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青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零容忍警务”以“破窗”理论为理论基础,认为轻微违法犯罪与严重违法犯罪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重要的联系。因为,无论是轻微违法犯罪,还是严重的违法犯罪,都能够造成社会大众对犯罪侵害的恐惧感,尤其是容易被轻视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实际上等于向社会传输一个宽容那些失去理性,甚至违法行为的不良信息,很容易形成一种社会失控或混乱的氛围,导致失去社会大众的尊重与信任,而严重违法犯罪的数量与恶性程度则日趋攀升。〔1〕所以,维护公共秩序与打击违法犯罪同样重要。作为一种打击违法犯罪的政策,美国纽约警察局的“零容忍警务”主要强调的是对一切反社会的行为与违法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地打击,而且对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决不妥协,从而避免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受到鼓励,或得到因此可以肆意妄为的某种暗示。其核心集中表现在警务活动中,对一切不法行为和不良现象的否定态度与警务倾向,有利于保护守法的社会大众,并能够以快速、严厉的惩治结果震慑那些公然无视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心理和行为陋习,达到有效降低社会大众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感,增强安全感。
当前,现代化建设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以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我国再次进入了社会不稳定时期。一方面,人们的利益诉求与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日益趋向多元化,社会大众对经济、政治生活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而警察机关则在警务机制、科学预测与控制犯罪策略等方面不能满足较高的社会期望。另一方面,弱化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下,贫富分化、制度缺陷、道德滑坡等社会矛盾加剧,导致警察机关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难度的加大。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他的《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的那样:“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面对新的形势、新的问题与新的挑战,在警务实践中,引入、借鉴与拓展“零容忍警务”,既有益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防止权力的非责任化,更有益于人民警察机关选择科学的社会治安治理策略,和谐警民关系,消除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效减轻社会治安压力,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稳定目标,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社会。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社会治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全球化发展,社会变革日趋深刻,但是普法跟不上立法现象凸显。社会的流动性与开放性不断增强,人、财、物的跨国界流动和频繁的信息流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社会管理与治安防范却相对滞后,使一部分人游离于治安管理之外,并在治安空白处获得了作案的机会与条件。二是执法跟不上立法。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社会治安产生的影响与引发的剧变,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迅速更新,不同阶层的人对变革的适应程度参差不齐,外来暴力、色情等腐朽文化渗透等原因,诱发和滋生的违法犯罪因素增加。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及各种类型的传统、新型犯罪与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相互交织,使得刑事犯罪呈现犯罪总量增加、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增大等态势。但是,相对薄弱的执法力量却难以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三是基层组织软弱涣散,联防网络形同虚设。社会治安本应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但现实实践中却一定程度上成了“公安治安”。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与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利益冲突、财富分配悬殊,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之间冲突和分化加剧,一方面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趋利性增强,另一方面是各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权途径和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沟通与反馈不及时,由利益关系紧张而导致的非常化的抗争事件不断发生,各类群体事件急剧上升。人民内部矛盾因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而被激化,逐渐转变为对抗矛盾,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加之党内腐败现象的“精神离心力”影响,危害、攻击与反社会倾向,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恶痈。四是传播媒介对外来文化开放过滥,而又缺乏过滤能力,尤其是西方的腐朽文化与我国封建文化中的糟粕交织一体所产生的怪胎,极大地危害着青少年,使未成年犯罪比例急剧上升。而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抑制违法犯罪的能力又相对薄弱,犯罪的低龄化发展趋势愈加明显,并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伴生物,受社会特别是经济因素影响导致治安问题增多是一种必然。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犯罪浪潮,又面对社会各界对追求社会稳定较高的期望值时,公安机关必须从自我封闭的神秘状态中走出,实行治安工作社会化,建立一种动态的、积极的稳定—有序—发展的社会稳定目标模式,更好地推进大治安战略发展。〔2〕
“无察觉”是一种忽略与重视不够,但它的危害与影响却是重大与不可小视的。“祸患多生于忽微,智勇多困于所溺”,对危机的无察觉以及无察觉危机的逐渐积累,其负面影响经过社会心理的放大,往往导致社会失衡、失序,乃至动乱的发生,以至于无法防范、无法逆转、无法挽回。因为“危机”既是产生危险的祸根,又是将发生祸害的末端。并且一种危机爆发还可能带来连锁效应,导致其他危机的显性化与产生新的无察觉危机。
1.在我国公安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严打斗争”与“严打方针”,并且由于过于追求“严打”的轰动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其结果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自暴自弃及仇视社会心理的加剧,尤其是由此引起的成效表象化和功利化,反而埋下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
2.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社会病“生产上去了,道德堕落了”在我国凸显与蔓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困惑、道德失落、是非颠倒、理想消沉等种种现象,导致社会公众麻木、冷漠、自私。这一严重问题在分化与瓦解社会组织的同时,影响与侵蚀着人们的道德意识,而道德失落必然导致人们在道德选择时束手无策,形成普遍的不道德,进而养成妨害他人的习惯,妨害他人的习惯是恶劣品质形成的重要根源,但是这种恶劣品质形成的重要根源却往往被忽视。
3.由于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一方面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足以给经济发展造成相当的威胁,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另一方面按照“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分析,现有体制如果不能够惩罚劣币持有者,必然引起效仿行为的发生,并且这种负面社会情绪逐渐积聚,其恶性影响再经过社会心理的放大,最终导致社会失衡、失序乃至动乱,社会因此就会进入恶性循环。〔3〕
4.党内及权力者逐渐增多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违法犯罪的催化剂。社会种种腐败现象导致广大公民丧失信仰,抱怨、愤懑、失落感、挫折感等不健康情绪积累,形成反社会人格,进而不断衍生出反社会倾向,攻击与危害社会、危害他人成为一种普遍行为,为社会治安埋下深层隐患。
5.社会阶层的固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社会人都积极期盼拥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充满活力。社会阶层的固化导致人们为自己的人生理想辛勤打拼努力,却始终无法冲破社会流动壁垒、达到理想的彼岸。尤其是贫富差距的稳定性发展形成的阶层与代际转移,以及经济生活变动导致的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低下的生活条件使贫困人口充满抱怨、愤懑和绝望,逐渐丧失劳动积极性。社会不公平,以及大量人口资源闲置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必然威胁社会的长治久安。
“零容忍警务”强调的是不能够容忍任何、甚至是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反社会及社会失序现象,以此有效避免养痈遗患。“零容忍警务”之所以被世界各国青睐与效仿,在于它对轻微违法犯罪严格地执法与坚决地打击,一方面提高对社会中不安因素的警惕性与敏感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轻微违法犯罪的恶性发展,降低犯罪率。另一方面在于不断提高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水平,明显减少了对犯罪的恐惧感,安全感大幅度增强。
我国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担负着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其首要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零容忍”坚决否定一切不法行为、不当做法、不良习惯与现象,乃至缺点与不足,对违法犯罪原因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集中打击,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与社会无序现象。除恶务尽,只有对于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才能够狠狠打击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及时有效地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阻断影响的连续放大,将问题遏制并消除在局部和萌芽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4〕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呈现危机事件多频次、多领域发生态势。重大自然灾害、灾难性突发事件,以及极端组织猖獗地煽动破坏活动,加之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使得社会治安出现新的特点,对公共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与逐步完善打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原则,针对社会治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尊重法治,重视探索、掌握、控制犯罪及其基本社会原因和反社会行为等方面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尽快制定与完善具有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的社会预警系统,并对社会公共安全进行科学、定量、定时的监测、判断与控制,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及时隔离犯罪传染源,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蔓延。一是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紧急状态法,完善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政治、法律问责制,完善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加大对危机处理不力,尤其是谎报、隐瞒不报的惩罚力度,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三是组建危机协调管理中心,准确预测社会稳定的动态演化趋势,有效避免面对危机来临时的被动局面;四是建立危机预警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潜伏危机信息进行处理与正确传递,提高准确分析危机的概率,避免危机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五是建立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天候打、防、管、控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警种整体联动,强调国际合作的危机善后处理机制,有效控制危机,降低救治成本,提高危机救治效率。
民意导向型警务的首要原则就是要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从根本上强调以民为本,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一切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坚持零容忍,对群众期盼的事,坚持零懈怠,不断提高警务社会化水平,实现人民警察社会治安控制能力的最大化发展。民意导向型警务,重在以民意与社会治安需求为导向,明确人民警察角色责任,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并使民意成为一种驱动力,促进建立完善的系统化警务运行机制,规范警务运作流程,引入公众主观评价方式,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及社会稳定与和谐度。民意导向型警务建设首先必须在理念引导方面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理念,重视社会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新诉求和新期盼,形成关注民意、尊重民意、顺应民意,牢固树立民生思想与民权意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其次是整合权力理念,培育契约精神,提高诚信警务水平。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顺应现代行政的民主性诉求,以落实警务工作中的责任书、承诺书作为治安管理与警务组织建设的有力抓手,提高治安管理措施的科学合理与可行性,不断增强干警遵守承诺、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社会治安问题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判权,才能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与社会公众建立起彼此信任的良性互动。〔5〕再次是拓展警务社会化机制,实现警务战略转型。警务社会化的实质是按照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现警务基础性工作部分权力的逐步回归社会,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并充分利用和动员社会力量与资源,形成公安管理与群防群治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御与自治能力。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警务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科技化的高速发展,一方面,警察队伍的高度科技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警务工作逐渐疏离社会公众,造成警民关系冷淡,以至于使其陷入恶化的状态。另一方面,科技化发展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极大地刺激并提高了公民对警务工作质量的期望值。如西方社会“要传统的更夫,不要机器人”的呼唤,也已成为我国广大公民普遍的诉求。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也使警民关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警民关系中矛盾因素的增加,警察的社会威信与群众信任感下降,不理解、不关心、不支持乃至袭警案件导致警察执法环境的恶性化发展。
警务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警民之间的关系来源于广大人民警察对法律的忠诚和对社会的服务,而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承担政治上、道义上、法律上的责任,全力解决好广大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为警民关系首先体现为服务关系,所以,人民警察必须以社区警务为平台,以开展全方位良好的社会服务为基础,建立与社会各界的诚信机制,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其次,警民关系体现为一种公共关系,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就必须致力于零距离的警民关系,不断弱化权力、强化制度,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不断延伸社会治安管理的服务空间,拓宽服务思路、服务范围与服务职责,创新开放型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实施零距离服务。再次,警民关系体现为一种评价关系〔6〕,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以为民服务作引领,以监督制度作保障,强化人民警察的职业认同感、宗旨神圣感及为人民谋利益的使命感,提高人民警察勤政为民、廉洁从警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创新规则治理,抵制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行为,着力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零容忍警务”的关键是准确抓住打击违法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从而有效减轻了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恐惧感,增强了社会公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有效遏制了严重违法犯罪的发生,最终使社会犯罪率明显下降,警民关系更加密切。在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社会治安最根本的防范必须从各种反社会行为,尤其是从预防惩治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入手,达到防微杜渐。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整合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公众的治安积极性,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否定一切损害社会与损害他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公众对“中国式陋习”由热嘲到自省达到惊醒,铲除一切导致社会治安失控与混乱的根源,为国家政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宁、社会治安环境的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
〔1〕王世洲,刘淑珺.零容忍政策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4).
〔2〕张兆瑞.警察哲学——哲学视域中的警察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04,564.
〔3〕郑风田,朗晓娟.无察觉危机:特征、根源及化解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4).
〔4〕陈美荣.刍议以“零容忍”理念引领警务工作发展〔J〕.公安研究,2010,(11).
〔5〕陈祥滔.浅论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工作机制〔J〕.公安研究,2011,(12).
〔6〕黄鹏,杨明光.新时期警民关系概念探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