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纯
(华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广东 广州 510631)
(一)不尊重他人隐私。由于网络发言发帖并非采用实名制以及追查难度高等原因,许多大学生实施了现实生活中不敢实施的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出于报复或作弄心态肆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照片、日记等内容发布到网上。又如对“虐猫”、“艳照”、“外遇”当事人的人肉搜索等等。将大量本属于当事人隐私范畴的事项公诸于众,给他人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
(二)侵害他人名誉,不注重个人修养。一旦网络上出现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大学生们常常成为话题放大的助推手。比方说在各种聊天室、社区论坛或微博上谩骂他人,言语恶毒得难以想象。典型的例子如“彭宇案”,在媒体和网络的渲染下,不少大学生也加入了声讨跌倒老人的大军之中,指责老人诬陷好人,舆论更是将此案件渲染成为“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案例,给当今社会打上“道德滑坡”的标记。讽刺的是,当人们因此普遍认为“好人难当”、这个社会已经沦落到“扶不起一个老人”的时候,彭宇却承认自己确实撞了老人,此时,公众鸦雀无声,原来自己才是“诬陷好人”的人。又如有的大学生沉迷网络聊天,甚至出现裸聊的不文明现象。
(三)网络侵权问题的出现。网络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传播的的速度,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学生是各种书籍、音乐、影视作品的主力消费者,据调查显示,几乎100%的大学生都曾经下载过各种音乐或影视作品,其中许多行为已经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如到电影院偷录影视作品并放到网上供人下载、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文学作品、提供或下载各种盗版软件等等,以上种种行为给出版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挫伤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创作、研发的积极性。
(四)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虽然网络上的事物都是虚拟的,但不代表其没有价值。如一个极好的QQ账号、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这些虚拟的财产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金钱。有的大学生出于窃为己用或出售的目的,窃取他人的游戏装备、QQ账号;有的则通过木马病毒获取他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窃取他人钱财;有的则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而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严重者甚至已经触犯了刑法。
(五)不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大学生的科学文化水平与计算机水平普遍高于其他互联网使用群体,因此大学生实施的网络违法行为也更加隐秘、更加智能。一些大学生受到西方“和平演变”思想的控制,帮助海外敌对势力收集国内情报,侵入政府部门或国防部门的网站窃取国家秘密等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一)网络立法亟需加强。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规范[1],新媒介时代尤为突出,实体生活中法律和虚拟网络有较大的差别,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当下,国内在网络管理的立法存在着相对滞后情况,虽然政府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措施,但不够严密和系统,而且不易操作,实施起来存在着难度,或者说无操作的可能。由于目前法律不健全,在惩治网络犯罪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很多人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网络犯罪。规避网络犯罪的法制建设,被有关部门淡化、忽视,人们更注重网络硬件建设,注重网络速度、服务。因此亟待解决网络立法严重滞后,必须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
(二)大学生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网络是虚拟的空间,是对现实世界模拟和扩张。因为是虚拟的空间,所以网络和现实之间差距较大,网络具有诱人的魅力,一方面提供广阔的虚拟空间,另一方面大学生很容易沉湎于此。大学生有活力,对事物充满了新鲜感和好奇感,有时很难理性对待网上的诱惑。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2]互联网的发展一日千里,网络已成为普及率很高的公共设施,即使在国内偏远的山区,网络也已经伸入到普通居民家中。维护网络安全,一方面法制要健全,另一方面需要网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必须严格遵守网络法律和网络道德,否则即使有法可依,终将法不制众,破坏法律的权威。
(三)大学生获得法律途径狭窄。在大学课程里,法律知识在众多教学计划中所占比例极少,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由于课时少,即使非法学专业学生认真学习了该课程,对法律的掌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仅仅停留在守法教育的阶段,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注重条文教育和案例教育,无法形成提高学生法律水平的综合素质教育。因此,在这种教育思想的导引下,学校法制教育是很难达到提高学生法制水平的目的,往往是泛泛而教,“蜻蜓点水,学生对政治法律课程缺乏兴趣。所以大学的普法教育不得不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入手,将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的基本法知识拿到21世纪的大学课堂中来重新学习,这种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方式已经与我们所处的新时代落后了太多,它严重阻碍着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到网络时代的时候,极大地制约着大学生的现代法律精神的培育,并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较低,识别违法犯罪的能力较差,与目前的社会现实严重脱节。[3]
(四)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在校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对复杂的社会现象缺少判断能力。而作为个体而言,有的学生心理及生理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耐挫力不强,一旦遇到打击便显示出较为明显的脆弱性,容易为负面情绪所制约;同时,情绪易冲动,对一些事情反应过于强烈,喜怒形于色。大学生缺少社会历练,对事物思考容易简单化,有时好走极端,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和盲目性。而网络上的东西往往是非良莠不分,面对如此情形,大学生易受错误思潮倾向的影响,缺乏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这种心理上的不成熟在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产生一些认知和行动上的心理障碍。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执法力度。法律,是保护各种网络主体合法权益的根本武器。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立法部门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消除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的部分,妥善解决好各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抓紧为需要保护的权益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有“良法”还得靠“良治”,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网络执法的立法,比如在公安部门组建“网络执法”大队,吸收计算机技术水平与法律专业知识俱高的人员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外在约束。
(二)改革高校法律教育的模式,加强思想教育。减少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要有外在的约束外,最重要的仍是加强内在约束,预防为主。[4]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二为一,然而现实中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任课老师安排得不合理。绝大多数高校依旧由“思想政治理论部”的教师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许多任课老师由于自身对法律的了解不深,导致讲授“法律基础”内容时只能“蜻蜓点水”。第二,“法律基础”模块的课时安排不够。两门课程合二为一后出现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的现象,学生普遍反映任课老师很少讲授“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甚至有的学生诉苦说上该门课程时,老师根本没提及法律部分的知识。对此,笔者建议改革高校网络法律教育的模式,首先是增加“法律基础”板块的课时,并且应由法学院专业教师来负责讲授此部分内容。其次,笔者认为可开设与网络法律教育有关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再次,针对目前许多高校一般只在“12.4”进行校园普法的现状,笔者建议在校园中开辟法制教育宣传专栏、建立“生活与法”论坛,选取与大学生日常生活相关度高的网络行为来进行研讨学习,以加强大学生在网络上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适当提前法制教育的时间。教育是环环相扣的过程,大学生也是由昔日的小学生、中学生成长而来。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小学生、中学生互联网用户比例不小,许多大学生的网络违法行为就是由上大学前养成的网络陋习演变而来的。如果仅依靠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可能就为时为晚了,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实际情况,适当提前网络法制教育的时间,而文明网络行为也应“从娃娃抓起”。
(四)不断地让大学生完善自我,提高自身心理素质。高校应加大开设积极健康的心理课程的力度,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修养,使大学生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对所有专业学生开设心理学相关基本课程,通过对于基本知识的学习,让学生们懂得心理调节的基本步骤和程序,从而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其次,充分利用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的相关活动,引导大学生开发自身的潜质,完善人格,全面发展自身各方面能力,包括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适应力,建立积极向上健康的心理状态,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腐蚀,从而提高自身法律意识[5]。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2.
[2]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56.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0.
[4]李龙.法理学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11.
[5]杨维荣,荆晅.论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 [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