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娟,郭 恒
(1.东北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广东 深圳 518109)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是指导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的理论基石。中国的农民合作的实践大体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民合作运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农民合作运动和中国改革发展时期的农民合作运动,每个时期的农民合作实践都推动了当时农民合作理论的不断深化与总结。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总结是对马克思农民合作思想的创新和发展。辽宁作为农业大省、全国重要粮食主产区之一,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组织发展程度不够成熟,这严重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要继续提高辽宁省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就必须全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思想指导下,通过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途径、模式,找到一条适合辽宁省实际的特色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农民合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卓越地运用于人类合作社运动实践的理论成果。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从合作条件、合作形式和组织目标等方面阐述其农民合作理论的。
对于农民走向合作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又如何才能实现农民合作等问题,马克思认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从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对于农民走向合作后的组织形式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1]634-635;对于小农的合作社,“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1]310;对于农民合作的目标,马克思认为:“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恩格斯还认为:“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小农)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2]
列宁关于农民合作的相关理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合作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他主要是从组织性质、实现过程和发展举措等方面阐述了自己在革命实践过程中的农民合作思想。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民走向合作所建立的合作社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列宁认为:“从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的时候起,从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着手有系统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时候起,合作社就起了根本的原则的变化,这是一种由量到质的变化。”[3]同时,列宁还指出,农民走向合作将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要实现完全、彻底的合作化,需要在生产社会化的前提条件下农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去探索农业商品化的道路,因为,“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着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5]683,因此,列宁特别强调在经济建设的同时,要注重文化建设,“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其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列宁指出,只有一定的政策支持条件下农民的合作化才能更加顺利,国家应该对农民合作社施行积极的优惠举措。他认为:“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这一点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而且应该付诸行动。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4]687
毛泽东的农民合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农民合作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化,它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根据其所处历史阶段不同,可以划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合作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合作理论两个部分。毛泽东对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性质、秉承原则和组织功能都做了详细阐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民合作的理论。
毛泽东认为,建立在小农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5],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组织的发展目标是通过走集体经济道路过渡到完整的社会主义性质。毛泽东倡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和互帮互助的基础之上,“合作化是要变更农民的私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和整个的经营方法,这对于他们是一个根本的变化,他们当然要审慎考虑,在一个时期内不容易下决心”[6]219。鉴于此,“我们对于一切暂时还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6]178。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进程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因为,“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最后,对于农民的合作化道路,毛泽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7]
邓小平并没有用任何一本专著去论述农民合作思想,但是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特别是在他的农业思想中无不闪烁着农民合作思想的光辉。邓小平的农民合作思想是在深刻总结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农民合作理论,并最终形成了其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理论。
邓小平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国情出发,在汲取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提出:“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最大的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我们长期允许手工业的个体经济存在,根据自愿的原则,其中大部分组织成合作社,实行集体所有制。”[8]315他认为应该在认清农村生产实际,尊重农民生产意愿,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说那里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适宜发展就不要去硬搞,……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也要考虑到国内各个不同地区的特点才行,……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8]316。邓小平主张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对农村经营形式的变革,赋予了农民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空前解放。对于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向,邓小平认为也应遵循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9]邓小平主张,应在发展完善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化基础之上,同时兼顾农村商品流通领域的合作化,使二者能够协调发展,从而更有力地带动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这一合作化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也为农村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又提出了农业的两个飞跃:“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0]在当时,农业的第一个飞跃已经得以实现,而第二个飞跃其核心内容就是农民合作问题,如何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农民合作化道路怎样走下去,这都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断去探索、不断去实践。
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并结合大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①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通过对大连市农经局分管农民合作组织工作相关负责人的座谈了解,以及对大连农业信息网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遵照可操作性和典型性相结合的原则,笔者对大连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走访,通过入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式,获取了大量一手数据,笔者结合前期收集到的二手数据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甄别和筛选,最终选取大连市辖属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以及旅顺区这几个涉农市(县)、区的12家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影响因素划分为五种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农户因素。农户作为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他们是组织运行过程中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影响因素。农户因素共包含受教育程度、家庭总收入、种植历史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了解程度四方面衡量指标。从理论上说,农户的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到他们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户越能更快地接受新生事物,其参与和学习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可能对组织的满意度也会越高;家庭总收入作为衡量组织运行效率和个体收入的经济指标,必定会对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产生深刻影响;种植历史代表农户的生产能力,种植历史越长其生产熟练程度越高,不仅会影响到其收入水平也会对组织运行产生一定的作用;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了解程度有助于组织的有序运行。
第二,制度因素。任何经济组织的存在都不能脱离宏观和微观的制度框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其经营发展也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组织资金来源渠道、组织收益分配机制、生产资料采购比例以及组织内部社员合作程度共同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框架。其中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收益分配机制的合理公平程度对组织的健康持续运行至关重要;组织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是保证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生产资料的采购比例反映的是组织对于加入社员生产的关注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社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和满意度;组织内部社员的合作程度代表了组织的凝聚力和发展能力,合作程度越高组织运行则会越顺畅越健康。
第三,市场因素。市场是经济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市场因素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它由产品销售比例、产业竞争态势和产品价格波动情况三者共同构成。产品销售比例反映的是组织对组织社员产后阶段的关注程度,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联合起来规避市场风险,通过组织的力量进行统筹销售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市场资源更能够实现增收的目的;同一区域所表现出来的产业竞争态势会对组织生产、市场竞争和组织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是互利共赢而存在也可能恶性竞争而消亡,它将考验组织的运营能力和经营策略;产品价格波动情况通过市场反映给组织和农户,价格频繁地大幅波动不利于组织健康发展和农户的日常生产。
第四,商誉因素。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产品质量和品牌的较量,对于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其产品市场知名度和组织的示范等级无疑就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标签和名片。产品越具市场知名度其销路越好,消费者接受程度越高,当然其盈利能力就会越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等级反映的是组织的经营状况,那些示范等级高的合作组织必然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这都是对组织运行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第五,资源因素。通过对大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态势的调查研究,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能力和政府支持是影响该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两大资源因素。对于合作经济组织来说,一个具有相当管理才能的领导人不仅能够理顺组织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增进组织的凝聚力,而且会适时调整组织发展策略不断做大做强,领导者的管理才能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因素无疑会对组织运行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政府在组织资金、品牌建设、设施投入等方面的支持是助推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向前发展的外在资源因素,这一资源因素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亟需的外部支持,有了政府在税收、法规、贷款等方面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营和壮大发展也就有了一定的体制保障。
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的滞后情形却被日益凸现出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和持续发展需要有合作经济理论的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在现实中面临的发展难题更需要与时俱进的合作经济理论加以指引。我们既要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又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理论体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用于指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要注重思想的先导作用,提高人们对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想认识,破除那些封闭、陈旧的观念,树立新思想新认识。通过社会舆论及其他可利用的各种形式,加大对合作经济知识的倡导与普及,向人们传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所具有的新型合作、公平开放、服务农户的思想,增进人们的合作观念、组织观念和市场观念。随着人们合作发展意识的强化必然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这对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及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当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自觉接受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新事物,自愿去加入有益于自己的组织类型,并在参与组织经营过程中收获到经济实惠时,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源泉也就此形成。
无论是在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是像大连这些处于合作经济发展初期的广大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的原则都相同,即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坚持民办性质条件下,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也只有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本着自愿和开放的精神逐步发展,才能使合作经济组织更具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大连地区十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走访调查,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弱质性的特点,提高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能力和组织运行效率必须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在财政支持方面,不仅要提高对合作经济组织支持资金的投入总量,更要提高专项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财政资金投入要做到有重点、分批次、有力度,并且全程监督投入资金的流向,把资金分配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效益挂钩,增强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在信贷支持方面,政府应拓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支持的渠道,尽早突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金融瓶颈;税收支持方面,政府部门应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际提供农产品减免税组合优惠政策,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信息支持方面,应加快开展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关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求信息。另外在立法和教育等方面政府也应给予合作经济组织适当的政策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与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也难以真正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合理引导、积极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首先对自己的角色进行正确定位,行政力量的使用要有理、有度,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对合作组织的兴办要积极引导而不是强迫扶植,对组织工作进行方向指导而不是直接干预,对组织的日常经营运作适当参与而不是大包大揽。政府相关力量不应对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手画脚,而是要充分发挥自身服务型的功能:运用宏观经济手段和相关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积极引导、有效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形式,在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完善自我发展机制才能实现组织的经济效益及市场价值。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机制需要在管理、融资、生产加工和内部监督这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完善组织管理机制,通过培养和引进管理人才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发展多元化融资机制,通过募股融资实现自我积累,利用政策偏向获取社会资本;完善组织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坚持组织的服务宗旨,借助于组织优势发展产品加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组织的经济效益;完善组织监督机制,明晰组织内部管理结构,做到透明化管理,开展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和舆论监督工作,提高组织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工作,这不仅有助于参加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发展而且对于广大农户来说更是一种助推和示范,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农看到合作社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使某些大农看到这些优越性”[1]316。可以在发展条件优越的省区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科学规范经营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更好地带动一批与优势农产品相关联、有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而带动和引导更多的农民去自觉关心、支持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反过来进一步推进各个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能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运行产生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开展实用有效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投入。这样既可挖掘出一批具有一定的合作理念、拥有相关管理经验的基层干部,又可以培养一批可以具体负责合作组织日常经营运作的管理者和一大批对合作经济组织持积极参与态度的农户;对于那些具有合作意愿的农户,可以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能深化他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了解,而且也有效提升他们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后的生产能力、合作意识和组织观念。此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时间来看,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当地生产或销售大户,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的种植技术和销售经验,通过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可以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更有利于指导组织内部生产、销售工作。但组织领导人普遍表现出管理能力不足,通过开展管理技巧培训,可以丰富他们组织管理知识,提高组织管理能力,重点开发组织领导者的市场洞察力和敏锐度,丰富他们的营销经验,进而能够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又好又快地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95.
[3]列宁全集: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72.
[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毛泽东选集: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1322.
[6]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7]毛泽东文集:第 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31.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3.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