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欣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222)
随着海上原油运输量的增加以及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增多,溢油事故频频发生,成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海洋生态损害直接侵害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维护生态安全也是人类共同的责任。政府、企业、公众等海洋生态保护义务主体都应承担与其角色定位相适应的责任。要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预防为主的道路才是海洋生态保护正确的路径。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也应承担预防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责任。
海洋生态系统是在海洋空间内,海洋生物与非生物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形成的自然整体。作为地球上一个重要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主要体现为,海洋调节地球的温度和湿度,影响着地球的气候;海洋中的藻类产生大量的氧气,并且海洋还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对保持大气中的气体平衡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海洋还在降解人类活动产生的其他污染物质、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海洋生态价值是海洋天然产生的,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协调发展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是我们保护的根本。海洋生态利益就是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海洋生态价值的需要,体现了海洋生态与人类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不是一己私利,而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会对海洋自然形成的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本质上是对人类海洋生态利益的损害。近年来,溢油事故频发,成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和人一样,企业也是自然的存在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丝毫离不开生态的支持[1]。同样,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与海洋生态系统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生产行为与海洋资源的依赖关系日益强烈。比如,造船、化工、运输等无不直接或间接与海洋石油矿产资源和海上空间资源相关,而海上石油开采和石油运输活动则直接依赖于海洋油气资源、海水资源、航道资源和港口资源等。第二,企业的活动会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比如船舶、海上钻井平台等向海洋排放的油类及其混合物,拆船作业和海上采油平台及浮式储油船等相关作业向海洋排放的含油洗舱水、油舱内残油等;海上项目如石油开采以及海洋航运等开发会导致海产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如果发生了环境事故,那么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更是灾难性的。2002年,发生在渤海海域的“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对周围海域的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物均造成了严重影响。《2008 年渤海海洋环境公报》指出,2008年渤海共发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次数较2007年有所上升。海上溢油事件的日益增多,已成为威胁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海洋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尤其是溢油污染,可能会对海产养殖、海洋捕捞等渔业活动造成损害,对周边地区的海水水质造成污染,进而损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侵害公众的生态利益。环境责任和环境义务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社会主体特有的,它们属于所有的社会主体,人类环境的共同性决定了所有主体都应参与对环境的保护[2]15。企业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但是并不因此而忽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无论是公众还是企业都有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同样也都有义务维护良好的环境,“整体的环境利益要求每个分享环境利益的社会主体对环境尽维护的责任”[2]15,所以企业尽维护海洋生态利益之责任尤其重要。
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作为环境责任主体之一,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企业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必须积极地采取一定的行为来保护海洋环境,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二是企业负有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预防海洋环境破坏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形式之一,具体表现为: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法律制度的义务,遵循科学规律、节约合理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义务,清洁生产、不污染或少污染海洋环境的义务,安全生产、规避环境风险的义务等。
海洋生态损害是指由于人类的各种行为而给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发挥,侵害人类当前及未来生态利益的法律事实。该定义强调两点:一是海洋生态损害是由人为因素而引起的;二是海洋生态损害是对社会公众现实及未来海洋生态利益造成的损害,个人权益蕴涵在公共利益之中[3]。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受害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侵害的是共同的海洋生态利益。海洋生态损害产生的原因是人类在利用海洋的过程中,其行为超越了人类和海洋生态环境能承受的极限,而对海洋生态造成了损害。海洋生态损害的受害主体不是某个特定的人,生态损害并不是指某个具体的民事主体的特定权益遭受不利后果,而是指一定地域的社会公众或人类全体的现实的、未来的生态利益受到消极影响。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消耗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果是由社会公众分担这种不利影响的成本,是对公众生态利益的侵害。所以企业行为一旦造成海洋生态损害,侵害的是公众的共同的海洋生态利益,企业应承担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责任,以免使一定地域的社会公众或人类全体的现实的、未来的生态利益受到消极影响。
(二)海洋生态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产生很难恢复。在海洋生态损害中,海洋生态不再作为致损的媒介,而是受损的对象。海洋生态损害的侵害对象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并以公共环境利益为侵害客体;而不仅是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直接以其他法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为侵害客体。从结果上来看,海洋生态损害造成的是海洋生态功能的重大退化,生态利益被损害。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及减损环境质量等,这些有害影响就是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表现。海洋生态损害一旦产生是很难恢复的,应从源头上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企业生产活动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对生态破坏的恢复往往耗资巨大且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对海洋生态损害应当立足于预防。
(三)海洋生态损害的后果是难以估量,事前预防尤为关键。环境的一体化和不可逆性的生态本质,决定了环境一旦造成了某种破环,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它对整个人类尤其是后代人的利益是巨大的损害[4]。从这个角度来看,破坏海洋自然存在的、完整的生态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比如严重的船舶油污可能损及海洋的气体调节功能,影响海域的干扰调节功能,这些生态功能的损害远远大于对某种海洋资源直接价值的损害。又如,油污可能造成某些物种的消亡,可能带来生物多样性降低,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价值,都有可能遭受损失,这种损失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所以,不应寄希望于对海洋生态的事后恢复,事前预防是关键。
海洋生态损害直接侵害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发生、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
海上石油开采和运输是环境风险极高的行业,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义务,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降低生态损害风险,防止溢油对海洋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一)企业应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企业作为经济人,它总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自利动机”是企业的永恒动力[5]。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并不顾及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生态损害,并把环境当成可以任意排污的场所。很多溢油事故暴露出了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淡薄,在权衡利益得失后,往往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生态利益。企业应提高环境责任意识,树立企业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一分子的理念,将生态利益的实现作为其追求长远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认识到海洋环境和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价值,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公众的生态利益融合,在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生产活动,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遵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情况的形式之一就是披露自身经营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它是公众和投资者了解企业环境责任的最主要途径,国内企业对环境责任的信息披露不普遍也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漠视环境责任[6]。完善的舆论监督和环境信息公开,是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主要机制之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可能会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石油开发运输等企业应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避免瞒报信息,增强社会舆论监督。鉴于海洋生态损害的不可逆性和后果不可估量性,及时公开溢油事故的信息有利于各方采取紧急措施以降低事故损失,比如,养殖户可以不再继续投放鱼苗、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遭受更多的经济损失等。因此,溢油发生后,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公开相关信息,可以使公众对溢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全面的了解,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力,有助于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石油勘探活动空前频繁,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大大提升,为了开采更多的石油,石油公司往往挑战自己的技术和操作极限[7]。很多油污事故的爆发正是由于生产操作失责造成的。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蓬莱19-3海上油气田B 平台和C 平台先后发生漏油事故。这次溢油事故的发生,使本已脆弱的渤海遭受溢油污染的压力和不可估量的海洋生态损害。据核查,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B平台的生产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没有执行分层注水的开发要求,长期笼统注水,导致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造成断层开裂,形成窜流通道,发生海上溢油”,“C平台C25井回注岩屑作业违反总体开发方案规定,数次擅自上调注岩屑层位至接近油层”[8]。因此,安全生产降低环境风险也是企业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途径之一,企业应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其一,企业需以更加安全的方式进行作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杜绝可能的危险情况的发生。其二,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严格按照设计和正常的工艺流程操作,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其三,通过对管理者和作业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等全过程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四)企业还需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建立起信息交流畅通、应急响应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其一,企业应建立起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员工和管理者能够及时识别并应对面临的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事故预防反应。在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严重忽视已出现的事故征兆,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当B23注水井井口压力出现将近一半的明显降压的重大变化,预示B23注水井井筒内出现了新的异常出口。此时理应立即停注,排查原因,但其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将上述现象列为风险隐患,同时也没有针对此现象的应急措施”[9]。所以,企业在面对重大隐患时,能够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反应措施,是避免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重要前提。其二,完善企业内部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机制。重大的海洋生态损害事故往往是突发性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海洋生态损害应急反应尤显重要,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有计划地实施应对行动。近年来国内外应对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实践经验也反映出了应急反应机制在减少海洋生态损害中的重要作用。在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后,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排查与整改的通知》,要求在我国海域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十几家作业者紧急开展溢油风险全面排查、溢油应急计划修编等工作。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企业“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所以,溢油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反应机制,企业有责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查源堵漏清污,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不是仅仅采取临时性、补救性措施。
综上,作为海洋生态保护义务主体,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应承担起海洋生态损害预防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除了企业提高自身环境责任意识外,完善有效的企业环境责任规制和激励机制也是促使企业承担责任的保障之一。
[1]陈红心.企业环境责任论[D].苏州: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124.
[2]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5.
[3]刘家沂,凌欣.论海洋生态损害之国家索赔的实现路径[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4).
[4]王刚.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新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5]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0.
[6]潘毅.企业环境责任政策导向失灵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23.
[7]彼得·雷纳,李旸.BP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折射出什么[J].世界环境,2011(3).
[8]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事故原因调查结论[EB/OL].(2012-06-21)[2012-12-10]http://www.soa.gov.cn/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11/1320551791764443.htm.
[9]张斌键.康菲中国步步走错终酿大祸——访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处置联合调查组专家、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陈先达[N].中国海洋报,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