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博弈和交融——广东古巷群体性事件的考量

2013-04-12 17:38周忠学
关键词:群体性法治生活

周忠学

(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广东 潮州 521021)

2011年6月1日上午,年仅19岁的熊汉江陪父母向华意陶瓷厂老板苏某讨要拖欠工资,被苏某找来的人砍伤。当天晚上,熊汉江讨薪反而被砍伤的消息迅速在古巷镇的四川老乡间传播。6日下午,约有几百名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在古巷镇镇门前,后本地人也聚集起来。得知该情况后,潮安县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化解劝说工作,并于晚上10时许组织警力到场对在场群众进行劝离。期间有3辆汽车被砸坏、1辆汽车被焚毁,公安机关依法将9名参与打砸烧人员带离。

纵观这则事件,表面上只是一件由劳资双方引起的常见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它是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生活方式与法治激烈博弈的缩影。透过其表象,我们感受更多的则是各种生活方式与法治所面临的激烈碰撞:一方面传统的乡土生活方式怎样与现代的法治生活方式适应和转轨,另一方面法治怎样规制违法生活方式。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关注民生的时代语境下,如何正确认识法治与生活方式所面临的困境,在这种困境中生活方式如何通过法治的路径实现自我救赎已成为摆在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实务界面前的时代课题。

一、解析:生活方式与法治的博弃

(一)生活方式和法治的考量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生活方式不同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1]24这给了我们一个重大的启示,“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即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是人活动方式的一个方面,因而也是生活方式的一个方面。”[2]有人认为生活方式是“在一定社会生活环境下由一定生产方式制约和一定人生观指导下的人的各种生活活动的典型形式和总体特征”。[3]79故我们可以把生活方式定义为人们物质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的典型形式总和。它不同于人们通常认为只包括物质消费方式的生活方式,它更侧重于自然的演绎、实然的客观,当然人们在任何社会都有着自己应然的生活方式。我们这里更强调的是实然已存的客观生活方式。

法治内涵丰富,它是人们追求“善治”的结果,蕴含了人们的价值追求,抛开具体语义背景,法治所指称的未来事实的内涵在逻辑上有无限之多。所以在我国的语境下,法治应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按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但法治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既定的现实的事实,而是有待创造的未来的事实,它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人前仆后继地努力,以便最终能够真正使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切实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实现。法治也有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然而它更侧重于应然状态的人为建构,它始终与现实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一点,它与强调以实然为指称的生活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别,它们之间在现实中碰撞、博弈。

在我国,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区别是法治还不是一个既定的现实,还不是一个既定的生活方式,还处于应然状态;而强调现实的生活方式已客观存在,是一个既定的现实。法治与生活方式的联系是法治可以为生活方式提供一个基本样式,但这种样式能否达致实然,是二者博弈的结果,绝不是生活方式单方面的一味屈从法治。

(二)法治与生活方式博弈的外在场景

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博弃外象上通常表现为通过人们崇尚法治精神,在日常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中遵守法律形成法治,又借助以上行为活动固化、沉淀为相对稳定的规范方式,在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互动中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活动施加影响,产生相应的结果。通过对于广东古巷事件考察,我们可以把法治与生活方式博弈划分为两种场景。

场景一:基于对法治与生活方式认知不一致而产生的博弈。

这种博弈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大众感受到的法治与生活方式认知的事实之间存在距离。对于法治不同的理解其内涵是不同的,二千多年前,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4]199他揭示的是奴隶民主制下法治的含义。与此对应的生活方式是奴隶民主制的生活方式。而先秦法家“法治”的内涵是:君主运用国家权力和反映自己阶级意志的法律,用以限制包括君主本人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和广泛使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维护专制统治。由此看出,法家们的所谓“法治思想”实质上是“用刑治世”,是与统治者的专制下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因此,资本主义的法治,只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与资本主义虚伪的民主生活方式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治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选择和理想,与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生活方式相适应。但是如果人们对于法治认知不同就可能导致法治与生活方式的错位,把古代的法治与现代的生活方式嫁接。

场景二:基于法治与生活方式不一致而所产生的博弈。

这种博弈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对同一法治要求不同的生活方式与此相适应,如古代的法治本来应生长在古代专制的生活方式的泥土之中,有人却硬是移植至现代民主的生活方式的土壤之中,结果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同一生活方式孕育的法治的本质是相同的,有人却要求在同一生活方式长出不同本质的嫩芽,如在中国古代先秦的生活方式生活之下是很难孕育饱含现代价值的“法治”。马克思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曾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5]132

(三)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内在实质

虽然上述两种场景同属于法治与生活方式间的博弈,但以生活方式本身为观察基点,却发现两种博弈所蕴涵的价值是不同的。

首先,第一种博弈场景,所表现的并非是法治与生活方式本身的冲突,其内在实质在于由于对法治认知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同生活方式,这属于认知层面的问题。尽管这种博弈属于认知层面问题,由于认知必然与行动联系在一起,认知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结果。人类的最大优点就是根据自己的认知去架构世界,无论自己的认知是对是错都会产生相应的结果,这个相应的结果应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列宁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6]228

其次,第二种博弈场景,其内在实质在于由于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发展步调没有一致,达到相互融合,不是法治的需求滞后于生活方式就是大大超前于生活方式,这属于事实层面的问题。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121-122这告诉我们作为任何形式的法治都必须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中生成,决没有脱离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凭空架立的法治模式和法治内涵。从法治的价值取向到法治的每一个具体措施,都体现着一定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论证我们可以看出,从生活方式角度出发,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博弈更多意义上是在探讨法治与生活方式的冲突的原因,解决法治与生活方式如何才能交融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从探寻法治与生活方式冲突的原因入手。

二、探究:生活方式与法治的冲突的原因

法治以法律为基础,从应然的角度们,法治应该是蕴含人权、民主等价值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事实上,法治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既定的现实的事实,而是有待创造的未来的事实。因此,通过法治形成的生活方式必然与已有的生活方式相互碰撞,其过程是漫长的。它们二者在现实中总是上演了一幕幕博弈与交融的悲喜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实的原因

1.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导致法治无所适从

当代中国正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逐渐过渡,人们的生活方式是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生活方式并存。传统的生活方建立小农经济与宗法等级观念、家族主义、父权家长制、个人迷信、愚忠愚孝基础上的依附型生活方式,建立在听天由命、明哲保身、安土重迁、求稳怕变、平均主义、从众意识、得过且过、害怕枪打出头鸟、男女授受不亲等基础上的封闭型、保守型的生活方式等。现代生活方式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它促使人们开始走出依附权力的传统生活模式,走向平等竞争的生活方式;市场经济也促进自由选择职业的谋生方式的与去谋求更多的信息,并学会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去扩大交往范围,提高交往的频率和效率全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的形成;同时在市场经济所衍生的“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法则的鞭策下,进取、效率、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正在形成。我国传统生活方式所固有的依附性、封闭性与现代生活方式所要求的自主性、开放性,在本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生活方式,但由于中国当前的经济政治情况而共同存在。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可以说当今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既有传统的生活方式的烙印也有现代的生活方式的痕迹;既有西方的生活方式又有中国的生活方式,这些都导致法治无所适从。

2.生活方式多层次性使法治难以应对

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有着十多亿人口的超大型社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乃至不同个人之间的富裕程度、文化程度与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往往有较大差异,因此人们的生活方式不仅存在多样性,而且生活方式存在着多次性。生活方式的变革是建立在经济与政治等基础之上,同时受到人们的生活观念思想的影响,故生活方式的转型、变革,是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从衣食住行的外在现象到生活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的人的内部世界的整体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不可能整齐划一的进行,无论从共时性还是从历时性来看,它具有多次性,所有这些情况都使法治难以应对。

当然导致法治与生活方式博弈不仅由现实的因素,还有历史的原因。

(二)历史的原因

1.历史经济因素

传统中国社会的经济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小农经济是一种粗放性和重复性靠天吃饭的耕作经济方式,它表现为“农民劳动自我开发的程度靠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某种关系来确定”[8]的自给自足的消费方式,这种方式下小农主要是为满足基本家庭需要,实现家庭延续发展而进行生产活动,为此追求的是家庭效用最大化,各种活动围绕自给自足而开展;劳动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中国的家庭(家族)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它是一个经济组织;交往方式是“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彼此间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9]89,生活在一个村落为根基的“熟人社会”里,能够形成相互之间的合作共济,更多的带有生存——道义小农的特点。

2.传统政治方面

中国传统制度是皇权专制主义制度,皇权专制主义制度是指皇帝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的绝对垄断制度,这样没有任何法律对皇帝的权力有所限制,没有任何权力可与皇权相抗衡。它垄断国家经济资源与分配社会财富的权利;完全拥有意识形态的解释权并以政治权威的身份兼取了宗教领袖和文化象征的地位为权力获得永久的合法性资源;掌控中央到地方的各种资源;掌握社会的知识精英资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立法、司法从属于行政,经济从属于政治,一切从属于皇帝。皇帝是国家各种的隶属关系构成的权威的金字塔的塔尖,塔底是数十万计的胥吏。皇帝利用国家机器有效地控制社会进而独占全国土地支配权,并竭力将臣民束缚在土地上,同时通过流官制的确立与科举制的推行,使国家权力深入宗族内部,迫使宗族必须依附于国家权力来保持地位。

3.乡土社会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典型的“差序格局”,“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10]138这种“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要求人们妥善地处理自己与周围人们的关系,而不是依据什么客观固定的标准,因此,传统中国社会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差序格局”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现代人人平等的生活方式。“孟子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以中国人根据他与别人的关系,根据那种使所有的人通过‘彼此互负义务的一套关系’而相互传递的‘道’,来明确表示他的‘自我’”。[11]37

3.传统文化因素

考量一个文化最为关键的是探讨一个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这就是主导中华民族文化史、思想史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所倡导的道德理想,包括以‘仁义礼智信’作为规范人和社会的道德基础,把‘忠孝节义’作为鉴别一人处世的标准,这就是中华民族建立的借以维系封建统治的核心价值。”[12]我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离不开儒家学说所提倡的核心价值,儒家学说所提倡的核心价值是以“仁”为灵魂,以“德”“礼”为中介,以“三纲五常”为具体体现,但以不平等为其特征。林语堂曾写道:“社会等级观念……以一种希奇的方式将平等的观念阉割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的精神,好的也罢,坏的也罢,都很重要。……儒家到处传播这种区别,到处建立社会等级和社会秩序”[13]161,这种价值观外化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是不平等的。

总之,中国历史的传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至今还对法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除现实、历史原因之外,造成法治与生活方式博弈还有其主观因素。

(三)主观的原因

1.法治意识的多态性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法律的一种精神状态,它应当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文明形态相适应。具体所指是一国国民在对法律和法律之效用、功能有充分、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对正义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认同、确信、服从与依赖的国民精神和价值取向。这种法律精神既包括对理想的应然法的追求和期待,又包括对权威、正义、有效的实然法的充分认知,同时还包括对体现人类社会正义、公正、平等之善法与良法的信任和依赖。它反映了一国国民对一国之内的法律的认识水准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本身、法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确信、依赖程度。在我国,不同的法治主体在各自具体的语境之下,因其知识、经历等的不同,法治意识也差距很大。改革开放深入使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向大规模的现代化农业转化,封闭向开放、县乡镇各级政府部门由强制性生产安排向指导性生产方向转化,以农村为主的社会向以城市为主的社会转变等等,这种种的转变与发展的不同步性无疑加深了法治意识的多态性。

2.价值观的多元化

价值观是一种价值意识,是主体对价值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判断、评价、取向和选择。价值观反映着主体的根本地位、利益需求,是人和社会精神文化系统中深层次的、相对稳定而起主导作用的部分。具体而言,即生活中人们关于好坏、善恶、美丑、得失、利弊、义利等价值的立场、看法、态度和选择。[14]9价值观多元化产生的内部因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我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产业结构和利益关系呈现多样化态势,它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势必产生深刻的影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是多元价值观产生的外部原因,经济全球化浪潮带动着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面貌。文化背景的差异使各国在交往中价值观出现多元化趋势。价值主体的多元化是多元价值观存在的主体因素,“价值是一种关系概念,它所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15]178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值主体多元化。国家(或集体)、个人、企业等都是价值主体。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价值主体总是根据最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最大价值进行选择,从而形成了多元的价值观。

三、解决:生活方式与法治的交融

(一)综合保障——主动中的法治与生活方式的交融

为了使法治与生活方式交融,不仅要谨慎处理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出现的问题,还要主动应对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出现的问题,即进行综合保障。第一,城乡改革——体制保障。城乡二元体制是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的因素,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也是法治与生活方式的交融的体制保障。我们可以用条件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等的新模式来陆续改革沿用多年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使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二,统一认识——意识保障。认识对于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一认识、消除种种误区,才能为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解决奠定意识基础。不仅政府部门、企业要深刻学习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论知识,认识到的职责和义务,而且农民工也要加强自己的思想认识,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第三,推进立法——制度保障。推进立法为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制度保障。由于农民工身份、地位以及具体语境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城市的保障制度,故根据其特性而制定相应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使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真正达到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目的。

(二)谨慎处理——被动中的法治与生活方式的交融

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使人们、国家、社会已经付出努力,也很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才能有利于法治与生活方式的交融呢?一般说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把握处理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原则。第一,探求根源与追求结果并重的原则。对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我们一定探求其根源,发掘其产生的深层因素及表层因素,找到其发生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等,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有效解决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第二,要掌握原则性和策略的灵活性。我们在处理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充分注意这个原则。在社会转型时期,有些问题没有形成定论,如果过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可能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定采取“宽严相济、灵活处理”的办法,在这里尤其注意宽容的原则。但对于“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的首要分子,一定要严加惩办。其次,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处理路径的综合性、立体性。通过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公安以及基层信访组织资源,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结合起来。再次,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处理方法的多样性。面对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过去以单调的讨论、批评、说服教育方法解决人民群众思想问题的方法、原则,随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已不能十分有效,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去解决,致力于方法上的创新和完善,在继承传统方法基础上运用协商沟通对话、民主监督、仲裁等多种形式来解决。

(三)广泛参与——行动中的法治与生活方式的交融

参与者只有真正参与各种政治、经济的活动,法治与生活方式才能真正地交融,以此达到预防与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在参与的过程中,他们提高了主体意识,法治意识,锻炼了处理事件的能力。但由于参与者在动力、权利、物质、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无疑影响了参与的效果,最终也达不到法治与生活方式真正地交融。因此,针对农民工的参与,要处理好以下内容:第一,加强参与者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宣传等手段,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他们的民主素质和能力。第二,提高参与者的组织化。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6]16只有组织化,参与者才能有效地参与。因此,可以成立专门的社区帮助参与者们组织起来参与行动,甚至可以成立参与者协会。第三,推进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参与制度保障。第四,拓展参与渠道和创新参与形式。我们不仅要积极探索参与者在人大、政协实现扩大政治参与的途径,同时还要不断创新参与者的参与形式,拓宽参与渠道,设计出一套适合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的政治参与载体。

四、结语

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就是人们在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时无所适从的表现,幸运的是法治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提供最基本的样式,因此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不断的发生就是法治与生活方式不断沟通、交涉、博弈与回应的过程。然而,正是通过这种博弈与回应,法治与生活方式在实然世界里才不断交融;也正是通过这种博弈与回应,法治才能从社会生活中不断汲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动力,进而通过不断适应生活方式的变化,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达到真正交融状态。因此,法治与生活方式之间的博弈更多意义上可被描绘为法治与生活方式交融的契机和开始。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高丙中.西方生活方式研究的理论发展叙略[J].社会学研究,1998(3).

[3]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唯物史观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徐勇,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学术月刊》[J].2006(7).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1]J.K.Fairbank .The United State and China.4th edition[M].Cambridge:Harvard Univ.Press,1978.

[12]公方彬.《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J].《决策探索》,2008(10).

[13]Lin Yutang.My Country and My People[M].NewYork:John Day,1935.

[14]韩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5]张岱年.《文化与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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