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爱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它反映了人民警察关于警察组织与党、祖国和人民关系的主流看法、主流观点、主流意识,彰显了人民警察的价值选择、价值判断、价值追求与价值取向。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文化的精髓,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精神引擎和鲜明旗帜,而要引导民警切实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首先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基本内涵。
忠诚意即忠心不二、真诚守信。之于人民警察而言,忠诚堪谓一种品质、一种信仰、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堪谓立身之本、从警之根、精神之基和动力之源。[1]其是人民警察的政治信仰和灵魂深处一道无形的防线,它见诸真实的存在,彰显了人民警察的崇高价值追求,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政治性,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性质要求人民警察具有崇高的政治信仰,而忠诚正彰显了人民警察的政治意识与政治本色。人民警察入警誓词中的“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即是人民警察对党、对祖国、对人民、对法律的崇高的忠诚承诺。2008年12月7日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政法干警提出了殷殷希望:“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在心中”、“三个至上”精准地表述了党、祖国、人民、法律对于人民警察忠诚履职的期盼。因而人民警察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意识,即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胸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的政治立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宗旨意识,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鲜明的政治观点: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与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的政治纪律: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在政治风波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明辨大是大非,清晰洞察事件的是非、性质与发展趋向,与党、祖国、人民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忠诚一词崇高神圣,不容有一丝一毫的亵渎,同时其又不空泛,它是人民警察心底一道真真实实的无形防线。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效应,面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与涤荡,我们的队伍、我们的民警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权法交易、钱法交易、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严重动摇了人民警察的理想信念、败坏了人民公安的声誉、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已经成为公安队伍建设必须破解的一道非常难题。而作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忠诚,即是民警内心一道抗腐蚀、戒贪欲、正操守的坚固防线,有了忠诚的崇高信仰与价值追求,我们警察自会谨记入警时对党、祖国、人民和法律的郑重承诺,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与影响,时刻保持一份清醒和淡定,永葆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
忠诚作为人民警察崇高的价值追求,具体而不抽象,其不需要华丽的辞藻、不需要惊人的壮举,人民警察用最平凡的执法行为这种客观真实的存在即反映了灵魂深处对忠诚的解读与诠释。我们的民警面对环境的艰苦、工作的辛苦、生活的清苦,恪尽职守,无怨无悔,这就是一份无限的忠诚;我们的民警面对社会浮躁、浮华的诱惑,甘于清贫,矢志不渝于自己钟爱的公安事业,这就是一份无限的忠诚;我们的民警在最危难的时刻,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利益,挺身而出,甚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这就是一份无限的忠诚;我们的民警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这就是一份无限的忠诚……。人民警察用最平凡的执法行为诠释和铸就着对党、祖国、人民、法律的无限忠诚。
为民意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于人民警察而言,为民是公安工作的起点与归宿,体现了人民警察的基本政治立场、社会价值与善良品质,彰显了人民警察的最终价值取向,反映了公安机关的人民性,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我们的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这一称谓已无异于一个鲜明标签,明晰了人民警察的最终价值取向与基本政治立场。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即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执法为民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该说,执法为民是警察职业的起点与归宿,我们的公安事业起始于此,落脚于此。执法为民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接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是人民警察鲜明的政治立场。我们的警察在最平凡的警务行为中胸怀对人民群众的真诚、真心与真情,谱写了一曲曲人民警察情系人民、行为人民的不朽赞歌。江西南昌普通户籍民警邱娥国总结出的“一图、二本、三诀、四勤、五心”的为民服务经验饱含了多少对人民的真情,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九峰路口执勤民警王义生,十几年如一日践行“上岗一分钟,为民六十秒”的承诺,四川成都大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岭执勤组组长谭东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直至献出自己年轻的生命。我们的警察用最平凡的实际行动坚守了人民警察所为民来、所为民去的坚定不移的政治立场。
从哲学角度来讲,价值指的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人民警察的社会价值即反映了作为客体的警察同党、祖国、人民的关系。我们的警察在平凡的警务行为和日常工作中,胸怀对人民最质朴的情感,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将群众的冷暖疾苦挂在心上,谨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如天”的殷殷重托,为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实现着“有困难找警察”、“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质朴承诺。正是这种平凡的为民行为,使得人民警察真真正正成为祖国安宁的坚强磐石和人民平安的坚实依靠,从而也凸显了人民警察伟大的社会价值。
人民警察被视为社会良知的化身,这既是广大群众对人民警察惩恶扬善、除暴安良行为与功绩的盛赞,也表达了人们对良善的深深期盼。善良自古是中国人所推崇的传统美德,“人之初,性本善”是人们对善良最朴素的理解与诠释,心存善良、向善之美、与人为善、乐善好施、善心常驻是人们期盼善良的质朴表达。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之谈,看到“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极度冷漠,良善的缺失已成为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与和谐警民关系的一层难以冲破的厚茧和坚冰。越是这样的环境、这样的氛围,我们的警察越应自觉砥砺善良、豁达、宽容的美德与情怀,这是一种精神的成熟,一种心灵的丰盈。人民警察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与社会责任,这其中每一项使命的完成都需要人民警察用善良品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支撑。身为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遇到困难、危险之际,自甘迎难而上、为民解难,这既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凸显了人民警察最朴素的善良品质和亲民爱民的殷殷情怀。
公正意即公平正义、公道正直。之于人民警察而言,公正是人民警察执法的根本标尺、职业良心与良好个人操守,彰显了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判断,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法律性,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精髓。
人民警察最基本的行为就是执法,而判定警察执法行为好坏的惟一标尺即是能否公正执法,其也正是法的价值、法的精髓与真谛所在。为此,人民警察应树立和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监督意识,处理好权法关系、钱法关系、情法关系,切忌以权易法、以钱易法、以情易法,要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不枉不纵,力求使自己的每一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历史与人民的检验;应将公正执法作为一把根本标尺,时刻意识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真正力践司法公正!
良心是责任与义务的内化形式,是道德与情感的统一,是内心的审判官。良心对人的行为起根本的道德评判作用:良心在行为前起指导作用,对人的即将行为做出导向,使人明白实施还是终止行为;良心在行为中起调试、监督作用,对人的既施行为进行是非善恶的判别,促使人们及时调整行为以更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符合内心认同的道德自律机制;良心在行为后起评判作用,符合社会、个人认同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即会使人产生成就感、愉悦感、满足感,反之则会心生愧疚。诚如弗洛伊德心理学中所讲的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良心。惟此,我们的警察面对“人民警察”的称谓才会襟怀坦荡、心无愧感,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的高度使命感与责任感。我们警察当用公正执法这种职业良心经常检点、监督、评价自己的警务行为,使之符合现实社会对人民警察的基本职业情操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警察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因而,身为人民警察,应该自觉砥砺与养成公开、公道、公平、正义、正直、正气的品质与意识,让浩然正气永驻心中。惟此,才可以公正执法,不惧权势、不贪钱财、不枉不纵。美国警察《执法道德规范》有如下规定:“……我保证绝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情。……我决心永不参与受贿,也不宽恕别的警官的受贿行为。……”[2]美《警察行为规范》强调:“……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关心他们,尊重他们。……”[2]P42英国1829年颁布的《大伦敦警察法》认为:“……寻求和维护公众的好感,不是无原则地迎合公众,而是靠绝对公平执法。……”[2]P45可见,公正是中西方警界共推的作为警察必备的良好品质。人民警察只有一身正气、公正执法,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廉洁意即清廉清白。之于人民警察而言,廉洁彰显了人民警察关于金钱与权力的基本价值选择,体现了人民警察作为社会一份子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所恪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反映了公安机关的社会性,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础。
人民警察要廉洁从警,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当今社会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冲击,很多层面上、很多东西都被错误地物质化、商品化和异化了。在此背景下,我们的警察也难免受到这样那样的利益诱惑,而要不贪不腐,能够经得起金钱的诱惑,必须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懂得金钱不是人生的惟一追求、也不是幸福的惟一筹码,从现实频发的贪腐大案要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践行廉洁从警的铮铮誓言,永葆人民警察的清廉本色。
廉洁从警还要求人民警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这就决定了警察权力的人民性,故人民警察应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关、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权力同样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其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这就决定了警察权力的法定性,故人民警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执法,切不可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以权易法、徇私枉法。再次,人民警察的权力具有扩张性,这就决定了警察权力的受监督性。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都喜欢将权力行使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权力的本性。故警察的权力一定要受到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诚如1945年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向毛泽东同志提出共产党能不能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上常见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因而,人民警察要谨记,我们的权力当自觉接受组织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使之真正为民所用。
廉洁从警要求人民警察做到“四慎”、“四自”,即“慎独、慎微、慎始、慎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个中讲的其实是一个道的问题:“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显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礼记·中庸》)。人民警察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要慎于独、慎于微、慎于始、慎于终,要自我尊重、自我反省、自我警示、自我勉励,将从警之道谨记心中,真正让廉洁成为一种潮流、一种风习、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追求。惟此,我们才能挺起作为人民警察的铮铮脊梁!
[1]陆 东,刘华瑜.关于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2]杜晋丰,高德原.警察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41.
[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