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时期革命派在废约问题上的妥协成因再探

2013-04-10 19:19
史志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革命党人清政府国际法

易 锐

易 锐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

辛亥时期,革命派对不平等条约的性质和危害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并表达了修废不平等条约的愿望,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废约主张[1](P115-121)。然而,在其对外宣言中,革命派对不平等条约一再表示承认,由此于废约问题上呈现出主观愿望与实际言行的明显差异。对此问题,过去的研究者主要从阶级局限、矛盾主次、反帝策略等角度进行了分析,但目前看来,这一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之空间。历史现象的成因往往是复杂多样的,对于革命派在废约这一重大问题上形成妥协的因素,实有必要从更为广阔、具体的时空环境中去寻求更为全面、客观的解答,本文拟作一粗浅尝试。

一、清廷业已腐朽,废约须先反满

革命派之所以在废约问题上采取妥协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这样一种共识:欲废约则必先推翻满清政府的统治。对此,革命党人作了多角度的论析。首先,不推翻腐朽的满清王朝,中国有被外人统治或瓜分之危险。孙中山指出:“满族已在衰落和死亡之中”,若我们不急起驱除之,列强将替而驱之,“我们将成为另一统治民族的奴隶。”[2](P194)王精卫亦谓:“中国不能自立之原因,由于满人秉政,故非排满不能弭瓜分之祸。”[3](P459)其次,满清政府外交不善,导致领土和权利不断丧失。宋教仁认为,清政府所行的是“冥顽不灵之被动的外交”,因而屡屡酿成奇辱[4](P184)。胡汉民指出,清政府“与外国每一开谈判,即失一权利”,并屡屡“丧失领土”,必须“革此恶劣之政府谋善良之组织”[5]。再次,满清政府不惜放弃领土和权利,“助桀为虐”。革命派看到,清政府“无丝毫顾惜领土之心”,“持一‘宁赠朋友’之方针,而任意抛掷其权利”[5];不但“签押约款以割我卖我”,且“为外人平靖地方,然后送之”[2](P234)。此类现象已非外交能力的问题了,而是根本取向的错误。基于以上认识,革命派一致认为只有建立新的政府,才可能维护国家权利。“欲达吾人主张权利之目的,则莫如排满革命。”[5]“排满之后,致支那于独立,与各国为平等之交际。”然后“外交失败之事,可不复数见”,此为根本之救治[6]。总之,推翻满清政府乃是当务之急,不首先实现这一目标,则维护国家权利、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标皆无从谈起。

二、基于实力考虑,避免列强干涉

废约须先反满的共识,固然会使革命派对废约问题作出一定的迁就,但这尚不足以构成几乎完全的退让。因为废约与反满的缓急之分,并不意味前者必须搁置,依然可以适当兼顾;且在主观情感上,革命派对不平等条约是极其痛恨和反对的。妥协最终形成,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便是革命派基于自身实力的考虑,避免因废约言行导致列强的干涉。中华民国成立不久,面对外界指责政府的软弱无能,孙中山说道:“乃有热血之士,徒责政府之无能,而不为设身代想,殊不共谅当局人为难之甚也!当此强邻逼处,实行瓜分之秋,非徒大言壮语所能抵御,非有实力之对待不可。”[7]同急切渴望民族独立的民众一样,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主观上无不怀有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强烈愿望,但作为“当局人”,他们在处理实际问题之时,又不得不在对自身实力进行客观衡量的基础上作出谨慎的决策。辛亥时期,以革命派的实力,欲推翻清政府尚属不易,若在反满的同时,又以激进的态度对外公然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则极有“清人、白人协以谋我”[8](P433)之危险。这样一来,非但废约根本无以进行,而且反满阻力由此大增。在此权衡之下,革命派只能先保实现推翻满清王朝之首要目标,而向不平等条约暂作妥协,故宣称:“革命之目的,排满也,非排外也。”[3](P466)

三、吸取前车之鉴,倾向“文明排外”

如果说革命派因自身实力所限而无法兼顾废约的话,那么历史上民众运动的前车之鉴,则使得革命派在思想观念上倾向于平和的“文明排外”方式,从而排斥激进的反帝废约途径。义和团运动这一简单粗暴的反帝运动使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其惨痛教训对革命派的对外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孙中山曾批评义和团运动说:“观于义和团民,以惑于莫须有之分割,致激成排外之心而出狂妄之举,已有视死如归以求停中者矣。然彼等特愚蒙之质,不知铳炮之利用,而只持白刃以交锋。”[2](P223)汪精卫认为义和拳“杀公使、毁教堂、戕人生命、掠人财产”的粗鲁行为,导致了联军入京之恶果[3](P466)。胡汉民同样反对野蛮的排外行为:“野蛮排外,使用国际法上不可能之手段,致危难于人者,召干涉者也。”[5]对于文明排外的抵制美货运动则予以肯定:“此事准正义人道而行,未尝为野蛮无礼之举动。”他曾从法理上深入论述了排外与国际法的关系,指出:“知国际法上有所谓独立权者,则于其必需主张权利之时,能正用其排斥手段,以维持其国度。”[9]文明的排外,“其就积极之一方言,则主张自国权利”;“就消极之一方言,此进而彼退,此盈而彼朒”[5]。并提出:“实行拒约,渐推渐广,而相与励守者,未之或怠。”[10]可见,革命派倡导的“文明排外”是一种控制在国际法范围之内,不与列强发生正面冲突的缓和的抗拒方式。这种排外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时的革命派对废约问题更可能采取妥协的态度。

四、遵从国际公法,追求文明地位

革命派的“文明国”理想亦对妥协态度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胡汉民曾依据政府继承的理论指出:“旧政府虽倾覆,而其外交所订之义务,则当承认于新政府而不失效力,新政府当继续其债务,及一切之义务。”因此,“革命军起,必恪守国际法而行,其遂逐满清政府,则新立政府必承认其条约。”[12](P21)这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体现了革命派遵从国际法的对外理念。但是,革命派明知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为何还要固守于此呢?在革命党人看来,遵守国际法乃是“国际团体之一分子有守国际法规之义务”[13],而国际法认为条约必须信守。中国承认不平等条约,即是尽“国际团体之一分子”之义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时的西方国家认为“国际法是文明国家所认为在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性的总体”[14](P59);文明国间,“凡承认有国家平等权者,即莫不有互相尊重权利之义务”[15]。“野蛮”的中国向来被排除在“文明国”之外,自不能适用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革命党人意识到,中国欲达“文明国”之地位,必先守“文明国”之规则,尽“文明国”之义务。这一点,在孙中山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当尽文明国之义务,以期享文明国应享之权利。”[7](P2)此语中,既表明了中华民国将作为文明国尽继承不平等条约的义务;又包含了恢复国家基本权利和修正不平等条约的愿望。从一层面来看,我们可以说,革命派的妥协,乃是以对不平等条约的承认来争取“文明国”的认同,以能享有“文明国”的权利。

五、条约关系强化,“稳定局面”出现

《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条约关系进一步强化,中外格局出现一系列新的变化。一方面,列强借此集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大成的“压轴之作”,巩固和强化了既有的不平等条约关系,并基本解决了中外条约关系形成以来不断高涨的反抗危机,从而为条约关系的“长治久安”及其进一步扩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另一方面,经此巨痛之后,清政府终于开始真正接受此前一直试图摆脱的条约关系,其对内观念和政策亦开始转向。一个明显变化便是加强了对国内反帝运动的防范,清廷曾因此颁布上谕谓“断不可有仇视外洋之心”和“违背条约之举”;各省大吏须“随时约束”,“防范未然”[11](P5487-5488)。《辛丑条约》严重打击了晚清国民反抗外来侵略的精神,许多国人因此滋长了惧外与媚外的心理,这也是庚子之后民众反抗斗争总体趋于消沉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此种种变化,中国便真正进入了马士所谓“被制服时期”,中外格局亦由此形成了相对“和平稳定”的局面。此种新格局的出现,无疑增加了促进革命派走向妥协的客观因素:既使得废约的难度大增,又使得与列强达成“友好”更具“必要”。同时,在甲午时期已对清政府失望的革命派看来,清政府的此番缔约使中国遭受空前屈辱,地位一落千丈,只能对列强俯首帖耳,尽显其腐朽与无能,这又会进一步坚定他们的反满抉择。

六、余论

综上观之,辛亥时期革命派在废约问题上的妥协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之下的结果。这种妥协,或难逃软弱之责,但笔者以为在当时具体的历史环境下,此种抉择实有不得不如是之苦衷。章太炎曾说:“若就政治社会计之,则西人之祸吾族,其烈千万倍于满洲”,然“以利害相校”,则“革命军不得不姑示宽容”,“军中约法,半为利害,不尽为是非也。”[8](P432-433)此语表明,革命派在主张反满之时,并未否定外患之烈,甚至承认“其烈千万倍于满洲”,然而依然承认不平等条约,乃是权衡利害之后的选择。其中,“不尽为是非”一语,反映出革命党人的内心亦是痛苦和矛盾的。此种矛盾的外化正是革命党人在废约问题上主观愿望与实际言行之明显差异。然归根结底,此间的矛盾,又是历史的矛盾,在反满与反帝、强硬与软弱之间似乎终难有两全之策。此外,应该看到的是,革命派在实际态度上也并未走向完全的妥协和退让。在某种意义上,革命派的对不平等条约的承认,既是不得已之举,又是一种权宜之计。一方面,革命派对不平等条约的承认是部分的,尽管对外宣言中一再声称革命以前的条约有效,但对革命以后列强与清政府的缔约则概不承认。另一方面,此种承认也只是暂时的,孙中山曾多次提出在各种改革完成时,将着手废除不平等的条约问题。

辛亥时期革命党人在废约问题上的妥协态度,不应作出过于简单的评价。笔者以为,在民国成立之前,将废约让位于反满的抉择并非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失误,更主要的应是历史的客观条件使然。尽管如此,这一时期革命党在废约问题上的失误依然是明显的:一是在革命时期未能发动国内更多的民众以壮大自身的力量,为反清之后的废约打下基础;二是直至革命失败革命党人都未能提出系统可行的废约计划,有的只是主观的愿望与零散的言论;三是将希望寄于袁世凯身上,以致革命最终走向失败,自然也延缓了废约的进程。

[1]李育民.中国废约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1 卷)[Z].北京:中华书局,1981.

[3]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Z].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4]陈旭麓.宋教仁集(上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1.

[5]汉民.排外与国际法[J].民报,1906,4.

[6]与日本东京朝日新闻记者书(东京志同来稿)[J].民报,1910,26.

[7]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2卷)[Z].北京:中华书局,1981.

[8]汤志钧.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Z].北京:中华书局,1977.

[9]汉民.排外与国际法(续)[J].民报,1906,8.

[10]汉民.清政府与华工禁约问题[J].民报.1905,1.

[1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Z].北京:中华书局,1958.

[12]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J].民报,1906,3.

[13]汉民.排外与国际法[J].民报,1906,10.

[1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5]汉民.排外与国际法(续)[J].民报,1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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