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2013-04-09 10:14李鑫
家电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注册商标

文_李鑫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深圳唯冠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利,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在该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越发重要,在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的当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苹果公司确实存在侵犯唯冠商标权的行为。但同时,唯冠深圳公司虽然早已注册了iPad商标权,但并未使用该商标,而苹果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并无损害竞争对手的意思,没有损害到市场竞争秩序,而且iPad商标也是由苹果公司将其推向世界,在大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与形象。那么,对于苹果公司虽然确实侵犯了唯冠公司商标权但是却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我们对此应该如何认识,究竟是该对其保护还是规制。下面从商标权的基本问题、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商标权的基本问题

商标是指能够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特定标记。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知识产品。同时,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实现激励创新和维护公正的重要形式;作为一种竞争工具,知识产权的掌握和利用是获取自身优势与打击对手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维护国家利益与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由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所决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基本特点。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继承了知识产权的这些特点。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又无法律规定,不得行使专属于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在现代社会,侵犯商标权的案例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作为区别商品的重要特征,如果其被合理利用,将会为经营者带来较大的利益,反之,将会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一案中,唯冠正是觉得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而iPad商标为苹果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唯冠正是看到了这巨大的利益才不肯放弃iPad商标权,而要求苹果公司赔偿。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法是规定有关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专用权,并为制止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利用其商标的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己任,它一般并不赋予当事人以积极的权利,而是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的禁止来体现。二者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对商标进行全方位和更充分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52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在苹果与唯冠的商标争议案中,唯冠正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为苹果公司是在未经许和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iPad商标,侵犯了唯冠公司的商标权。

由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对于在既非相同又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在包装、装潢等其他地方就无法得到商标法的保护(经使用成为弛名商标除外),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些方面对商标权起到了兜底的保护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这里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对于在既非相同又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的侵权行为也加以禁止。因此,不论是从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苹果公司都构成了对唯冠商标权的侵犯。

三、具体分析iPad 案中商标权侵权应该如何确定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不够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兜底保护的作用。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其主要禁止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现实中的确存在一种虽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但是又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正如苹果公司的行为,它使iPad商标实现了其自身的商标价值,并没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苹果公司对iPad商标的合理有效使用。

(一)唯冠公司注册iPad商标之后并未对商标实际使用。

商标权首先是使用权,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使用是商标注册的价值源泉。但是在苹果与唯冠商标争议案中,唯冠在注册了商标权后并未使用,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失去了商标注册的价值,也影响了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违背了商标使用的前提要件、效果要件和实际使用原则。商标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知识产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无限制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在商标权利人的砝码不断加重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顾此失彼,让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漠视。

(二)苹果公司并无损害竞争对手之意,也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道德的角度禁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道德是法律的内在基础。从起源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决定性因素在于其引入了道德标准作为一般条款,将诸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诚实惯例”等原则作为衡量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因为法律的具体规则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道德准则、伦理标准引入法律制度,确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竞争中的公平性,使激烈的逐利行为不至于破坏整个社会应有的伦理底线。

(三)iPad商标因苹果公司而弛名,一般消费者同样认为iPad商标属于苹果。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对驰名商标作了定义:“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iPad为驰名商标,但是真正让iPad成为驰名商标的正是侵犯了唯冠商标权的苹果公司。在苹果推出iPad之前,该商标几乎无人知晓。iPad商标在公众心中都是属于苹果公司的,并由其将该商标推广壮大,对于苹果公司这样的“功臣”,如果仅从商标法上认定其侵犯了唯冠的商标权而判定其失去iPad商标,是不是有坐收渔翁之利之嫌?我们可以从价值分析角度考虑,为了能够让注册商标更好的发挥价值,也应该减少苹果公司对唯冠的赔偿。

(四)有关iPad商标,对于唯冠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因此,对于唯冠要求的高额赔偿,法官应当慎重考虑再做出判决。

小结

这一案例对我国家电行业企业的最大警示在于:商标转让中的双方,一定要知晓商标的地域性概念,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而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家获得保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在中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即只有在先获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后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而美国等国家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达到一定条件时才可能对商标享有专用权。家电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第一种方式,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第二种方式,利用国际条约进行注册,主要包括马德里、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大体系申请注册。

无论是小公司还是世界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划面前,都没有法律豁免权,我国家电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商标不够重视,甚至认为商标就是公司商品的一个简单标志,但这一案例中的iPad商标就关联了巨大利益,希望这一案例可以促进家电企业主动维护商标、产品等知识产权方面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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