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谱新篇

2013-09-27 00:37毛泽陆常德市工伤保险处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3年12期
关键词:常德市工伤保险工伤

文/毛泽陆 常德市工伤保险处

近年来,常德市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为宗旨,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撑起了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保护伞”。今年1—8月,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项目428个,参保人数2.8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2030万元。其具体做法是“五抓五促”:抓政策制定,促进参保行为规范;抓宣传发动,促进参保氛围形成;抓协调配合,促进部门整体联动;抓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应保尽保;抓待遇保障,促进职工权益落实。

“三实行”规范参保行为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11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2年,借助《社会保险法》和《建筑法》出台的有利契机,常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建局适时向市政府汇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两个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做到“三实行”。一是实行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实行固定的人工工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的20%核定人工工资,打破了按工资总额参保的传统模式。三是实行重点工程工伤保险补贴。常德市人社、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发文,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工程,招用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大学生,以上年全市社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对施工企业给予工伤保险补贴。3年来,市、县财政累计拨付重点工程农民工工保险补贴1200万元。“三实行”方式的实施较好地适应了建筑企业特点,方便了农民工参保,极大地调动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积极性。

多形式宣传齐发动

为全面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常德市人社、住建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召开了全市建筑企业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动员大会,举办了企业劳资、安全监管人培训班,在建筑施工工地,邀请一线工人现场举办专题“嘉宾访谈”,在常德电视台、常德日报社等媒体开辟“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专栏”,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通过深入宣传,建筑施工企业业主们普遍增强了对参加工伤保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了参加工伤保险的浓厚氛围。

“三结合”齐共管

为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常德市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注重做到了“三结合”。一是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结合。市、县安监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认真审核《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如果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中断缴费、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工伤保险与施工许可证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均查验参保证明,自去年9月来,市住建部门工伤保险参保审核率达到100%。三是与建安劳保费拨付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才能取得建安劳保基金结算拨付资格。自2012年以来,市社保部门对72家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拨付了建安劳保费。

“三优”服务促参保

为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性,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常德市工伤保险部门在服务管理上做到了“三优”。

一是人员参保登记从优。争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人数多、实名制管理难的特点,在人员登记上采取了“动态实名制”管理方式,只要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不管是否进行实名登记,认定工伤后一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工伤保险费率从优。国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为2%,为减轻企业负担,常德市将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实行1.6%的缴费费率,较同行业费率降低0.4% 。

三是工伤认定手续从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轻微工伤事故,企业可按简易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则上在15日内办结工伤认定手续。自去年9月以来,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轻微工伤认定手续85人,平均认定期限为12天。

“三项制度”强保障

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常德市工伤保险部门注重建立“三项制度”,使待遇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工伤医疗费用“挂账”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后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不需企业或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农民工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工亡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农民工可选择一性支付,2012年以来,全市一次性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长期待遇350万元。

三是参保期满后工伤保险关系保留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期满时受伤人员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只要企业申请,不需另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为务工人员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今后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等级后,可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充分保障。今年1—8月,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150起,认定工伤95人,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50万元,其中工亡待遇377万元,工伤医疗待遇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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