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诉讼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解析

2013-04-10 13:45康红冬刘国峰孔盈
税收征纳 2013年8期
关键词:贷方借方赔款

康红冬 刘国峰 孔盈

一、引言

当企业发生未决诉讼事项时,预计支付的赔款与法院判决支付的赔款会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一是企业预计支付的赔款小于法院判决支付的赔款;二是企业预计支付的赔款等于法院判决支付的赔款;三是企业预计支付的赔款小于法院判决支付的赔款三种情况。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比较三种情况对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二、案例分析

(一)企业预计支付赔款小于法院判决时支付的赔款

[案例1]A企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生产木制家具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B公司是A企业的木材供货商,由于B公司的良好信誉,多年与A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年3月,A企业与W公司签订一项侬具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A公司应在2010年8月份销售给W公司一批傢具。但由于2010年6月份的一场大雨,致使B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发货给A企业,致使A企业延误了工期,未能及时生产出W公司的家具,致使W公司未能如期举办展览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0年12月,W公司起诉了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35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A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2011年2月11日,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W公司300万元,A、W公司均服从法院判决。判决当日,A公司向W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万元。A、W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1年3月20日完成。假设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A、W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做其他分配,按税法规定调整事项均可调整应交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本例中,2011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10年12月31日)存在现时赔偿义务,W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10年12月31日)存在获赔权利,即这一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处理。两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1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

(1)借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金额为1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000000元。

(2)法院判决300万元,与当初A企业自己预计的200万元,多出支付赔偿款100万元,这100万元赔款对A企业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为:1000000×25%=250000(元),

故借方计入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25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250000元。

(3)由于A企业在法院判决就预计了200万元,这200万元对A企业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为:预计负债上年期末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元(2000000×25%=500000)。

故借方计入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00000元。

(4)2010年末由于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已经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在此期间应将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故借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500000元。

(5)之前计入预计负债的200万元冲回,借方计入科目为“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2000000元。

(6)实际支付时,借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3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银行存款”金额为3000000元。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方计入科目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75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为750000元。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方计入科目为“盈余公积”金额为75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75000元。

在这一业务中,由于企业在法院判决之前预计赔偿金额小于法院判决金额,分别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角度阐述对A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对A企业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是250000元,对A企业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是500000元,此业务对A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当期所得税加上递延所得税,即250000+500000=750000(元)。

(二)企业预计支付赔款等于法院判决时支付的赔款

[案例2]X公司是国内一家小型房地产企业,近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复苏,接连承包了几个大工程,但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资金成为了X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为了工程的进度X公司从乙银行取得贷款,甲公司为其担保本息和罚息,与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12月31日X公司逾期无力偿还借款,被乙银行起诉,甲公司成为第二被告,乙银行要求甲公司与被担保单位共同偿还贷款本息2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诉讼仍在审理中。甲公司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为90%,且X公司无偿还能力。甲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确认了相关的预计负债200万元。2012年2月3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与X公司败诉,要求甲公司赔偿20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项已支付。

甲、X公司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2年3月20日完成。假设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甲、X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做其他分配,按税法规定调整事项均可调整应交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由于2011年12月31日该诉讼仍在审理中。甲公司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为90%,且X公司无偿还能力。由此说明,在2011年12月31日,这一事项已经存在,这次法院的判决是为前期的预计提供了新的证据。所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

借方计入科目为“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2000000元。

2.2011年2月11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服从法院判决。这200万元的赔款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是:2000000×25%=500000(元)。故借方计入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为500000元。

3.甲公司当初预计了200万元的赔款,这200万元的赔款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是:2000000×25%=500000(元)。预计负债上年期末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当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元,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在此期间应将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

借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500000元。

4.实际支付时,借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2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银行存款”金额为2000000元。

(三)企业预计支付赔款大于法院判决时支付的赔款

[案例3]Z公司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一直以自己独有的商标进行生产制造,市场前景较好。但最近几个月从市场上反应出来的信息显示,销量有所减缓,调查其原因是由于丁公司冒用其商标,生产相同包装的啤酒,以混淆消费者,2010年4月25日,Z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丁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2011年2月11日,经法院判决丁公司应赔偿Z公司100万元,丁、Z公司均服从法院判决。判决当日,丁公司向Z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丁、Z公司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2年3月20日完成。假设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丁、Z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做其他分配,按税法规定调整事项均可调整应交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由于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这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由于丁公司预计赔偿200万元,小于法院判决赔款100万元。这就是属于当初预计小于最终判决时的结果,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对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2011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

借方计入科目为“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000000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为1000000元。

(1)2011年2月11日,经法院判决丁公司应赔偿Z公司100万元,A、B公司均服从法院判决。这100万元的赔款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是:1000000×25%=250000元,故作分录为:

借方计入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25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为250000元。

(2)丁公司当初预计的200万元,由此产生了一个预计负债200万元,预计负债上年期末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当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元(2000000×25%=500000),故借方计入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00000元。

(3)2010年末由于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已经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在此期间应将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故借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0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500000元。

(4)实际支付时,借方计入科目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000000元,贷方计入金额为“银行存款”金额为1000000元。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方计入科目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为750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750000元。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方计入科目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75000元,贷方计入科目为“盈余公积”金额为75000元。

三、结论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在冲预计负债时,有多少充多少,在冲应交税费时,也是有多少冲多少,在冲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永远是以当初判定的数额为基数。总而言之,在计算少交多少税时,以当初判定为准,在计算冲回递延所得税时,以当初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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