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市场风险及其管控

2013-04-11 12:41余欣宇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信社信用社

余欣宇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市场风险及其管控

余欣宇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面临的市场风险,其原因在于银行体制带来的市场风险、财政转嫁银行和信用社带来的风险、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失调带来的金融风险等。降低和应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市场风险的建议是:维护客户利益,落实内部营销制度,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切实落实内部控制,深化风险管控;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规避内部风险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是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农村等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着手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使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金融的问题和矛盾十分尖锐,在改革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问题成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攻关重点。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大降低了其在支撑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效的发挥。如何应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各种风险,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市场风险

(一)银行体制问题带来的市场风险

体制直接制约着运行,银行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直接制约着银行的运行状况和营业效率,从体制方面看,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调整银行系统的组织结构(或机构设置)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实行总分行模式,总行位于首都北京,然后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设在各地市,并在各县区设立支行。在此种模式下,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能够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但是这种模式也容易让商业银行的经营失去自主性和安全性,地方政府能够较为轻松地影响到分支机构的运动,并进而影响商业银行总行的决策。

2、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

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虽己实现银行与财政的分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立,改变了财政向银行强行透支(或借款)的状况,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未完全解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执行相关货币政策的权利,但没有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相对较低,仅仅是部分独立,如:根据规定,政策性商业银行运营所需资金应由财政统一拨付,但实际上政策性商业银行运营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借款和贴息的形式取得。三是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派出机构的影响力较大。四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监管能力仍然受到制约,难以真正发挥独立监管的功效。

(二)财政转嫁银行和信用社带来的市场风险

财政转嫁银行的典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营能力,提升资产负债率,并降低不良资产规模,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从相应的财政资金中拨付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冲销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按照规定,这部分资金应来源于财政部门,但是财政部门根本无法提供如此规模的资金,不得不由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结果银行用自有资金或利润冲销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导致银行的运营风险持续增加。其次,政策银行投入运行后,由于政策性贷款的利率低于这些银行获得资金时的利率,所以,存在明显的政策性利率差。例如,1996年以前,国家开发银行获得3年期资金的利率为12%,而同期贷款利率为9%,这种利率差,本应由财政予以补贴,但财政部门因收支拮据而一直无力解决,而转为由政策性银行自行设法解决。受利率补贴转嫁的影响,政策性银行只好将一部分资金转为商业性贷款,以填补由财政补贴转嫁所形成的亏损。结果,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发生商业化倾向,使当初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多少受到了影响。

上述问题,在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的主要体现便是农村信用社为财政买单,农村信用社也面临巨大的财政转嫁压力,甚至由于农村信用社大多依附于当地政府,没有足够的自由度,且内部管理混乱,财政转嫁问题反而可能表现得更加严重。

(三)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失调带来的金融风险

我国农村金融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服务于农业发展的有效供给非常不足,从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与粮食生产的安全;第二,金融服务于乡镇企业的有效供给也很不足,从而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增长;第三,农民作为农村经济的主体,获得信贷的支持困难也远远大于城镇居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恶性循环。该循环表现为:农村金融运行面临农村经济低水平发展的约束,使得农村金融逐步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日益缺乏金融支持,进而造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进入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

(四)产权治理问题带来的市场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一直不清,治理结果也相当混乱,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稳健运营的关键性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农村信用社并不存在所谓的产权不清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农村信用社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但这仅仅是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的,而产权除了所有权外,还应该有收益权、使用权与转让权、索取权和控制权等权利。所以,农村信用社确实存在很严重的产权问题,农村信用社产权清晰其实是一种假象。

从实际情况来看,农信社的产权制度处在相关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和产权主体虚置的双重矛盾当中。因此,农信社产权界定的关键是其产权利益主体以及其行为的界定和清晰。表面上来看,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利益主体应该是入股信用社的社员,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信用社产权的有关利益主体已出现多个:

一是信用社全体社员。根据法律规定,农信社社员是信用社产权的当然利益主体,应该拥有信用社资产的所有权。二是社区政府。农信社的产生和运作模式由政府设计,就全国而言,目前有城乡一级法人、城乡二级法人、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三种模式,但是政府的主导性较强,政府是农信社产权的实际利益主体。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农信社在发展过程中,其主管部门经历过多次变换,但无论是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还是银监会,都掌控着信用社的发展模式,包括人事任免权在内的主要权利一直处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四是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者。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都是内部社员)实际掌控着实际控制权,即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内部社员获得了经营自主权,而外部社员根本就无法制衡内部社员的行为,最终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

这种多个利益主体的格局明显损害了社员的切身利益,局限了农信社的良性发展。农民社员的入股行为由于缺乏自愿性,表现为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的一种非自愿服从。同时考虑到民主管理等相关制度的无效运作,入股以后,广大农民社员一般不关心、不参与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形式仅仅在形式上得以界定,而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

农信社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虚置的产权关系导致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漏洞。社员代表大会是章程上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并且报请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可以兼任。监事会负责监督日常经营管理和管理层的行为。但是,信用社一直由国家掌控,集体所有的性质被实际运作行为所否定,其“三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其他利益主体的越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员的利益。社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缺失,监事会也沦为一种“点缀”,理事长与社主任一肩挑的同一个人拥有农村信用社的绝对权力。这必将导致个人独断专行、侵占信用社和社员利益现象的盛行。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使农村信用社内部的风险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与治理结构缺陷,己经成为干扰我国农村金融健康成长、安全运行的重大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组织效率的提高,并危及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妨碍农村信用社自身正常运营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市场风险管控

(一)维护客户利益,落实内部营销制度,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1、建立客户资料库

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建立在价格与顾客关系的竞争上,为达到顾客关系的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尽早构建完善的顾客资料库,以辅助农村信用合作社做好顾客关系。在金融业过度竞争状态下,只有确保本身既有顾客,避免市场占有率流失,还要善加利用顾客关系管理,充分了解顾客需求,提供满足顾客所需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才能大幅提高顾客满意度与忠诚度,也能避免信用较差客户再次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

2、落实内部销售制度

伴随市场营销策略的发展,销售对象从外部消费者扩及内部员工,因为内部销售可增加员工满意度,加强员工对公司组织的承诺,从而提升员工对顾客的服务质量,也增加顾客的满意度。鉴于企业、员工与顾客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彰显其重要性,农村信用合作社宜落实内部销售制度,逐次扩及客户。这不仅增加了客户的数量,也能够提升整体客户的质量。

(二)落实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控

1、遵守法令,完善内部控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指定副总经理、协理或总稽核,担任总行遵守法令主管,负责指派及督导各管理及营业单位的遵守法令主管,依遵循计划办理各项金融法规的检查。各管理及营业单位遵守法令主管,除应依遵循计划办理各项检核工作外,应适时传达各项法令规章,以确保从业人员对相关法规的持续认知与遵循。金融机构营业单位的遵守法令主管可以用书面测验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金融法规及道德规范的倡导,并对多数员工较不了解的法规,加以说明及探讨,落实该制度的成效。

2、制定操作手册,规范内控流程

操作手册内容应包括出纳、存款、授信、汇兑、投资、会计、总务、信息等业务流程及其它相关作业流程所应采用的程序和规定。业务操作手册的内容,必须让从业员工皆能明了及熟悉,方便业务的推动。并应配合法规、业务项目、作业流程等变更,定期修订。

(三)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规避内部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建立总稽核制,以超然独立的精神操作稽核业务。总稽核的职位应相当于副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理监事会报告业务单位自行查核缺失、内部稽核报告所提缺失、金融检查单位检查报告改进意见,以及上报缺失及改善情形等,并作成记录。

内部稽核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查核范围、营业单位的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计算机作业管理、法令规章的遵循、内部控制及主管机关或金融检查单位实地检查所提出的重大缺失及稽核处追踪事项办理情形。内部稽核报告、内部自行查核报告、遵循事项检查表及其工作底稿,应至少留存五年备查。

[1]翁振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上海金融,2006,(7).

[2]罗继东.关于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和改革方向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6,(5).

[3]曾庆芬.缺陷与完善:农信社信贷支农机制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5).

[4]黄晓东.试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产权视角[J].农村经济,2006,(3).

(责任编辑:孙永芹)

F832.2

A

1008—6153(2013)04—0082—03

2013-05-16

余欣宇(1992-),男,福建宁德人,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金融学专业2010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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