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4706.1-2005 中“正常使用”的界定

2013-04-09 10:14张亚晨项云峰
家电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待机手持式器具

张亚晨 项云峰

(1、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北京 100053;2、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18)

GB4706.1-2005全文使用了69次“正常使用”(中、时、期间——下同),但该标准没有对“正常使用”做出定义(或许并不需要定义)。

在执行标准中,往往会因器具的哪些状态或过程属于“正常使用”而使得一些标准中的要求出现了理解的歧义和执行的偏差。

如,GB4706.1-2005第30.2.4条要求:对于印刷电路板的基材,进行附录E的针焰试验。但对于手持式器具不进行该试验。

标准对手持式器具是这样定义的:在正常使用期间打算用手握持的便携式器具(3.5.2)。

据了解,就电熨斗做与不做30.2.4试验的问题上使得业内争论不休,在不考虑争论各方动机的情况下,至少表明争论的焦点涉及到了“正常使用”这一概念,并在这一概念上存在着不同理解。

电熨斗有用手握持熨烫的使用过程,也有放在底座上的加热过程(且后一过程是电熨斗发挥功能必不可少的)。

一种观点认为,电熨斗属于手持式器具,因为只有用手握持才能熨烫,按照标准要求不必进行30.2.4试验;另一种意见是,电熨斗不属于手持式器具,因为电熨斗还有放在底座上加热的一种工作状态,也是电熨斗的正常使用的一种情况,自然与标准对手持式器具的定义不完全吻合,故应该按照标准要求进行30.2.4试验。

如果第一种观点是对的,就是间接定义了“正常使用”,就是用手握持器具进行熨烫的过程,即“正常使用”是指器具正常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只要器具不在发挥其功能的状态或过程,如待机状态、接通电源但尚未“ON”的状态等,均不属于“正常使用”。显然,这种观点下,似乎忽略了电熨斗放在底座上的加热过程(包括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问题),这与电熨斗的实际使用状况不符。

如果第二种观点是对的,也间接给出了“正常使用”定义,那就是“正常使用”不仅仅包括器具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也包括为发挥其功能所不可缺少的其他过程,如预热、待机等等。

在此,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们讨论的标准对象是器具的安全标准,只要涉及安全就不能忽略。

——“正常使用”是相对于非正常使用而成立的概念,不论标准还是常识,似乎对非正常使用的界定要比“正常使用”更明晰,更容易识别(如器具不完整、非常态放置、带故障运行等等),排除了非正常使用的情况后,大部分情况都应该属于“正常使用”情况。排除了非正常使用情况后剩余的情况里,只要存在安全隐患,大部分都应该属于本标准调整的“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隐患。

不妨归纳一下一件家电产品在使用者那里存在的状态。

——安装状态。由使用者操作的开箱及安装过程,尤其涉及一些可拆卸部件的正确安装。

——待用状态。如驻立式器具安装完毕并连接了电源,但器具开关并没有在“ON”的状态;或便携式器具放在桌子上,但插头插进或未插进墙壁插座的状态;

——待机状态。具有待机功能的器具,可以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或人工触发而是其结束待机,进入工作状态或“OFF”状态。电视机、快热式热水器、电磁炉等都存在这一状态。

——工作状态。器具发挥其功能的状态。

——预热状态。为器具发挥其功能所必须的准备状态,如储水式电热水器为水加热期间等。

——自维护状态。一些器具具有自维护的功能,如冰箱的化霜期间、净水器反冲洗期间、带有自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在做去污处理期间等。

——人工维护状态。包括空气净化器更换滤芯的过程、豆浆机用水清洗期间等。

——移动状态。由使用者进行的必要移动,如将便携式器具从桌子甲移至桌子乙等。

上述各种状态中,都可能存在标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如待用状态下的器具稳定性问题,待机过程中电路发热或内部短路引起的着火问题,移动过程中因对电源线拉拽形成的安全问题,人工维护中对维护者的机械伤害等。

研读“正常使用”一词在标准中出现的语句,发现多伴随着一个过程性词汇,如正常使用中、正常使用时、正常使用期间等。这就更容易使人们对“正常使用”的理解,集中在器具的运转过程中、功能发挥过程中,而忽略了其他必要的过程。

研读“正常使用”一词在标准中出现的语句,还发现虽然多伴随着一个过程性词汇,但实际上,“正常使用”还有一层前提“条件”的含义,包括电压条件、器具的放置、组件的安装、周边散热条件等等。略举佐证:

3.1.9 正常工作 当器具与电源连接时,其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的状态。

7.14本标准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对驻立式器具,按正常使用就位时,至少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和产品的型号或系列号是可见的。

8.1.1 8.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

15.1.2在试验期间要使手持式器具持续转动,并转过最不利的位置。通常固定在墙壁上的器具和带有插入插座的插脚的器具,按正常使用安装在一块木板的中心,该木板的每边尺寸比器具在木板上的正交投影尺寸超出15cm±5cm。该木板要放置在摆管的中心位置。

如果两层含义结合起来定义“正常使用”就比较完善了。

因此,可以对“正常使用”不妨做出如下定义:

“正常使用”是指,由制造厂规定的一些前提条件,器具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安全程度,才能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的安全。这些条件适用于器具发挥其功能的全过程,也适用于器具发挥其功能所不可缺少的其他过程或状态(标准明确指出的除外)。

如果这一定义成立,那么,上述罗列的器具在使用者那里存在的状态或过程都属于“正常使用”(中、时、期间),且在这些状态下的标准意义上的安全,是以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制造厂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通过说明书、标志、工程语言(如器具的结构保证等)提出。

顺便也归纳一些器具的另外一些状态。

——器具处于专业维修的状态。

——交付消费者之前的任何过程。

——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开箱和安装过程。

——同一使用场所范围之外的移动过程(带或不带包装,如器具从商场搬运回家)

——在家庭或其他流转环节中的仓储过程。

标准中没有就使用频繁的“正常使用”进行定义,或许认为没必要,或许尚未关注到由此带来的歧义,或许制定标准的人们自己也没有在意“正常使用”在标准中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我们中间为此发生了歧义,那就有必要自己做出一些思考和界定,只要这些界定符合标准的基本原则就是合理的。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经上述分析,电熨斗中的电路板基板,适用于附录E的针焰试验,而不必纠结于电熨斗是否属于手持式器具。至少电熨斗置于支架上加热的过程与其他非手持式电热器具没有任何差别,也就没有理由因为一句“手持式器具不进行该试验”的规定而忽视了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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