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基本趋势与防控对策

2013-04-11 11:49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作案流动人口犯罪

刘 敏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河南 郑州 450044)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特别强调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而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优化,大量城镇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形成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一方面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社会问题。

据河南省公安厅统计显示,安阳、焦作、平顶山等一些中等城市,流动、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占所有违法犯罪案件的50%以上,洛阳市占67%,郑州市达85%。全省流动、暂住人口违法犯罪占全部违法犯罪的增长率1996年是10.1%,2010年上升到了21.4%,2011年的增长率竟达到了50%多。非但如此,流动、暂住人口违法犯罪行为也从过去的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作案方式向集团盗窃、持刀甚至持枪抢劫、杀人、绑架人质等恶性暴力犯罪发展。

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和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基本趋势

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不断翻新,不仅涉及罪名逐年增多,而且作案目的、作案主体、作案形式、作案手段等都有明显的转变和发展趋势。

(一)涉案罪名更加多元

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流动人口犯罪已从以往“两抢一盗”的传统型犯罪,开始向更为简单便捷、风险小、来钱快的犯罪过渡,犯罪类型不断翻新,涉及罪名逐年增多,从2008年的83个罪名增至2010年的92个罪名。以往极少涉及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传授犯罪方式、洗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也都渐渐成为流动人口犯罪的类型。

(二)犯罪目的以敛财为主

除涉案罪名由传统向多元转变外,流动人口犯罪目的也从生存向敛财转变。作案时,他们已不再限于小偷小摸、解决温饱问题,下手对象从手机、自行车等物件,开始转向巨额现金、名贵珠宝、电脑等昂贵物品,作案目标通常锁定在银行取款人员、高档住宅区业主身上。据对厦门在押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统计,涉嫌侵财犯罪占七成以上,其中涉嫌“两抢一盗”的占43.6%,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占16.3%,尤以盗窃、诈骗犯罪居多。其作案目标以现金、首饰、手机、电脑、电动自行车等为主,占比分别为 34.5%、18.9%、17.8%、16%。

此外,近年来,流动人口开办空壳公司、组织传销活动等经济型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的流动人口被批捕人数从2008年的195人增至337人。

(三)作案主体向特殊人群转变

为降低犯罪风险,规避法律处罚,则呈现向孕妇等法律特殊保护人群转变的趋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其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人性化执法规定却成为部分女性犯罪分子手中的“挡箭牌”。她们不惜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将孕育生命当成了规避法律严惩的一种手段。

(四)作案方式日渐隐蔽和智能化

作案方式倾向于隐蔽型,以偷为主,占46.4%;其次为抢、骗,分别占13.4%和12.8%;流动人口作案手段的日渐隐蔽还表现为智能型犯罪的增多。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流动人口的智能型犯罪相伴而生。如GPS导航技术、电子解码技术等不断被犯罪分子应用于盗窃汽车等犯罪活动中。还有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盗窃、诈骗活动,甚至通过互联网出售、传播犯罪技术,并通过网上交易销售假烟、以参加人际关系网为由收取会员入网费、开通网上银行为他人提供网上转账换现业务等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也就是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改善工作方法和思路,笔者认为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与创新社会管理相契合,改变原来传统的“治乱世用重典”、“以刑去刑”的思想,立足防患于未然,应更注重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从“服务管理”、“教育疏导”、“防控打击”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从源头上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动机的产生。

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由小到大,由近距离流动到跨地市、跨省流动,对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渐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在对待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时应坚持执政为民原则,从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建立健全各项公共职能、社会保障服务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根本利益,阻止流动人口的犯罪意念的产生。

(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存在城乡二元化的特点,当前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其生存发展状况应引起足够关注。只有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措施,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动机的产生。例如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的有效救济、在就业和生活中保证流动人口的平等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等。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流动人口的生存利益,还可以发挥社会职能对流动人口行为模式的指引作用。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大力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根据犯罪学上的“破窗理论”,一个或两个无序的社会现象不会轻易引起犯罪,但当无序的行为、现象一旦持续存在时,就会传递出管理控制削弱的信息,就有可能吸引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前来此地,而居民的正义感、责任感会丧失,这种无序就会增量发展。一旦遇到合适的犯罪目标,犯罪就会滋生、蔓延。〔1〕这就要求政府切实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大力发展社区警务,发挥治安联防队的作用,以民警和联防队员的可见性促使潜在的犯罪人打消犯罪念头。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服务制度

在社会保障上,实现社会保障的共享。无论是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每一个流动人口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障,这既是个人的义务也是社会与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在流入地,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让工人参加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与保险。对于不按照要求对工人投保的,必须予以惩罚。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人工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取消其行业资格。

政府应根据城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承载能力,在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义务教育、儿童免疫保健、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办理相关证照、住房保障等方面,拓展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服务体系,让流动人口切实分享到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改革成果。从严从快打击恶意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强迫超时作业等违法犯罪行为,使流动人口处于城市弱势地位的状态得到改变,从而减少犯罪。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更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如在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及居住实名登记制度的同时,应以社区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依托,组织开展辖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排查采集,以精确实现“人屋对应”、“人证对应”的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据抚州市检察院统计分析,在犯罪的流动人口中,刑满释放后无生活来源、相关部门又缺乏监管,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被批捕的,占全部被批捕人员的三分之一。

博弈论的观点主张,犯罪与否的过程是人们在犯罪和不犯罪之间进行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权衡过程,而预防犯罪的作用是使权衡结果为,在同等收益下,选择犯罪获得收益的成本远远高于选择不犯罪的方式。〔2〕犯罪并不是人天生的,人口的流动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所以,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生活和活动现状,在现实生活中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适合其生存的生活环境,增强其生活的主体意识,最大限度地为流动人口提供合法的、有利的机会,使流动人口在行为理性的判别中自觉放弃对犯罪的主观认同。

(四)提高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增强劳动技能和就业途径

很多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挣钱。但是,由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较低,其基本劳动技能的缺乏,导致其不易就业或者只能从事一些劳动收入比较低的行业,当他们美好的希望遇到残酷的现实时,有些人不是选择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自身素质,反而将责任归咎于社会与国家,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技能和文化教育培训,以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竞争力,增强他们对本地生活的适应能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市场,在流动人口和当地企业之间架建起一座桥梁,为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和用工信息,保证流动人口的正常工作需要。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针对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特点,各地要经常将一些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例以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予以展示,特别是要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此类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与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救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同时也使他们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而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建立社区情报站,加强网上监督力度

对有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形迹可疑分子则应实施动态重点管控,以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依托,以社区、街道办事处等为区域划分,对有犯罪前科等各类重点人员进行行踪去向跟进、分析,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转化。同时,应加大网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等部门对网络的综合监管,建立完备的“网侦、网防、网监”三大涉网技术手段体系,提高网络监测、预警、侦查、控制及处置能力。

(七)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时间的监控

从现有的实证研究来看,从地点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人员流动量大、出租屋林立、治安管理薄弱的城乡接合部以及旅馆、洗浴中心、餐饮等行业和地方;从时间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春节前返乡和节后返城以及“大秋”前返乡,而且具体的时间主要选择在凌晨和晚上。统计还发现进城次数越多,犯罪比例越低;进城时间越短,犯罪比例越高,并且对犯罪时间的选择更注重犯罪目标达成的机会。〔3〕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等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及用工单位业主的登记、报告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

目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中有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即流动人口犯罪中多存在“冲突型”、“自救型”犯罪,流动人口实施的侵财犯罪有时是在特殊的需要维持生存与生活背景下进行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与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上来讲,其犯罪不仅有其自身的原因,不可否认现行的某些制度设计与运行存在缺陷,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不可回避的原因,比如劳动就业的保障、劳动报酬的取得、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等等。这就需要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尽量地适用宽缓的刑罚,多考虑一些他们犯罪的社会原因。同时刑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为司法人员适用宽缓的刑罚提供了依据。如《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在于社会管理的创新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法律等的多重结合,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互相联动。

〔1〕朱兴祥,张峰.论“破窗理论”与流动人口犯罪控制〔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6):74.

〔2〕王志强.预防犯罪规律的博弈论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4):85.

〔3〕刘启刚.流动人口犯罪:理论阐释与防控机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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