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防难点与应对措施

2013-04-10 09:54戴新福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集资公安机关

戴新福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防难点与应对措施

戴新福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犯罪,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坚持工作前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置,坚决遏制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打防;措施

一、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况

(一)基本情况及突出动向

近年来,在某地公安经侦部门破获的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集资、涉众型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等案别占到了90%以上的比例,且呈现出以下突出动向:

一是个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具有行业性特征。2012年某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个案的涉案金额远超前两年之和,连续发生多起涉案值过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系列案件,且大多集中于投资理财、商铺销售、黄金期货、钢贸信贷领域。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家某某公司传销案涉案金额均逾10亿元。二是涉案人员众多且遍及全国。案件涉及人数也远超前两年之和。如2012年家某某公司传销案、某区城某某传销案涉及人数均过万,且此类网络传销案件受害人几乎涉及全国所有省市,被害人往往通过互联网串联跨省维权。

(二)特点分析

一是发案趋势与民间资本活跃度呈正比关系。根据对最近三年来某地涉众型经济犯罪数据与民间资本活跃度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民间借贷活跃度与发案数呈正比关系。在民众通货膨胀预期加大,银行存款和股市、债市投资收益低的现实情况下,民众普遍存在着让资金保值升值的强烈欲望。在犯罪分子许诺高额回报收益的诱惑下,受害人投入巨资积极参与,从而造成此类案件高发,涉案金额超亿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二是集资主题紧扣社会经济最新概念和政策。民众投资意识较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较快,过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房产等传统投资项目来吸收社会资金。随着对房产市场的持续调控,近年来陆续出现利用国家政策热点吸收社会资金的案件。同时,犯罪分子还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研发国家扶植的高科技项目”等为幌子,诱骗广大民众投资一些理念领先、概念模糊的项目,从而大肆吸收社会资金。

三是吸收资金的手段更隐蔽,以规避法律制裁。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会在注册成立公司后广招员工,让员工为其招揽客户,吸收资金。近年来,不法分子开始采用传销手段,同社会上的一些资金掮客、中介相勾结,利用这些资金掮客、中介的引资渠道向社会吸收资金,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返佣,从而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但也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性。少数不法分子还利用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吸收资金规避打击,从而用合法的外衣掩盖其犯罪的目的,具有更强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完美“人设”不如真实人性。创作者应该意识到,“人设”再完美也只是干瘪的标签,优秀的作品应扎根于现实的广阔天地,可感的人物应建立在丰盈生活、真实奋斗的基础之上。真实的生活远不完美,真实的人性有时令人沮丧,但深入其中却能锻造出扎扎实实、独一无二的人物,而不是简单复制的标签。演员也应该意识到,强化“人设”、过度炒作只会引来观众反感,还可能带来“人设”同质化、“人设”崩塌的后果。与其在“人设”的套路中拘泥自我,不如在揣摩不同角色的过程中提升演技,这才是一个演员的立身之本。

四是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介传播,受害范围更广。为达到吸收更多资金的目的,必须向社会大肆宣传其引资的项目。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会利用亲属圈、同事圈、朋友圈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因此受害者范围及规模相对较小。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传播渠道的普及,不法分子选择便捷且成本较低的互联网大肆宣传其引资项目,造成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害,且受害人群往往突破地域限制,涉及面广、金额多、规模大、影响恶劣,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增加了难度。

五是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媒体炒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会在一定人群内造成巨大影响,由于其新闻价值较高,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甚至有受害人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通过媒体炒作扩大影响,引起政府部门关注。此外,随着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传播手段的迅猛发展,有关涉案信息广泛传播,将给公安机关在办案、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

二、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前端管理不够严密

目前金融、工商、工信等行政监管部门还仅仅停留在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研判方面,很少开展前置性风险评估和预测,而遇到重大风险恶果显形后,再实施惩戒性的监管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已经难以挽回巨大损失。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已覆盖金融、财税、商贸等各种领域,而现行的分头监管机制,缺乏资源的共享和监管合力,导致“九龙治水”、互相推诿,效果较差。

(二)制度跟进相对滞后

如投资领域的私募市场,本已游离法律制度之外,职能部门却始终未及时跟进配套的监管措施和风险评估;金融领域的理财产品,个别银行异化为“高息帐外揽存”,并持续“拆东补西”违规运营,对其的监管工作却流于形式,已导致系统风险,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置造成被动。

(三)线索发现处置滞后

有些派出所民警对经侦业务不熟悉,无法区分非法集资、传销与正常投资行为,导致虽对某些易发犯罪的商务楼宇场所进行了管理,仍未能及时发现涉案公司的异常信息。另外,有些处于早期的非法集资、传销类犯罪的行为地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害怕查处后引发涉众型事件,就采取现场取缔一赶了之的方式处理,但不法分子仍会在其他地区重操旧业,导致执法部门错失查处良机。

(四)赃款追缴不够及时

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带来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程度上源于无法追回群众损失,导致群访、集访等不稳定因素。一方面,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进行转移或挥霍,导致无赃可追;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为掩盖犯罪行为,账目管理往往杂乱无章、粗糙简单,资金流向混乱,给公安机关查证带来困难,一时难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五)群众工作压力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导致群访、集访、重访等群体性事件不断,公安机关既要加快案件侦办的速度,还要承担很大一部分信访处置责任,疲于奔命又无法彻底解决,导致捉襟见肘的警力更显紧张。

三、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相关建议

(一)工作前移,遏制犯罪

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易引发不稳定事件。公安机关不能被动等待报案,应将打防控工作前移,将犯罪活动遏制在萌芽期内。一是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已经建立的经侦基础信息大循环机制,发挥其接触面宽、信息渠道多等优势,深入辖区搜集苗头性非法集资类线索。例如,2012年以来,某分局经侦部门通过派出所信息平台系统提供的线索破获多起尚处于萌芽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到了“打早、打小”,全额追赃,成效明显。二是强化互联网上舆情动态信息的搜集。要在互联网的论坛、博客、QQ群等,全面搜集、及时发现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信息,强化传递报送、动态掌握和风险预警,做到提前发现、准确研判、主动应对。

(二)加强沟通,及时处置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过程中要争取主动,有选择性地及时公开案情,加强与受害群众的沟通,畅通交流渠道,引导受害群众对于案件侦办工作有正确的认识,避免不正确的案件信息在受害群众中蔓延而造成过激的行为,导致事态扩大化。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与受害群众的交流方式,不能态度生硬,漠视群众疾苦,要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讲清法律条文,要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出公安机关对受害群众的深切同情,使他们认识到公安机关的工作目标与其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合理合法,公开公正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受害人众多且追赃率不高,追回的赃款赃物价值难以达到所有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果在赃款赃物的处置上存在不当,极易引发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甚至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为此,要最大程度地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前提是最大限度追缴违法所得,挽回被害人损失。实践中,可依托各类警银协作机制,查清资金流向,及时查封、扣押涉案财产,以防被转移隐匿。

(四)主动宣传,引导舆论

一方面,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如有条件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网络等舆论工具,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正面引导和宣传,并及时关注网络舆情,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不恰当的言论、不正确的信息通过媒体被大肆炒作,给案件侦办带来负面影响。在重大敏感时期或热点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信息,主动正面疏导,关注舆情走向。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普法教育,揭露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伎俩,加强民众投资风险教育,让广大社会公众认识到盲目投资的危险性,正确分辨合法投资与非法集资,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理财观,鼓励、指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公共事业及社会福利等领域,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Briefl y Discuss Diffi culties of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Mass Economic Crime and Countermeasures

Dai Xinfu
(Economic Investigative Depart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Mass economic crime targeting uncertain public which involves lots of people, large sums of money and easily gives rise to social instability is very harmful to society. Police agenci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rime and take proactiv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curb them

Mass-Related; Economic Crime; Combat and Prevent; Measure

D631.15

:A

1008-5750(2013)05-0056-(03)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5.011

2013-08-25 责任编辑:何银松

戴新福(1961- ),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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