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良早
工人阶级执政党在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努力开展社会主义监督,有利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党风建设,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监督的内容,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在苏维埃俄国的实践中,推进了社会主义监督,形成和提出了重要的思想。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经典作家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经历,未有参与社会主义监督的实践,未形成和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较系统的思想或理论。但是他们根据当时无产阶级运动中的初步尝试所产生的思想萌芽,对于当今人们的实践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871年的巴黎公社,进行了民众监督公职人员的有益尝试。这年3月18日,巴黎的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即巴黎公社。3月26日,在巴黎进行了公社选举。公社的选举体现了真正民主的原则。譬如,对于参与选举的人员没有任何限制,实行名副其实的普选制;选举程序简便,有利于劳动群众参与;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许任何人干预选举。当时不仅民主选举产生了公社最高权力机关,而且企业的负责人、国民自卫军各级领导人、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面临的问题之一是防止产生官僚集团,即防止“社会公仆”蜕化为人民的“主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社实行选民对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公社在有关告示中宣布,公社委员必须接受舆论的检查、督促和批评,对选民负责。如果发现有渎职者或不称职者,将予随时撤换。公社还采取了一个重大步骤——取消高薪制。公社规定,所有的公职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所得薪金同普通工人的工资一样多少,月薪不超过600个法郎。马克思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这些措施,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1〕在这里,马克思所表达的思想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必须由民众对公职人员实行选举制、监督制和随时可以撤换的制度,以防止他们演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官僚。显然这是社会主义监督的思想。
十月革命后,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列宁亲自领导了苏俄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其过程中,他开展了社会主义监督的实践,提出了重要的思想。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思想与实践,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加强党内监督。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和健全党的监督机构。1920年9月,苏俄的国内革命战争胜利在望,和平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即将到来。在这时举行的俄共 (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提议,建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会议就此通过了决议。1921年3月,俄共 (布)举行第十次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使苏俄由战时共产主义转向了新经济政策。就是在这次大会上,列宁领导选举产生了俄共 (布)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领导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次年3月,俄共 (布)十一大在列宁的领导下,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该《条例》根据列宁的意见,作出了以下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直接向它报告工作;党的监察委员应是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规章的同志;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它还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会,在组织上是平行的,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而由于监察委员会负有特殊的职责,它的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如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应将有关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若仍不能取得协议,则应把问题提请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这些规定,指导了当时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的展开。
列宁领导推进了党内监察的工作。他利用监察的武器,同党内的腐败现象进行了斗争。1922年春,苏维埃国家中央房产局负责人伙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党员局长索韦特尼科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被揭发出来后,莫斯科市某些领导人竭力为索韦特尼科夫开脱,认为对索韦特尼科夫等人的揭发缺乏根据。列宁得知这一情况后,布置有关监察机构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掌握了真实的情况。他认为,这一案件反映了共产党员犯罪的问题,围绕着这一案件,出现了党的机关包庇党员犯罪的问题。他在给党中央政治局的信件中提出:“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 (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2〕。在他看来:“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3〕根据列宁的建议,这个案件得以严肃处理。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思想与实践,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加强行政监督即行政检查工作。他领导建立和完善了国家行政检查机构——工农检察院。苏俄的国家行政检查机构,始建于1918年,当时称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1920年初,列宁提出,将此机构改建为工农检察院。当时,成立了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等三方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工农检察院条例的草案。列宁看到了他们起草的条例草案以后,提出了一系列补充意见。他主张,通过工农检察院机构,有步骤地吸收全体劳动群众参加检查工作。这就是他所说的:“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4〕“为了不因吸收大批人参加而发生混乱,应当确定逐步吸收、轮流替换等原则。同时必须周密地考虑参加的方式。”〔5〕关于工农检察院的工作任务,他认为:“应该使工农检察院机构特别注意……并扩大对于产品、商品、仓库、工具、材料、燃料等等 (特别是食堂等单位的)的计算和监督。”〔6〕1920年2月,根据列宁的意见拟定的《工农检察院条例》,被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按照这一条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在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机关工作的基础上,改组成为工农检察院。根据列宁的意见改建的工农检察院,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督查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检查与调查的方法,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同一切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行为作斗争,监督和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情况。
列宁领导推进了工农检察院的工作,即行政检查方面的工作。他认为,工农检察院必须帮助和监督各行政机关纠正工作缺点。1921年9月,工农检察院就国家燃料状况和燃料机关的工作情况,向人民委员会作了书面报告。列宁阅后,给有关领导人写信,就工农检察院的任务及其执行情况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说:“工农检察院的任务,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捕捉’和‘揭发’ (这是法院的事,工农检察院虽然同法院密切有关,但绝不等同),而是善于纠正。”“善于及时地纠正,这才是工农检察院的任务。”〔7〕他对这一“任务”作了具体的解释,举例说:汇报工作是一切行政机关最基本的工作内容,“工农检察院应该熟悉和掌握这项工作,善于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检查(派人到有关的办公室去半小时,去一小时):工作汇报了没有,汇报是否符合规定,有哪些缺点,怎样纠正等等。”〔8〕在列宁看来,工农检察院要帮助和监督行政机关纠正缺点,必须调查和检查有关机关的工作情况,对情况作研究,找到纠正的办法。从工农检察院关于燃料机关工作情况的报告看,其中指出燃料机关工作汇报方面有缺点,“显然是正确的”。然而列宁认为,报告中没有对情况的研究,没有纠正缺点的办法,这说明工农检察院的工作没有做好。究竟应怎样纠正燃料机关汇报工作方面的缺点呢?列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汇报每两周一次,用电报拍发;制定出一种特殊的电码,以便于把统计结果汇报清楚;“采用亲自到现场直接进行检查的方法,看执行了没有?执行得怎样,困难何在?”〔9〕他提出,上述办法不仅适应于对燃料部门的工作,而且适应于对所有部门的工作。在列宁的思想指导下,工农检察院逐步地展开和落实了上述工作任务。
列宁认为,工农检察院必须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和物资的情况。1922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指示精神,提出了关于工农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草案。其中有这样的条文:责成工农检察院对一切社会团体、私人团体、机关和企业的活动无例外地进行监督,看它们是否履行对国家承担的义务,特别授权给工农检察院,对于国家发放给上述团体、企业和机关的拨款、补贴和贷款及其与国家签订合同而获得的一切资金和物资,进行使用后的检查和监督。列宁阅后,不仅肯定了这些条文,而且进一步提出,不仅是由国家发放的资金和物资,应由工农检察院监督使用,而且通过其他途径如生产、交换等获得的资金和物资,也应由工农检察院监督使用。他还批示,这一决定草案“由人民委员会通过,如有人不满,则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要非常快!”〔10〕在列宁的领导下,这一决定草案经过修改,被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工农检察院展开了这方面的工作。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监督,并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丰富和发展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思想。理论发展之一,是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监督必要性的重要理论。
(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它进行监督。新中国建立以前,党是革命党。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面临着专制制度的打击,党员和党的干部随时有流血牺牲的危险。此外,党不掌握任何公共权力,不可以为党或者为少数人牟取任何利益。新中国建立以后,党成为执政党,手中握有公共权力,包括领导制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计划和实施这些计划的权力,社会管理和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力等等。为了防止党使用公共权力不当的情况以及减少由此带来的事业发展中的失误,必须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邓小平1979年10月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11〕这里的意思是,执政党只有接受监督,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才能消除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克服缺点,减少错误。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十分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就是由民主党派以及人民团体对执政党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这个制度诞生于1949年。它的基本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主要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这个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1999年9月,江泽民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中,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政协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时说:“在当代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需要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当然也需要始终接受一直同自己保持密切合作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和批评。”〔12〕在这里,加强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思想表达得十分明确和深刻。
(二)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过大决定了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可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可是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有难度的工作,并非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能力做这个工作,只能由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代表人民群众进行管理。这样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当之无愧地承担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任务,即他们当了“领导干部”。在管理工作中,由于旧中国政治传统和习惯的影响,由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模式的影响,也由于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党的领导制度的影响,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较大,而且越来越大。如果一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严重,而且缺乏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批评,则会造成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的挫折。如果一部分领导干部受到腐朽生活习惯及思想的影响,蜕化变质,以权谋私,而且对他们没有监督、教育和惩罚的措施,则会损害党的影响,败坏党的事业。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注意到这一点,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1980年8月,邓小平针对党的领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大的问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3〕在这里,他主张对领导干部采取十分严厉的监督措施,如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他的思想切中时弊,有力地指导了当时党的实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这一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也得以开展。1982年中国进行了新时期以来的第一次机构改革,即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内容包括改革领导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干部“四化”方针,重组领导班子;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离退休制度。1993年,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进行了一次机构改革。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上述改革的必要性和已经取得的成绩,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大的问题尚没有根本解决。所以还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监督。1995年9月,江泽民在有关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14〕这里他提出,领导干部的职务升了、权力大了、对自己的要求也放松了,十分危险,“甚至会出大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这是他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绩的时候向党敲响的警钟。他将教育、管理和监督联系在一起,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统一起来,以便形成综合的、系统的监督效力,思维十分周到,具有可操作性。2006年7月,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说:“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15〕这表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加强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十分重视,并且系统地提出了监督的措施。
(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社会的文明进步要求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事业的水平大大提升,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持续迈进。但是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文明的或者说丑陋的现象,权力腐败就是其突出的表现。虽然党和国家强有力地推进反腐倡廉的工作,每年都揭露出一批腐败分子,给予严厉惩处,但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腐败现象仍十分严重。事实告诉人们,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标本兼治,尤其要重视治本,从腐败的源头即制度上下工夫。从制度上下工夫,意味着要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有效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在这样的权力运行机制下,某些人或某个人手中不会掌握过多的权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不能够以权谋私和腐败,也不敢于以权谋私和腐败。如果整个社会普遍地建立起这种制度及权力运行机制,则意味着社会的政治文明,意味着整个社会进入到文明进步的新阶段。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制约有效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任务。2000年12月,江泽民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16〕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7〕上述论断从加强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任务。可以看出,他们是从提升社会制度水平的角度来认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工作的意义的。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它进行监督,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过大决定了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社会的文明进步要求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这是对社会主义监督的必要性的深刻理论认识和总结,是进行监督实践的精神动力和智慧源泉。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展开了社会主义监督的实践,但由于他进行实践的时间不长,来不及进行理论总结,在社会主义监督的必要性上尚未形成深刻的理论认识。相比较而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上述理论认识丰富和发展了列宁的思想。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加强社会主义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以加强监督的有效性。经过长期的实践以及经验的总结,对社会主义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的认识日益全面和系统。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张开展党内监督。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提出“党要管党”,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要管党,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加强党内的监督,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和党的干部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党员根据党章赋予的权利对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的监督等等。1995年9月,江泽民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此指出:“每个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内各项规矩,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18〕他还说,我们的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2000年12月,他再次提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保证领导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办事,防止发生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19〕这些论断的思想是,党委领导班子内各个成员之间加强相互监督,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干部加强监督,管好他们的思想和作风,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要将党内监督与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依靠思想教育工作,可以弘扬正气,克服不正之风,帮助后进的同志和有思想障碍的同志及时看清问题,克服缺点,做好工作,前进在健康的道路上。江泽民2000年5月在讲话中提出:“对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经常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干部的教育监督,要小中见大,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提醒。要把严格执纪执法和加强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并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纪国法约束两道防线,努力把党内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20〕这里他明确地提出要将监督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两道防线”,将腐败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主张进行法制监督。法制是一种强制性力量,是加强监督和反对腐败的最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展开监督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2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200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还有《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等。加强法制监督,要求一定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而且要求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地完善立法。2000年1月,江泽民指出:“要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主动监督,监督的关口要前移,对有些问题要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前防范;要严格执纪执法,加紧查处案件,对腐败分子必须用重典,否则不仅腐败之风刹不住,而且难以服众。”〔21〕同年12月,他再次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这是我们的一贯要求,也是最可靠的措施。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要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法规,并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22〕他在这里指出,要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依靠法制的力量刹住腐败之风,并且要加强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可见,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充分重视法制对于社会主义监督的作用。
(三)主张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的作用日益增强。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行。所以今后一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江泽民1991年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3〕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24〕上述论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作用的高度重视。
(四)主张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提出,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它进行监督,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利于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然而,人民政协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监督执政党的工作,它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也具有监督的作用。就此,江泽民2000年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25〕2004年9月,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26〕以上论断说明,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在于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法律的实施、方针政策的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认为这种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人民政协监督作用的高度评价。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监督途径的思想体系里,还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等等。在他们的思想体系里,以上种种监督途径和手段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作用的。如同江泽民所说的:“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27〕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社会主义监督途径的思想和主张,如主张开展党内监督,进行法制监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等等。而且他们认为,上述各种监督途径是相互联系和相互配合作用的。这说明,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途径,形成了一个全面的和系统的思想认识。相对于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的相关思想而言,列宁虽然形成了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思想,但是他尚未就社会主义监督途径形成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思想认识。仅就党内监督或者行政监督的途径而言,列宁也未有像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那样根据问题的复杂性而多方面地提出监督的途径,或者说未有提出综合治理的途径和方法。总之,在社会主义监督的途径上,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认识丰富和发展了经典作家的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12-13.
〔2〕〔3〕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53,54.
〔4〕〔5〕〔6〕列宁全集:第38卷〔M〕.人民出版社,1986.72,73,73.
〔7〕〔8〕〔9〕〔10〕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150,150,153,446.
〔11〕〔13〕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205,332.
〔12〕〔21〕〔27〕江泽民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06.412,558,31.
〔14〕〔18〕〔23〕江泽民文选: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456,457,156.
〔1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06.23.
〔16〕〔19〕〔20〕〔22〕〔25〕江泽民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6.189,188,29,188-189,146.
〔17〕〔24〕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04.16,16.
〔26〕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