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娜,郭晋东,王海峰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250014)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这类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一旦经营失败,往往形成巨额资金亏空,导致广大“储户”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以近年来发生的“高利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为研究对象,分析特点,剖析原因,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目前,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例如有以种树、出售林地转让林权、代销物品为名的,还有投资房地产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亲友或熟人之间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受害人追求高额利息的需求,肆意夸大其项目可期待收益,将利息提高至难以抵挡的程度。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年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更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所出的年利率都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利率,高额的利息也诱使许多被害人将资金投资到这些企业中。
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被害人缺乏投资及金融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采取欺骗、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成立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完备的办公设施和人员,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在与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时,采取先行扣除利息的方式,或者不签订合同,只是打借条且先行扣除利息。例如,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有一名被害人借给张某某10万,借条的内容里约定用期三个月,虽然借条的内容里显示张某某借了被害人十万元,而实际上张某某只收了被害人4万6千元,剩余的5万4千元就相当于第一个月的利息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一个借条给掩盖了,这也暴露出近年来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放贷手段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此类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涉及的人数也特别多,往往以中老年人居多,涉案人数涵盖诸多行业,如银行、邮政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退休人员。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对相关金融机关的业务范围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银行的储蓄、贷款利息也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允许银行之间高息揽存,恶性竞争。但是,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企业,它们往往以高出国家银行利率数倍的高息,在社会公众中吸收资金存款。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利率政策,而且由于其承诺的高息具有难以兑现的特点,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从此类案件被害群众反映的材料来看,这些投资户大多是离退休人员,他们将一辈子省吃俭用得来的血汗钱投到这些企业,结果被骗,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许多人听到上当被骗、投资款难以收回的消息后,一病不起,因此而造成的家庭悲剧时有发生。
此类案件大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且多是集资款及其收益不能按期兑付或犯罪分子人去楼空才导致案发,因此群众投资款很难追回,经济损失严重。当群众的投资款变成血本无归时,受害群众往住会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等方式反映问题。此类案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就极易扩大事态,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民间资本处于暂时闲置、分散的状态,且缺乏投资渠道、空间与能力。目前,民间投资需求旺盛,但与之相悖的是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并且诸如投向银行存款或者购买国债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又存在着收益率低的现状,这些都在客观上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加之金融体制的限制,一些企业急需资金,这就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尤其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合法手段从银行贷款,又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则威胁其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苦于资金短缺,迫于无奈,开始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以各种变相方式,如通过出卖商铺收益权、出售林地林权转让等手段,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解决燃眉之急。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盲目追求高回报、高产出,不计后果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从受理的这些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在经营不善、甚至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运转,支付高额的运转费用,不惜用更加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到后期甚至通过高额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最后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案发后,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这仅仅是民间正常借贷。他们大多不知道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存在,认为只要正常出具借据,并按时偿还,即使无法按时偿还,也仅是民事责任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银行低利率与持续增长的高物价相比,影响到了广大人民群众传统的投资理念,在其他投资渠道较少的情况下,出现了投资渠道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的尴尬局面。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疏于防范、盲目跟风的心理,以高息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
从我们受理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了解到,参与到这类企业非法融资的投资群众,基本上都是中老年人,其中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投资人相信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认为这些新闻媒体对企业的宣传是真实可靠的,特别容易受到这些企业的所谓高息回报的诱惑,盲目投资跟风,防范意识淡薄,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源源不断吸收到公众存款。
解决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司法机关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近年来处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高利贷公司”之所以能吸引大量群众前来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宣传,如果说后期的宣传主要依赖业务员和投资群众的宣传,那么前期的宣传主要通过各大报纸、广播等媒体开展。侦查机关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主动出击,对报纸、广播广告中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个人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明察暗访,一旦发现有实施该类犯罪的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将该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强化对秘密地下钱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取缔和打击。对已经发现的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应从快查处、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重判处。必要时可开展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专向行动,一来可以打击还未被发现的此类犯罪,二来可以以此警告计划实施此类犯罪还未着手实施的人,三来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高利贷”。
公安机关要将有“高利贷犯罪”前科者、放高利贷者及曾从事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但未构成犯罪者列为高危人群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在金融部门的配合下,密切关注这类人群接触的人和事等情况,严密监控这类人群从事的经济活动,严防此类犯罪活动的再次发生。
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社会危害,运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揭露此类犯罪的各种手段和表现形式。以案说法、以案警人,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增强群众的法律、政策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此类案件是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多、损失大。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的同时,一要注重做好追赃挽损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损失,降低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二要妥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们反映的各种问题,以防止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三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防止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要及时将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以最大程度防止此类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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