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梁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山西太原 030006)
水利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经常以地质条件变化为“不可预见”或“不利物质条件”而提出索赔,由于地质问题复杂,与工程关系密切,涉及索赔数额往往巨大,此类索赔处理难度颇大。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不可预见”或“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承包人和发包人往往因观点分歧,索赔争议较多。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涉及围岩的稳定分类、围岩节理和裂隙的性质和数量、围岩地应力、岩爆、溶洞及地下水等各个方面,因此,水利地下工程在地质技术、施工技术、合同管理等方面需要深入地探索思考和研究,这样对工程本身和合同双方均是非常有益的。
水利部2009版通用合同条款4.11定义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物质条件造成施工受阻”。合同条款对“不利物质条件”进行了界定,如不利的地质条件、地下已存在但未探明的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包括地下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承包人在地下工程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不利物质条件给工程造成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索赔”条款的约定,提出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的索赔要求。监理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分析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1999版)通用条款4.12同样规定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承包人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上述通知中应对外部条件进行描述,并说明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理由。承包人在此情况下下应采取适应的方式和措施继续施工,并同时遵守工程师可能签发的指令,如指令构成变更,应按FIDIC合同条件第13款“变更与调整”处理;如果承包人遇到的外部条件无法预见,同时发出通知,发生的情况也导致承包人支出额外费用和延误工期,则承包人应有权索赔此类费用和工期。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应根据第3.5款“决定”来决定是否理赔,理赔多少。
一般来说,地下工程建设时间长,空间跨度大,工艺复杂,这些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外界影响的可能性很大,从而使工程的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大。水利地下工程在招投标阶段,发包人虽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前期地质勘探工作,但不可能十分准确地掌握工程地质条件,因此地质条件的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如何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这一风险,是每个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的核心问题。
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断层、溶洞、地下涌水等不利地质条件及引起超欠挖时,经常以“不可预见”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而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往往认为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而拒绝承包人的索赔权,因此就地质条件的“不可预见”而引起争议。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要求发包人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水利部2009版通用合同条款2.3.3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发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在现场投标前应对现场认真考察,研究现场施工条件及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对地质资料的理解、推断负责。投标报价应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及其自己现场考察后所做出的客观判断。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现场考察、研究地质资料为依据,投标人对投标书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以满足履约时发生的费用。完成这些工作的前提是承包人在时间和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相对准确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在投标前调查清楚影响投标报价的地质风险因素和意外事件。如果承包人将风险费计算得过高,其报价就会失去竞争力;反之如果考虑的过低,如果发生此类风险,就可能导致承包人亏损。因此投标前合理预见的地质条件对承包人来说,是个两难的选择,工程地质条件是影响承包人报价关键因素之一。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现场地质条件,了解清楚地层结构、围岩成因和成分、围岩力学特性、可钻性、岩石级别、围岩稳定分类、地下涌水量及渗透系数等地质条件和特性,特别是一些可能存在多种解释的数据,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可以合理预见的地质条件。
首先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完成地质编录工作,并将遇到的实际地质条件整理成册;其次将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投标时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地质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查找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不同点或变化范围,有力地证明地质条件变化为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
当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时,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和必要的,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必要时承包人可聘请地质和施工专家对方案和措施进行论证。同时承包人还需要证明其处理方案或采取的措施是以完成工程实施为目的的额外工作,并尽量减少发包人的损失。
根据前述处理方案和措施分别计算延长工期和增加的工程款,得出索赔结论。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地质条件变化和不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要求时,需要结合发包人招标阶段提供的有关地质资料,认真审查承包人实际遇到的地质条件,是否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存在明显差异,还需要根据承包人投标阶段建立的可预见地质条件模型,分析地质条件变化的差异是否为可合理预见,判断承包人的索赔条件是否成立。
审查地质条件变化或不可预见索赔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①根据实际施工遇到的地质条件,判断发包人提供地质条件的准确性;②判断承包人投标前合理预见的地质条件模型是否全面,是否在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上存在错误的推断、理解;③施工中遇到的不利地质条件是否存在夸大现象,如裂隙、断层、塌空区等不良地质情况的数量、程度等;④片面理解和解释“工程地质”理论,脱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所确立的风险原则;⑤将地下工程中的超欠挖等问题一概归咎于断层、溶洞、破碎影响带和泥化夹层等不利地质条件,未从施工工艺、开挖方法和支护形式等施工管理环节查找原因;⑥没有围岩的可钻性、坚固系数、膨胀率等科学有力的证据,片面地认为实际遇到的地质条件比发包人提供的地质条件差;⑦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化学成分未进行第三方鉴定,地质条件变化是否为不可预见没有强有力地说服力。
工程师或发包人根据以上因素综合分析,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客观、公正、合理地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地质索赔报告,避免承包人扩大工程地质施工索赔,从而能更好地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施工地质索赔一般依据“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提出,索赔金额往往很大,让发包人难以接受。承包人坚持认为因地质条件的改变而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和费用增加,将责任归之于发包人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往往不能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地质条件变化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本应合理预见到的。因此何为“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成为索赔的主要争议。
在处理工程地质索赔问题时,重点思考的问题包括:①招标前期发包人委托设计勘测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如何判断其范围和深度能否满足施工招标要求,需进一步明确和探讨。②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应向投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无论前期地质勘测工作如何细致,都不可能使其准确,地下工程只有开挖揭露后的具体地质条件才是准确的,无疑将加大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和费用,影响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③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地质资料能否合理预见地质变化,并且是否反映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预见的所有情况,其标准是什么,何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值得深思。发包人前期花费较长时间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都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却要承包人在短短的投标期中通过阅读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现场考察合理预见,有失偏颇。④何种性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作为公正的第三方,确定实际施工中遇到的断层、溶洞、破碎影响带、泥化夹层、层理、节理等的范围、数量、性质和类型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存在差异。⑤如何相对精确地计算不利的地质条件造成施工效率降低、超欠挖等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承包人的施工方法、设备投入、施工人员经验等施工管理对费用和工期的影响如何确定。⑥发包人或第三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关于地质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和结论是否对判断地质条件为“不可预见”构成影响。
为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不可预见地质条件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要求,尽可能提供较为详细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钻孔勘探、水文地质、围岩的物理力学指标、化学成分分析、可钻性等)。承包人在地下工程施工中,需有专业的地质工程师,严格按合同技术要求完成地质编录工作。同时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出现何种地质条件为不可预见地质条件,尽可能消除因地质条件变化和不可预见地质条件索赔造成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的争议。