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导控方式的选择问题研究
——以网络实名制为视角

2013-04-11 22:01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实名制舆情网民

黄 茹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引言

现今社会,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以其独特的魅力渗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逐渐变成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舆情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并以其独特的力量影响社会的运行。网络舆情可以说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公众以互联网为公共交流平台,充分表达和传播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物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的交错总和,具有互动性、及时性、自由性、群体性等特点。[1]现代科技所筑就的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使得公众对很多突发性事件的反应交流以及互动十分的及时,网络信息的传播空前的迅速,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自由的发表心声、表达诉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还让许多原本蒙着一层面纱的事物变得透明化,如同拍x光片,直射出最本质最深层次的东西。然而最近的几年时间里,因为网帖引发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和讨论。

一、舆情危机引发对网络实名制的探讨

近几年来,中国网络舆情空间空前的活跃,从原先的QQ、MSN、博客,到如今的微博、微信,各大论坛为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诉求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人们通过这些平台积极地参与对政治管理、社会民生以及网络热点事件的讨论。由于网络具有隐秘性,虚拟性的特点,很多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表言论而没有太多的顾忌,网络这个平台使得网民之间具有很强的互动,对一个热点事件的讨论往往还可以扩散到很大的范围,并且对事件的分析往往渗透性很强,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对各种社会丑陋现象,官员腐败等问题群起攻之,由此引发了许多网上群体性事件,有时候网民的这种全体性力量对社会的影响力甚至远远地超过了电视、报刊、广播、杂志等媒体,引起了政府部门重视,甚至影响着有关政府部门的决策。

然而,由于网民身份的匿名性,正如网络上流传的一句话,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会知道你是一条狗”,匿名传播一方面保障了网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是在匿名的掩护下,人性的弱点得到了暴露,没有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价值形态等的约束,使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们可以不负责任地在网上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甚至传播各种垃圾信息或侵犯他人的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道德真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每个网民都可能既是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可能是不良信息的受害者,有时在人肉他人的同时,可能在某一时刻也会变成别人砧板上的鱼肉,由此如何规范网上言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利不受非法恶意的攻击成为了政府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网络实名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政府也将网络实名制作为导控舆情的手段之一。然而,网络实名制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以及它的利与弊分析是我们所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网络实名制的引入及其利弊分析

(一)政府引入网络实名制导控舆情

网络实名制是指上网者的身份和其身份证号、真实姓名等相对应及统一的一个制度。韩国目前是全球唯一一个依法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这个行为不实行会受到检控,因而是强制性,在韩国网络实名制是指上网用户必须在上网一开始就要依法输入本人的真实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等,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上网的许可。韩国一名女星因为不堪忍受网络上恶搞者的恶毒言论而选择了自杀的道路,这使得维护网络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迄今,韩国已经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博客、网络邮箱、网络论坛甚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了全国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2]由此可见韩国政府运用网络实名制来导控舆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最早正式颁布网络实名制的是杭州市政府,杭州市于2009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功能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3]

政府之所以实行这一政策,源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网络具有网名数量大庞大,匿名性等多种特性,管理起来比较困难,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征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暴力等信息内容,甚至有些人还利用网络进行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公安机关这破此类案件技术难度很大,较为困难。此外,还有许许多多遭受网上群体的人身攻击,肆意谩骂的帖子,造成了严重的消极的社会影响。更为严重的事情是可能危害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比如现在许多网络游戏还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度,从而造成许多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世界,无法自拔,网络上不当的言论对青少年的身心与价值观的形成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

(二)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1.网络实名制实施的积极意义

实行网络实名制后,网民的身份被置于公众言论的监督下,自身的言行受到了约束,可以降低暴力、低俗内容的传播量,增加更多真实的负责任的内容,网络实名制使人们少了许多攻击性的语言,从而可以使更多的健康的信息传播于网上,使网络成为人们一种健康的娱乐方式,形成和谐的网络环境,还有利于人们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政府通过网络实名制来导控网络舆情,让我们深刻意识到,互联网早已经不是一个 “个人媒体”,而是一个 “网络社会”,这里既有公共空间,也有私人空间,公共空间有 “天涯”, “猫扑”等各大论坛,以及博客、微博等交流平台;私人空间有个人电子邮件、个人空间等,为了保障公共空间不受践踏,私人空间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于网络舆情予以引导和控制。

毋庸置疑,网络实名制的推行确实可以有效阻止虚假信息的传播,有效地提高网络道德水平,网友在发言时无意中也会有一份社会责任的约束,从而让他们的发言更加地具有价值,而不是单纯的凑热闹或者是无病呻吟。另外,政府通过网络实名制,还可以帮助民主制度的发展,每项政策法规都可以通过网络听取民意,甚至很多政策活动的表决也可以通过网络使人们参加,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为人们参政议政提供更广泛的途径。网络实名制还可以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甚至也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的网络犯罪率。网络实名制使互联网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真正地接轨起来,在这样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气氛当中,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会更加生动,言论也会更加理性,所以网络实名制作为政府导控网络舆情的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弊端

网络实名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网民的言论自由,由此降低了网民的监督力度。原先的网络匿名使得发言者摆脱了既定社区或者单位的身份限制,从而使得广大网民能够表达更为真实的声音,凸显出更为真实的民意,尤其是涉及对某项公共事件的批评上或者对公职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的问题上,网络匿名显然更加有助于网民自由大胆地陈述自己的意见甚至提供有关举报材料,而不用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受到相关人员的打击和报复。而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则会使网民因为身份的曝光而不敢发表言论,举报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从而不能实行对官员或者政府的有效监督。在某种意义上,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使言论受到了限制,其实扼杀的是真实思想的表达和多元利益诉求的实现,而使民意无处发泄和表达,使社会群众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怨气,进而引发了许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才会真正危害社会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许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会针对网络实名制可能带来的这一问题安抚民众,向民众保证会宽容批评者,并且保护好举报者,只是令人遗憾的是,举报者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并没有获得有效的保护。

《法制日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查资料数据显示,那些在网上或在实际生活中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的受到过打击报复或者是变相的打击报复,由于遭受打击报复,导致了匿名举报者不断增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言论自由、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

在中国目前腐败严重,而批评检举、控告的道路又如此的不通畅,打击报复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况,实行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就是变相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及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它会起到掩盖罪行,保护腐败分子的作用。一个学者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事件拥有多个目击者,大家同时借助网络发布信息,不同的看法会形成补充,当不同知情人的意见汇聚在一起时,就会形成一个相互补充和纠错的关系,实现真相的再现,因此,网络不是制造谣言的地方,而是粉碎谣言的地方。[5]正因为如此,网络舆情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以善治为理念,限制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政府作为社会的调控者和管理者,作为老百姓的服务者,在很多事情上应该对百姓抱有更多宽容的态度,过多的压制反而会引起相反的结果。

曾经在杂志上看到过这样一件值得国人反思的事情,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普遍发生 “烧国旗”事件。[6]在美国,个人焚烧垃圾是违法的(违反 《环境保护法》),即便在自家后院焚烧枯树枝也违法。可奇怪的是,焚烧国旗从来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交代,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某些州,都有相关 “焚烧国旗”的处罚条文,但是当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每次都以个人无罪的判决告终。由于对烧国旗的纵容,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发生了十分 “壮观”的烧国旗案例。国内民众向政府请愿通过了第一个联邦 《反亵渎国旗法》。可好笑的是,每当有人试图以国旗法控告某人,最终总由于国旗法与宪法相抵触而败诉。

1989年,布什政府美国国会通过了 《国旗保护法》,将焚烧国旗的行为定为非法。然而只隔了数小时,国会大厦门口就有人焚烧国旗。几个月后,最高法院竟宣布, 《国旗保护法》因违宪而无效作废,裁决书中有这样一句:“美国国旗代表的权力之一,就是焚烧它的权利。”[7]这标志着以前的 《反亵渎国旗法》失效。然而让人们意想不到的事情是,当国家允许人们烧国旗的时候,人们反而觉得烧国旗没有多大意义了,既然国家允许烧国旗,那人们还烧它做什么呢?

这件事情给政府对待网络舆情的态度提供了思考和借鉴,网络舆情实际上代表了民意,对待民意是一个回应和顺应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怎么去控制的问题,民意可以控制吗?广东的一个民办教师发了一个帖子,汪洋看到后说是一个血淋淋的帖子,要求政府研究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当年就得到妥善解决。上海的俞正声最近也就一个关于住院治疗的帖子作出积极回应,这是善治观念的体现。数字时代,民主政府就是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汇聚民众的智慧和意见来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极端重视,说明他不想失去倾听和了解大规模变化的能力,而是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心声,温家宝同志说过, “现在的谣言之所以会出现,一方面是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所谓的谣言,并不是敌对势力对我们的进攻,而是人民群众忧国忧民的反应,它反应了人民的希望,用文革的方式去追查这种谣言,辱没了人民群众的爱国之心。”[8]既然如此,网络实名制就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群众的言论自由。在我国民意高于一切,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其民主价值毋庸置疑,所以政府应该以善治为理念,限制网络实名制的运用,给予网络舆情以更多的宽容。

三、政府对待网络舆情应该以导为主,以控为辅

网络舆情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政治诉求和民主诉求的体现,所以对网络舆情的正确导控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38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要加强网上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理论。”[9]笔者认为,政府对待网络舆情,应该以导为主,以控为辅。

(一)政府对于网民表达诉求,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以导为主

政府应该融入网络社会,加强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与互动,应当充分重视网络的影响力,充分利用网络舆情了解民意,为政府的决策确定方向。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番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事件中,面对众多的反对意见,当地政府并未慌乱,也没有简单的应付表态,而是采取迅速的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方式,设立网络发言人,及时的回应网上舆情,组织网评,针对各种反对意见做出相应的解释,积极的引导网上的言论,与网民进行了良性互动,政府在与市民的互动中,诚恳的听取民意,不断的改变具体不当的政策,最后不仅争取到了反对群众的理解,也赢得了全国范围内群众的支持,在这个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进行了积极的引导,处理的结果令各方都很满意。政府自上而下的宽松的氛围,使广东人民有地方说话,有权利说话,政治和民主诉求得到了伸张和维护,一方面政府学会了倾听,另一方面网民也在不断成长,民众在网上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政府积极引导的结果。

网络的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群众的呼声是真实的,网络给每一个老百姓提供了一个敢于说真话的平台,敢于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各种诉求,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和民众思想的集散地,政府应以宽容的心态去面对网民的一些不当言论,吸取网民中积极有益的意见作为政策的引导。通过网络舆情看到政府工作的不足,并且对自身的缺点加以改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完善。

在网络舆情的引导上面,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1.政府信息公开

传闻或谣言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并且常常被夸大扭曲甚至是虚构,而这些夸大扭曲的事实往往给人们带来了恐惧和不安,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性。谣言止于公开,公开信息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处理态度。信息的透明是稳定人心的一块基石,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的,[10]“谣言不是止于智者,而是止于知者”,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对引导网络舆情起着十分有效的作用。

2.建立专门的力量

这里所指的专门的力量是在网络上发言能够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并且代表民意的发言人员,比如具有公信力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学者,权威人士,政府官员等,作为专门的力量不定期的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和网友互动,促进官民沟通。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能够一味的行使封堵权,而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话语权。这样的交流使大家可以理性的看待一些问题,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3.转换舆论方向

克斯维尔……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认为,大众媒体对某一事物和问题的强调程度与公众的关注程度成正比。舆情的主导者可以有目的的通过网络媒体,将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一些议题和评价上来。[11]政府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并发表新帖作为引导,组织引导网民就某一个热点问题进行讨论;针对网上论坛等出现言论过激的帖子或者是轻微的人身攻击语言暴力等行为,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及时的对发帖者予以规劝甚至在必要的时候给予警告。另外政府工作人员还可以积极地跟帖,对网络上一些思想错误的或消极的言论予以正面的积极的引导,防止群众的某些观点走向极端化。针对一些热点话题讨论持续时间过长的情况,政府应该及时地采取措施结束讨论,以避免炒作或者人为的把问题扩大化,从而合理有效地达到规范网络舆情的效果。

(二)利用网络舆情实施的触犯 《刑法》的行为应加以控制

政府的职责使人们对它给予了太多的期待和要求,正是这种高要求使得政府的工作难以让所有人都满意,有时候哪怕政府真的是颁布了惠民政策,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领情,极力吹毛求疵,把一点点缺陷夸大,从而引发了群体的围观。很多人不分事理,完全抱着凑热闹的心态,也许他并没有某些方面的诉求,或者网上热议的事件与他并没有太多关系,但是仍然情绪化的起哄,跟帖,使负面信息不断增多,恶意夸大原本不是很严重的问题,进而引发社会价值观念的冲突,甚至破坏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如 “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 “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等信息,经过证实后均属于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而且扰乱了民心,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这些行为应该予以坚决的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2]

对于此类不良信息的控制,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实施一些措施:

1.建立网络信息技术监控体系

运用信息识别、过滤,动态堵截,不良信息自动报警等手段对网络的相关言论进行监控,在某些内容和形式方面加以控制,设置栅栏,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政治谣言在网络空间的传播。

2.要加大执法力度

灵活的运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清查网上泄密,严厉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于此同时利用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13]政府在面对这些恐怖信息等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信息中,要及时地发出正面声音,使谣言止于事实,避免社会恐慌,另外还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网上言论自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厉禁止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分裂,宣扬邪教以及散布淫秽色情等信息,依法净化网络环境。[14]

政府在对网络舆情的控制方面应该把握好力度和范围,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控制,对于触犯行政法规或者民事法规的行为应当积极地引导,灵活地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诉求的表达和言论自由的实现。

四、结语

网络实名制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内容,但是关于它的讨论和争议却仍在持续,网络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遏制网络暴力行为,但是于此同时,它在人们的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对政府的监督等方面也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如何充分利用网络舆情来实施有效的民主管理是其在新世纪所面临的一项挑战,从总体而言,随着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对待网络舆情,政府仍应该实施 “善治”,给网民以更大的理解和宽容,在导控方式的选择上坚持以导为主,以控为辅的原则。

[1]任秋菊,杨天瑜.论地方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引导能力 [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11).

[2]付垚.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J].青年记者,2008,(5):24-27.

[3]侯兆晓.杭州网络实名原是一场虚惊[J].民主与法制,2009,(14):56.

[4]刘婷.试论检察机关如何走出保护举报人工作困境[J].大观周刊,2011,(14):112-113.

[5]彭思赟.新浪博客[EB/OL].http://blog.sina.com.cn/roc1969.2013-11-02.

[6]李焰.华盛顿观察周刊[EN/OL][2006-07-06].http://www.chinanews.com/international/xwzs/news/2006/07-06/754085.shtml.2013-11-04.

[7]柳成东.和加藤嘉一商榷[EB/OL].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3333page=2.2013-11-04.

[8]彭思赟.新浪博客[EB/OL].http://blog.sina.com.cn/roc1969.2013-11-02.

[9]朱卫华.胡锦涛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五项要求[N].人民日报,2007-01-29.

[10]陈为.网络与网络舆情导控[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36-38.

[11]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网络舆情立体引导机制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0,(11):78.

[12]吕文静.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管理,让网络更好的服务人民[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3):43.

[13]肖飞.信息社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7):132.

[14]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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