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信息的特征及作用

2013-04-11 07:37钟新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作案人犯罪现场作案

钟新文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物证信息的内涵

物证信息是指作案人的作案行为引起现场物质形态的变化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物证虽然如实地记录了现场客观发生的情况,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犯罪实施的过程,是无法主动与人们交流的“哑巴证据”。要想物证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必须充分挖掘其潜储的信息,把其与有关人员的行为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必须依赖于有关人员的活动。因此,只有侦查人员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手段对物证信息进行解读,物证才能在侦查破案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物证信息一般包括物证自身的特性、特征信息和物证在案件中运动的信息。侦查人员依据这些信息,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一定的方向、范围和证据。

二、物证信息的基本特征

物证信息的特征,是指能够成为证据的客体物自身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特点的总和。物证信息特征从内容上包括:反映自身来源的特点、自身外表形态的特征、自身结构的特征、自身形成方式的特点、自身形成之后的运动变化状态的特点、自身与其他客观物质之间关系的特点等方面。一般情况下,物证信息特征可以分为指向人的特征、指向物的特征和指向情况的特征三种。

研究物证信息的特征是我们科学地认知和运用物证信息的前提。物证信息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客观性。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本身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现场勘查工作通过发现、收集、解读物证信息能够揭示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客观事实。二是依附性。物证信息不会单独存在,它必须寄存于特定的介质上才能够表现出来,侦查人员、技术人员采用一定的方法、手段能够对其感知、识别和利用。三是可传输性。物证信息可以传输、扩散且其传输、扩散的形式、途径很多,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之间可以通过语言、表情、动作、电话、传真、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物证信息的这一特征,为案件的协查、通缉、并案等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四是可开发性。现场上发现的物证信息是不能自主发挥作用的,只有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对其有针对性地加工和处理之后,物证信息才会显现其潜在的价值。

三、物证信息的解读

犯罪现场记录工作完成之后,现场勘查人员就可以开展犯罪现场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工作。物证的收集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准确地提取各种物证,防止物证在收集过程中发生变化。同时,对收集上来的物证要进行适当的固定与妥善的保管,除了用作检验和分析之外,不得随意使用或毁坏。在当前我国犯罪现场勘查的实践中,由于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和保存物证方面操作失误,导致许多物证处理不当。这不仅影响到对物证信息的准确解读,而且丧失了现场重建的条件。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收集物证。勘查人员在犯罪现场上要全面、有序、细致地做好现场勘查工作,严格依据规则和法律程序尽可能多地获取物证,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解读获取物证信息。二是初步推测。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结合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物证信息,对犯罪现场情况进行初步推测。初步推测时,应根据收集的物证信息全面考虑所有的可能性,避免先入为主,导致侦查工作走向歧途。三是形成假说。即对现场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是怎样发生的进行合理和准确的解释。通过对物证进一步的检验和分析,全面解读物证信息后,可以对初步推测所形成的可能性进行部分排除,同时对另一部分可能性进行印证。四是假说测试。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假设是根据归纳推理的规则得出的,即是从具体到普遍的一种推论。由于归纳推理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其是否可靠,还需要加以验证。在对犯罪现场深入认识中,假说的形成是根据部分物证信息进行合理推理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否准确,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测试来验证。测试的方法主要是将犯罪现场获取的犯罪信息同已知的其他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现场试验加以验证。五是形成最终结论。在对假说进行测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可以证实假说的物证信息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当假说通过全面的测试和印证之后,就可以被视为是合理的结论,最终完成现场认识。

物证信息蕴含于物证之中,对物证的运用关键就在于对蕴含物证中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进行正确解读。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对物证信息的解读也将更为深入、更为广泛。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物证信息利用时,一方面要注重物证的识别与收集,为物证信息的解读提供丰富的基础材料。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物证的分析和检验方法的研究,要善于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方法解读物证信息,以使物证中蕴含的信息得以全面有效的释放,充分发挥物证信息在侦查破案及法庭审判中的作用。

四、物证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

(一)物证信息可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和反映,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侦查人员能够认识犯罪发生的相关情况。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查通常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有时甚至相隔很长的时间,他们并没有目睹犯罪的发生,所以,犯罪现场重建不同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或者其他人员依据自己对犯罪的了解而重现犯罪现场的活动。犯罪现场重建主要依靠的是对犯罪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物证进行解读和分析,推导犯罪现场形成的过程,从而确定或者排除是否在犯罪现场发生某种事件和行为。在犯罪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信息包括物证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物证信息主要从犯罪现场上物证的解读中来获得;其他的信息,主要是言词证据,通常通过调查访问、询问或审讯等方式获得。在其他种类信息因为各种原因越来越不可靠的情况下,物证信息在犯罪现场重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犯罪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物证信息越多,侦查人员对其解读得越深透,重建犯罪现场的可能性就越大,重建的效果也就越好。反之,在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或犯罪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获取物证信息的难度加大,重建犯罪现场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犯罪现场重建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二)物证信息可刻画作案人人身特点

解读物证信息可以对作案人人身特征进行全面的刻画,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根据犯罪现场上不同的物证信息,可以对作案人不同的人身形象特征进行刻画。如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手印信息,可以分析作案人指纹的纹线特征,判断其手指是否存在畸形、残缺,或者推断作案人的年龄和体态。根据犯罪现场上的血迹和其他搏斗的痕迹信息,可以判断作案人受伤的情况。根据作案人遗留的衣裤或者衣裤的碎片、纽扣等,可以判断作案人的衣着及其破损情况。通过对作案人的刻画,可以缩小侦查范围,甚至提供比较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案发不久,如果能迅速对作案人进行准确地刻画,并据此进行设卡阻截或者排查,将大大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三)物证信息可刻画作案人所处地域范围

通过犯罪现场物证所反映的产地、性能、销售渠道等方面信息的解读,可以判断作案人所处的地域范围。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作案人的遗留物,应对其进行详细的检验,并注意获取这些物证的产地、生产日期、批号以及销售的时间和范围等信息,为推断作案人可能隐藏的地域提供重要的参考。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现场的遗留物是有正式商标的产品,这类物品因使用量大、分布广泛、特征少,侦查活动中往往得不到重视。但只要对这些遗留物认真梳理,从其产地、生产日期、批号、销售范围和时间、各地的使用习惯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仍然对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物证信息可刻画作案人的职业范围

人的行为受动力系统的影响。如果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职业,大脑皮层便会经常受到一种特殊的刺激,随着时间的不断延长,这种刺激得以协调和定型,最终形成一个人的动力定型,也可以称之为职业习惯。如木工用锯的技巧、锁匠开锁的技巧、屠夫宰杀的顺序及熟练程度等。尽管犯罪人有时会对犯罪现场进行有意识的伪装,但这种职业习惯在犯罪活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使得作案时间、对象、手段方法上通常表现出明显的职业特征。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如果能够根据犯罪现场物证信息所反映的职业特征,对作案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合理地推断,可以为侦查途径的选择提供重要的参考。

(五)物证信息可刻画作案人心理特点

心理活动是内在的、隐蔽的,受心理活动支配的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作案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必然在犯罪行为中暴露出来,表现在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之中。犯罪现场中收集到的一切对侦查破案有价值的信息,都由作案人的作案行为形成,而作案人的一切作案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现场及痕迹物证也都具有特定的心理属性,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动机目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因此,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上物证信息的解读,就可以刻画出作案人的心理特点,判断作案人作案的动机、目的以及作案过程中或作案之后的心理状态,为案件的侦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作案人心理特点的刻画,部分学者将其称之为犯罪心理画像,在当前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侦破系列案件时,作案人心理特点的刻画显得尤为重要。作案人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作案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先前的体验会反馈到大脑,对其行为起到指导与强化的作用。经过几次作案之后,作案人的心理结构通常会逐渐巩固并最终得以定型,在其以后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中会明显地反映出其定势心理特征。所以,在侦查实践中,通过对作案人心理特点的刻画可以识别系列案件,进而采取并案侦查措施,将不同案件侦查中所获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集中起来,提供更为精确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实现侦查途径的优化,达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作案人的作案手段不断趋于智能化与复杂化,犯罪现场物证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也面临挑战。如何保证在犯罪现场勘查中收集到更多的物证,全面且正确解读物证信息,已成为案件能否侦破的决定因素。广大侦查人员、技术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创新侦查模式,强化物证信息的综合应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更为广阔的思路和途径。

[1]张献聪.犯罪现场物证信息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4.

[2]陈一壮.信息的哲学定义和信息功能的历史演变[J].河北学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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