有梁元才等27人。雍正十三年,朝廷取消了新安县军民分籍的考试制度,改为军民统考。由于当时客籍居民人口不多,参加科举的人数相对也较少,因此合籍考试并未引起多大争议。到乾隆十六年(1751)止,在新安县的军民合考中共有3名客籍生童中举。[5](PP.A11-A12)但由于客籍人口不断繁衍,读书风气盛行,土籍居民科举考试的竞争者也就越来越多。为了维护本地族群的利益,乾隆十六年起,新安县本地生员郑观成、文蔚等人便向当地知县申诉,然而前后三任知县都判定客籍居民无原籍可归则应当留在新安县考试。但土籍廪生吴廷玉等人仍然对客籍生童考试一事进行阻挠,在乾隆三十三年和三十四年(1768-1769)借由新宁县相关成案将判决反转。[5](P.A13)新安县客籍童生由此失去了在新安县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由于很多客籍童生的家族已在新安县居住四五代以上,在原户籍地方已经没有亲戚、产业,因此无法回乡应考。嘉庆六年(1801)七月二十三日,新安县童生梁德恭上呈九门提督诉冤状纸,请求让新安县的客籍考生再度获得科举考试资格。

梁德恭的诉状到达九门提督处后,被发回两广总督觉罗吉庆处办理。嘉庆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知府向两广总督报告了此事。报告中称,经过查核,新安县的客籍居民有4000余户,生童400余名,且在最近数年,新安的客籍童生一直维持在300到500的人数。由于新安县实行土客合考,录取名额却裁去了原先额外划给客籍学生的4名,只剩8名,学额纷争因此产生。广州知府建议,新安县可以采取新宁县和东莞处理客籍童生的方式,分籍考试,拨府入学,并加额取进文武童生各2名,这样才能够解决这一争端。[5](PP.A31-A32)

广东布政使常龄在报告中对新安县土客学额纷争做出了和广州知府相似的处理意见。他还提到日后新安县客籍童生允许在新安县以客籍考试的标准:一是家族在当地居住达20年以上,第二是需要有田地产业的保证,两者缺一不可。[5](P.A39)

嘉庆七年(1802),两广总督觉罗吉庆就这一事件向京城的官员做出咨复文书,重申了先前广州知府和广东布政使对新安县土客籍学额纠纷做出的处理意见。[7](PP.43-44)当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东学政姚文田[6](P.2689)正式公布了朝廷对此事的裁决,准许符合条件的新安县客籍生童在新安县参加岁科两试,并在原有8名学额基础上各增文武2名学额。嘉庆八年正月二十一日,梁德恭等客籍生童上书广东学政恳请开考,得到“虽已奉部覆准,但广府岁试已过,不便违例补考,俟科试时,由县府录送到院,听候一体收考”[5](P.A55)的回复。至此,从乾隆中期持续到嘉庆初的新安土客学额纷争案告一段落。

(二)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之争

江西万载县的土棚学额纷争,较之广东新安县持续时间更长,更具有戏剧性。与客籍住民一样,棚民也是移民群体。“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做菇为业,谓之棚民。”在江西万载县,明末清初时闽广移民入境开山种地,同时亦有不少本省及闽、广之外省份居民迁入。“(万载)向无棚民,自明万历间闽广流民来万,侨居耕种为业。其始春集冬归,寥寥散处。迨天启、崇祯时,乃有久居于万者。”[7](P.220)这些移民到了清代中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人口、经济、文化等方面逐步与土著分庭抗礼,他们“涵濡圣化,户习诗书,置产立业,俨同土著”[7](P.221)。因此,土著不但在生产资源的占有利用上要与移民竞争,连政治文化和教育资源上也感受到了移民带来的压力,两者之间矛盾渐显。嘉庆初,万载县贡生辛梅臣来到京城,上书呈请分籍考试。嘉庆八年七月初六,清仁宗要求两江总督陈大文和江西学政李钧简调查万载县当地情况,讨论是否应当分籍考试。[8](P.12)

陈大文在嘉庆九年(1804)七月二十四日的奏章中,说明了江西万载县土籍棚籍合考以及学额纠纷的始末,提出了重新分籍考试的意见。在陈大文的调查中,江西棚民从雍正九年(1731)开始被允许在居住地考试。参考童生人数满50名则加额录取1名,最多加额录取4人。假如当地棚籍童生不足50人,则与土籍一并合考,但考试时的户口登记和担保方式仍分为两种。这种“两轨制”的录取方式一直延续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以棚籍生童人数减少的名义取消,虽然当时万载县仍有240名棚籍生童,但为了全省制度统一,也一同合籍考试。然而合籍考试取消了原本供给棚籍生童的4个名额,因此棚、土籍生童要共同竞争12个名额。在嘉庆六年、七年,万载县的科举考试分别录取棚童5名和7名,占去了原本属于土籍生童的一半学额,土籍童生的考试资源被压缩剥夺,产生纠纷就不足为怪了。[8](P.13)因此,陈大文上奏朝廷,请求恢复万载县从雍正九年以来分籍考试的定例,“合考分取,各进各额。俾棚童取进之数,不占土著之额,亦不阻棚童上进之阶,庶可两无争竞”。[8](P.14)

江西学政李钧简则认为,既然万载县已经合考多年,不应当再次分籍考试,此例一开,江西省有棚籍居住的州县,例如义宁州、萍乡县、龙泉县等,就会跟随这一案例,将原有土棚互相控告的风气扩大,要求同样分籍考试。[8](P.14)李钧简认为,尽管在辛梅臣的控告中,认为棚民流动性大,与当地语言不通,而且在雍正二年编入户籍之前危害地方,与土著互相结为世仇,如果继续合考,一定会造成棚民党同伐异,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但事实上他在监督当地两次考试时,情况都相当平静。并且他声明,万载县棚民与闽广等地的客籍居民和地位低贱的惰民、蜑户不同,他们在当地耕种置业多年,身份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没有在科举考试中再次划分族群,使土著更歧视棚民的理由。而且辛梅臣所宣称的土棚世仇不通婚一事,在当地事实面前也没有根据。[8](P.15)因此,嘉庆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李钧简在调任前再次上奏皇帝,提出了他自己解决学额纷争的三点建议:1.裁去土、棚两籍,消除族群分野;2.万载县当地学额由12名加为16名,武童亦加额1名;3.消除三单的担保方式,使用全江西省通用的互结担保方式。[8](P.15)

李钧简的意见得到了他的后任曹振镛以及江西巡抚秦承恩的赞同。在嘉庆九年九月和嘉庆十年正月初九,曹振镛和秦承恩分别向清仁宗建议万载县保持合考。曹振镛并认为,“素来土著即凌辱棚民,若考试复因其私衅,更张定例,恐将来愈加借端凌辱,启衅更大”[8](P.16),反而加剧了地方矛盾。曹、秦两人的意见得到朝廷的采纳,万载县在嘉庆年间的学额纷争也暂时告一段落。

但是事态随即产生了戏剧化的发展。在维持合考的消息传出之后,万载县童生龙元亨*《江西巡抚秦承恩等为万载土童拒考并现在办理情形事奏折》(吕小鲜编选《嘉庆朝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第18页)误录为龙之亨。上京请求分额考试。其上告原因是先前棚籍在考试中枪冒作弊的事件没有得到地方官员的解决。嘉庆十年九月,曹振镛来到管辖万载县的袁州府主持考试,而万载县于当年二月、九月分别发生了土籍生童的两次集体拒考事件。[8](P.17)

针对这样的事态,曹振镛在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奏,向皇帝建议暂停万载县考试以示惩戒。同日,江西巡抚秦承恩在奏折中对万载县罢考事件做出进一步分析。他认为,虽然万载县土籍生童以控告棚籍生童在合籍考试中有枪冒行为为由拒绝考试,但枪冒并非棚籍考生独有,与分考合考并无关系,因此控诉理由不能成立。[8](P.18)再者,四月份朝廷已经下达了加额合考的旨意,并且在八月份完成了棚籍居民的人口普查,万载县的土籍童生还以棚籍居民名册有不实之处等理由拒绝考试,就是确定无疑的罢考行为。按照律令,对参与罢考的人员本应停止童生考试,剥夺有功名者的头衔。如当地豪强带头闹事则按“山陕光棍例”照首犯从犯依法处置,敢于私自调停这一恶劣事件的官员也应当受到处罚。[5](P.18)但这样大面积的惩罚会严重损害万载县土著精英阶级和绅士集团的利益,将土客矛盾转化为万载县土著和国家的矛盾,造成更大的社会纠纷。为了维持当地的社会稳定,同时不使国家的权威和正统性因为地方矛盾激化而产生动摇,中央政府对于万载县的土著做出了安抚和妥协。这一点,在秦承恩的奏折后半部分得到体现:尽管暂停了万载县的考试,惩罚了进京控告的龙元亨以及参与罢考案件的生员和行政失误的官员们,但秦承恩仍然提议根据土籍生童上诉的理由,对棚籍户口再一次进行清查,以安人心。[8](P.18)

在土籍生童罢考案中暂停考试的生童于嘉庆十一年六月复考,采用的是在嘉庆十年定下的加额合考制度。[8](P.19)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御史邹家燮清查万载县棚籍户口之后报告,认为要彻底解决万载县土棚两籍在占有学额上的矛盾,最好仿照先前广东新安县和新宁县客籍生童的案例,特别设立客籍考试,与土著分开另额取进。[8](P.23)这个提议得到了时任两江总督铁保的“非仍照旧例分额取进,断难绝讼端”[8](P.24)附议支持。从嘉庆二十五年五月初四江西学政王宗诚监督袁州府考试的奏折中看,政府已在嘉庆十三年确定了万载县土棚分籍考试的方针。[8](P.26)

从万载县学额纷争的最终结果看,虽然数十年间政府政策不断反复,在土棚激化的矛盾之中亦采用过停考和惩处相关人员的激烈手段来维持同化外来族群的合考制度,但最终还是对土著做出了妥协,维护了江西万载县本地族群的利益。以此来调和由单纯族群纠纷上升到国家与地方制度上的冲突,维护国家正统的统治地位以及行政上的合法性。

二 从学额之争展开:两地移民族群的建构

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的学额纷争,并不是在移民刚出现时就产生了矛盾,而是在移民已形成一个地方族群,与土著族群在有限的政治、经济以及公共资源上产生竞争后的反映。

(一)分离的管理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群体

根据嘉庆朝《新安县志》记载,当地村庄按照负责管理的地方官员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即典史管属村庄、县丞管属村庄、福永司管属村庄和官富司管属村庄。[9](PP.738-750)每一种官员管理的村庄,都有土、客籍之分。笔者根据《新安县志》中注明土客籍字样的村庄名单统计,在新安县典史管属村庄中土客比例大约是34∶3,县丞管属村庄土客比例大致为39∶4,福永司管属村庄的比例为77∶14,而官富司管属村庄的比例为149∶97。在《新安客籍例案录》的末尾,附上了客籍各乡名册,其地名如莲麻坑、樟树滩等,均与县志的记载相符合。由此可以看出,尽管不同类的村庄可能归属同一个部门的官员管辖,但在行政记录上都被按照户籍严格地区分开来。

同样,道光十二年(1832)重修的《万载县志》卷四《城池·都图》中,以雍正年间的里甲册为底本,参考历届编审丁册以及嘉庆十二年清查的客籍烟户册,将万载各乡都图里甲的各甲户注明属于“土籍”或“客籍”,如有土客混杂的甲户,则注明某姓氏的户籍。江西省图书馆所存的单行本《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开篇明确宣称:“都图册何以另立一卷,非赘也。万邑土、客之籍分别甚严,客籍各附于土著都图之末,而版图本归土著。辛志分别标题,另立一卷,土著凭之,籍贯清而考试无争,意良深也……今届志乘仍照辛志,另立都图册一卷。”[4](P.222)此内容亦辑于在万载土著中号称“辛半县”的大族绅士、进士辛从益之子辛辰云主持修订的道光二十九年(1849)《万载县土著志》中,是土著居民将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的体现。[4](P.222)

(二)移民中国家政策和文人精英阶级的作用

朝廷对于移民生童参加科举考试户籍政策的变化是影响移民群体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生童户籍应考规则的记载开始于顺治年间,其学籍主要根据其父母祖先的坟墓位置而定,并第一次提出生童需在当地入籍20年以上,并且具有田产坟墓才允许应考的政策。[10](P.239)

与广东地区有关的记载则出现在雍正朝:“(雍正三年)又覆准:广东广州十二卫、东莞等二十六所,军户田粮皆归并附近州县,其卫所军童入学,原有定额名数,今一卫所户口屯粮,有收入附近数州县者,若各就屯粮归并之州县,则零星难以考试。嗣后仍归从前原考之州县考录申送”[10](P.241);“(雍正六年)又议准:广东韶州右翼镇三营兵丁,随师入广,迄今三世,分防各县,田宅坟墓,皆在斯土,无籍可归,与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相符,应准其入籍分防之各县,照商童用商人保结之例,于县考时,令各营该管之千总把总出结保送。并令各营童五名互结,先期投递本管专辖官,以便移送入籍之各县,该县验明,即准收考”[10](P.242);“(雍正十三年)又覆准:粤省各卫所屯军籍童生额多人少,且军民两籍冒考,控讦不已,应照直隶、河间等卫裁并归县之例,将粤省各卫所屯童生,归入现在住居纳粮之州县民籍内应试。所遗各军籍,拨入各该府学文武童生额数,悉由各该属州县之民籍内,一同凭文拨取”[10](P.245)。这些相关记载,符合前文梁德恭上书中新安县客籍生童从双轨考试的模式转为土客合考的过程。雍正九年,政府对万载县所在的江西省也做出了相应的棚籍生童学籍政策调整:江西棚民只要在人口核查中确认已在当地居住20年以上,有确实的田产坟墓证据,便可与当地土著一同考试。[10](P.243)

到了乾隆朝,关于生童学籍的政策陡然收紧。乾隆二十九年(1764),政府规定:在广东新宁县居住的客籍居民,在户口核查之后如果仍可回到潮、嘉原籍,就必须返回考试,不许跨考现象存在;只有无处可归的客籍生童,才允许在新宁县入籍应考。乾隆三十八年(1773)又修改为“除寄籍未久,原籍尚有嫡亲伯叔兄弟,及本人名下确有田产室庐可倚者,仍照例拨回原籍,不准在寄籍地方冒考报捐,即已捐贡监,俱饬令改回外,若原籍仅存疏远族属,本人名下并无田产室庐,其入籍年分已于定例相符者,该地方官查明确实,申详督抚学臣立案,准入于寄籍地方应试报捐。”[10](P.250)这一做法更人性化。

总的说来,从顺治朝以后,在棚籍客籍生童参加考试时的户籍问题上,在寄籍地居住满20年和拥有田产祖坟这两条规定一直贯穿始终,并成为前文两个案例中判定客籍和棚籍童生是否可以在寄籍地应考的根本标准。这亦为《钦定科场条例》所明文规定。[11](P.2422)20年的居住规定表示寄籍人的家庭已在寄籍地居住过一代左右,而田产和坟墓在封建社会中更是一个家族在某地落地生根,从地缘的生产生活和血缘宗族关系上都已经融入当地的标志,因此无论清朝前期和中期的科举考试生童户籍制度如何变更,这两点都被保留和继承。而移民生童户籍政策变化的过程,也伴随着客籍生童和棚籍生童从分籍到合籍考试,以及在考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抗争历程。对于有着长期共同争取在寄籍地考试资格的集体记忆,有着相似文化和语言背景的移民群体来说,这两条规则就确保了他们在寄籍地获得公共教育资源的权益和族群认同感。

文人阶级在移民族群建构中起到的作用则体现在筹备支持科举考试的教育设施上。早在学额纷争案之前,移民与土著因为教育设施产生的冲突就已现端倪。举例来说,乾隆十九年的“客籍不得城居案”中,江西万载县棚籍监生马之骥、谢添儒等人从县城宋姓居民处购买了一座房屋,以供建立会馆“文公书院”之用。但这笔买卖交易和开设书院的计划受到了土著贡生辛汝襄、汪朝祖、生员韩大学等人的强烈反对,并将此事上告到县衙,禁止了马、谢等人的活动。第二年,马、谢等人又试图购买县城花园里唐魁选的房屋,结果再一次被土著唐光华等人控告。知县判决称:“建设义塾,立词未始不正。但揣之该生等之本心,岂欲尔客籍读书者求圣贤之道乎,抑欲与土籍树万年之敌乎?若欲求道而先蹈于争讼,匍匐公庭而不已,此本县所不取。若欲树敌,则是以客籍而欺土著,此本县所不许。尔何不思尔之衣食何自而饱暖,有万载而后饱暖也。尔祖父子孙何自而安居,有万载而后安居也。不以万载为德而反以为仇,不俯首下心以相让,反恃朝廷格外之恩以与之争,亦大不安分矣。”于是,马、谢等人及他们的后代,都不能在县城建书院,甚至购买住所。[12]

将棚籍势力驱逐出县城范围后,土著在万载县内集资修缮学宫以及文昌庙等建筑,并且开办龙山、龙河等书院。在当地县志中,就记载了土著士绅于道光五年在县内文昌宫附近捐买宾兴堂土地地基,并在宾兴堂东面建造聚奎所,派遣专人轮流管理士绅民众所捐助的财产和田亩,用来支持参加科举的土籍生童的“文武童试卷费”。*详见龙赓言编《万载县志》,1940年木活字印本,第360-361页。在万载县外,土著还出资在京城捐建了袁州会馆和宜分万会馆供其子弟使用;在捐资修建广州袁州府城科举考试考棚时,12座考棚中土著士绅独立捐资修建的就有4座。*详见龙赓言编《万载县志》,1940年木活字印本,第369-372页。由此可以看出,土著士绅在万载县的教育文化方面,处于主导和正统地位,在实力上比棚民更雄厚。

在教育资源被限制的情况下,为了本族群的子弟可以得到良好的教育,在县城范围之外,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棚籍文人士绅开始积攒自己的教育资源,筹备书院等硬件设施。万载县在道光年间迎来了棚籍书院的建造高峰,与县城内土著书院和学宫兴盛的情况隐呈分庭抗礼之势。第一所被记入县志中的棚籍书院是高魁书院,“癸未(道光三年)之冬,乡人士潘维新、刘凤喈、饶廷锴等请即于龙山之麓创建书院,以便远近来学者”,次年十月,“讲堂学舍俱备,置膏火田数百亩”。[12]道光六年冬,东洲书院建成,成为万载当地规模最大、财力最雄厚的棚籍教育基地。其余正源书院等教育基地,在此不多做叙述。

在新安县,客籍生童在嘉庆七年后获得了以客籍身份在当地考试的资格;政府也以新安县与广州府相距三百里,客籍子弟加入广州府学,就不会与新安县学内的土著生员发生冲突为理由,在广州府学为新安县客籍子弟设立客籍生员名额。新安县客籍人士接受了这项安排,同时他们考虑到子弟在外读书考试居住的需要,于道光九年(1829年)在广州城内设立同德试馆,作为自己子弟考试的旅馆。[13](PP.24-25)为此,还特地撰写了《建立文馆序》,其中写道: “(建立同德试馆)一以副国家作人之化,一以广前人开籍之恩,庶几均沾文教,天下无屈志之民,同戴前勋,吾籍尽观光之士矣。”[5](P.A70)移民族群中文人士绅阶层兴办学校筹备试馆的行为,其意在于为在寄籍地受到教育权利限制的本族子弟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促进族群中人才的培养,在文化政治上获得话语权。同时,通过书院教育和同一试馆居住应考的人生经历,客籍和棚籍的学子们更易形成相似的价值观和深厚的同窗情谊,这对于作为移民族群中坚力量的文人精英阶层的团结延续有着重要作用。

(三)国家对于移民和土著群体的态度变化

自从客民及棚民群体出现,不仅是在科举考试问题上,从经济到社会政治,他们与土著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着。例如,嘉庆年间,安徽、浙江一带棚民开垦山地耕种,被土著控告“私行开垦,种植苞谷,致使山倾石泄,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尽受其害。该棚匪千百成群,实为其患”[14](P.24),导致朝廷和地方政府施行拆棚退山政策,将他们迁回原籍。但总的看来,中央政府还是在土棚矛盾持中立态度,其关注重点在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政府正统合法的统治秩序。起初,由于棚民曾先后响应顺治年间的金声桓反清、郑成功抗清以及康熙年间的 “三藩之乱”,所以政府对其进行武力镇压,并配合土著进行驱逐。[7](P.221)但随着发展生产的需要,政府取消了军事镇压的方法,选择将棚民编入当地户籍,实行棚民保甲法,允许其入学并参加科举考试。随着棚民对当地经济生产做出贡献,逐渐在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认同上向着中央正统统治和王朝主流价值观靠近,朝廷的态度也开始缓和,地方上也出现了对棚民“所谓各散归籍, 盖专指逆党, 非统论棚民也”,“承平日久, 客同陆续仍来垦山, 生齿日繁, 买产立户, 悉属淳朴良民”[15](P.99)的评价,反过来印证了朝廷政府在处理土客、土棚矛盾时的重点和根本目的所在。

从万载县和新安县的例子来看,当棚民从政府眼中参与反清活动的流民转为一般的生产者,获得政府的认同之后,土客、土棚之间的问题就作为地方社会的矛盾主线而存在着,其矛盾的焦点,是随着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宗族势力的发展,从基本的居留、经济生产活动和生活资料生产资源的争夺转向竞争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资源,以及正统的话语权。而政府对此的相应政策,既有可能调停,也可能激化矛盾。乾隆二十八年裁撤万载县棚籍,实行土棚合考,从而引发长达数十年学额纷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民间,当地的土著士绅阶层从思想和利益上与国家基本一致,某种程度上辅助地方政府,加强了对地方控制不足的中央政府的统治。但是,当中央政策损害到地方基层社会力量的利益,这些土著士绅就会通过上京控告甚至于罢考的激烈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引起激烈的地方矛盾,学额案中的万载县土著将自己的意愿引起中央注意,获得了加额分考的补偿,而中央政府理清了利益关系,通过修改政策、惩罚少数士绅来维护了自己合法正统的统治地位,保持了地方对中央的服从。[2](P.165)

三 从学额之争展开:成案效力的运用和诉讼手段的尝试

李逢辰在《比引成案新编》(1833)序言中写道:“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通行之案不准混行牵引,然衡情断狱,律无正条,准援他律比附。”《驳案新编》亦认为成案“非第为引证比附之取资也”,甚至有时可以被认为是“用刑之圭臬也”。[16](P.6)这都是清人重视成案在判决过程中的体现。

在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的两期学额纷争案中,官员在判决和制定学额案的处理办法时,都参考了相似问题的成案。针对梁德恭等人的上诉,广州知府在报告中使用成案判决来说明学额纷争的来龙去脉。他提到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当地藩台认为新安县客童的族群虽然多已在新安县居住20年以上,拥有田产坟墓,但经核实,童生们都可以回原籍考试。而新宁县亦有童生曾光太被判回原籍考试的成案。因此,当地政府做出了新安县客籍童生须回原籍考试的判决。[5](P.A24)

到了乾隆五十三、五十四年(1788-1789),新宁县客童廖洪等人获得了在新宁县另开客籍考试的机会,因此新安县的客籍生童也借此机会,要求在新安县开客籍参加考试。[3](P.A25)嘉庆六年(1801)十月初一,政府批准东莞客籍童生仿照福建南屏的考试方式,分为“正屏”(土籍)和“寄屏”(客籍)进行考试并在卷面上注明考生户籍以示区分,客籍生童的录取沿用康熙年间加额取进文武生员各二名的规定,并将客籍学生送入省城,用“拨府入学”的方式将土客籍学生分离开来。[5](P.A30)因此,广州官员认为新安县也可以遵照这个案例来处理土客学额的纠纷。[5](P.A36)

同时,在本文的两个案例之中,就像广东新安县的土籍居民有意识地关注着对本地生员参加科举有利的成案判定,并用其影响当地知县的判决结果,客籍居民也没有放过任何可以令他们的子弟重回考场的机会。乾隆五十二年(1787),新宁县“客童不得参考”的规定在都察院官员的推动下被推翻,新宁县在县城另开客籍,允许客籍童生赴考。[5](P.A12)因此,梁德恭的父亲梁国勋便恳请新安知县按照这一成案,为县内客籍童生开籍考试,后因土籍人士的反对而遭搁置。但在同时期,政府已允许广州龙门、增城、清远和花县等地的客籍童生获得在当地考试的资格,甚至在广商人和旗人也有额外的学额供子弟应考。因此,梁德恭来到京城上诉,请求在新安县为客籍学童生开籍考试。[5](PP.A13-14)这都可以认为是这两地民间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成案的实例。至于成案在清代司法上的渊源、效力与意义,并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因篇幅所限,不再多述。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论是土籍还是客民与棚民,也不论他们亟待解决的是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土地问题或者是学额纷争,向政府诉讼和上书表达意愿都是他们所惯用的合法抗议方式。就两县的学额纷争案来看,土著或移民都会反复向政府提出诉讼或者上书,其提交诉讼的地点从本地县衙,到州府衙门,到巡抚、总督衙门,甚至进京告御状,程序时间环环相扣,且提交状纸和诉讼请求相当频繁,正所谓 “小民之好讼,未有甚于今日者。往时犹在郡邑纷呶,受其累者不过守令诸公而已。近来健讼之民,皆以府县法轻,不足威摄同辈,必欲置之宪纲。又虑我控于县,彼必控府,我控于府,彼必控道,我控于道,彼必控司控院,不若竟走极大衙门,自处于莫可谁何之地”[17](P.610)。同时,在双方的族群中,都会有人时刻关注着中央政府、当地政府以及临近府州县所制定出的政策以及对己方诉讼内容有利的成案判决,用来支持自己诉讼的胜利或者试图通过成案案例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为原本的判决翻案。

由此看来,清人“健讼”、“好讼”之风对两县土著与移民颇有影响。总体而言,嘉庆一朝,或者说是清代中期,两地无论是土著还是移民,都将使用诉讼和上书来解决问题视为较理想的方法,对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程序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信任感。

四 结 论

在本文中,清代嘉庆朝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的两起科举考试学额纷争案,所展现的不仅仅是土著群体和移民群体在地方学额分配上的矛盾和移民群体争取寄籍地科举考试应考权益与本地土著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冲突。这个冲突起源于移民势力逐渐发展壮大,与土著产生公共教育资源的竞争,而结束于国家将移民群体当作正统地方社会的一部分,基于地方稳定和中央权威所做出的政策调整。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加深争取群体利益的集体记忆和族群共同价值观和情谊的培养,移民在学额纷争案的起伏中逐渐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移民族群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学额案这一类非刑案的裁决和处理中,政府官员对于成案的使用和告诉双方的“健讼”之风,在清代法制方面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价值。

[1]谢海涛.中国古代官学中的学生数量问题研究——以科举学额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为中心[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以清中期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例[J].中国史研究,2004,(2).

[3]梁志平.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23(3).

[4]萧国建.清初迁海前后香港之社会变迁[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8.

[5]陈瑞光.新安客籍例案录[Z]//鹿颈村陈氏族谱.香港新界,1930.

[6]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4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谢宏维.清中晚期至民国时期江西万载的土客冲突与国家应对[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8]吕小鲜.嘉庆朝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J].历史档案,1994,(11).

[9]舒懋官,王宗熙.嘉庆新安县志[G]//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集.上海:上海书店,成都:巴蜀书社,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

[10]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1[G]//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北京:中华书局,1991.

[11]德保,等.钦定科场条例:卷35[G]//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

[12]罗艳春.教育、族群与地域社会——清中叶江西万载书院初考[C]//常建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七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13]卜永坚.史料介绍——《新安客籍例案录》[J].田野与文献,2010,(58):24-35.

[14]吕小鲜.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J].历史档案,1993,(1).

[15]许怀林.棚民·客籍·客家意识——义宁州客家的历史实际[J].嘉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8(2):98-103.

[16]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

[17]邓建鹏.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J].中外法学,2006,(5):610-623.

TheSchoolQuotaConflicts,ImmigrantGroupsandLegalPractice:TakeXinanCountyandWanzaiCountyduringtheReignofEmperorJiaqingasExamples

YANG Ge

(Department of History,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a)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was a method to select officials in ancient China. In Qing Dynasty, the candidates who passed a pre-exam (Tong Shi) hel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were called Tong Sheng (pupils or primary learners) regardless of their ages. Winners in Tong Shi gained the entry into a national institution and then were known as Sheng Yuan (primary licentiate), or Xiu Cai in the common sense. Being a Sheng Yuan was just a beginning of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Every county had limited quotas for their governmental school to enroll students for a higher level exam, so the school quota was regarded as a kind of rare and valuable public educational resource.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Jiaqing in Qing Dynasty, Xinan County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 Wanzai County of Jiangxi Province, both of them had a conflict of distributing school quota between their immigrant people and local residents. These two long-lasting, extremely conflicts not only reflected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local and immigrant groups of the two counties, but also showed some detail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immigrant groups and local legal practices in Qing Dynasty.

Qing Dynasty; imperial examination; school quota; immigrant people; legislation

2012-12-10

杨歌(1989-),男,浙江诸暨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史研究。

K249.3

A

1674-2338(2013)02-0072-08

(责任编辑沈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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