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域外借鉴
架构的独立与传统的变革
——英国通向最高法院之路
王 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作为近现代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英国几百年来不曾建立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通过梳理英国司法的历史传统和近年来其司法体系的改革进程,发现新的英国最高法院从书面提议到挂牌成立的过程,显示了英国已开始了从立法、行政、司法相融合的宪政模式向独立架构模式的转变;一些具有英国特色的历史传统因此变革,值得注意。
英国;最高法院;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一般认为,英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建立,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18世纪以前,英国司法受到国王和王室的控制与干涉,法官个体和司法机构对国王处于遵从状态,司法独立一词并未实质进入英国的政治领域。例如,在1686年Godden v Hales一案中,①(1686) 11 St. Tr. 1165; 2 Show K.B. 475.国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对每位参审法官施加了压力,法院最终认可国王不遵守议会法律的权力,并承认“英格兰国王是绝对的至尊;英格兰的法律即国王的法律;英格兰国王对个案可不受干涉地以特别理由行使法律义务免除权。”
尽管封建王权对司法的压迫深重,但在当时,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已迸发出渴望司法独立的价值倾向,例如,时任皇家民事法庭首席法官托马斯·琼斯(Thomas Jones)因上述案被詹姆斯二世免职前,与其有过一段著名的对话:“对于我的职位,我了无牵挂。我虽已苍老疲惫而难再服务王室,但陛下认为我会作出一个只有无知、可耻的人才会作出的判决,我对此深感羞辱。”②T.F.T Plucknett (ed.), Taswell-Langmead’s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1th Edition (1960), p.440.“我心意已决,”国王说,“在此事上,我要求这十二位法官皆与我同心同德。”琼斯答道:“陛下或能找到遵循您旨意的十二名法官,却不会找到遵循您旨意的十二位法律家。”③此句原文为:“Your majesty may find twelve judges of your mind, but hardly twelve lawyers.”
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司法不受国王操控的议题被明确提出。1701年《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明确规定,法官的任期不受国王干涉,仅以其操守高尚与否为标准,由议会行使罢免权。最终,司法独立的标准在英国得以基本确立。直至本世纪,英国的司法独立一般被认为包含两层内容:一是法官个人对每一个案能依照法律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地自由地作出裁判;二是法院整体作为司法机关而享有的机构独立受到尊重。①See M. Arde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Parliaments” in K. Ziegler, D. Baranger and A. W. Bradley (eds),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ole of Parliaments (2007), Ch. 10.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都实行着立法、行政、司法互为融合的政治架构。英国宪法学专家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其1872年再版的《英国宪法》一书中指出:“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②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2页;另参见蒋劲松:《熔权制与分权制》,《人大研究》2002年第10期。自1997年执政以来,工党布莱尔政府力主英国建立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不再由贵族院担负最高法院的职责。2003年6月,英国政府成立宪政事务部,旨在推进英国宪政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同年7月,宪政事务部发表了题为“宪政改革—设立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的协商文件,③A Departem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Consultation Pap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A Supreme Court for the United Kingdom, July 2003: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http://www.dca.gov. uk/consult/supremecourt/index.htm, 最后访问于2012年5月8日。建议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将贵族院行使的司法终审权移转过去。其中重要一环是废除御前大臣办公室,其行政职责由宪政事务部承担,其立法和司法职责亦在分权基础上另作安排,以期使“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被置于一个现代基础之上”。④Press Notice“Modernising Government, Lord Falconer Appointed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10 Downing Street, June 12, 2003.一系列主张在提出之前,皆未有经过足够的协商与咨询,这在英国政坛引起不小的震动。⑤Select 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 Sixth Report of 2006/07, para. 12.
(一)贵族院
一直以来,英国没有独立的管辖整个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由英国议会第二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兼任最高法院。⑥此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也行使最高法院的部分职权。贵族院行使司法职能已有超过600年的历史,其司法权最初来源于王室法庭(the Curia Regis),主要向君主提供法律意见,制定法律,处理最高层面的法律事务等。原本议会两院皆对针对下级法院裁判的上诉进行听审。1399年之后,平民院不再听审司法案件,贵族院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终审法院。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的通过使英国近代上诉体系得以确立, 明确了贵族院的司法终审权。苏格兰1689年的《权利主张法》(the Claim of Right Act 1689)建立了苏格兰议会对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1707年,依照英格兰与苏格兰统一法(Acts of Union 1707),该项权力转化为贵族院对苏格兰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权。至此,贵族院受理英格兰威尔士法院及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民事上诉案件。⑦苏格兰的刑事案件终审权在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diciary)。贵族院在名义上整体担任最高上诉法院,但实际上由十二名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案件,贵族院的判决其实是上诉委员会的判决,贵族院的非常任上诉法官的贵族从来不参加审判。⑧Louis Blom-Cooper QC, Brice Dickson, Gavin Drewry (eds), The Judicial House of Lords 1876–2009, Published to 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 September 2009, ISBN-13: 9780199532711.案件的审理在委员会会议室进行,判决通常在每周四下午两点于贵族院议事厅宣布,以上诉委员会致贵族院报告为形式,由贵族院同意该报告而形成正式判决。此外,涉海外领土、教会以及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议会自治权等案件的终审权另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掌握。
布莱尔政府认为,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同时也是贵族院议员,这样的职位分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可能存在某个法官在审理某项案件前,已参加过贵族院与该案相关的讨论;司法难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难以让人民安心。同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6条要求成员国建立完全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由贵族院的一个委员会兼任最高法院,很难保证最高法院独立于议会。
针对上述问题,当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通过之后,①《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国内的转化立法。贵族院的司法贵族已基本不再参与贵族院的一般工作。2000年6月他们向贵族院提交了一份正式声明,承认他们参与那些有着强烈的政党争论因素的事务是不适当的;如果他们就可能与向贵族院提起上诉的案件有关的事项发表意见的话,他们将丧失审理该案的资格。②Hansard, HL, vol 614, col 419, 22 June 2000.
长久以来,贵族院上诉委员会的法官们依照几个世纪以来的立法和普通法规则,实行自我约束,充分地保持了司法者应有的独立,并受到举世的赞誉;但这种议会与司法兼任的传统仍日益受到质疑。白芝浩关于“隐藏在立法机构的礼袍之下”的法院等负面评论,③[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9页。即可反映出布莱尔政府建立完全独立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动因。
(二)御前大臣
剥离贵族院的司法职能,离不开对御前大臣这一职位的改革。御前大臣职位十分古老,可谓英国历史的活化石。一般认为,首次任命这个职位的国王是盎格鲁-撒克逊王朝的君主—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④Frank Barlow (1970). Edward the Confessor.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164.御前大臣作为国王秘书,负责监督、准备、派发王室文件,并被授予保管君主印玺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职位被授予许多重要的公共职能。当君主无法出席主持议会时,御前大臣代替君主实行该职责。同时,御前大臣还是贵族院议长,管理贵族院立法的相关事项。至19世纪末,御前大臣办公室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英格兰威尔士法院机构的运作,以及英格兰威尔士法官的任命和纪律工作。
御前大臣曾代表君主管理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被称为王室道义的守护者(Keeper of the Royal Conscience),后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合并,御前大臣主持贵族院的司法事务,成为上诉委员会首席大法官(十二名常任法官之外),成为实质上的最高司法长官。1960年代以来,因其立法行政职责的不断扩张,御前大臣很少参与司法审理工作,主持审理的职责通常被委托给上诉委员会常任法官中最年长的首席法官(the Senior Law Lord)。
然而,御前大臣这一职位久已受到英国社会的诟病与讥讽。19世纪英国著名歌剧《贵族与仙女》(Iolanthe)中,“御前大臣”一角“法律是一切美好事物的体现,它完满无瑕,而我正体现了法律”的讽刺唱词正是此类社会心理的集中反映。
20世纪以来,在宪法理论国际化的背景下,御前大臣三权融合的职能进一步受到来自国际的压力。特别当欧洲人权法院就McGonnell v United Kingdom一案认定“在裁判者同时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情形下,《欧洲人权公约》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公正,必将受到质疑”的情况下,⑤McGonnell v United Kingdom (28488/95), (2000) 30 E.H.R.R. 289.为避免因自身职责的混合给司法独立带来影响,御前大臣承诺以后将只参与私法案件的审理,而不参与可能涉及行政、立法事项的公法案件。①Hansard, Col. WA31, February 23, 2000.然而,来自欧洲的压力有增无减。2003年,欧洲理事会法律事务与人权委员会发表了一篇报告,正式建议英国改革御前大臣这一职位,依据“分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这一欧洲共同宪政传统,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排除御前大臣作为立法、行政者与其法官身份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②Office of the Lord Chancellor in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 United Kingdom, Doc. 9798 28 April 2003, http://assembly.coe.int/Docum=ents/WorkingDocs/Doc03/edoc9798.htm,2012年5月8日访问。
面对改革贵族院与御前大臣的提议,一些离任的司法贵族提出了反对。他们认为,“分权”这一宪政理论与英国的政治传统不相匹配,并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小布什与戈尔竞选案(Bush v Gore 531U.S. 98 2000)质疑该理论本身的有效性。③Lord Cooke, The Law Lords: an Endangered Heritage, L.Q.R. 2003, 119(Jan), 49-67.司法贵族在参与贵族院的立法事务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④Lord Brightman 的发言,见Hansard, HL cols 119-120, September 8, 2003.政府推行的这一改革是在不成文宪法语境下对分权制应用的误解。⑤Lord Lloyd 的发言,见Hansard, HL col. 123, September 8, 2003.一个关键议题是: 作为长久以来法官利益和司法独立的保护者, 御前大臣一旦被废止,这一重要职能应由谁来承担。代表英格兰威尔士法官的法官理事会在媒体上对政府的提议表示明确的不满,并对改革可能带来对司法独立的损害感到担忧。⑥The Times, November 7, 2003.同时,新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司法任命委员会任命,而该委员会则是在政府提议下建立的,因此,人们也质疑,几百年来英国司法者坚守的独立公正是否能得到保障。⑦同注⑥。
2003年10月,11名在任的贵族院上诉委员会常任法官,就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的改革事宜发表了一份申明,以7比4的比例反对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认为从务实的角度看,所提议的改革是不必要和有害的。⑧House of Lords, The Law Lords’ Response to the Government’s Consultation Paper on Constitutional Reform: a Supreme Court for the United Kingdom, (October 27, 2003), http://www.parliament.uk/documents/judicial-office/judicialscr071103.pdf,2012年5月8日访问。其中,霍伯豪斯勋爵(Lord Hobhouse)认为,分权理论从来不是英国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 宪政的组成部分,如果实行,则首相也势必将被排除出平民院;⑨Lord Hobhouse 的发言,见Hansard, HL col. 127, September 8, 2003.时任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的沃尔夫勋爵对建立新的最高法院也提出质疑,⑩首席大法官是改革前英格兰-威尔士司法系统中仅次于御前大臣的高级司法职位。认为司法系统有其他更为迫切的事宜需要解决,诸如建立一个新的商事法院。
然而,工党政府将相关改革提议写入了一年一度的女王演讲里,并在2003年11月末的议会开幕仪式上,藉由君主之口向公众宣布。⑪Hansard, HL col. 3, November 26, 2003.2003年12月,沃尔夫勋爵公开指出,“英国不成文宪法受各种传统和平衡制约机制支撑,使其司法得以运作得当,从而满足公民的要求,如果法官们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必要的保护措施予以明确,改革或许才能获得积极意义。”⑫Lionel Cohen Memorial Lecture, as Reported in the Guardian and Daily Telegraph, December 8, 2003.2004年新年伊始,沃尔夫勋爵在咨询了法官理事会、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后,立场方有所转变。经过艰苦协商,法院与政府达成了一揽子协议,核心内容是保持改革后的司法独立不受影响。随后的协商最终将改革御前大臣这一职务、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等内容整合进2005年的宪政改革法(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之中。法案对于上述两个核心问题的表述概括如下:对御前大臣这一职位予以保留,但该职位人选不再必须是贵族院成员或者有法律背景的杰出人士,只要具备首相认为相关的经验即可。贵族院议长一职由贵族院自行选举。御前大臣作为英国司法机构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转由英格兰威尔士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承担,管理全国法院运作的职权,因其被同时任命为宪政事务部部长,而被转入宪政事务部。①2007年宪政事务部更名为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2007年以来两届御前大臣(Jack Straw和Kenneth Clarke)都身兼司法部部长一职。御前大臣作为内阁成员,在宪政改革法框架内最重要的职责是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与法治。此外,其仍具有保管君主印玺的这一象征性权力。法案经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多次辩论听证,②贵族院更是启动了一个专门委员(the Lords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l)会对草案进行审查听证。最终于2005年3月获得女王批准,正式成为法律。有关御前大臣的改革直至2006年年中基本完成。至2009年10月,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在这个独立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中,原贵族院上诉委员会的12名法官自动成为最高法院法官,其中的首席法官成为最高法院院长,次席法官为副院长。成为首届最高法院的法官后,他们作为贵族院成员在贵族院发表意见和投票的权利被中止,直至他们从法官职位上退休。以后,最高法院法官由院长、副院长以及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地方司法任命委员会各一名成员组成的5人委员会依专业素养、经验等综合因素予以评估推荐后,交首相提名,由君主任命。获任资格为:在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北爱尔兰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任法官两年以上者;或者在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或苏格兰拥有高等法院以上之出庭陈述权15年以上的律师。到目前为止,11名在任法官中,7名法官为原贵族院上诉委员会常任法官或高等法院前院长,另4名法官系从其他司法职业中选任,替代退休或在职离世的法官。③其中,桑普逊勋爵(Lord Sumption)更是以卓越的执业律师身份于2012年1月1日直接获任最高法院法官;此外,另有一因退休而致的空缺未得继任。所有的最高法院法官被授予终身勋爵(Lord/Lady)荣誉衔,仅在议会两院以充足理由同时决定罢免时,方被免职。新的最高法院承袭了贵族院的全部司法管辖权,此外,宪政改革法将涉及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议会自治权等原本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终审的案件转为最高法院管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合署办公,设址于议会大厦对面的米德尔塞克斯会馆。
严格来讲,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时间至今为止仅3年。然而,其成立背后蕴含着太多政治、历史、社会因素的演化与博弈,势必是英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不可忽略的一页篇章。英国最高法院从书面提议到挂牌成立这一过程显示了英国已开始了从立法、行政、司法相融合的宪政模式向独立架构模式的转变,一些具有英国特色的历史传统因此所遭的变革,提示了该普通法发祥地法律制度在新世纪衍变所值得注意的动向。目前,英国的司法终审权仍然是由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两个机构依照案件类别分开行使,④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仍保留对英国海外领土、附属地、部分英联邦国家上诉案件以及教会事务类案件的终审权。这一现状是否会在未来改变,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马 斌)
DF82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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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3)01-049-0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