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管控撑起铁路安全“保护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3-04-10 16:52文字整理徐纪进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3年12期
关键词:矿长高速铁路瓦斯

文字整理/徐纪进

在高速列车上吸烟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严禁压缩铁路建设工期,铁路机车存在安全性缺陷将被召回……日前,一部全新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性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2014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相比2005年版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对近几年产生的新问题以及以往责任不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从设备质量与施工作业等领域实行风险源头控制。

铁路建设不得压缩工期

铁路建设过程环环相扣,从前期勘察、到中期建设、再到竣工查验,每个环节都牵涉到铁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此次出台的《条例》在铁路建设方面的规定可谓“高标准、严要求”。例如,在前期勘察阶段,除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之外,还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的要求;在中期建设阶段,所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竣工查验阶段,在评估合格、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后铁路方可投入运营。

处于铁路运输安全源头地位的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更需要科学而充分的工期予以保障。此前,“提前通车”一类的新闻报道也时常见诸各大媒体。不过,本次《条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动车上吸烟将被罚500元至2000元

高速列车通常是电脑控制自动行车,一旦车上的烟雾探测器报警,电脑就会自动控制列车减速甚至停车。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停车会破坏高速铁路原有的运行秩序,对高速铁路的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乘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违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列车时速超120公里铁路全封闭管理

行人随意穿越铁路线是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行人命陨铁路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要求扩大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还提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特别增加了“列车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新要求。

此外,高速铁路对地面沉降的反馈极其敏感,即使是几毫米的沉降都会对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条例》特别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铁路设施附近动工要征询铁路运输企业意见

另外,《条例》还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首次确定铁路机车缺陷召回制度

针对铁路运输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条例》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安全规定。如,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存在安全性缺陷,明确将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消除缺陷,对于未主动召回、故意隐瞒缺陷或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企业,将处以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至10%的罚款,甚至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资格;新增了对相关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

此外,对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威胁行车安全的一些行为,《条例》也要求严格禁止。

二十余条新规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不能防灾 甭想开矿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瓦斯仍是煤矿“第一杀手”, 全国3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只有1938处进行了瓦斯抽采,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让人忧心的是,全国尚有7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项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举措。停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规模小的煤矿难以保障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因此,还要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减少突出矿井。

《意见》规定,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五职矿长”不可在他处兼职

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

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

国家安监总局将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示范点、突破口,加快推进各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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