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防灾 甭想开矿

2013-04-10 16:52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3年12期
关键词:矿长煤矿安全技术人员

二十余条新规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瓦斯仍是煤矿“第一杀手”, 全国3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只有1938处进行了瓦斯抽采,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让人忧心的是,全国尚有7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项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举措。

停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规模小的煤矿难以保障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因此,还要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减少突出矿井。

《意见》规定,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五职矿长”不可在他处兼职

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

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

国家安监总局将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示范点、突破口,加快推进各项举措。

责任编辑/徐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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