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快闪”:潜在的群体性事件
高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快闪”是近几年新兴起的一种社会现象,它通过互联网的无国界传播,如风暴一般迅速席卷了全球并已在我国登陆。针对不同类型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对这种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动员力,有必要提高警惕、积极应对,我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其进行合理疏导,防止其最终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快闪;群体性事件;类型;合理疏导
快闪,是指通过邮件、短信以及口述等病毒式的传播手段召集众人,在指定时间涌到指定地点完成某些稀奇古怪的动作后,又在短时间内迅速消失的一种群体行为。快闪多发生在闹市区并有可能“占领”闹市区。[1]它起源于2003年5月的美国纽约曼哈顿,由一名自称为“比尔”的社会工作者组织召集了500余人,在纽约时代广场的玩具反斗城中,朝拜一条机械恐龙,五分钟后众人突然迅速离去,“快闪”因此而闻名。作为新兴社会动员力的快闪如风暴一般迅速席卷了全球并已在我国登陆。
快闪作为一种群体行为,因其行为上的群体性、组织上的无序性以及潜意识中的情绪宣泄性,使得其向群体性事件转化成为可能。(本文所指的群体性事件是狭义上的群体性事件,即群体性治安事件。)所谓群体性治安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社会学角度看,是指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2]
(一)参与主体的群体性为快闪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主体条件
快闪的召集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召集众多互不相识的人,在指定时间涌到指定地点完成指定的动作,无论众人参与行动的目的是否完全相同、行动是否完全一致,至少在局外人来看,快闪与群体性事件一样,都是一种众人参与的行动。二者在外观上都具有人数众多这一共同特点,为快闪向群体性事件过渡奠定了主体基础。
(二)行为的公开性为快闪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场所便利
快闪的初期宣传是通过相对不公开的渠道进行的,但活动的实际发生是在公开场合。虽然快闪主要是为了自娱自乐,不以在社会中产生影响为目的,但其行动场合的选择必然会产生触动社会的效果。群体性事件也是通过在公开场合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吸引大众与媒体的目光,利用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实现经济利益或者政治诉求。尽管快闪可能不具备群体性事件中这样或那样明确的诉求,但二者的公开行为在客观上都会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快闪行为的公开性,为其就地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场所上的便利。
(三)心理的易变性和组织的松散性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群体中,个体之间易形成心灵上的相互支持和情感上的交叉感染,个体的情绪处于极度亢奋的状态,这时人们的理性分析能力会大大受限,判断力和控制力也随之降低,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心理上的转变,此时若是别有用心者“振臂一呼”,就可能会引发不可收拾的群体性事件。法国学者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就曾指出:“刺激群体的因素多种多样,群体总是屈从于各种刺激,因此群体心理也极为多变,不会作任何事先策划。群体人如同随风飘零的树叶,风吹向哪儿就飘荡在哪儿,最后落在地上。”[3]除此之外,由于快闪的组织松散,即使召集者在发现行动性质发生转变后也无力改变这一情势。香港大学政治及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卢兆兴也说过,这些集会看似无聊,但若控制不宜,则有机会成为“计时炸弹”,破坏国家名声或对社会构成威胁。[4]
快闪固有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来无影去无踪”的特征,决定了对快闪进行预防或对其进行事后追责都具有难度,因此有必要提高警惕,在分析快闪特有属性的基础上,积极应对快闪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
(一)主体构成的复杂性
快闪族们能够聚集在一起,互联网等媒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正是互联网等媒介的加入,使得快闪族内部的构成更加复杂。快闪的召集令是通过网络向外界传播的,而网络中的“人”是抹去了身份、性别、年龄,作为符号存在的个体,召集者无法判断自己召集的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对该快闪提议感兴趣的“网络人”都可能加入这一行动。这种不确定决定了快闪主体构成的复杂性,一旦其转化成群体性事件,无疑会增加处置的难度。
(二)主体之间的陌生性
快闪族们主要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在网络构建起来的虚拟世界里,现实生活中的人都转变成了一个个由文字、字母、图像等组成的符号,人们隐藏在符号背后互相交流,一旦离开网络世界又变得互相不认识。这些“最熟悉的陌生人”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一行为,事中互相协作、事后互不相识,若是出现了需要追责的情形,就会给查证工作造成困难,执法部门无法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查找到被追责的对象。
(三)事前的隐蔽性
快闪族们往往通过邮件、短信、特定论坛等相对不公开的方式号召人们参加活动,而且为了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参加行动的人们会自觉保守秘密,封锁消息。这样一来,无论是政府还是无孔不入的媒体都很难事前获得快闪的信息,在信息极度匮乏的状态下对快闪进行预防无异于天方夜谭。
(四)事发的突然性
快闪开始前,快闪族们会在约定集合的地点附近徘徊,此时他们的装束和表现与其他路人无异,不光常人无法区分,就是快闪族之间也互相不认识。等到了约定的时间,快闪族们就会突然出现在众人的视线中,让人猝不及防。快闪这种无厘头的行动方式,凭借新颖和出其不意的特征,极易勾起过往路人的好奇心,吸引人们的眼球。若是在人流高峰时段或是交通繁忙路段发生,极易造成拥堵,而这种突然出现的状况,使得相关部门和人员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对现场进行疏导,不易于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持。
(五)事后的迅速消失性
快闪族们不仅出现的突然,消失的也很突然,往往在围观路人尚未弄清楚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就已经向四面八方散开,最后无声无息的消失在人群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往往尚未赶到现场,快闪就已经结束,快闪族们也都已经消失。一旦在快闪过程中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事后的取证和抓捕工作就会出现极大的困难,面临着违法者早已逃之夭夭同时又缺乏人证、物证的困境,难以继续追查。
(六)后果的不可预测性
快闪是一种集群行为,但是它组织松散,没有明显的领袖人物,因此它的发展过程极易在受到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节外生枝”,即发生超出既定快闪行动的过界行为。这种产生于“即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对现实社会的反讽行动,充满着不确定的气息,其后果的不可预测性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快闪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预防快闪转化为群体性事件以及查处快闪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警惕快闪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是十分有必要的。
既然快闪易于转化为群体性事件,而且一旦转化成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就会大大增加,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应对这一新兴社会现象呢?笔者认为还是那句老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快闪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态度,简单的将其定性为合法或是非法。
快闪是21世纪新出现的一种群体性行为,一直处在不断发展演化的进程中,正是由于这场风暴来的太过迅猛,尚未有人对其作出统一的定义和定性。快闪“这个后网络时代的伟大灵感,在很多人的眼睛中变形。艺术家们希望它是本世纪以来最疯狂的行为艺术;无政府主义者则将它视为科技时代的新兴‘教派’;社会进步人士期望它能修成正果造福于民。”[5]在快闪的内涵和性质尚未明确之际,我们可以根据每一次快闪持续的时间、目的性、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综合分析,明确类型,然后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置。
(一)无需执法部门介入型
此类快闪运动通常持续时间短,且不具备明确的社会或政治诉求,或是虽然具有明确目的但无害于社会。对于此类快闪,执法部门无需介入:第一,此类快闪不具有对社会有害的目的,对社会的整体稳定不会产生太大冲击,因此无需予以制止或是进行事后追究;第二,此类快闪持续时间短,不会造成长时间的人群围观和交通拥堵,即使执法部门无法及时到场维护秩序也不会出现混乱;第三,执法部门即使想要介入客观上可能也来不及,因为持续的时间太短,当执法部门收到消息赶至活动现场时,快闪行动早已是曲终人散、人去楼空。
2012年9月29日,在成都宽窄巷子就上演了这一类型的快闪活动。30个身穿熊猫服的女孩现身街头,在跳完一段3分钟的舞蹈后,聚集在一起摆开阵型,然后迅速四下散去,只留下现场群众发出阵阵惊叹。据悉,“熊猫女孩快闪”活动旨在呼吁大家爱护动物、守卫和平,并借此活动宣扬激情、健康的生活。[6]针对这一快闪,就无需执法部门介入,事后有所了解即可。
(二)需要执法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型
此类快闪运动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带有合理合法的目的或是无明确的目的意义,通常以和平方式进行。对于此类快闪执法部门无需进行制止,但因其发生在公共场所且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众多,可能会对现场秩序和过往交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需要执法部门到场维持秩序,一方面保障快闪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谨防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
2004年12月22日上午11时(世界各国当地时间),有不明身份的人群对分布在6个国家的12个中国使领馆同时采取了“行动”。聚集者没有向使馆直接发出任何信息,也没有吵闹,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当地警方获悉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加强了对使领馆的保护,同时拉起了警戒线。整个过程没有过激行为发生。[7]国外处置这类快闪的方式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只需加强对重点对象的保护,维护好现场秩序即可,没有必要进行制止。
(三)需要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型
此类快闪运动往往会造成围观路人的恐慌,或是带有明显不合理的诉求,或是在行动过程中伴有暴力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快闪,无论持续时间长短,都必须予以制止,同时执法部门还需做好取证工作,为事后追究责任做好准备。
2009年的一天,在呼和浩特某影城售票大厅里,准备看电影的市民正在排队买票,突然有人大喊一声:“有炸弹,卧倒。”只见一名青年男子在售票大厅中心安放了一个类似“炸弹”的东西。“咔嚓”、“咔嚓”,售票大厅里响起了电影里定时炸弹读秒的声音。这时,另一个人用手比成枪的姿势指着放炸弹的人的后脑勺,紧接着,在买票的人群中冲出多名青年男女,互相用手比出枪的形状,指着对方,场面非常紧张。“砰”!“砰”!“砰”!随着几声激烈的“枪响”,多名青年男女倒在地上。随后,大厅里响起手机铃声,倒在地上的人纷纷站起来,打着电话四散离开。[8]此种快闪,虽然其目的是为了自娱自乐,但它不可避免的会给事先不知情的围观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秩序混乱的状况,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所以执法部门应当尽快予以制止,劝导快闪族放弃此类活动并及时向围观群众说明情况。
(四)需要事后追究型
对于快闪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事中未能及时制止、抓捕或是来不及制止、抓捕的,事后应当快速开展侦查工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尚未触及刑法的违法人员,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以警告、罚金或是拘留;对已经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当依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8月,美国马里兰州一家便利店,遭到快闪族1分钟抢劫。抢劫发生在凌晨1时36分,当时一群青年拥入便利店,从货架和冷藏柜上快速拿走货物,数十秒后同时离开,涉案人员至少有28人。当地警方将店内监控拍下的视频发到网上,不久警方就接到市民回应,数名疑犯身份被确认。[9]美国警方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对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制止的破坏性快闪,应当通过事后积极的调查取证,将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一)快闪的规制现状
快闪延续至今已经发展出了一套不成文的规矩,形成了所谓的“快闪律令”。通过观察每次的快闪,我们不难得出这一律令大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所有快闪言行必须遵守当地法规和注意安全;第二,快闪指令必须“时间、地点、言行”三明确;第三,快闪开始前需核准时间,确保分秒不差。
“快闪律令”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约束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依靠这种自发的规则来约束快闪言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我们提出更多可行的建议对快闪进行合理疏导。
(二)合理疏导措施的构想
将快闪划分成不同的类型进行处置,就像是给社会开的“西药”,虽疗效显著却治标不治本。要消除快闪中的不安定因素实现社会的长久稳定,还需结合“中药”即从源头出发,找出郁结之处并进行合理疏导,只有将正确处置与合理疏导结合在一起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1.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快闪的性质和地位
如同大禹治水,对待快闪一味堵截只会为更大的动荡埋下隐患,应当采取疏导的方式,附条件地承认其合法性,将其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规范,才是上上之策。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通过规定快闪的内涵与外延、性质与法律地位,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等,为快闪族们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告诉他们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目前法律的缺失使得执法部门没有相应的范本可供参考,针对不同类型的快闪应当如何处置,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仅能凭借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任意裁断,这种做法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法律必须对快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内,才能使社会在稳定的大前提下又不失活力。
2.加强网络监管,杜绝存在潜在危险的快闪
快闪族们主要依靠互联网发起快闪,发布消息的平台有论坛、贴吧、微博、BLOG、BBS等。随着快闪逐步发展成熟,专门的快闪交流平台已相继出现,包括号称“中国最大快闪一族门户网站”的狐狸圈快闪网以及快闪网新浪认证微博等。执法部门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对这些专业快闪交流平台的网络监管,在每次快闪行动的酝酿期就表明态度:对于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快闪,应当予以肯定,并在活动现场予以协助;对于无意义的快闪,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应当派人在活动现场维持秩序,以防止出现突发性事件;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稳定的快闪,坚决予以制止,可先对发起者进行教育劝阻,说服其放弃此次快闪或是建议其对有害于社会的部分予以修正,若是发起者坚持己见,则可以公开在平台上陈述不应实施此类快闪的理由,劝说其他闪友们放弃参与此次活动,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在预期进行快闪的时间地点,安排人手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一旦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就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做好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控制。
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双方以平等的身份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这种有来有往的互动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分歧,达成共识,推动快闪作为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良性社会动员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3.加强法制宣传和心理教育,帮助人们找到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正确方法
快闪是当今世界年轻一代释放压力、宣泄情绪、表现自我的一种方式,这一方式本身并无不妥,但是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机制,个人在行为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来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快闪族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必须以不妨碍、不损害他人为限度。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体行为的界限,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让快闪族们了解哪些行为可以放心大胆的为,哪些行为坚决不可以为。
法律只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要在行为人内心形成一套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压力释放和情绪宣泄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形成这套机制,除却行为人自身的探索外,还需要辅之以正确的心理教育,给予行为人专业科学的建议。
4.组织文娱和体育活动,拓展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渠道
当代年轻人的压力之所以如此大,除却工作学习任务繁重外,还同人与人之间现实交往的缺失有关。人们越来越忙碌,越来越不愿意花费时间与精力去组织聚会或是其他集体活动,人们更愿意通过网络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流,但当人们脱离虚拟世界回到现实生活中后,又会发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流的渠道愈发缺乏了。越是缺乏渠道,人们就越是不愿面对面的交流,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要打破这一怪圈,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组织,甚至是政府部门都应站出来,多组织文娱或是体育活动,拓展人们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渠道。当压力和情绪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发泄出来后,以此为目的参与快闪的人就会得到分流。
快闪,已经狠狠“闪”了世人一次又一次,挑战着人们对行为价值的看法,随着快闪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其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潜在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其进行合理疏导,防止其最终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同时我们需要提高警惕,认识到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大时代中,不断会有新事物产生,我们应当在认清其性质的基础上,决定对其的态度。既不能墨守成规,一味打压;也不能贪图新鲜,一味追捧。在如何应对快闪这一问题上,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预演机会,锻炼整个社会的应变能力和政府的处置能力。正是由于新事物的出现是不可阻拦的社会洪流,所以我们应当在深入探析快闪等新兴社会动员力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既保留其积极作用,又能够将其中蕴含的各种有害“病毒”限制在社会肌体可控制的范围内,在实现社会进步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1]R uud Kaulingfreks,Samantha Warren.SWAR M:Flash mobs, mobile clubbing and the city.Culture and O rganization[J].2010, (3):211-227.
[2]徐乃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
[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夏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11.26.
[4]王聪.警惕快闪行动影响我国政治安全[J].辽宁警专学报,2011,(2):69.
[5]陶建钟.“都市快闪”:游戏还是责任[J].中国青年研究,2005,(4):8.
[6]30个女孩身穿熊猫服成都街头玩“快闪”[EB/OL].http: //news.sohu.com/20120929/n354202475.shtm l.2012-09-29.
[7]中国驻6国12个使领馆遭骚扰,疑为“快闪党”恶作剧[EB/OL].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4-12/27/con tent_2384101.htm.2004-12-27.
[8]快闪族[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1 501.htm.
[9]2020,世界网络大战:国家层面的网络战争现状及走势,第一章——美国1:网络空间全球战略(9)[EB/OL].http://lz. book.sohu.com/chapter-23253-118278840.htm l.
"Flash Mob":Potential M assEvent
GAO Yuan
(Southwest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and Law,Chongqing,401120)
"Flash mob"as a kind of social phenomenon appeared in recent years.It spreads without borders via the Internet, such as a storm quickly sweeping across the global and also landing in China.It is necessary to raise vigilance and cope with flash mobs actively which could convert into mass events as social mobilization force.In this article,the type of flash mobs are classified, and different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accordingly,making some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channel flash mobs reasonably.
flash mob;mass event;type;reasonably channel
D914.32
A
2095-1140(2013)03-0107-05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3-04-15
高媛(1989-),女,安徽宣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