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艺军: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强化私德,也不是强化法制,而是重塑公德。
卜安淳:假如能懂得争的理念对于人类社会的危害性,逐步舍弃人与人之间争的理念,理解和尊重生存自由、生存平等,使法律不再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规则,而成为保障人人平等生存的规则,犯罪问题可能会减轻许多!
张 荆:我提四个角度,一是恢复传统规范,从儒家文化、毛泽东规范文化吸收一些现代社会合理的因素;二是重建伦理体系;三是全面接受西方的法体系论体系,控制个人主义,逐渐与中国规范文化体系交融,形成中国特色的规范文化体系;四是用法律来规制宗教。
主持人: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 宾: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卜安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陈 利(南昌市警察人民学校高级讲师)
严 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冯 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
彭泽君(长江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罗 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胡承武(长江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闵 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编审)
马东丽(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张 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莫洪宪:本次论坛之所以选择在湖北省荆州市召开,是因为冯树梁先生、皮艺军教授、严励教授等看到了荆州市在城市生活生态建设方面的亮点。刚才大家听了许市长介绍的荆州市亲民政治生态、发展经济生态、健康历史生态、繁荣文化生态等方面的亮点;张校长介绍长江大学冠名,给大家展示了他们办学理念、办学规模中贯穿的生态理念。由此咱们在此召开了这次以“社会生态安全及治安管控”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
道德是生态等社会结构一个具有贯穿性的有机组成部分,道德生态如果出了问题,其他生态就会有危机了。下面请皮艺军教授做主题发言。
皮艺军:犯罪是一种极端行为,但是它却生长于一个社会的道德生态之中。道德可能不直接决定犯罪,但是它却能造就犯罪的环境。不要把犯罪与道德生态分开,它们息息相关。
我的论文题目叫做《越轨与道德生态》,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开的一门课叫《越轨与社会学》。我虽然是搞犯罪学,但我发现越轨社会学才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越轨学”应当被看做犯罪学的基础学科,从犯罪学的角度,或可称之为“前犯罪学”。犯罪防控的治本之策是从越轨管控开始的,但不是指每个犯罪都从越轨演变而来,而是说一个充斥越轨的环境就是犯罪的温床。
我的题目叫越轨,中心的议题是道德生态,给出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我们中国近代史进入到了一个社会失范的状态,失范就是价值的一种失调失控。二是我们社会讲法制、讲道德,将这两者推到了极致,为什么我们的社会还是一种无序的状态?我们中国是一个私德社会。显著特征是普遍的缺乏公德。我想搭建一个桥梁,从失德到公德到法治,把它作为一个分析范式。
犯罪防控基本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生态平衡的问题。就像强化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可以防控犯罪一样,改善社会的道德生态环境,是基础性的犯罪防控方略。这很容易理解,如果一个小区里秩序井然,居民之间和善互助,爱自己的邻人,自觉做到邻里守望,这种道德生态对自己人就是亲切的,对潜在的越轨者就是无形的压力。
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强化私德,也是不强化法制,而是重塑公德。反之,重塑公德,一方面需要改造现有的已经异化变质的私德;一方面是要求公正的司法作为后盾。应当坚决中止坐堂论道,英模倡导的教化模式。公德绝非是墙壁上的装点,必当走出厅堂才可实现,应当鼓励社团文化,成立公益性的或是志愿性的公共社团,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当然也包括无害的公共活动。这种亲社会行动会把人从私密的小巢中唤出,在公共活动中自己教育自己,交叉感染,接受利他行动的浸润,感受公共环境中的道德压力,造成公共领域里越轨行为沦为劣势,公德行为成为常规行为,而非“雷锋行为”。
只有将中国人从“私德”的旧梦中唤回到公共领域,全方位地、不分贵贱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与管理,唯此,才有可能营造出一个完美的生物链,不论你个人是处在这条生物链的高端还是低端,你都会把这个世界当做你自己的世界,你都会确定地感受到“这个世界因为你才美好”。
卜安淳:我的论文题目是《人性、犯罪及其他》,人性与犯罪的关系极其复杂,我们或许可以从三个层面探讨。第一个层面是哲学的探讨,追寻人性之本源。第二个层面是法学的探讨,探究犯罪之本质。第三个层面是心理学、社会学的探讨,分析人之所以犯罪的心理机制、社会原因。我认为,人之本性即人之生存之性;犯罪的恶性源于法律的善性;人之所以犯罪,社会心理是重要原因。
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人需要生存,人自身生存之外需要有后代的生存,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人应该比他人生存得好一点,自己的后代要比他人的后代生存得好一点,应该不是天经地义的。为了保障自己生存和自己的后代生存,他人可以不必生存,他人可以不必有后代生存的理念,更是邪恶的。假如我们能针对我们的生存理念深入思考、深入分析、深入探讨,懂得竞争(斗争、战争)理念对于人类社会的危害性,逐步舍弃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斗争、战争)理念,理解和尊重生存自由、生存平等,使我们的法律不再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规则,而成为保障人人平等生存的规则,犯罪也许不会在人类社会消失,但犯罪问题可能会减轻许多!
张 荆:我发言的题目叫《社会生态中规范板块碰撞与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从社会学的角度,社会生态主要研究两个很重要的内容,一是社会分化与社会生态的关系;另外一个是研究人与社会互动性的关系。我主要围绕这两方面在犯罪学方面展开的一些思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次严打,仍然没有打出一个平安无事的天下,犯罪仍然在上升。针对这个问题我提出两个假设:假设一,有一种内驱力拉动犯罪率的攀升;第二种假设,社会控制阻挡犯罪率的攀升,控制的核心是规范文化,包括:法律、伦理、习俗等。为此,我们要加快法制建设,寻找和建立起规范法体系,建立起一个主流规范文化体系,来基本吸附亚文化。我想提四个角度,第一个是恢复传统规范,从儒家文化、毛泽东规范文化吸收一些现代社会合理的因素。第二个是重建伦理体系,但它需要文化的沉淀。第三个是全面接受西方的法体系论体系,来控制个人主义,逐渐与中国的规范文化体系交融,形成中国特色的规范文化体系。第四个是用法律来规制宗教,宗教中有很多真善美的东西能被现在所利用。这四种选择是值得我们深入考虑的。
陈 利:我的论文题目是《环境哲学参照系的生态文明政策犯罪学思考》,以环境哲学流派为参照系,对照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历程,可以折射出党在经济欠发达时期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导向的发轫,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时代的局限,以及生态文明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符合人类对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认识过程。
社会政策是基于国家或执政党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做出的,因而体现了决策者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又反过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取向。由于社会政策可以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推行,由其表达出的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总是代表了社会价值取向的主流与发展趋向,因而社会政策对社会价值准则的确立、取舍或整合,有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与影响作用,甚至影响到社会的道德状况和治安状况。所以,生态文明作为一个新的社会政策出台,如果正确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的关系,就能够促进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从根本上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严 励:上述四个发言的主题和今天的主题紧密联系的,道德、人性是从人的方面,环境是从生态的方面,哲学是从形而上的方面。我想犯罪学研究的突破可能有三个方面,第一,恢复实证研究;第二,我们要有批判的精神;第三个,在理论上要有建构。
冯 锐:犯罪学的犯罪原因比刑法学的犯罪原因要广泛,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那么过去从刑法学角度研究的犯罪原因依然存在的。犯罪学研究还是很有必要的。虽然,社会生态安全已经写进了党章,可社会对犯罪学的重视还是很不够的。
熊谋林:针对张荆老师的0.87的系数,我的问题是其他因素导致了相关还是只和犯罪率相关,您是否还把其他的相关因素加进去了进行了比对?或者之前他们是否存在一个正态分布?这个相关系数准不准确?
张 荆:我是从相对的角度来研究的。
彭泽君:我的问题是,人性的问题是不是必然导致犯罪?
卜安淳:人性的问题不是必然导致犯罪的。人性的很多问题从另外的一个方面看它可能是一个优点。我讲的是人性当中的一些负面展开,我不是讲人性负面展开。
罗 钢:新疆接受多少毛泽东规范文化?
张 荆:我主要研究的是汉族为主的路径,对于新疆的治理应探索宗教的作用,宗教有他的负面作用,但在现代化过程中有它的积极意义。
胡承武: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日本的政治制度作对比,政治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有多大?有没有影响?
张 荆:我们知道在80年代研究过社会制度与犯罪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消除犯罪?这个问题有点敏感,也说不清楚,到共产主义能否消除犯罪?共产主义社会物资像泉水一样涌出。到时候是不是就没有犯罪了?可是,还有性的差别,可能强奸罪还存在啊。我做的主要是实证方面的研究,这个和实证离得比较远。
皮艺军:我对体制与犯罪的关系很感兴趣,其实体制本身在产生犯罪、制造犯罪。
闵 征:张荆教授文章中缓解三种板块冲突的四种选择,我觉得你的思路是40后、50后的思路,你是在替别人选择。
张 荆:我想说两点,大家的随便选择还是不对的,一个国家还是需要一个主流的,但是设计很重要;第二个你提到的日本不可学,这个错,虽然我们和日本有很多摩擦,但是日本有很多灿烂的文明,在整个社会转型中他的转型是最漂亮。
马东丽:您对劳动教养制度怎么看?
严 励: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说法,是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废除,现在没有替代措施,现在劳动教养已经转向对戒毒人员,主要是强制戒毒。事实上强制戒毒原来只是劳动教养的一个功能,劳动教养制度反映出我们刑法体制的问题。国外的刑法是两元的,一方面是刑罚,一方面是社会防治措施。未来的发展方向我想是刑法体系改革,两元体系构建了好多问题都解决了。
熊谋林:对于我们犯罪的下限部分,就是不到犯罪的程度,比如盗窃不到500块,国外的处理方式要么是罚金,要么就是防卫措施。罚金从国外学过来,我们学错了,刑法不一样,刑法体系不一样。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八)》又把社区矫正拉进去了,我现在可以斗胆地说一句,这又是一个New Mistake。
张 荆:社区矫正是超前?我不同意这个观点,西方一百多年前就在做了,我们不是超前,管制、假释、监外执行这些以前都是警察做的东西。现在只是换了个单位而已,所以,让这些轻罪的人员都进监狱这是太可怕了。
熊谋林:犯罪的概念不一样,进入我们的犯罪是重罪,我认为应该进入治安管理处罚,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是不是该增加一个社区矫正?那就不是我们刑法的问题了。
严 励:现在美国已经开始在控制施行社区矫正了,为什么呢?它这个重复犯罪率太高了。
张 荆:但在美国70年代很多州取消了社区矫正,但后来又恢复了,现在还有生命力。
张 爽: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也应该有优胜劣汰的作用,弱肉强食,如果您说的传统文化事实上活不下了,那对她的侵犯,您是想向保护大熊猫一样把她保护起来呢,我很担心现在回归不到传统文化了。
皮艺军:我现在给大家列出一个公式,私德公德法制,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有个被全世界所公认的特点就是它能够让人自省自律,这是它的一个优势,可是过去的一种传统文化,一种师德现在已经不见了。
莫洪宪:几位发言人从道德层面、人性与社会的关系、越轨行为、社会生态方面的规范等等这些不同的层面来探讨社会生态问题。这些不同方向的探讨我觉得就是在探讨在我们社会会有一些不遵守道德规范的现象,这反映的就是一种社会生态的问题。在狼嚎的社会生态当中遵守道德规范应该是受到鼓励的,而违反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这就是正常的社会生态的状况。因此我想今天在座的各位,针对现在社会的问题我们仅仅是评判肯定是不行的。刚才在严励教授的发言中他有一个观点我是不太赞同的,他说现在犯罪学的研究国家是不够重视的,我不赞同。我觉得重视不重视在我们自己。
徐前权: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深刻分析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提高预防和打击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效率。
夏吉先:按照源流,首先是未罪学,其次是侦查学,第三是刑法学,第四是监狱学,要把预防犯罪放到源头上来,犯罪学的地位高于刑法学。
翟英范:犯罪是社会生态链的一环,是一种客观存在,犯罪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
张远煌:犯罪总是社会的结构性缺陷或制度体系不良的集中反映。对企业家犯罪而言,尤其如此。
袁振龙:公安机关一定要全面把握治安防控协同的主导权,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从而引导治安防控协同机制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运行,推动地区治安状况的不断改善,最大程度地提升居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主持人:严 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嘉 宾:徐前权(长江大学法学系教授)
夏吉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翟英范(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袁振龙(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徐前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是其他机关无法替代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深刻分析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提高预防和打击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效率。因此,我和检察院的同志向会议提交了文章《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谈四个问题:
第一个是法经济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兴起了以著名法学家波斯纳为杰出代表的法经济学派,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论强调效益价值,强调法律应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这与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一致。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就必须加强法经济学的研究和运用。
第二个是人民检察院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法经济学分析。这又包含了几个方面。第一,避免和减少法官培养费用的损失。第二,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第三,避免和减少办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支出。第四,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恢复和重建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赖。第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七,促进审判人员家庭安定和睦。
第三个是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从提高法官职务犯罪成本的角度,预防和减少法官职务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增大犯罪的直接成本。第二,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刑罚体系,增大法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第三,搞好廉政建设,增大犯罪机会成本。从控制犯罪收益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法官公开选聘、选任和审判公开制度。
第四个是人民检察院预防审批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工作机制:第一,建立常设专门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第二,建立专家咨询委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第三,建立信息员制度,进行信息员培训,并保持和信息员的经常联系,落实信息员的报酬和保密事宜。第四,建立日常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制度。第五,建立督导制度,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第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第七,建立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夏吉先:鉴于犯罪学地位不够高,还要从自身找原因,我给大家聊聊犯罪学的学科、路径和方法建设,在论文《大众犯罪学——兼谈“源流论”应用领域之视野》的基础上,我重点谈三个关系:
第一个是道德经与德经的关系,是从根文化宏观上说,我国的文化从根源上说是多根系的,但是,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多根系的根没有了多根发展,而是发展了儒家的参天大树,这是汉武帝的历史性决定,但是这就产生了文化的一元观念和文化学术的一元观念,其他观念被压制了,这样带来了一元思维的缺陷。前天我听了王亚平的太空课,以李白“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诗句描述的现象为例分析在太空和地球上不同环境中同一事物的差异,给我启发很大,文化的不同时空是有明显差异的。老子的《道德经》讲“道”和“德”具有辩证关系的两个方面;孔子讲的是“德”,主要体现在《论语》。人是应该讲道德的,但是人、社会和国家是密切联系的不同空间,柏拉图是《理想国》,孔子是“理想人”,柏拉图的《理想国》很难实现,孔子的也很难实现。因此,不应该把对人的空间的要求用国家治理空间的要求予以代替,历史上“半部论语治天下”的说法是受到诸多学者质疑的,因为犯了混淆空间的错误。道,是规律,也可以引申为法律,因此,应该张扬老子的“道法自然”。
第二个是“已罪学”和“未罪学”的关系。刑法学是已罪学,是对已经犯了罪的人定罪量刑。现在的犯罪学应该是已罪学的对称学科,起一个对称学科的名称叫未罪学。
第三个是长江梦与源流梦的关系。长江是水,是自然的梦,学术路径也应该像长江一样,顺其自然,达到自己的目标。我认为,自然有其自我规律也是为人服务,既有自我、也有他我。
按照源流观点,在学科上,首先是未罪学,犯罪了要侦查就是侦查学,第三是刑法学,第四是监狱学,要把预防犯罪放到源头上来,犯罪学的地位高于刑法学。
翟英范: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谈谈社会学的一个思考,题目就叫《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人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作为自然的人是生物进化的结果,作为社会的人是道德进化的产物。人在进化的过程中面临两种生存状态: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社会生态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自然的社会生态来研究犯罪控制问题是我的初衷。这里谈这几个问题,一个是犯罪常量、一个是犯罪的趋光现象、一个是犯罪退出和犯罪替补现象,一个是犯罪空间预留的问题。
关于犯罪常量问题,主要谈五个方面:一是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区域内,犯罪率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二是犯罪人员的数量和区域内人口数量的比例是相对稳定的;三是社会稳定性和犯罪率始终处在一个相反的状态,“严打”是犯罪率上升,但社会稳定性增加;四是在押犯人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社会问题人员的减少,在押犯人的减少也不意味着社会问题人员的增多;五是社会生态的变化会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上下波动的状态,但始终在犯罪允许的范围内。这个犯罪常量的提出,是翟化夫等一线公安机关领导和公安学人经过20多年实践考察和总结出来的,而且也是经历了20多年的检验证明的,我们将这种犯罪常量称之为“化夫系数”。
对犯罪的研究应该做好动态思辨,包括犯罪的趋光现象、犯罪退出和犯罪替补现象,需要认清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空间的绝对性与犯罪控制的相对性;二是犯罪的时空转移,也就是犯罪迁徙;三是犯罪需求的不可控性。
关于犯罪空间预留的问题。一是正确认识物质世界的“趋光性”与犯罪空间存在的绝对性。二是辩证认识犯罪空间减少的相对性。三是不可回避犯罪空间的不可避免性,过分地压缩犯罪空间,易造成犯罪转移,使其他空间单位时间内的犯罪量加大;同时,过度的挤压犯罪空间,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犯罪成本,易造成强烈的反弹和促使犯罪的质的提升。四是宽容对待犯罪空间预留的合理性。
因此,我就提出了犯罪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控制适度就是“不危害”、可生存、会接受、可控制和能满意,应该体现出:一是犯罪控制是对人的欲望的控制;二是犯罪控制应该以“满足人的基本的生物和心理欲望”为基点;三是犯罪控制应在道德空间可容的范围内。
张远煌:这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生态,我们应该好好考虑一下社会生态的结构,社会生态如何构成、如何形成。社会生态系统是社会制度构建的结果。犯罪总是社会的结构性缺陷或制度体系不良的集中反映。对企业家犯罪而言,尤其如此。我今天跟大家探讨的就是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特征与制度性成因,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组织力量,通过持续检索和追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网络媒体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共收集了245起具有统计价值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我今天谈的就是以这245起案例统计作为基础展开的。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研究企业家犯罪的特殊价值与困难。企业家犯罪属于白领犯罪的范畴,并且是白领犯罪中的高端人群犯罪。研究这类犯罪的特殊价值在于:首先,企业家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研究企业家犯罪不仅是减少企业家犯罪特殊危害的需要,而且也事关理论研究和犯罪控制实践的价值导向问题。其次,就犯罪的形成机理和发展轨迹而言,企业家犯罪明显不同于传统的街头犯罪,有其自身的演变和发展规律。不充分认识到这一基本点,就难以形成有关企业家犯罪的理性观念与科学对策。但是,研究企业家犯罪又有诸多特殊的困难。其中之一就是企业家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加之企业家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犯罪所触犯的罪名众多,在技术上即使完整地披露官方犯罪统计,也无法从中甄别出能反映全国企业家犯罪状况的有效数据。
第二个问题是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特征。这些罪名结构有两个比较突出的表现:一是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85例国有企业家中涉及的30个罪名,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滥用职权和诈骗六种犯罪,占114个涉案罪名总数的比例约为72%。其中,居前三位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占全部涉案罪名的56%。二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罪名,更为分散。其中,居前十位的罪名,占251个涉案总罪数的48%;而居前五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占全部罪名数的比例约为34%。
第三个问题是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成因透视。我认为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环境因素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的制度性瓶颈。二是受贿罪突出反映出国有企业家制度性的角色错位。三是国有、民营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不足。四是民营企业家的主要罪名分布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场活动的泛化倾向。五是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
邱格屏:从宏观的角度来谈社会生态这个问题,我总是想从制度上、从根源上来彻底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态,我觉得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犯罪率才会下来。所以我说这不是一届、两届政府领导就能见效的事情,这可能是需要20年发展和落实的过程。
我认为,政府的第一个作用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政府应该扮演好的角色,在调控房价过程中可见一斑,还有教育、养老等体系改革。张荆老师在研究基尼系数和犯罪率的关系,但是,我认为虽然在一些数据上显示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基尼系数和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相关问题放在其他一些地方进行客观分析就会否定这一联系,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基尼系数世界前列,但犯罪率亚洲最低。流动人口犯罪的增长是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我和皮艺军教授调研,相关部门给的数据是百分之八十五是流动人口犯罪。我觉得这就跟社会保障有关系,和基尼系数没什么关系。
袁振龙:我这次提交的论文是《治安防控的协同研究》,从具体的层面来讲治安防控要怎么进行,主要是从治安防控存在的多元化、“边缘化”和“碎片化”等问题出发,提出了一个包括“投入与目标”二变量的治安防控协同机构分析框架,并分析了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的运行,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了一条思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信息化建设步伐及社会流动性的逐步加快,治安防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活动。在治安防控工作中,党委政府处于领导地位,公安干警、武警等专业力量处于主力军地位,社会单位内保力量、治安巡防队伍、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处于辅助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且越来越多,一些市场化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断出现,这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随着治安防控服务主体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和多样化,治安防控工作越来越复杂,治安防控的协同问题开始得到社会和学界的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开始出现“边缘化”和“碎片化”等两种完全不同的趋向。要有效地解决治安防控存在的“边缘化”和“碎片化”等问题,着眼于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治安防控协同合作,就需要努力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治安防控协同机制,以提升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效率,逐步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保护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正常运转,创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根据治安防控的需要,我们从投入和目标二个变量出发,提出一个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的分析框架。治安防控的协同机制的变量是两个:一个是投入,一个是目标。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的运行,应该包括四个协同,包括战略性协同、协调性协同、市场性协同和监管性协同。
在运用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一定要全面把握治安防控协同的主导权,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从而引导治安防控协同机制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运行,推动地区治安状况的不断改善,最大程度地提升居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皮艺军:刚才五位老师进行了很精彩的演讲,徐老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谈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司法生态,徐老师这里面谈到的法经济学的内容,和对于法官职务犯罪的一种预防。夏吉先教授谈到的,已罪学和未罪学,这个提法不仅是对犯罪学的一个定位,也是对犯罪治理、犯罪预防等的一个基础定位。翟老师从自然主义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学的问题可能更具法理一些。我们的制度怎么把一个良民逼成刁民,把刁民逼成暴民,他这个过程是如何产生的?这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社会资本,也就是上午我们说的公德。为何我们的社会要用一元化主导?刚才夏老师提到了政治一元、文化一元、制度一元,而且大家同一个声音?为什么?一放就乱,再抓,一抓就死,赶明儿想活也活不过来了。
张 荆:夏老师讲的是个很好角度,因为最近我们开了好多会,人们开始关注到道教的问题,环境污染、大气、水污染,天人合一道教文化对中国人的影响,对未来人类的影响,被再次提到一个很高的哲学视角、生态发展视角。翟英范老师是搞自然哲学的,在一个总的犯罪总量中间,我们不要把100%的犯罪打掉,事实上我们打不掉,打掉70%,剩下30%,这个比较合适,这个也是一个挺有意思的思路。张远煌教授提出的企业家犯罪的问题,大家喜欢研究街头犯罪,为什么呢?因为白领犯罪进入到国家公务员犯罪、计算机犯罪、企业家犯罪甚至国家犯罪这样一些问题,它非常难推进或者带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制度环境的不同,犯罪类型是不同的。他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犯罪的问题,昨天我们讨论中国的犯罪学是不是也可以和世界接轨,讨论立法和犯罪学的关系。邱格屏教授对我的基尼系数与犯罪的观点提出批判,他认为这个没有一个必然联系。我觉得作为一个学者还是得保持价值中立,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站在富人的立场来研究这个问题,也不能站在穷人的立场上来研究这个问题。关于0.38基尼系数的国际警戒线,即便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巴西等国内外一些地方,基尼系数很高但是社会稳定的状况存在,但是,作为学者,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这个国际比较公认的警戒线的价值,需要认真对待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而且,我认为,贫富差距和犯罪,特别是街头犯罪是有一定联系的,这一问题希望继续研究。流动人口犯罪和城市化的研究,邱老师和上海方面已经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我们期待着进一步的研究成果。
严 励:非常感谢两位教授的点评,两位教授不仅是做了很好的点评,而且是做了积极的回应。学术研究就应该是这样,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闫耀军:犯罪预测时空定位软件,不仅可以解决警力投量和投向的合理部署问题,而且可以对犯罪行为实施大尺度超前预控,从而提升警务工作效能。
岳 平:预防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犯罪生成机制的预防体系,另一个是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和犯罪原因的生成机制。
闵征:提倡建设一种多元化的城市生态安全建设模式,关键词是多元化。
熊谋林:真实司法客观态度来评价错罪,最重要的是建立诉讼是一个比较有思想的活动。
夏吉先:我感觉犯罪学研究新的春天又到来了!知和行,行必知,知比行更重要。
主持人:卜安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 宾:闫耀军(天津工业大学教授)
岳 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闵 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编审)
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
胡承武(长江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高洪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夏吉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 锋(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警令部主任)
阎耀军: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高效率使用有限警力,准确打击犯罪是科技强警的重要目标之一。《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V1.0》即是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与天津工业大学公共危机管理研究所合作研发的一种用于提高打击犯罪准确率的软件。本软件可以通过分析犯罪的历史数据,预测未来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时空定位分析和概率预测的功能。使用这一软件,不仅可以解决警力投量和投向的合理部署问题,而且可以对犯罪行为实施大尺度超前预控,从而提升警务工作效能。本软件业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播放《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V1.0》视频)
FZYC-V1.0是我国公共安全领域中具有极大推广应用价值和广阔发展前景的新生事物,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对此进行推广应用。在研究和使用过程中,我有三点启发:一是犯罪预测是生态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犯罪学既要亡羊补牢,又要曲突徙薪;三是犯罪学既要弄清犯罪产生的生态环境,更要找出治理生态环境的办法。
岳 平:刚才我看这个预测犯罪的软件感到非常的震撼,这是我们学者一直以来的一个愿望。我这次给研讨会提交的题目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这种大变革大转型的时期,对社会犯罪,也就是流动人口的犯罪,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我关注的是犯罪学对现在犯罪的控制,可以说我们现在犯罪学界里面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理论是犯罪学界的一个前沿问题。
我认为在预防理论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犯罪生成机制的预防体系,另一个是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和犯罪原因的生成机制。在进入到21世纪,犯罪学界对犯罪预防的应用性重视,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受被推崇的犯罪治理理论体系中日常生活理论、犯罪机会理论等影响,犯罪预防被赋予了更为实际和迫切的应用价值期望,一些阻断犯罪行为生成机制的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应用,使犯罪治理的理念更多地被适用。实际上,人们浸染于传统的犯罪预防的理论中却不无忧虑地看到,预防理论的宏观性对犯罪控制模式的应时性有着一定的桎梏,而犯罪治理理念下的犯罪控制模式适应了满足犯罪对策这一概念层次的应用性目标:即犯罪控制主体的多元化和网络化——作为国家正式力量代表的警察系统和作为社会非正式力量的保安公司及社会自治组织等;犯罪控制方法上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国家正式系统内的行政命令方式与社会领域的自治协商方式等以及理论上的充足准备。
我把年轻一代流动人口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新生代的农民工,第二个是有着高等教育背景的以发展模式为目标的一种新型的流动人口。这些年轻的群体更具有缺失制度依靠、生活质量低劣等挫折体验。究其原因,对来自于对城市社会在文化上的排斥感和制度、法律层面的漠视、生活质量的低劣等挫折体验使流动人口的犯罪始终高发不下,成为城市社会治安的痼疾。而流动人口的犯罪也呈现了一种生态意义的生成机制链条。
社会生态犯罪学视域中的流动人口犯罪控制模式。首先,我国应尽早建构有利于流动人口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生态空间,弥补当前流动人口体验较为强烈的制度缺位。其中包括户籍、教育及社会保障及福利的制度更为合理和公正的设计。其次,重视社区环境治理对流动人口犯罪控制的功效。如何在所谓“流水的人口,铁打的空间”构造常态化的管理、治理模式并因此建构固定的文化模式,这是社会迫在眉睫之要务。因此,要在制度上将该类社区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建立社区基本的联防机制并成为社区警务重点建设和管控的区域,使流动人口聚集地成为社会管理常态机制范畴,建构符合我国本土化的社区管理机制,最终实现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
闵 征:我今天带来的文章题目是《城市生态安全刍议——以犯罪学为视角》。我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是提倡建设一种多元化的城市生态安全建设模式,关键词是多元化。
国内关于城市生态安全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城市在大发展中一般面临三大压力,即人口爆炸、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破坏。人口规模及其增长速度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如果人口规模过小,增长速度过慢,将导致城市出现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不能充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相反,如果人口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将可能引发严重的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甚至导致犯罪的浪潮。我主要从城市人口剧增导致的资源短缺方面,研究它对犯罪和城市生态安全的影响。
关于犯罪与城市生态安全的关系,纵观近十余年来学者们相关的研究成果,他们非常一致地将刑事犯罪视为城市生态危机的表现或产物。一般看法是:人类“两个再生产”的不受节制,僧多粥少导致拼命索取,生态遭破坏,资源匮乏,为了摄取新的资源,为了求生存而犯罪。我同意这样一种基本判断,但认为它只从一个侧面解释了生态危机与犯罪的关系。要在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方面有所建树、有所贡献,对二者的关系还要做全面的研究。笔者认为,二者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单向作用的表里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借用生态学的原理分析城市生态安全问题,其内部关系是:一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在于协调,中心在于持续,基础在于生态建设,目标在于长期繁荣。协调性是持续性的前提,生态建设是城市长期繁荣的基础。只有转变为协调性、持续性、生态性的经济社会繁荣,才能达到城市生活发展的基本目标。
目前,在犯罪学研究中引进生态学的原理、知识,是犯罪学新发展的一个契机。以往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犯罪现象对城市生态安全的影响,注重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一点是需要坚持和发扬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在思路和对策上也要做一些顺应性的调整。以往偏重用刑事司法措施解决犯罪问题,将来应当发展为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在依靠力量上,要改变过分依赖国家资源的习惯,鼓励、促进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志愿者的参加。在坚持综合治理总方针不变的前提下,突出以下思路和重点:一是发展,二是效率,三是人本,四是法治。
熊谋林:今天要讨论的是近段时间特别热的一个话题,是刑事错罪冤狱的问题,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就是《刺破精确定罪的理想面纱》,是对全球一百多年的无罪数据研究。真实司法客观态度来评价错罪,最重要的是建立诉讼是一个比较有思想的活动。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它们的国家赔偿是没有立法的。
胡承武:我选择的题目是《城中村治安防控对策研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谈谈城中村治安的特点,然后是分析它背后产生的原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我的研究方法是实地研究和比较研究。第一,财产犯罪占比高;第二,犯罪分子作案机会多;第三,流动人口作案多;第四,特种行业场所作案多;第五,群体治安;第六,“黄赌毒”治安案件较多;第七,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呈新趋势。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控制的困难性;第二,社区生态的特别性;第三,管理的复杂性;第四,未成年人环境的特殊性。城中村治安防控的对策。第一是要加强城中村社区警务工作。第二是预防和控制特定人员犯罪的对策。在治安防控中对人实行防控时,只能是以特定的人为对象。第三是城中村治安技术防控对策。主要有三类:监测手段、抗阻手段和自救手段,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可以分为监测设备、保护设备和自救设备。同时还要建立与技术防控对策相应的反应系统。
高洪涛:我的标题是《从社会生态角度分析近年非公经济组织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FT区为例》。从社会生态学角度分析其原因,借助建立微观、中观、宏观不同系统模型,可以发现非公经济组织犯罪是自身错误观念误导、行业自律缺失和整体制度监管不到位多方合力作用的结果。
第一,非公经济组织犯罪案件所呈现的特点:一是侵犯法益主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销售秩序。二是此类犯罪多为涉众型犯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保证金。三是较之自然人,经济组织如公司具有更强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更有效的组织运作模式,如果将之利用于犯罪则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非公经济组织犯罪的社会生态学分析。一是从微观系统视角观察,缺乏正确企业商业伦理财富观念和对自己行为的正确评估。二是从中观系统视角考察,缺少行业自律。三是从宏观系统视角考察:制度监管不到位。
第三,对策和建议。一是从微观系统角度出发: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二是从中观系统角度出发:借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三是从宏观系统角度出发:打击违法和扶持引导并重。宏观系统,即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从打击和引导两方面同时开展,并根据整体市场情况调整力度。
夏吉先:我有一个感觉,我感觉犯罪学研究新的春天又到来了!知和行,行必知,知比行更重要。我们政府和官员必须知道必须预防,预防工作有哪些不能。刚才看了视频展示,发现现代科技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就是把一些工作展示到官员中、群众中,让他们看,可以叫醒官员,叫醒群众,犯罪预防的作用会大大提高。
张远煌:阎教授的演讲非常精彩。他把我国传统犯罪的高发时空点与现在的技术演变成一种适合于操作的、信息化手段的简明的优先配置。阎老师在预防犯罪的应用方面是非常用心的,这些成果为提高打击犯罪的意义非常重大,改变了被动警务,犯罪防控真正实现了主动。岳教授借用美国犯罪学派的理论,结合我国国情研究了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很有启发意义,比如,研究和解决城市犯罪人口分布不均匀的问题,北京等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防控问题,不同类型流动人口犯罪防控问题。另外一个闵征编审城市生态问题他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观点:城市是我家。城市犯罪的防控工作,很关键的一点是建立居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能够生活幸福,不会受到排斥,否则,让他认同这个城市,爱护这个城市很难。这需要从观念、制度等方面认真努力去做。另外,关于生态危机倒逼机制的说法,我提出异议,因为,如果到了出现生态危机的时候,才改变城市生态系统,这样的地方政府的生态保护积极性需要提升。最后,熊博士对冤假错案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统计。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冤狱的出现对法制的影响怎么看。有影响是一点,但是我希望更应该分析出现冤狱的机制和中心。看是规律性的还是偶然性的。另一个联想就是冤狱无法避免,这也说明了我们对冤狱的预防是至关重要的。
(卜安淳:我们一些学者与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合作,进行犯罪防控研究,成果喜人,成效显著,邵明杰局长委托其警令部陈锋主任到会,带来了研究成果的书,向每一位到会代表给一套。)
陈 锋:永城市是河南省最东边的一个省直管县级市,多年使用传统的打防工作模式,治安防控体系没有及时调控、与时俱进,使公安工作一度陷入非常被动,在2008年下半年全省157个县级公安机关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中,我们排位是后十名,被省市综治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单位。2009年初,新一届公安局党委成立后,建立“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理念,而且实行“传统﹢科技”的警务机制理念,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一年之内,使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指数提高了90余名,而且,近年来稳居全省前列。冯老和皮教授等专家学者听说后到永城调研,认为名不虚传,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今天送给大家的是三本书,一本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皮艺军教授和翟英范教授主编的《大融合:和谐共生的社会生态——以永城市社会治安管控为样本》;第二本是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金其高教授主编的《永远的城:小城市,大治安》;第三本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翟英范教授和刘芳教授主编的《小警务大治安——河南省永城市小警务战略评述(2008-2012)》。
(卜安淳:去永城的调研,对那里治安管控的研究,让我们犯罪学高层论坛的理论研究,很好地结合了实证研究,有力有效地推动了理论联系实际。这里首先应该感谢翟英范教授的热心介绍和很好组织。)
罗 钢:安居乐业,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如果不能进行通婚,就不能进行深层次的交流。
杜 立:城镇失业下岗的贫困职工青少年子女、老年贫困者、残疾人、贫困农民工青少年子女、农村绝对贫困者的青少年子女、部分单亲家庭青少年、父母被判刑入狱的青少年、农村留守青少年、随打工父母进城的青少年、部分残疾青少年、受过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等,形成了青少年弱势群体。
冯 锐:人生活在社会中,也就是生活在自然中,人如果违背了自然,人就难以生存。
万一丹:运用生态幅度规律也即最适度规律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不但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主持人:彭泽君(长江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嘉 宾:罗 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杜 立(《中国中学生报》主任编辑)
冯 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万一丹(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章 剑(江西警察学院教授)
岳 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罗 钢:我的论文题目是《新疆城市流动人口与社会治安防控研究——以乌鲁木齐维吾尔族流动人口为例》。今天主要讲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安居乐业,第一个是安居,第二个是就业,这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个方面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问题,如果不能进行通婚,就不能进行深层次的交流。
自新疆提出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始,迎来了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的极大增加,一方面,流动人口服务于城市,提升经济总量;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理性流动以及城市僵化的体制,无暇顾及人与城市的有机衔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凡事利弊互现,南疆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文化交融,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城市社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难题,尤其体现在社会治安层面。而这又是由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所遭遇的困境所诱导引发,其困境之根源在于:一方面,城市现行体制、政策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因素阻碍;另一方面就是维吾尔族流动人口自身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及其他个人相关因素制约。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因此而导致隔阂与排斥。
以往,对于流动人口重管理、轻服务,而光依靠管理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流动人口管控思维必须进行理性转型:必须从社会融合方向和趋势上思考流动人口的管理,只有通过服务才能达到有效和细致的管理效果。所以,驱逐、封闭、隔离都只是在回避问题,这种短视的管理体制或许能够保证几年内有效果,但是无法维持太久,而且成本太高,根本不适用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问题还是无法得以深层次的解决。所以,要想缓解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治安等一系列压力,就必须转变思路,通过体制性的改革来强化服务意识,管理与服务并举,并保证多举措落实,方能有效。第一,以户籍改革和培训教育为核心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第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法治化,构筑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包括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整治出租屋,形成有序的租房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社区警务,进行重点管理。
人口流动式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必须正确看待新疆维吾尔族劳动力流动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时正视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尤其是在新疆反恐形势日益严峻性、复杂性的背景之下,应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推进维吾尔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其他民族的顺利融合,对和谐城市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杜 立:我的文章的题目是《社会生态安全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依赖一定的社会环境,包括家庭、机构、团体、社区等,人与社会环境各要素相互作用。在当今现实中,阶层固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纵向流动的通道日渐狭窄,下层社会向上流动更加艰难。贫富差距加大,导致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即弱势群体;而阶层固化,则使弱势群体处于凝结状态,他们中只有极少数人有机会摆脱命运。城镇失业下岗的贫困职工青少年子女、老年贫困者、残疾人、贫困农民工青少年子女、农村绝对贫困者的青少年子女、部分单亲家庭青少年、父母被判刑入狱的青少年、农村留守青少年、随打工的父母进城的青少年、部分残疾青少年、受过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等,形成了青少年弱势群体。据报道,今年有上百万应届高中毕业生放弃高考,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就是我所说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青少年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情况令人担忧。在政治参与、社区朋辈交往、社会活动参与、就业上,都显示出他们与社会主流的区别和一种“隔离”状况;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更容易被侵害,受到严重的社会排斥。社会排斥是一种多样化的剥夺的结果,使得个体或群体无法投入参与他们所居住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因为受到种种排斥,不能融入主流社会,因此,在社会排斥的过程中,相对于其他青少年,青少年弱势群体更容易心态失衡,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这一群体中的犯罪现象也更加突出。
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犯罪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这些因素也大多来自社会。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阶段,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社会分化程度加大,社会竞争加剧,社会问题突出。研究犯罪现象不能离开社会现实,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我们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弱势群体大量产生,从而增加了犯罪因素。
我认为,社会发展中的种种失调现象,都会从不同渠道对民众产生影响,而且很多影响都是直接的,青少年当然也逃脱不了这种影响。比如父母离婚、家庭解体会伤害孩子;父母信仰上的迷茫,对孩子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贫富差距过大,这边花天酒地、那边食不果腹,十几岁的人哪能没有感触?甚至父母下岗后所发的牢骚、父母对单位不称职的领导的评价、父母为了自己的工作或者孩子择校而请客送礼,也会使孩子困惑。即使是普通家庭的青少年都会受此影响,何况是处于弱势家庭的青少年?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开始独立思考了,可问题恰恰在此:开始独立思考,却又没完全成熟,对事物缺乏分析能力,容易形成偏激的看法,这些都可能成为影响犯罪增加的因素。
冯 锐:我想和大家谈的是社会生态与犯罪关系中的一些内容。社会生态的主宰者是人类,人是有思想的。如果说自然生态是原生的,那么社会生态是后天的。人生活在社会中,也就是生活在自然中,人如果违背了自然,人就难以生存。
社会生态的发展,必须要考虑到自然生态、人的行为,它们是有很密切关系的。因为,社会生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和谐相处,人的生活才会平静,社会生态才能健康发展,进展才是良性的。人的行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其密切的关系,认得行为对社会生态安全的影响,破坏严重的就是犯罪行为,说明深层次研究社会生态与犯罪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社会生态与犯罪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社会生态;二是社会生态本身的不良因素而导致社会犯罪的发生。
万一丹:我的论文题目是《社会生态视角下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探析》,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一类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大学生犯罪人数明显增多,暴力犯罪更是频频发生,例如2006年郭浩用计算机盗窃案,2010年阳镠抢劫案,2010年药家鑫事件,2013年复旦大学黄洋被投毒案等。对于这些骇人听闻的案件人们都在追问为什么这些被国家培养出来的栋梁之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对如何有效预防大学生犯罪产生了激烈地探讨。我就大学生犯罪的特点以及如何从生态角度来预防大学生犯罪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谈谈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即犯罪主体呈现多样化,犯罪种类由相对集中向多类型发展,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智能化,受环境制约的突发性犯罪。
其次,谈谈社会生态视野下的大学生犯罪原因。近年来,随着大学生犯罪率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上升,为解决大学生犯罪的问题,许多不同的大学生犯罪措施都得以运用到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当中,但是结果并不是很乐观。按照社会生态系统论的方法,结合大学生一路成长的内外因限制性因素,加强法制意识的法制教育的适度性和针对性措施,结合大学生犯罪的生态幅度现象,将最适度规律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率,可以更大程度上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发生。在微观上,大学生自身心理相当脆弱。在中观上,学校相对重视专业教育,忽视德育教育和劳动教育;文化教育内容枯燥,形式单一,过分注重理论层次,而品德教育又流于形式,两者在一定程序上与实际脱节。学校的管理模式和人文氛围中的负面因素对大学生成长有明显的消极影响。在宏观上,社会大环境负面因素对大学生消极影响明显。
第三,我谈谈当下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措施。在当代大学教育中,预防措施,要遵循大学生犯罪的生态幅度开展法制教育。我国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主要是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践性的生态缺失。人作为自然界中最高等的生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生态幅度的限制,也即要受到最适度规律的作用,那么人们就需要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承受能力。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关系着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净化。大学生法制教育能否取得显著成效不仅影响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也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影响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运用生态幅度规律也即最适度规律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不但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章 剑:罗钢博士的文章我觉得很有新意,他运用了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他是以新疆为例,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论述了安居问题对社会的影响。罗钢得出的结论是光靠市场不足以解决问题,所以还必须要有政府的强力的干预。我非常欣赏我们杜立老师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青少年弱势群体的权利被剥夺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听了万一丹博士的发言,我有点感到犯罪学的无力和停滞。这就是说我们犯罪学要有自己的地位那就要突破。
岳 平:杜老师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研究就是一个比较深层次的研究。杜立老师提出来崇拜学历最终会导致青少年的挫折感加剧。我很赞成杜立老师在这个视角提出来的问题。冯教授主要是从社会生态的角度去谈对社会生态的破坏行为,这有几个方面,一个是社会本身的不足,一个是个人对社会生态的破坏。在立法责任上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立法不当的问题,另一个是立法的疏忽问题。我听下来觉得万一丹主要讲的就是大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养成问题,她谈到的主要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我建议一下可以从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养成这方面多谈谈。
宋贵喜:创建服务型警察的战略目标,就是要让警察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越来越多的优质的服务,进而化解民怨民愤,为社会和谐生态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季 刚:暴力袭警案件频发,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且发案率成逐年上升趋势。总结特点,深度分析成因,探索警察权益保护的预防对策,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汤啸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到别人头上找“短板”。
章 剑:警务改革就是把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制衡警察权的制度。
主持人:张 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嘉 宾:宋贵喜(河南警察学院研究员)
季 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汤啸天(长江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章 剑(江西警察学院教授)
卜安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宋贵喜:建立和谐社会生态是“中国梦”的一个具体内容,和谐社会生态的标准应该是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所说“让每一个中国人都生活得幸福而有尊严;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到安全而有保障;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希望”。和谐社会生态的建设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态链,警察是整个社会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是和谐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众是和谐社会生态建设中的参与者,警察是警民关系的主导者,警民关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态建设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生态“中国梦”的实现。
我的论文是《警民关系在创建和谐社会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篇论文涉及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和谐社会生态的标准是什么?应该是在自由民主、平等法制旗帜高扬下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具体来讲就是我们温家宝总理说的,让每一个中国人都生活得幸福而有尊严,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到安全而有保障,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人对未来充满希望,这就是和谐社会的生态标准。第二,警民关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第三,“民”可分为三个层次:所有公民;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治安处罚中的违法人。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又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公安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节拍。如若还是墨守成规,不改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执法行为,也就必然地影响到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生态的平衡。创建服务型警察的战略目标,就是要让警察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越来越多的优质的服务,进而化解民怨民愤,为社会和谐生态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创建服务型警察的内容千头万绪,我们考察了河南永城市公安局的工作后,发现“小警务,大治安”的工作模式对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对于社会和谐生态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季 刚:我的论文题目是《浅析暴力袭警犯罪》,主要谈三个问题。
第一,暴力袭警类案件的犯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特点,从年龄上分析,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从文化程度上分析,犯罪人的学历普遍偏低;从职业分布上分析,以无业人员居多。四是从参与人数上,涉众型案件突出。二是袭警的对象特点,从岗位上看,袭警的对象主要为基层一线民警,且案发均在执勤过程中;从警种上看,遇袭民警多为交警、巡警和治安民警;另外从年龄上看,以中青年民警居多,遇袭民警的平均年龄为41岁。三是原因和手段特点,犯罪人实施袭警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包括报复、逃避、激情;犯罪人暴力袭警的手段近年来呈不断升级趋势,除了单纯徒手的拳打脚踢外,还实施持械殴打、驾车冲撞、放火等恶性程度更高的袭警手段。
第二,暴力袭警类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与凸显期。二是个别不法分子的煽动行为易引起群体性袭警事件。三是警务法律制度缺失,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公信力不足。四是警察的职能定位不清,易使民众对警察产生对立情绪。五是为维护执法形象被动迁就,导致自保能力降低。六是犯罪的传染性造成了袭警案件的高发。七是特殊环境和极端人格的影响。
第三,减少暴力袭警类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围绕当前暴力袭警类案件所呈现的特点,为有效预防该类犯罪,我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一是培养理性运用法律的公民,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二是政府应加强对媒体传播的引导。三是严格界定警务行为,完善警务法律制度。四是公安机关应着力提升自身形象,树立执法权威。五是提升办案人员执法技能。
汤啸天:人民群众对改进交通管理具有强烈的需求,社会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官民共治的实施水平。当前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便民服务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在“便民”的名义下放松管理。“对事不对人”严格执法才能有好的社会效果执法。执法要立足于促使诚信守法意识的形成。交警参与社会管理必须优化自身职能的履行。公安机关有拒绝向不合格者发放驾驶证的义务,驾驶证颁发后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不容松懈。交通管理能力是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到别人头上找“短板”。公安机关要尽最大可能抓好源头治理,源头治理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作用,源头治理要前瞻未来未雨绸缪。
章 剑:我汇报的主题是《走向宪政型警察是警务改革的根本方向》。我国警务改革就是把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分权、控权、护权,形成制衡警察权的制度。
卜安淳:对万一丹博士文章的看法我和张荆教授的看法不一样,什么样的形式都不紧要。比如胡承武老师这篇文章的形式,也是看上去形式比较旧,现象、原因、对策,我主要看中内容上。他的题目很好很吸引我,叫城中村,城中村体制是什么样子?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我希望胡教授能否深入一些,城中村的问题是不是就治安方面的问题。他可能还有城市管理、乡村管理交错是不是有管控体制上的问题,还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农民、市民、公民角色转变的问题。还有农业到工业的转变。能不能从行业的角度更宏观一些来谈这些问题。政府在农村变成城市的过程中可以大有作为的。章剑教授这篇文章很有冲击力,但是我觉得这是章教授的一个理想。宋研究员所讲的我最感兴趣的就是那个公民的概念,当然现在就用宋研究员的公民概念我觉得比较好了。
邱格屏:胡教授的城中村治安管控的理论,这个胡教授和我研究的完全不一样,我觉得上海的城中村与荆州的城中村或者说学术界的城中村定义是不一样的。上海老百姓普通居民的房子给它做成一小间一小间,是租给外地人来这里打工的人住的。这里呢是一个村子,但是呢它又像是一个城,它在城市中间,而且里面住了很多很多的人。上海的警察派出所里面,我们调研,基本上社区警都比较喜欢胡教授研究的这种城中村。他们都是本地居民,虽然他们都是最底层的,但他们淳朴,所以他们的治安很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