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弋
(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产业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在当代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一些新的产业部门逐渐形成,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结构。当代产业的内涵已经从“生产物质资料为主导经济特征的物质生产部门”扩展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并以信息、知识和精神为特征的一切生产部门”。随着产业内涵的逐步扩展,也确实出现了产业间界限模糊的情况并导致一些争议观念的产生。文化产业与体育产业即是如此。有的学者从产品的同质性出发,认为文化产品和体育“产品”并无二致,如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陈少峰教授在《体育营销的10个新视角》一文中称“体育是娱乐不是健康活动”[1],并在题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演讲中,称“自北京奥运之后才开始的中国体育产业(球产业)时代的来临”是“二十个现在最重要的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动态和趋势”之一[2]。有的学者从概念出发,通过逻辑和推理,得出“体育属于文化,体育产业应属于文化产业”的结论,进而指出“体育产业发展应回归到文化产业开发序列”[3]。还有学者对此问题持相似见解,其根据或是欧盟文化产业定义,或是一些国家产业分类指标体系[4]。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部分地区将体育产业纳入文化产业行业指标体系。不可否认,文化产品与体育“产品”存在功能一致之处(娱乐、审美或其他),文化产业与体育产业两者也确实存在界限不清的区域(如“体育竞赛表演业”),然而其“产品”属性仍有质的区别。在目前情况下,简单地将两者关系作一元化描述是否符合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很值得商榷。
“体育属于文化,体育产业应归属文化产业”。其逻辑似乎合理,其实不然,因为,此文化非彼文化。“体育属于文化的一部分”中的文化指的是广义文化,而“文化产业”中的文化则指狭义文化。
一般看法认为,文化(广义)是人类出现迄今,为了生存与发展,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大卫·波普诺称,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它不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而且还包括物质对象,即某一社会群体和社会中的人们在共享非物质文化——抽象和无形的人类创造,如“是”和“非”的定义、沟通的媒介、有关环境的知识和处事的方式等的同时,也共享着物质文化——物质对象的主体[5]。广义文化几乎包罗万象,它涵盖生产力状况、经济关系、政治组织、社会心理、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等等人类社会诸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在文化研究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即不管你给“文化”以什么样的定义,“文化”的外延总是无限的扩大,最终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6]。而狭义文化概念,又称“人文”,它与广义文化的最大区别是剔除了“物”的成分,把文化更多地看成一个受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支配的符号系统,尤指精神文化,即波普诺所说的非物质文化。
文化产业,简单地讲就是把文化的内容进行产业化的生产、交换与消费的行业。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是文化产品的精神性。精神内容,始终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与价值源头。无论是“精神产品与服务”说、“意义内容”说、“版权产业核心”说,还是目前流行的“创意”说,文化产业都无法脱离精神的内涵。而时下的一些观念,在文化产业的产品生产上忽视了“物质”与“精神”的区别,只强调了文化产品的一般商品属性,而淡化了文化产品的特殊商品特点,放弃了文化生产过程中文化产品对于精神内涵的追求。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生产的文化产品也是一种商品,然而它却是包含了人的精神活动的文化商品。与一般纯粹物化了的商品相比较,精神的创造性是其最根本的产品属性。如果忽略了对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涵的强调,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精神追求。由于文化涵义的歧义性,经常造成人们从的狭义文化概念出发来考察文化现象,并且总是用一个恢弘的文化概念置换原来那个概念,正如“体育属于文化,体育产业应归属文化产业”一样,其结论的科学性可想而知。文化产业的人文标准如被抛弃,漫无边界的“泛产业”也就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最终归宿,文化产业也就成了产业的代名词。
体育属于人类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从学术界对体育文化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其结构有“二分说”(物质、精神)、“三层次说”(物质、制度、精神)等。然而无论是“二分说”,抑或是“三层次说”,都确认体育是人们通过身体活动来改造人体自然的一种生物运动过程。以“三层次说”为例,当今的体育文化(广义,Physical Culture)都是由物质、制度与精神三个不同层面的内容构成,任何一种体育现象都兼具这三个层面的文化涵义,缺一不可。而把体育仅仅视为精神文化的观念无疑是管窥之见。实际上,健身,或更确切地说改造人体自然的属性是体育过程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基础阶段,也是体育的基本属性。忽视了这个基本属性,体育的精神文化属性必将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体育最初是作为学校的身体教育的范畴出现的。德国哲学家罗森克兰兹(Karl Rosenkranz,1805-1879)论及教育的要素时认为,体育是教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范畴,是使人从自然状态走向理想状态的第一级阶梯,体育是教育学的逻辑起点[7]。毛泽东在《体育之研究》中称“体育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无体是无德智也”,说的是同样的道理。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体育得到很大发展并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体育的内容、形式及其影响和作用已远远超出原来作为学校的身体教育的范畴,以奥林匹克运动为典型代表的竞技体育影响日隆,国际大众体育运动发展蓬勃。然而,“第一级阶梯”依然是体育无法回避的阶段。
从国际上看,尽管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而统一的“体育”概念,这点倒与“文化”的情形极为相似,然而无论人们对“体育”的理解有多大的差异,在对体育“手段”和“目的”的理解这两点上学术界观点基本一致,即,体育的基本手段是人体运动,其目的尽管表述不一,但在对改造人体自然方面却是没有太多异议的。体育以人为本,其出发点是人,结果仍要落实于人,这使体育学科实际成为关于“人的科学(The Science of Man)”。而人本质上是生物、心理和社会这三个层面的统一体,这三个层面不能协调,以人为本就不能保证。而生物层面的体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的健康水平,体质增强为人的三维健康奠定了物质基础。就基础性而言,“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不会过时。国际体育名词术语委员会阿莱克赛等人也认为,“体育就其本身来说是生理学的,方法是教育学的,效果是生物学的,组织和活动是社会性的,其中心是人”[8],其中的物质形态不能忽视。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造人体自然、增强体质与“花钱买健康”等,可以说“人的科学”的“自然史”,是体育的基础阶段或“元价值”,也是作为产业的体育的一种特殊“产品”,而不仅仅是体育精神文化的载体,而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体育精神内容(审美、娱乐或其他)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从某种意义上或可说是体育的副产品。如果非要把这个副产品作为一种外在、异己的力量凌驾于体育的基础阶段之上,那么体育反倒成了这个副产品(比如娱乐)的附庸,这在某种程度上或可以称为体育的一种异化。
文化产品并非不需要物质载体加以呈现,然而,文化产品强调的绝非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精神蕴含及其带给消费者强烈的心理体验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两相比较,体育产品与更重精神内涵的文化产品还是有着不小的区别。
即便诚如陈少峰教授所言的“体育是娱乐不是健康”,其娱乐参与也有参加(直接参与)和参观(间接参与)两种方式,参加型体育娱乐仍然无法回避改造人体自然这个“产品”的物质性一面,而以参观型这个部分取代体育娱乐的整体无疑是体育文化的倒退。这种观点,究其实质是把参观型体育娱乐等同于体育,把“体育竞赛表演业”等同于体育产业。无疑,这是一种缺乏客观性的认识。
从不同的角度看文化产业(如学院型的理论研究与产业实践操作型的应用研究),对文化产业完全可以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不仅如此,鉴于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文化传统等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产业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国以“文化产业”为统一口径,美国则以“版权产业”为总体理念,英国推出“创意产业”,日本、韩国等部分亚洲国家则更多称为“内容产业”。
1997年,欧盟委托当时的轮值主席国芬兰,对欧洲文化的现状进行调研。此后发表了三个报告,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对“文化产业”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文化产业”是基于文化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除了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文学艺术、音乐创作外,还包括一切具有现代文化内容标识的产品和贸易活动,例如体育、摄影、舞蹈、工业与建筑设计、艺术场馆、博物馆、艺术拍卖、体育以及文化演出、教育活动等[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在题为《文化、贸易和全球化》的影响更为广泛的报告中称:“一般认为,‘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是不可触摸的并与文化有关,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形态出现。”“文化产业一般包括印刷、出版、多媒体、视听、录音和电影制品、手工艺品和工艺设计等行业。在一些国家,这个概念也包括建筑、视觉和行为艺术、体育运动、乐器制造、广告和与文化有关的旅游业”[9]。“在一些国家”,具体是哪些国家,教科文组织并没有明确说明。
实际上,不论是欧盟的界定,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只是有关“文化产业”众多定义之一,其关于文化产业包括体育产业的观念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如果对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有所了解就不难作出这种判断,这也是中国《文化及相关文化产业分类》“暂不纳入”体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况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中的定义中含有极为关键的限定词语——“在一些国家”,这意味着这个定义本身是不周延的,一些学者可能是忽视了此点。
从世界文化产业强国文化产业分类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文化产业并不包括体育产业。这种情形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欧盟1997年文化产业定义未被普遍接受的状况,又可以部分解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缘何采取不周延的方式进行定义。
作为当今世界头号文化产业强国,美国文化产业化程度很高。美国一向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派,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问题的讨论从来不屑一顾,并已退出这一组织。早在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已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计算这一特定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美国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四部分,其中,“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与展示或分销和销售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版权集中学会。
日本文化产业产值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其文化产业一般称内容产业。随着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高速发展,日本国民的收入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水平也有了迅速提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强调要使休闲的消费和就业的内容更加丰富,提出了建立生活大国的构想。日本在物质产业的高度发展基础上,出现了超工业化、服务经济化或者说第三产业化的阶段,人们需要一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的文化性产业,如教育培训、旅行、音乐、时尚、演艺和传统工艺等以多种形式来提供休闲的商品和服务的产业。日本文化产业主要包括影像业(电影业、电视业、动画业)、音乐业、游戏业、出版业等几个方面[10]。
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提出的。《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专题报告》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与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可以创造财富并提供就业机会的产业”。以此强调作为文化产业生命线和依存点的创意的重要性。在范围界定上,英国政府以就业人数或参与人数众多、产值或增长潜力巨大、原创性和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将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和古玩、手工工艺、设计、时尚设计、电影和录像、活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游戏、广播和电视等十三项产业划归创意产业范畴[11]。
美国的文化体制较为独特。美国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管理,至今既没有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也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美国是一个奉行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其一向遵循的文化政策就是“无为而治”,其文化管理主要依靠制定法律来进行,政府应该做的只是为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的文化创造提供公平合理、充分竞争的舞台。
英国设有管理文化艺术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文化、新闻和体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 and Sport)。作为统管全国文化、新闻和体育事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制定和贯彻国家文化、新闻、体育政策的使命。
日本文部科学省(Ministry of Education,Culture,Sports,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 称MEXT),简称文部省,是日本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之一,负责统筹日本国内教育、科学技术、学术、文化、及体育等事务。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情况与此大致相似。
实际上,目前世界各国多有政府体育主管机构,其体育事务大多和教育、旅游、青年事务合并,至于体育事务与文化事务合并,设立合并部门的也有包括英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由于人际交流的自然惰性,或是信息时代大众传媒力求最短时间传播更多信息等因素,我们很多时候将文化与体育等事务合并的部门称为文化部,这只能说明某一个合并部门管理文化、体育等多项事务,而不能将其视为体育产业归属文化产业的一种国际惯例的证明。如果将其视为体育产业归属文化产业的证明,那么以此逻辑,除体育产业外的其他产业也应列入文化产业类,例如日本的科技产业、韩国的观光产业等。
美国未来学者约翰·奈斯比特在《2000年大趋势》中曾对上世纪90年代提出十个发展趋向,其中第二个是“艺术的复兴”,并深入地探讨了“现代艺术复兴的经济学”,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文化产业化趋势问题。奈斯比特认为,“在工业时代里,军事是崇尚的模式,体育竞赛是时代的象征”,而“发达的信息社会已经为艺术的复兴打下了经济基础”,“今天的消费者有足够的智慧来欣赏艺术,而且也有钱来支付入场费”。他还根据“位于百老汇和第53号大街的纽约百老汇剧院售出的戏票,远远多于‘巨人’队或‘超级’队售出的门票”等一些统计数据,预测艺术将逐渐取代体育,一跃成为社会最主要的闲暇活动[12]。撇开预言准确性与否不说,这种比较本身似乎已将体育与“视觉和表演艺术”作为闲暇活动等量齐观,区别则在于艺术具有“更高层次”。
可见,对于文化产业这一复杂现象的定义而言,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非常重要的界限不明的特例。诸如足球和棒球等产业所呈现的场景,在许多方面与文化产业中的现场娱乐非常相似。然而即使如此,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大卫·赫斯孟德夫认为,“人们花钱享受高水平球员的表演,但是它又与文化产业中的现场娱乐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本质上来讲,运动是竞争性的,然而符号创作却并非如此。运动是一种围绕一系列竞技规则的即兴行为,文本则需剧本或者事先设计”[13]。笔者认为,赫斯孟德夫指出两者的不同更多是细节方面的,两者本质的不同在于文化产业是精神性的,而体育产业则兼具物质性(改造的人体自然)和精神性两种因素。
在这里不能不提澳大利亚的文化产业分类。澳大利亚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迥异,它的特点是更注重考量文化与休闲活动的关联度。如,澳大利亚的“文化与休闲分类标准(Australian 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的制定者认为,“之所以将文化与休闲一起分类,是因为文化与休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文化的展示、保存与传承多数与休闲活动密不可分”,并据此将其文化休闲业分为文物和遗产、艺术、运动和体育休闲、其他文化与休闲活动四个大类[14]。从这个意义出发,澳大利亚文化休闲业实际上更接近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休闲产业。
(一)从产品(“产品”)属性看,体育“产品”兼具物质性与精神性,与文化产品的性质有着一定的区别,就类的元素应具有的同质性而言,将体育产业归属于文化产业类是不恰当的。
(二)尽管有欧盟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定义,然而从具体实施上看,世界各主要文化产业强国文化产业分类并不包括体育产业。一些国家将文化与体育等事务合并进行管理也不能说明这些国家体育产业归属文化产业,其实质不过是一种语言现象。然而并非没有反例,如澳大利亚文化产业分类即是如此。
(三)或许是出于泛化的文化观、窄化的体育观或是对于国际惯例的误读等因素,部分学者提出将体育产业归属文化产业。此种情况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自然事物“缺乏完备的和精确的边界”(奥斯特瓦尔德语),而对于它们的分类不是依照所谓的“本质”,而仅仅从属于为了比较容易和比较成功地把握科学问题而做出的纯粹实际的安排[15]。社会科学不可能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不同的研究者,由于他们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对于适合其探讨的相同主题,具有不同的看法,言人人殊,本是平常不过的事情。成岭成峰,这些不同本不是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事实真相的某一个方面,每个人都能看到一方面,但不能就此说,其他人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而那种研究结果在研究过程之前就已经确定,或者论据被小心地拣选以刻意证明某个观点则是科学研究中力求避免的作法。
(四)不可否认,文化产业与体育产业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度,但这是否可以成为文化产业包含体育产业的一元化描述的理由?我们赞赏全面性的多元透视观,即合理的兼容各种不同的取径和视角,并使之互补和通融,从而涵盖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而这种多元透视观本身也符合学界对科学分类所作出的新的思考:科学分类反归科学研究的事物本身,分类标准从功能走向基质,而科学研究则从封闭走向相互合作[16]。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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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ustralia Bureau of Statistics.Australian 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EB/OL].http://www.abs.gov.au/ausst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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