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金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关于微博反腐的思考
吴小金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近年来,我国微博反腐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微博作为公民监督政府的方式有其自身成长路径,微博反腐的迅速发展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要做好微博反腐,第一,要弥补体制软肋,完善司法;第二,要保护民众言论自由和利用新传媒的权利;第三,搞好公众参与的相关路径建设。
微博;廉政文化建设;公众参与路径;言论自由
(一)信息传播平台
微博,即为微博客,起源于美国,是集BBS、QQ群与博客功能于一体的社交平台。[1]作为公众社交的简易媒介,它具有独特的信息传递与情境表述功能。随着信息技术在我国的不断推广,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升,新式社交网络媒介市场的成长渐趋成熟,微博作为公众信息平台近年来得以广泛发展。
(二)微博成为反腐新平台
微博反腐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微博客这一特定的新兴自媒体,对与公权力相关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批评和揭发的社会现象。[2]2011年,周文彬为了举报单位领导,进行了“自首式举报”,在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过程。此事迅速引起网友围观,毫州市纪委介入调查。周文彬因此被称为“中国微博反腐实名举报第一人”。统计显示,仅在新浪微博上经过认证的官方公安微博多达4462个、检察院微博53个、法院微博91个。同时,公检法部门也在加入微博反腐,据新浪内部人士介绍,虽然在已认证的公检法机构用户中,暂时没有发现专门的反腐微博,但是微博承担着收集举报线索的功能。与此同时,全国首个官方“防腐微博”——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的微博自2010年10月开通以来,通过粉丝在微博的跟帖评论中的信息获取一条线索,成功挖出当地一家医院中包括一名副院长在内的两名贪腐官员。微博“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受力面广,影响面大,已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网络反腐也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期待。
微博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形成了局部的司法代替,提升了政府回应的速度,聚合了公众的力量,同时也是大众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的释放。
第一,有利于弥补体制内的缺位和软弱。以“房姐”龚爱爱案件为例,经微博爆料后,央视新闻频道介入强势报道并派驻记者赴地调查,最终推动了整个案件的社会知悉,新传媒与传统媒介的相互协作形成了局部的司法替代,合力揭露了神木地方警务部门的渎职行为,弥补了体制内的缺位和软弱。由此可见,微博在可预见的政府廉政建设中将成为重要媒介,也将成为一种新的反腐路径。
第二,提升了政府的回应速度。互联网时代,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3]。微博这种新媒体的出现,释放了每个人的话语权。这既是对政府民意态度的检验,也是对政府危机公关能力的考验。经过多起微博爆料案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对案件能够即时发布真实信息,让民众了解事件的原委和进展,对公众的后续质询更为配合,这些都体现了地方政府在回应公众舆情方面的进步。
第三,聚合了反腐力量。微博给社会大众提供了全新的自由表达途径,对腐败现象进行广泛揭露,这是公民责任感的体现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网络曝光和反映最大的特点,还在于受众广泛,不像信访之类局限于少数几个知情人。同时,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再加上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政府失去了公信力,民众对于腐败行为更加嫉恶如仇。腐败行为被曝光就更加容易受到群众的关注,辅之以网络的交互性、即时性及其传播的无边界性,一件极小的事只要被网民广泛关注,就会立即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对事件发展形成极大的推动力。网络舆论曾经作为积极的力量对社会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4]置身网络格局中的微博,能够整合社会反腐的力量,凝聚社会共识,向社会公众提供比传统媒体更加自由的信息平台。
网络反腐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网民的分散性使其只能是“乌合之众”,而且网络人群啸聚的特点也注定了它总是乐于关注一些看来更具新闻性的个体事例。其次,网络举报与其他举报方式相比,从内容深度和真实性来讲,并不占优势,其本身只是反腐倡廉体系的一个零部件。如果这种内容得不到重视,那么也就会不了了之。长期以来,许多人对于网络反腐的作用持一种排斥的态度,认为捕风捉影者多,了解真相的少;愤世嫉俗者多,能解决问题的少。因此,民间网络反腐尚缺乏法律的支撑,也未被官方认可,始终处于一种边缘位置。
微博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也存在各种不可避免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政府、表达民意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弥补体制“软肋”,完善司法
在评估政治模式的民主程度时经常被提及的标准,即政府对公共舆论的变动作出反应时的精确度和速度[5]。因此,及时的司法调查与信息公布成为政府行动、遏制腐败与提升民意的重要手段。这方面最典型的也最有说服力的是江苏徐州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的落马案件。该案件中,对董锋的腐败行为,其家人通过网络曝光,结果立竿见影,有关部门立即部署查处,表现出难得的高效率。这个案件一方面说明体制内软肋,另一面虽然通过网络得到迅速处理但是也不能掩盖司法追踪的不完善,由此也充分证明完善司法追踪渠道成为谨防反腐“烂尾”工程的重要环节。
部分地方司法部门对相关腐败丑闻调查的缓慢,与受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办事环节多、效率低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并未实现真正的独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权力的钳制和干扰。
(二)保护民众言论自由和利用新传媒自由的权利
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言论自由”就被公认为是人权中的基本价值。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言论自由的尺度仍存在差距。对媒体而言,公民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而获罪的事例屡见不鲜。微博做为一个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新平台,所有人都可以注册,不受任何限制,相比于其他传统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自由。作为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言论批判和监督的尺度。重要的不是内容,而是媒体本身,是媒体的形式规定着媒体的内容。[6]虽然新传媒自由威胁了部分腐败群体及利益团体的灰色收益,但是其监督政府、链接社会、传递舆情的社会效应是明显的,地方政府在监管媒体的同时,需要重视新传媒自由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搞好公众参与的相关路径建设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构成了社会作为政治总体性的中介[7]。微博反腐现象的广泛出现,既是国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对廉洁政府的期待,也是国民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过程。因此,创建多途径的社会公众参与路径是培育公民社会及遏制腐败、提升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没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内部的监督只是水月镜花,激活公众的参与,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渠道。
[1]施小静.关于推进微博反腐实效的对策探析[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5).
[2]石越.从法理学角度看现今中国的微博反腐.ht tp: //baike.baidu.com/view/5841299.htm.
[3][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7:103.
[4]聂亮.网络暴力的形成因素与对策[J].新闻爱好者, 2012,(6).
[5][美]迈耶,伯内特,奥格登著.罗飞等译.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5:36.
[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著.何道宽译.人的延伸:媒介通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63.
[7][德]哈贝马斯.J.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演讲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7.
(责任编辑:曹木易)
F49;D262.6
A
1008—6153(2013)04—0111—02
2013-05-22
吴小金(1987-),女,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